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党察看处分决定范文
党组织会根据党员违法违纪的行为作出轻重不同的处分。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整理的留党察看处分决定范文3篇,欢迎大家阅读。
留党察看处分决定范文一
中共仙降镇委
关于给予黄**同志留党察看一年处分的
决 定
黄**,男,1962年9月13日出生于浙江省瑞安市,汉族,初中文化程度,1986年1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家住瑞安市仙降镇塘里村,现任塘里村党支部书记。
2001年8月至2004年3月间,黄**在担任瑞安市仙降镇塘里村村民委员会主任及党支部书记期间,经过塘里村委会商议后,由黄**等代表塘里村委会陆续将塘里村集体所有的13.78亩基本农田土地使用权,以共计197900元的价格非法转让给蔡成同等人作建设用地,蔡成同等人即占用非法转让的12.811亩土地进行建设。其中,黄**参与非法转让并被占用的土地使用权为12.811亩,价额197900元。2005年8月25日,瑞安市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二百三十一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黄**犯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5000元。
综上所述,黄**身为共产党员,本应带头遵纪守法,却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其行为已违犯党纪,且触犯刑律。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七十八条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第三十一条之规定,经2006年3月8日镇党委会议集体研究决定:给予黄**同志留党察看一年处分。
本决定自2006年3月8日起生效。
中共仙降镇委
2005年 4月19日
留党察看处分决定范文二
关于给予周**同志留党察看一年处分的决定
周**,女,汉族,1952年12月出生,本市贺村镇人,初中文化,1998年4月入党。2002年4月至2008年2月任淤头镇达山底村党支部书记,2008年2月至2011年3月任贺村镇通贤村党支部副书记兼达山底片片长。
经查明:2007年9月26日,为争取达山底村机动田粮食直补资金,时任淤头镇达山底村报账员王××以周**的名字开设邮政储蓄银行账户(账号为603415004200435587),并将存折交由周**保管。2007年9月30日至2011年7月7日,市财政先后下拨该存折账户达山底村机动田农资综合补贴资金、早稻订单补贴资金、良种补贴资金等共计16558.73元。后周**于2008年5月至2012年3月先后多次将该存折账户中的16558.73元用于家庭建房、日常开支、电费等支出。2012年8月17日,周**向通贤村退出被其挪用的15843.58元。2014年6月4日,周**再次向通贤村退出被其挪用的715.15元。2011年8月的一天,周**、王××、村委主任毛华×等人在通贤村村委办公室,以其三人在农村户用沼气项目建设中有贡献为由,向村党支部书记毛初×提出要求发放奖金。毛初×同意后,同年8月27日,王××虚增了两户农户共6000元户用沼气补助款进行报账。周**、王××、毛华×各分得2000元。2014年6月4日,贺村镇纪委对周**退出的违纪所得2000元予以暂扣。
周**身为党员干部,本应带头遵纪守法,而她却利用职务便利,挪用、贪污公款,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第(七)项、第九十四条第二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二十五条、第四十一条之规定,经贺村镇党委会议研究,决定给予周**同志留党察看一年处分,对暂扣的违纪所得2000元予以收缴,上交国库。
本决定自2014年11月6日起生效。若不服本处分决定,可向贺村镇党委提出申诉。
中共贺村镇委员会
2014年11月7日
留党察看处分决定范文三
中共对江镇委员会关于给予陈**同志留党察看处分的决定 陈**,男,51岁,对江镇法书村人,高中文化,2007年3月至2011年10月任原大方镇法书村人口主任,2008年1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现为对江镇法书村村民。2008年,对江镇法书村(原大方镇法书村)陈**在贵州宣慰府恢复重建工程中,采取虚报冒领手段,领取征地补偿款共计34785.83元,其中分给原大方镇云龙村党支部副书记李世乾13000元,分给原大方镇云龙村村委副主任林海1000元,分给原大方镇云龙村村委主任龙永兴1000元,陈**实际分得19785.83元。
陈**同志采取虚报手段,领取贵州宣慰府恢复重建征地补偿款并进行分赃的行为属于贪污贿赂,已违反《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三条和第九十条的规定,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三条、第九十条的规定,经2014年9月5日中共对江镇会员会会议研究,决定给予陈**同志留党察看处分。本决定自2014年9月5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向镇党委及其以上党委或纪委提出申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