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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4日国家宪法日的来历

宋佳分享

12月4日国家宪法日的来历你们了解多少呢?每年的这一天,国家都会通过多种形式开展宪法宣传教育活动,以下是小编为大家准备了12月4日国家宪法日的来历简介,欢迎参阅。

12月4日国家宪法日的来历

2014年11月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第11次会议作出《关于设定国家宪法日的决定》。这一决定的出台恰逢其时,决定通过法律的形式将12月4日设定为“国家宪法日”,对国家和全社会充分利用国家宪法日来积极主动和有效地进行宪法宣传活动具有非常重要的价值。

这项决定也是党的政策及时转化为国家法律的经典范例,对推动某个决定所规定的各项法治改革措施的及时出台,具有非常积极的影响作用。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首要任务和基础性工作。

为了增强全社会的宪法意识,弘扬宪法精神,加强宪法实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将12月4日设立为国家宪法日。国家通过多种形式开展宪法宣传教育活动。

设立“国家宪法日”,是一个重要的仪式,传递的是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的理念。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

宪法概念的产生

“宪法”一词,来源于拉丁文constitution,本是组织、确立的意思。古罗马帝国用它来表示帝王的“诏令”、“谕旨”,以区别于市民会议通过的法律文件。

欧洲“封建”时代用它表示在日常立法中对国家制度的基本原则的确认,含有组织法的意思。英国在中世纪时期建立了代议制度(当然这种情况在中国先秦时期是没有的),确立了国王没有得到议会(代议机关)同意就不得征税和进行其他立法的原则。后来代议制度普及于欧美各国,人们就把规定代议制度的法律称为宪法,指确认立宪政体的法律。

“宪”、“宪令”、“宪法”等词在中国古代典籍中与“法”同义,日本古代“宪”也指法令、制度,都与现代“宪法”一词含义不同。19世纪60年代明治维新时期,随着西方立宪概念的传入,日本才有相当于欧美的概念出现。

为何不将共同纲领通过的日期确定为国家宪法日

但当时,大陆的军事行动还没有完全结束,土地改革还没有彻底实现,人民还没有充分组织起来,召开在普选基础上产生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条件还不具备。怎么办?共产党人是有智慧的:通过召开由民主协商产生的各方面代表组成的、具有代表全国人民性质的政治协商会议来协商建立新中国。

1949年9月21日至30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在北平召开。参加这次会议的组成单位45个,代表510人,候补代表77人,特邀人士75人,共662人,包括了中国共产党和全中国所有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人民解放军、各地区、各民族、国外华侨、其他爱国民主分子的代表,体现了广泛的代表性,它获得全国人民的信任和拥护,因此,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宣布自己来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这次会议于9月29日通过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它规定了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等国家的重要制度。

这次会议还制定了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决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定都于北京、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为红地五星旗、以义勇军进行曲为国歌,决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采用公元纪年,起了重要的作用。“我们现时的根本大法即共同纲领。”刘少奇在1954年宪法草案的报告中说:共同纲领“起了临时宪法的作用”。共同纲领解决了在还不具备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条件的时候建立和治理新中国的宪法依据问题。

共同纲领还是1954年新中国第一部宪法的基础。但由于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代表不是由选举产生的,它制定的起临时宪法作用的共同纲领还不能说就是宪法。这样,没有将共同纲领通过的日期确定为国家宪法日也是很自然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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