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非机动车交通处罚标准规定
驾驶非机动车的人很多,国家对驾驶非机动车也有很多规定,我们切不可掉以轻心。下面学习啦小编为你介绍2017非机动车交通处罚标准,以供参考。
非机动车定义
“非机动车”,是指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
非机动车违法行为处罚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规定: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第六十四条规定: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处五元以上三十元以下罚款。
1、非机动车未依法登记,上道路行驶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第六十四条;《非机动车管理规定》第17条第1项。处警告或五元以上三十元以下罚款。
2、非机动车逆向行驶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第六十四条。处警告或五元以上三十元以下罚款。
3、非机动车不按照交通信号规定通行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第六十四条。处警告或五元以上三十元以下罚款。
4、非机动车未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第六十四条。处警告或五元以上三十元以下罚款。
非机动车上户注意事项
在整治期间,请各非机动车主注意关注上户地点:
(一)2016年11月20日前,在交警大队非机动车办公室(明台路14号)办理。咨询电话:5151216
(二)2016年11月20日后,在交警大队一中队(文华路14号)办理。咨询电话:5239681
(三)非机动车办理上户手续请带上以下资料:身份证、购车发票、车辆合格证。
非机动车上路行驶相关法律法规(摘要)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七条: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八条: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十五公里。
(三)《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等非机动车,应当依法登记并领取牌证后方可上道路行驶。自行车不实行登记。
(四)《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第六十八条:非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通行:
1.转弯的非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行人优先通行;
2.遇有前方路口交通阻塞时,不得进入路口;
3.向左转弯时,靠路口中心点的右侧转弯;
4.遇有停止信号时,应当依次停在路口停止线以外。没有停止线的,停在路口以外;
5.向右转弯遇有同方向前车正在等候放行信号时,在本车道内能够转弯的,可以通行;不能转弯的,依次等候。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非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除应当遵守第六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三)项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
2.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在路口外慢行或者停车瞭望,
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
3.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的非机动车让左转弯的车辆先行。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三轮车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下车推行,有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人行横道、没有行人过街设施或者不便使用行人过街设施的,在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非机动车载物,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自行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1.5米,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把0.15米,长度前端不得超出车轮,后端不得超出车身0.3米;
(八)《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驾驶自行车、三轮车必须年满12周岁;
2.驾驶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必须年满16周岁;
3.不得醉酒驾驶;
4.转弯前应当减速慢行,伸手示意,不得突然猛拐,超越前车时不得妨碍被超越的车辆行驶;
5.不得牵引、攀扶车辆或者被其他车辆牵引,不得双手离把或者手中持物;
6.不得扶身并行、互相追逐或者曲折竞驶;
7.不得在道路上骑独轮自行车或者2人以上骑行的自行车;
8.自行车、三轮车不得加装动力装置;
9.不得在道路上学习驾驶非机动车。
(九)《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的电动自行车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不予登记。
(十)《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擅自改变非机动车质量、制动器、外形尺寸和其他结构构造与特征;不得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非机动车号牌、行驶证;不得假冒使用他人非机动车号牌、行驶证。
(十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九条:非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未设停放地点的,非机动车1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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