醉酒驾车出事故怎么处理
醉酒驾车容易发生事故,今天学习啦小编将给大家介绍一下醉酒驾车出车祸后要怎么处理,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醉酒驾车出车祸处理结果
一、醉酒驾车发生车祸怎么处罚
根据新交通法规定,醉酒驾驶,由公安机关约束至酒醒。吊销机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醉酒驾驶,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吊销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
一般是负全责,看具体情况而定(如对方存在逆行、闯红灯等违规情况除外),主要依据交警部门作出的交通认定事故书承担责任。
醉酒驾车发生车祸怎么处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处罚有:
●酒后驾驶机动车,记6分,罚500元,暂扣驾驶证1--3个月;
●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记12分,罚500元,暂扣驾驶证3个月;
●醉酒驾驶机动车,记12分,罚2000元,暂扣驾驶证3--6个月,拘留15天以下;
●酒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记12分,罚2000元,暂扣驾驶证6个月,拘留15天以下;
●一年内有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处罚两次以上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第九十一条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二、酒驾和醉驾处罚新规定
1、酒后驾驶,暂扣6个月驾驶证,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此前曾因酒驾被处罚,再次酒后驾驶的,处10日以下拘留,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吊销驾驶证。
2、醉酒驾驶,由公安机关约束至酒醒。吊销机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
3、酒后驾驶营运车辆,处15日拘留,并处5000元罚款,吊销驾驶证,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
4、醉酒驾驶营运车辆,由公安机关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0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重新取得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车辆。
5、酒后或醉酒驾驶,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吊销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
醉酒驾车出事故案例分析
【案情】
被告人朱武模,男,1974年8月14日出生,江西省瑞昌市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瑞昌市码头镇通江路22号。 2011年5月23日晚9时许,被告人朱武模在醉酒状态下驾驶赣ak6353小型汽车沿本市湓城东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温馨家园小区路段时,遇对向行驶的徐尤美驾驶的赣g3f628桑塔纳轿车强行超车时,致两车相撞。经司法鉴定被告人朱武模酒精含量为169.23毫克每100毫升,呼出气体检验结果为 207.9毫克每100毫升,属醉酒驾驶。案发后,被告人朱武模向公安机关自首。被告人朱武模在此次交通事故中负次要责任。公诉机关瑞昌市人民检察院。
【分歧】
对于被告人朱武模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是否给予处罚,主要有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朱武模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司法鉴定其酒精含量为169.23毫克每100毫升,呼出气体检验结果为207.9毫克每100毫升,属醉酒驾驶,且酒精含量明显超标,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二条及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处罚。
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人朱武模虽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但其在案发后主动投案自首,依法可减轻处罚,且其在事故中负次要责任,没有造成大的损失,而且事故双方就损失达成协议,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可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总则关于罪与非罪、犯罪构成的相关规定,以及分则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被告人朱武模犯危险驾驶罪,可免予刑事处罚。
【管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即对被告人朱武模犯危险驾驶罪,可免予刑事处罚,理由如下:
一、罪行相适应原则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即对犯罪分子量刑时,应根据其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大小决定判处刑罚的轻重,具体讲就是重罪重判,轻罪轻判,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认为是犯罪,不得惩罚。
二、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如果对“醉酒驾驶”不区分后果和情节,一律判罪入刑,既增加惩治犯罪的社会成本,又可能对涉案当事人的改造造成不良影响,脱离了社会实际情况。
三、分则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十七条立法精神。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情节显著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于处罚。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为更好的维护社会公共安全,为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铸就又一道更好的法律防线,形成长效防治机制,有效遏制“醉酒驾车”的上升势头,国家必须本着从现实生活出发的精神,适时制定更具操作性和可行性的有关“醉酒驾车”的专门刑事立法,并完备其实施细则,包括细化“醉驾”的处罚标准、区分情节和实际危害后果。
一、细化“醉驾”的处罚标准。现在普遍采用“醉驾”标准是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在2004年5月发布的《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的规定,即醉酒驾车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将血液中酒精含量小于80mg/100ml以下的酒后驾驶行为出罪,在此不予讨论。基于人的体质和各种特殊情形,80mg/100ml以上的酒精含量在不同人身体中产生的反应是不一样的,由此引发的后果当然也就不同,带来自由裁量的空间就更大。因此可以将酒精含量大于80mg/100ml的处罚标准细化,如:将80mg/100ml-120mg/100ml作为一档、将120mg/100ml-160mg/100ml作为一档、将160mg/100ml以上作为一档。并综合考虑特殊情形,在限制自由裁量权的同时,使处罚更合理。
二、区分情节和实际危害后果。同样是醉酒驾车,在不同的案件中,当事人的情节和造成的实际危害结果是不同的,如果不区分情节和危害结果,均给予相同的处罚,肯定会造成消极影响,而且与刑法总则的立法原则不符。因此需要综合考评当事人的情节和造成的实际危害结果,这一点可以参考交通肇事罪的立法模式。当然,危险驾驶行为同时构成交通肇事罪或者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不实行数罪并罚,这没有疑问。
三、将人身罚与财产罚相结合。与简单的动辄把当事人判处人身罚相比,有时,财产罚也有其优势。可以建立醉酒驾车个人信用制度,将罚款与个人财产挂钩,参考国外立法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