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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上线机构名单及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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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2017年7月1日起,全国所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按照住建部发布《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业务操作规程》要求,通过平台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业务。即是公积金全国漫游了,那么,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线上机构有哪些?下面小编整理的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上线机构名单完整版,一起来看看吧。

  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上线机构名单

  近年来,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流动性日益增强,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异地转移接续业务大量增加。为方便跨省就业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业务,提高住房公积金账户异地转移信息和资金的安全,保障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合法权益,住建部组织开发了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以下简称“平台”)。平台开通后,全国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以统一在平台上为跨省就业的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业务。按照住建部统一部署和安排,上海作为第一批上线城市于2017年3月31日接入平台。至此,第一批上线城市之间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业务,将统一在平台上操作。目前暂时未接入平台的城市之间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仍按原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中心)印发的《服务指南》规定执行。

  通过平台办理异地转移接续业务,一是更加方便职工在转入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就近办理业务,避免职工在转入地和转出地往返奔波。二是转移接续业务办理时间短,效率高。转入地公积金中心受理职工申请后,通过平台与转出地公积金中心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信息和资金的转移,并尽快将转移的结果通知职工。三是规范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业务,确保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在异地转移过程中的信息准确和资金安全,有利于连续计算职工公积金缴存年限,支持缴存职工异地使用住房公积金,从而切实保障缴存职工合法权益。

  为规范使用平台办理异地转移接续业务,市公积金中心制定了《上海市使用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业务的操作细则(试行)》。凡劳动关系从外省市迁入本市,且在本市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可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向市公积金中心各区管理部提出申请。受理后,市公积金中心将通过平台对职工身份、账户、转入资金等信息进行核对,确认信息无误后,将转入资金计入职工在本市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并通知职工入账情况。对于同一单位多名职工同时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的,可由单位集中办理转移接续业务,职工可委托单位经办人携带相关材料向市公积金中心代为申请。

  凡职工劳动关系迁出本市,并已与外省市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职工,可向外省市公积金中心申请将在本市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转移到外省市。业务申请所需材料,根据外省市住房公积金中心的规定提供。市公积金中心通过平台收到外省市公积金中心传递的函件后进行审核确认,将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资金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转至外省市公积金中心。

  《上海市使用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业务的操作细则(试行)》

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上线机构名单

  图片来源:上海住房公积金网

  于印发《上海市使用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业务的操作细则(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03-31来源: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字体大小[ 大 中 小 ]

  关于印发《上海市使用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

  平台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业务的

  操作细则(试行)》的通知

  沪公积金〔2017〕32号

  各区管理部、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房金部:

  现将《上海市使用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业务的操作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7年3月30日

  上海市使用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

  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业务的

  操作细则(试行)

  为保障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合法权益,方便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业务,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建设使用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金〔2016〕49号)、《关于做好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接入准备工作的通知》(建金服函〔2017〕11号),制定本操作细则。

  一、住房公积金转入本市

  (一)申请受理

  职工在本市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并缴存住房公积金后,可向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上海市公积金中心)申请将在外省市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转移到本市。上海市公积金中心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以下业务:

  1.职工申请

  职工向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区管理部(以下简称区管理部)提出异地转移接续申请,应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

  (2)《上海市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申请表》(附表1)一式两份;

  同一单位多名职工同时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的,可委托单位经办人代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上海市集中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申请委托书》(附表2);

  (2)《上海市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申请表》一式两份;

  (3)职工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4)单位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

  2.审核受理

  区管理部根据申请材料,当场审核职工信息。信息相符的,予以受理,在《上海市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申请表》上加盖业务专用章,其中一份交职工或单位经办人。信息不符的,不予受理,并告知原因。

  3.信息传递

  区管理部受理职工申请后,负责为职工生成《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联系函》(附表3),上传至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以下简称平台)传递至外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外省市公积金中心)。

  (二)信息与资金转出

  外省市公积金中心收到上海市公积金中心传递的《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联系函》后,应当根据住建部要求,通过平台反馈确认信息,并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以下业务。

  外省市公积金中心根据接收到的信息进行以下审核:

  1.核对职工身份信息;

  2.依据当地规定审核是否符合转出条件。

  审核通过的,外省市公积金中心为职工生成《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账户信息表》(附表4),上传至平台,传递至上海市公积金中心,同时将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资金划转至上海市公积金中心。

  审核未通过的,通过平台反馈至上海市公积金中心,由上海市公积金中心通过短信告知职工。

  (三)信息接收与资金转入

  上海市公积金中心收到平台传递的《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账户信息表》及转入资金后,3个工作日内办结以下业务:

  1.审核入账

  上海市公积金中心将《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账户信息表》与转入资金进行核对。核对一致的,将转入资金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并通知职工入账情况。核对不一致或职工对转入资金有疑义的,上海市公积金中心向外省市公积金中心了解情况,外省市公积金中心对职工疑义负责解答,并通过平台反馈信息,协商办理。

  2.信息传递

  上海市公积金中心将转移接续业务办结信息通过平台反馈至外省市公积金中心。

  二、住房公积金转出本市

  (一)申请受理

  职工劳动关系迁出本市,并已与外省市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可向外省市公积金中心申请将在本市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转移到外省市。业务申请所需材料,根据外省市公积金中心的规定提供。

  (二)信息与资金转出

  上海市公积金中心通过平台收到外省市公积金中心传递的《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联系函》后,应当通过平台反馈确认信息,并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以下业务:

  1.审核受理

  上海市公积金中心根据接收到的信息进行以下审核:

  (1)职工在本市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信息与外省市公积金中心传递的信息一致;

  (2)职工已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且住房公积金账户处于封存或停缴状态;

  (3)职工在本市无继续生效中的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缴存使用证明;

  (4)职工在本市无约定提取业务和未办结的提取业务;

  (5)职工及配偶作为借款人或共同借款人在本市无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债务;

  (6)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未被法院依法冻结。

  审核通过的,上海市公积金中心为职工生成《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账户信息表》;审核未通过的,将原因通过平台反馈至外省市公积金中心,由外省市公积金中心告知职工。

  2.信息与资金转出

  上海市公积金中心将《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账户信息表》上传至平台,传递至外省市公积金中心。同时将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资金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转至外省市公积金中心。

  (三)信息接收与资金转入

  外省市公积金中心将收到平台传递的《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账户信息表》与转入资金进行核对。核对一致的,将转入资金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并通知职工入账情况。核对不一致或职工对转入资金有疑义的,外省市公积金中心向上海市公积金中心了解情况,上海市公积金中心对职工疑义负责解答,并通过平台反馈信息,协商办理。

  外省市公积金中心将转移接续业务办结信息通过平台反馈至上海市公积金中心。

  三、适用范围

  本操作细则适用于使用平台的城市之间办理职工异地转移接续业务。未使用平台的,仍按原上海市公积金中心印发的《服务指南》规定执行。

  四、施行时间

  本操作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

  1.上海市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申请表 下载

  2.上海市集中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申请委托书 下载

  3.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联系函

  4.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账户信息表

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上线机构名单
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上线机构名单
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上线机构名单
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上线机构名单

  异地转移接续业务操作细则问答

  1. 什么是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

  答:近年来,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流动性日益增强,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异地转移接续业务大量增加。为方便跨省就业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业务,住房城乡建设部组织开发了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以下简称“平台”)。平台开通后,全国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以统一在平台上为跨省就业的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业务。

  2.通过“平台”办理异地转移接续业务有什么好处?

  答:通过平台办理异地转移接续业务,一是更加方便职工在转入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就近办理业务,避免职工在转入地和转出地往返奔波。根据住建部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业务操作规程,职工只要在最新工作地的单位参加缴存公积金后,就可以向当地(转入地)公积金中心申请将在原工作地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转移到转入地公积金中心所设立的账户中。二是转移接续办理时间短,效率高。转入地公积金中心受理职工申请后,通过平台与转出地公积金中心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信息和资金的转移,并尽快将转移的结果通知职工。三是规范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业务,确保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在异地转移过程中的信息准确和资金安全,有利于连续计算职工公积金缴存年限,支持缴存职工异地使用住房公积金,从而切实保障缴存职工合法权益。

  3. 职工如何申请使用“平台”办理异地转移接续业务?

  答:使用平台办理异地转移接续业务,职工可以分两种情形提出申请:

  (一)外省市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转入上海。即原在外省市工作的职工到上海工作并建立劳动关系,并在上海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并缴存住房公积金后,即可向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上海公积金中心)申请将以前在外省市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转移到上海。办理申请地点为上海公积金中心各区管理部。职工申请时应当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填写《上海市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申请表》。经审核符合受理条件的,上海公积金中心通过平台将职工信息传递至外省市公积金中心。在收到外省市公积金中心转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资金后,将其计入职工在本市设立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并通知职工结果。

  (二)上海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转到外省市。即职工劳动关系迁出上海,且已与外省市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即可在当地向外省市公积金中心申请上海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转移到外省市。职工申请所需材料,根据外省市公积金中心的规定提供。上海公积金中心通过平台收到外省市公积金中心传递的函件后进行审核确认,将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资金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转至外省市公积金中心。

  4.职工申请办理异地转移接续业务后,怎样知晓办理结果?

  答:如果职工申请将外省市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转移到本市的,应当在《上海市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申请表》中准确填写本人的手机号码,上海公积金中心将根据职工预留的手机号,及时通知资金入账或者转移失败等业务办理结果。

  如果职工向外省市公积金中心申请将本市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转移到外省市的,业务办理结果由外省市公积金中心告知职工。

  5.转移办理失败通常有哪些原因,如何解决办理失败问题?

  答:(一)外省市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转入上海,通常失败的原因有:

  1.不符合外省市公积金中心规定的转出条件。对此,外省市公积金中心将通过平台反馈至上海市公积金中心,由上海市公积金中心通过短信告知职工。

  2.外省市公积金中心通过平台传递的《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账户信息表》中的职工身份信息或转移金额与上海公积金中心记载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身份信息或接收金额不匹配。对此,上海市公积金中心将联系外省市公积金中心了解情况,若到账信息或金额错误,由上海市公积金中心进行退款处理;若外省市公积金中心的《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账户信息表》有误,则由外省市公积金中心通过平台重发正确信息后再行核对。

  (二)本市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转到外省市,通常失败的原因有:

  1. 不符合上海市公积金中心规定的转出条件。具体包括:职工在本市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信息与外省市公积金中心传递的信息不一致;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尚未处于封存或停缴状态;职工在本市有继续生效中的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缴存使用证明;职工在本市有约定的提取业务和未办结的提取业务;职工及配偶作为借款人或共同借款人在本市有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债务;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被法院依法冻结。因不符合以上转出条件而审核不通过的,上海市公积金中心将通过平台反馈至外省市公积金中心,由外省市公积金中心告知职工。

  2.上海市公积金中心通过平台传递的《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账户信息表》中的职工身份信息或转移金额与外省市公积金中心记载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身份信息或接收金额不匹配。对此,外省市公积金中心将联系上海市公积金中心了解情况并进行相应处理。

  6.从外省市转入的住房公积金资金是否可以同等享受上海的住房消费待遇?

  答:职工住房公积金从外省市转入本市后,可以同等适用本市提取和贷款政策。比如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购房款、房租等,符合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也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7.全国所有城市都能通过“平台”办理异地转移接续业务吗?

  答:目前还不能。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统一部署和安排,平台是分批上线、逐步接入,预计2017年6月30日前全国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全部接入平台。上海市公积金中心作为首批上线城市中心于3月31日接入平台。后续全国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分批接入的名单可关注我们的公告。

  8.暂未接入“平台”的城市之间如何办理异地转移接续业务?

  答:使用平台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业务的前提是转入地和转出地公积金中心均已接入平台。如果转入地和转出地都没有接入,或者其中一个没有接入平台,均不能通过平台办理。这种情况下,仍按原有业务规定办理:

  (一)住房公积金账户从本市转移到外省市的,职工携带本人有效的身份证件、与本市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外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已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书面证明(需包含个人和单位住房公积金账号信息、接收本市住房公积金账户资金的转账账户名称、账号、开户行等信息)、本市住房公积金账户所在单位出具的《提取证明》,到建设银行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办理。

  (二)住房公积金账户从外省市转移到本市的,职工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市公积金中心各区管理部开具《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并提交给外省市公积金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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