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大学大学生手册
西南大学大学生手册是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秩序,加强校风学风建设,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而制定的,下面是学习啦小编精心为你们整理的西南大学大学生手册的相关内容,希望你们会喜欢!
西南大学大学生手册
西南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试行)
西校〔2005〕49号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秩序,加强校风学风建设,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西南大学(以下简称学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学生(以下简称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自觉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不得有任何违法、违规、违纪行为。
学校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四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及影响期间:
(一)警告,3个月;
(二)严重警告,6个月;
(三)记过,9个月;
(四)留校察看,12个月;
(五)开除学籍。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从轻处分:
(一)违纪后,主动承认错误,认识错误态度较好,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的;
(二)主动检举同案人或者其他人应当受到处分的问题,经查证属实等立功表现的;
(三)主动挽回损失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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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受处分者,在影响期间内被取消各项评优评奖资格;停发专业奖学金;不得被任用为学生干部和列入党、团组织培养对象;原则上不得享受各项困难补助。
第七条 处分影响期满,学生应当提出解除处分的书面申请,报学院审查;学校根据学生的现实表现和学院的审查意见,做出延长或者解除处分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告知学生;但对学生的处分材料,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八条 受到开除学籍处分者,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手续离校。
第九条 违反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受到司法部门或者行政部门处罚的,根据情况,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被判处以管制、拘役、徒刑、徒刑宣告缓刑或者送劳动教养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被处以刑事拘留或者行政拘留者,给予记过(含)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三)被处以治安警告、治安罚款,或者被人民法院训诫责令其拒绝悔过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条 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严重扰乱社会秩序者,根据情况,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参与非法传销,进行邪教活动,书写、张贴反动标语,采用各种形式煽动罢课、闹事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三)书写、张贴大字报造成严重后果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一条 违反学校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根据情况,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未经学校批准,不回学校指定寝室住宿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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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未经学校批准,擅自外宿不听学校教育劝阻者,责令其立即搬回原寝室住宿,并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三)擅自在宿舍内留宿校外人员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四)在男生或者女生集体宿舍内与异性同宿的,视其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五)在宿舍楼内燃点废纸、燃放鞭炮,向楼道或者窗外倾倒垃圾、污水、污物及其他物品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过及以上处分;
(六)在午休或者晚休时间,大声喧哗、打闹、吹拉弹唱及其他影响他人正常休息不听劝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第十二条 打架斗殴、寻衅滋事的,根据情况,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肇事者:
1.未动手打人,但造成打架后果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2.动手打人未致伤,但情节严重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3.动手打人致他人轻微伤害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二)策划者:
1.策划他人打架未遂,情节严重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2.策划他人打架既遂,后果严重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3.策划他人打架,并参与打架后果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三)其他参与打架斗殴者:
1.动手打人未致伤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处分;
2.致他人轻微伤害情节严重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3.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事态扩大,产生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四)持械者:
1.持械威胁未打人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2.持械打人未造成伤害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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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持械打人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五)在明知情况下为他人提供凶器者:
1.情节严重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2.造成后果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六)打架斗殴造成伤害所产生的医疗等费用,由相关责任人承担。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者,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组织、策划、强迫、唆使他人违纪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二)违纪后,意图“私了”、蓄意隐瞒事实或者为调查设置障碍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三)违纪后,对有关人员无理纠缠、侮辱、威胁或者打击报复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 违反校园网络安全管理规定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具体规定详见《西南大学关于校园网用户违纪处分的规定(试行)》。
第十五条 酗酒肇事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 偷盗、诈骗、敲诈、勒索或者其他非法占有、挪用国家、集体或者私人财物的;制作、复制、传播、贩卖含淫秽、暴力、恐怖、封建迷信等内容的文章、书刊、图像的,或者其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的;有赌博行为的和提供赌博条件的等,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 违反校园管理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根据情况,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在校内从事、参与未经批准的销售、租赁或者中介服务等具有经营性质活动不听教育劝阻的,乱贴经商广告屡教不改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二)违反消防管理规定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造成火警、火灾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并按相关规定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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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破坏公共财物、公共设施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并照价赔偿;
(四)私自下江、河、池塘等游泳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所造成的后果自负;
(五)在校园内违章驾驶车辆的,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交通事故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六)拒绝、阻碍治安、保卫、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七)破坏国家机关和学校正在发生效力的公告、通告、封印等文书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八)学生未经请假或者请假未经批准擅自离校10个工作日以内者,根据情节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擅自离校超过10个工作日不归且未说明原因者,按自动退学处理,拒不退学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八条 违反课堂纪律,扰乱正常教学秩序,经教育劝阻无效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第十九条 违反考场纪律,影响正常考试秩序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条 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公开发表或者发布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一条 作伪证或者报假案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二条 对学生的处分,学校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对学生的处分,学校出具处分决定书,送达学生本人。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具体规定详见《西南大学学生申诉与处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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