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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期党员思想行为规范

钟敏分享

  党章规定的党员义务和权利,共同成为党员的具体行为规范,成为衡量党员是否合格的重要尺度。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整理的3篇新时期党员思想行为规范,欢迎大家阅读。

  新时期党员思想行为规范一

  新时期的共产党员标准,就是党章规定的第一、二、三、四条。

  (1)党章第一条规定:“年满十八岁的中国工人、农民、军人、知识分子和其他革命分子,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党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党费的,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这一条是申请入党的条件,也是对共产党员的起码要求。这一条包含了四层意思:

  第一,年满十八岁的中国工人、农民、军人、知识分子和其他革命分子才有资格申请入党,这里一是要求申请入党的必须年满十八岁;二是申请入党的人必须是具有中国国籍的公民;三是申请入党的人必须是工人、农民、军人、知识分子和其他革命分子。

  第二,必须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我们党不是单个党员简单相加的松散团体,而是根据党的纲领和章程,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组织起来的统一整体,是思想上政治上高度一致的革命组织。党的纲领,规定了党的奋斗目标和实现这个目标的行动路线,是统一全党思想和行动的最高准则。党的章程,是党的最高行为规范,是党内政治生活和处理个人与组织、上下级组织之间关系的基本准则。因此,党员承认党章党纲,是党保持思想和组织一致的前提。

  第三,必须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党的决议。参加党的一个组织,是指党员必须编入党的一个支部、小组或特定组织,并在其中参加组织生活,接受领导和监督。

  积极为党工作,是指党员除了积极从事自己的社会职业外,还有义务担负党组织分配的其他工作。每个党员都要自觉接受并尽心尽力地完成党组织分配的任务。党的决议一经形成,每个党员都必须毫无例外地执行。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也可以向上级党组织直至中央反映,但在行动上必须执行,不得采取各取所需和阳奉阴违的态度,不得各行其是。这对维护党的团结统一,提高党的战斗力是十分必要的。 第四,必须按期交纳党费。这不仅是从物质上、经济上帮助党的一种行动,是党员关心党的事业的表现,而且是检验党员组织观念的标志。因此,党员必须按期自觉地交纳党费。

  (2)党章第二条规定:“中国共产党党员是中国工人阶级的有共产主义觉悟的先锋战士。中国共产党党员必须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不惜牺牲个人的一切,为实现共产主义奋斗终身。中国共产党党员永远是劳动人民的普通一员。除了法律和政策规定范围内的个人利益和工作职权以外,所有共产党员都不得谋求任何私利和特权。”这一条是共产党员的基本条件。这一条包含三层意思:

  第一,共产党员必须为实现共产主义制度奋斗终身。实现共产主义社会制度,是党的最终奋斗目标。共产主义理想是共产党人的灵魂和精神支柱,是共产党员坚强的革命意志和进取精神的力量源泉。作为共产党员,一是要有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的信念。这是衡量其是否有共产主义觉悟的中心内容和根本标准。共产党员只有牢固树立坚定的共产主义信念,才能不被任何困难所压倒,才会产生惊人的毅力和最大的勇气,为实现共产主义奋斗不息。二是要把崇高理想和现实行动紧密结合起来。作为共产党员,既要有伟大理想和奋斗目标,同时也必须具有脚踏实地的精神和最切实的工作。如果只是理想而不做实际工作,是空想家、空谈家;相反,如果只有埋头于事务而没有共产主义理想,则是庸庸碌碌的事务主义者。所以,共产党员要把实现远大目标和完成现实任务结合起来,脚踏实地干事业。

  第二,共产党员必须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党的根本立场和唯一宗旨,是党一切行动出发点和归宿。因此,对于共产党员来说,一是必须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努力做到服务不是外在的、强制的和被动的,而是内在的、自觉的和主动的;不是虚假的、三心二意的、半心半意的。而是不带任何条件的、真心实意的、全心全意的。二是必须在行动上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自觉坚持党的宗旨,立党为公,大公无私,公而忘私,自觉抵制资产阶级个人主义、享乐主义思想,真正做到革命第一、工作第一、他人第一。在物质利益面前,做到吃苦在前、享受在后,克已奉公,把方便让给群众,困难留给自己;不以权谋私,不假公济私,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群众的利益。在一切困难和危险的时刻,都把人民的利益放在第一位,奋不顾身,挺身而出,甘愿做自我牺牲。

  第三,共产党员必须永远把自己置于劳动人民普通一员的地位。共产党员永远是劳动人民的普通一员,不管党龄有多长,地位发生多大变化,都不要忘记做“普通一员”。共产党人在政治、经济上和社会地位上同人民群众一律平等,没有任何特权,没有任何特殊利益特殊享受。但决不是说让党员把自己降低到普通群众的水平和位置,不去发挥模范带头作用。如果共产党员自视特殊,高居群众之上,那就得不到群众的信任、拥护和支持,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就将成为一句空话。

  (3)党章第三条、第四条规定了党员的义务和权利,这是共产党员的具体标准。八项义务,是党员应尽的责任,也是党对党员行为的规范和约束。八项权利,是党赋予党员在党内的权力和应当享有的利益,党员应当珍惜和正确行使这些权利。 为什么党员权利也是共产党员的条件呢?这是因为权利和党员义务是统一的,是互相联系、互相依存、相辅相成的,是不可分割的辩证统一整体。党员如果在党内不享有应有的权利,也就难以切实履行自己的义务,党员只想享受权利,不肯履行义务,也就失掉了自己的权利。党员要想很好地履行义务,就必须正确行使权利;同样的道理,党员要想充分享有自己的权利,也必须忠实地履行党员义务。所以把党员权利作为党员条件,看一个党员是否认真行使党章赋予自己的权利,也可以衡量其觉悟和对党的事业的责任心。因此,党章规定的党员义务和权利,共同成为党员的具体行为规范,成为衡量党员是否合格的重要尺度。

  二、掌握党员标准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1)要突出政治标准。党作为工人阶级的先锋队,是以共同理想和信念、共同政治目标为基础建立起来的政治组织。因此,党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吸收新党员都要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这一点不能有丝毫的动摇。目前,一些地方在发展党员中存在着忽视政治标准的倾向。在考察发展对象时,有的认为政治标准比较抽象,不能量化,用不着考察了;有的觉得思想觉悟是虚的,不好把握;有的只看能否积极参加社会活动,是否响应党的号召等一些表面上的东西,而没有考察思想深处的想法;有的把党员的政治标准理解为没有明显的错误就可以了,等等。这些都是我们在考察入党积极分子,掌握党员政治标准上应该注意的问题。

  (2)必须克服降低标准的倾向。有些人认为,现在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发展党员的标准也不应那么高。这种认识是完全错误的。对于共产党来说,党的性质、奋斗目标和宗旨并没有因为历史阶段的变化而改变。在和平建设时期,如果再降低党员标准,就等于降低对共产党员先进性的要求。当然,在发展党员的实际工作中,也不能要求发展对象十全十美。人无完人,金无足赤,世界上没有任何缺点毛病的人也是不存在的。但是,发展对象必须符合党章规定的基本条件。

  (3)不用能生产力标准代替党员标准。一些同志认为,现在我国的中心任务是搞好经济建设,发展社会生产力,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因此,只要能赚钱,创造的经济效益多,就是先进生产力的代表,就应该吸收入党。这种认识是片面的。作为共产党员,首先应该承认党的纲领,坚持党的性质,身体力行党的宗旨。在这个前提下要在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中发挥先锋模范作用。所以,衡量一个人是否具备党员条件,要全面历史地看,不能只看一时一事。我们党现阶段的中心任务是搞经济建设,考察一个人能否入党,当然要看他对发展社会生产力所作的贡献,但仅仅凭这一点,并不能表明他就完全具备了党员条件。他们可以被评为“劳动模范”、“先进生产者”、“先进工作者”,但“劳动模范”、“先进生产者”、“先进工作者”并不一定都具备党员条件,这是我们必须把握好的一点。

  (4)不能用“比较标准”来代替党员标准。在实际工作中,有些同志往往在掌握党员标准时,与身边的党员作比较,认为他比某些党员强,就具备了党员条件,就应该发展入党。这种做法也是不对的,发展某人入党与身边党员相比是允许的,有助于把党员条件具体化、形象化。但实际上我们有些同志往往把不具备或不完全具备党员条件的同志作为标杆,结果把党的标准比低了,造成了吸收入党的同志不具备或不完全具备党员条件。因此,衡量一个同志是否具备党员条件,不应以身边的党员作标准,而应按党章规定的党员条件去衡量。这才是科学的,可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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