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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五子棋竞赛规则有哪些(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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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五子棋纪律与处罚

  1.为保证比赛顺利进行,特规定一定的纪律,并对违反者给予必要的处罚。

  2.棋手出现下列违反赛场纪律的行为时应当受到处罚。

  (1)严重干扰正在进行的对局、扰乱赛场秩序且劝阻无效者。

  (2)对裁判员或对方棋手使用不文明语言。

  (3)未经裁判允许,离开对局赛场。

  (4)轮走方离席。

  (5)出于帮助自己思考的目的,在棋盘上指指点点。

  (6)在对局记录纸上标示出未落棋子的位置。

  (7)查阅或使用可能使他对局获益的资料或器具。

  (8)接受与自己对局有关的建议。

  (9)分析正在进行的对局。

  (10)在赛场内分析已经结束的对局。

  (11)携带或使用任何可能影响比赛正常进行的电子器材或装置。

  3.对违反赛场纪律行为的处罚

  (1)裁判必须对所有违反比赛规则的行为,根据其严重程度来决定给予何种制裁或处罚。

  (2)处罚的种类包括:

  A罚时。

  B违例,并向外界公开。

  C对局判负(包括双方判负)。

  D取消比赛资格。

  (3)罚时

  A对局中棋手先按钟后落子判罚违例的同时并判罚时,罚时方法为在对方的棋钟上适当增加时间(一般不超过5分钟)并可依据情况适当扣除违规棋手的时间(一般不超过5分钟)。

  B对局记录不符合要求且拒绝改正的可以处以适当罚时。

  (4)棋手在同一局中被判违例两次,当局判负。

  (5)取消选手比赛资格必须报裁判长同意。

  4.违反行棋等技术规定且被对手指出判违例。

  5.棋手出现以下违反技术规定和要求的行为而拒绝改正时应当受到判负处罚

  (1)出现不合规则着法后拒绝进行改正或不完全改正。

  (2)比赛中拒绝进行对局记录。

  (3)比赛结束后拒绝在成绩单上签字。

  (4)私自调整棋钟。

  6.裁判员有权不报经裁判长同意而对棋手判处违例,但在判罚时应在当场明确宣布并记录在案。

  7.严重违反比赛纪律和不服从裁判的棋手,裁判长有权将其驱逐出赛场。

  第十三条五子棋申诉与仲裁

  1.申诉

  对裁判员判决不服,可通过口头或书面向裁判长提出申诉,如果是解释规则、规程和补充规定的问题,裁判长的决定为最后决定;如果是关于比赛事实所作的决定,裁判员的最后判决为最终决定。

  如果裁判长确信某个裁判员留用可能会损害比赛的公正结果,对其执法水平、能力失去信任,有权随时更换裁判员,但对其在权限范围内根据事实所作的判决无权更改。

  对裁判长对规则、规程和补充规定的解释,任何人无权申诉,裁判长的决定为最终决定。如有疑义、异议以及建议,可提供给竞赛委员会,做为以后组织比赛的参考意见。对裁判长就未包括在规则、规程和补充规定中的问题所做的解释有不同看法时,可向竞赛委员会(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竞赛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为最后决定。

  在个人赛中,只能由参赛棋手(不满9岁的儿童可由家长协助和代理)提出申诉。

  团体赛中只能由参赛队领队(或教练)提出申诉。参赛棋手或任何一名棋手提出的异议、抗议或申诉,得不到其领队(或教练)的支持,将不予受理。

  提出申诉的同时,应上交适当数额的押金,如果申诉成功,则押金退回,申诉未成功,但有一定的合理性,可退回押金的一半。

  2.仲裁

  比赛期间,有异议的一方可将双方彼此间不能解决的争议交至仲裁机构,并由仲裁机构做出最终的裁定。由仲裁机构做的的决定为最后决定,当事人必须予以执行。

  仲裁机构是指依竞赛组织规则而设立的仲裁委员会,通常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担任仲裁委员会的委员不仅应具有一定的专业知识和资历,而且应具有良好的信誉和公正性。仲裁委员会可设仲裁主任一人(作为召集人),仲裁委员若干,其成员之间完全平等,每人只有一票的权力。仲裁委员会应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最终决定,并且应当及时向争议的双方通报仲裁决定。

  提出请求仲裁的一方,应书面向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同时缴纳足额的押金(具体数额由举办单位根据比赛的级别与规模酌情确定)。如果申诉成功,则应退还押金;如果申诉未成功,但有一定的合理性,可退还押金的一半。

  仲裁委员会应充分听取争议双方的意见,并且在当事人退出会议厅之后,本着中立的原则和实事求是的态度,公正地做出仲裁决定。

  第十四条五子棋裁判职责

  1.裁判长职责

  (1)草拟比赛补充规定,提供给竞赛委员会通过后向棋手做书面或口头宣讲。

  (2)组织好裁判员工作:如组织裁判员学习熟悉规则、规程和补充规定,对裁判员提出要求并明确分工,撤消严重失职的裁判员,更换未到或某场次不能临场的裁判员。

  (3)根据竞赛委员会的计划要求,安排好比赛场地、日程。

  (4)对重要场次和闭幕式前比赛场次的安排要兼顾多方面的要求和利益,如组织单位的意图,赞助单位的要求,以及有利于有观众的场次观众观看比赛等。

  (5)审查、认定参赛棋手资格。

  (6)主持抽签。

  (7)检查比赛场地、器材及一切技术性准备工作。

  (8)维护赛场秩序,尽一切努力保证比赛顺利进行。监督比赛的编排及成绩公告工作。

  (9)及时处理裁判员上报的各种问题及棋手申诉的问题,对规则、规程和补充规定有解释权。

  (10)比赛结束后宣布比赛成绩和名次。

  (11)做好赛后总结,汇总表格及文件交给竞赛委员会。

  2.裁判员职责

  (l)检查比赛条件和器材的可接受性,如有问题向裁判长报告。做好赛前的准备工作。

  (2)严肃、认真、公正、准确地做好裁判工作。如监局、记录、计时、判定对局结果、计算各类成绩数据、公布成绩等,努力保证规则得以执行和比赛的顺利进行。

  (3)维护好赛场秩序,对犯规和违纪的棋手及时做出公正的判决或处罚,以利于大多数棋手能正常发挥水平。

  (4)做好编排工作、棋手结束比赛的签字工作,填好各种比赛表格。

  (5)解决好棋手之间的纠纷,难以处理的问题和需要解决又超出自己职权范围的问题上报裁判长。

  第四章比赛办法

  第十五条竞赛组织工作

  根据比赛的需要建立相应的竞赛组织机构——竞赛委员会,负责比赛筹备工作,处理竞赛中的问题,做好比赛善后工作。主要包括:

  1.拟定比赛计划:确定比赛的目的、规模、时间、地点、财务预算等,并提交有关部门审批。

  2.筹措比赛资金。

  3.草拟并下发比赛通知和规程,并借助各种渠道配合比赛进行宣传。

  4.建全各项办事机构,组成资格审查委员会、赛风赛纪委员会、仲裁委员会,指定裁判长,聘请相应数量的裁判员。

  5.做好比赛场地、器材等一切技术性准备工作。

  6.提前草拟需要邀请的领导和来宾名单,并做好邀请沟通工作。

  7.做好参赛人员的后勤保障工作。

  8.开好裁判员会议、领队、教练员技术会议,提出明确要求,确保比赛顺利进行。

  9.做好开、闭幕式的相关工作。

  10.妥善处理比赛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11.做好比赛的总结、善后工作。

  第十六条五子棋比赛的种类

  l.个人比赛

  计算个人成绩的比赛。

  2.团体比赛

  计算运动队团体成绩的比赛。

  (1)分台定人制:事先规定各队出场台数,各队在报名时须排定本队棋手的台次顺序号,比赛时按台次顺序分台进行,不得更改台次。

  排定台次顺序的原则是:等级分高低,现有段位级别,比赛成绩名次等。如报名的台次顺序与竞赛委员会掌握的不符,则竞赛委员会有权按上述原则更改台次顺序,但应通知此队。

  (2)分台换人制:准许各参赛队报一定名额的替补队员,但不论正式或替补队员均应排定一定的台次顺序号,排列原则同分台定人制。各轮比赛出场可有所不同,但台次顺序从小号位到大号位不得颠倒,如出场顺序为1、2、5、6而不可以1、6、2,5。

  (3)临时定台制:各队在每一场比赛开始前,临时排定本队出场台次顺序,与对方队相应台次棋手对弈。

  (4)全队轮赛制(舍维宁根制):一方所有队员与另一方所有队员逐一对弈。

  (5)队员总分制:按照各参赛棋手在个人比赛中取得的成绩来计算单位团体成绩。

  3.段级位比赛

  考核棋手技术水平的比赛。

  第十七条五子棋比赛方法

  1.淘汰制比赛

  淘汰制比赛即优选法,就是将所有参赛棋手(或队)按淘汰赛表格编排成一定的比赛顺序,由相邻的两名棋手(或队)进行比赛,败者被淘汰,胜者进入下一轮比赛,直到淘汰剩最后一名棋手(或队),这名棋手(或队)即为冠军,比赛也就全部结束。

  淘汰制比赛一般专指单败淘汰制。

  2.循环制比赛

  循环制比赛就是使参加比赛的各名棋手(或队)互相之间均直接比赛一次。循环赛又可分单循环赛、双循环赛等。

  3.积分编排制比赛

  以积分相同或相近为主要原则进行编排的个人(或团体)比赛。

  4.组合赛制比赛

  将比赛分成阶段,在不同阶段根据情况采用不同的比赛赛制进行比赛。

  5.擂台赛

  用打擂台的方式进行团体对抗赛,一般各方棋手出场人数相同,各方棋手轮流出场,败一场的棋手不再参赛,凡一方最后一位棋手败北,则本队比赛结束。结束比赛越早的队名次越靠后,比赛到还有一个队余有棋手没有败北或未出场,则此队为冠军,比赛全部结束。

  6.对抗赛

  对抗赛有多种形式,主要有个人对抗赛和团体对抗赛。

  个人对抗赛:是两名棋手之间进行的双轮或多轮的比赛。

  团体对抗赛:用集体的方式进行的对抗赛,一般两队出场选手相同,一方棋手按台次与对方棋手比赛一局或多局,最后计算各方每名棋手的得分和作为团队总分,得分高的队获胜。

  舍维宁根制对抗赛:是两队之间每名棋手都要进行对抗的团体对抗赛。

  第十八条成绩和名次

  1.不论次、场、局记分,比赛胜者均记1分,和者记0.5分,负者记0分。

  2.淘汰制比赛不必记分,后被淘汰者名次列前,未被淘汰者为冠军。可用附加赛的方法决出并列的2个第3名,4个第5名,8个第9名等棋手的名次。

  3.循环制比赛

  (l)个人赛

  根据个人积分排定名次,分高者名次列前。

  如果个人积分相同,则按下列原则依次比较区分名次。

  A小分(Sonneborn-Berger制个人赛分,即比较累积个人所胜对手积分,加上所和对手积分的一半)分高者名次列前。

  B比较胜局,胜局多者名次列前。

  C如仍相同,则可名次并列。如不能并列,则可用加赛快棋或抽签方法区分名次。

  (2)团体赛

  根据各队次分排定名次,分高者名次列前。

  如果各队次分相同,则按以下原则依次比较区分名次,分高者名次列前

  A各队总局分

  B小分(Sonneborn-Berger制团体赛分,即对各队时的得分率乘以该队得分的总和)分高者名次列前。

  C从第一台开始依次比较各台积分,分高者列前。

  D如仍相同,可并列名次。如不可并列,则可用加赛快棋或抽签的方法区分名次。

  4.积分编排制比赛

  (l)个人赛

  依据个人积分排定名次,高者名次列前。

  如个人积分相同,则按下列原则依次比较区分名次。

  A对手平均等级分

  B对手分(Buchholz制),即累积所有相遇过的对手积分和,高者名次列前。

  C中间对手分(Buchholz制中间值法),扣除一个或几个积分最高或最低的对手后,累积所有相遇过的对手积分和,高者名次列前。

  D比较总胜局,高者名次列前。

  E如仍相同,则可名次并列。如不允许并列,则可用加赛快棋或抽签方法区分名次。

  (2)团体赛

  依据团体次分排定名次,高者列前。

  如团体次分相同,则按下列原则依次比较,区分名次。

  A对手次分(Buchholz制),高者名次列前。

  B中间对手次分(Buchholz制中间值法),高者名次列前。

  C比较局分(团体总局分),高者名次列前。

  依次比较由高到低(1-n台)的局分,高者名次列前。

  如仍相同,可并列名次。如不允许并列,则可采用加赛快棋或抽签的方法区分名次。

  5.棋手退出比赛(包括弃权者)。

  有棋手(或队)退出比赛是在比赛尚未开始前,时间允许,可考虑重新抽签或个别棋手(或队)调动组别。

  在循环制比赛和积分编排制比赛中,如在比赛开始后,有棋手(或队)退出比赛,凡已赛局(次、场)数不足总轮数的一半,则已赛部分无效;如已赛部分已达到总轮数的一半,则以后轮次均当作对手胜,已赛部分成绩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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