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中有哪些陷阱
在求职就业的过程中,签订一份合理合法的合同能起到保护自己的作用。可有些求职者因为对合同的认识不够或求职心切,不知不觉签了某些陷阱合同。以下是学习啦小编为你整理的劳动合同中的陷阱,希望能帮到你。
劳动合同中有哪些陷阱
1、肇事单位:一般为熟人及其介绍的公司;受害者:对所谓的熟人过分信任的求职者
口头合同有些人求职时,往往喜欢找熟人给介绍或安排工作,被介绍的单位业主口头上对求职者信誓旦旦,许诺福利、待遇等方面的条件,却并不签订正式的书面文本。而求职者也因为碍于“熟人”的情面,对具体签订书面协议事宜难以启齿。直到后来才发现吃亏:一有“风吹草动”和特殊情况,这些口头形式的许诺便化为泡影,而且不受任何法律的保护。自己想讨回公道,却找不到任何法律依据,只能自认倒霉。
2、肇事单位:带有危险性的行业,例如高楼清洁公司、化工厂等等;受害者:文化层次不高的外来务工者等。
生死合同一些危险行业用人单位为了逃避应该承担的责任和风险,常常要求应聘者接受所谓的“生死协议”,在合同上注明:“如发生意外后果由乙方自负,甲方概不承担任何责任”。此合同签订后,一旦发生了工伤以及危及生命的意外,用人单位马上以此为“挡箭牌”为自己开脱,而受害的只能是求职者自己。
3、肇事单位:规模较小,喜欢玩弄文字花样的小抠公司;受害者:凡事大大咧咧、粗心大意的“马大哈”
模糊合同对有些用人单位事先拟定的合同,乍看上去详细周密,似乎无可挑剔,而且其主要条款也都遵从国家相关法律规定或者《劳动法》制定的相关条例,但是在一些具体的细节上却含糊其辞、歧义重重并留有多种解释。这样的合同签了以后,一旦发生劳动纠纷,用人单位就会以此“模糊条款”为救命稻草为自己辩护。
4、肇事单位:看似正规实质混乱的皮包公司;受害者:“饥不择食、慌不择路”的求职者
单方合同一些用人单位利用求职者求职心切的心理急催他们签约,但是其合同中只是一味地约定应聘方有哪些义务和责任,违反了合约后必须承担怎么样的责任,毁约要交一定数额的违约金等等。而对求职者该享有的权利却只字不提。这类合同的危害性极大,一旦签订,自己原本该享有的权益和福利都得不到保障,实际上成了用人单位的廉价劳动机器。
合同是维护应聘者合法权益的武器,因此,求职者在签订就业合同时,一定要仔细研读,慎之又慎,要“左顾右盼”,详细了解了条款细则后再签。签订任何一种边缘合同都是对自己不负责任的表现,一旦不慎掉进了合同的陷阱,求职者应依法享有的权利将得不到保障,最终是自己吃亏倒霉。
合同逾期可否要求赔偿
我国《劳动法》第23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当然,劳动合同也有自动延期的情况。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4条规定:“除劳动法第25 条规定的情形外,劳动者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满为止。”
因此法律并没有规定要求企业或员工在合同到期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对方续约或者不续约。至于书面通知一般是企业为了经营管理上的需要作出的内部规定。劳动者和企业的合同到期后,若继续工作,则和企业间构成事实劳动关系,此时企业随时可以和您解除劳动关系,不需要提前通知,甚至不需要支付赔偿金,同样劳动者也有上述权利。
若企业决定不与劳动者续约,劳动者不可以向企业要求任何赔偿,因为订立新的工作合同是平等双方之间依据自愿原则进行的,企业完成可以无任何理由不与劳动者签订新的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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