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看股票估值过高
股权质押(Pledge of Stock Rights)又称股权质权,是指出质人以其所拥有的股权作为质押标的物而设立的质押。以下是学习啦小编精心整理的关于怎么看股票股权质押的相关文章,希望对你有帮助!!!
怎么看股票股权质押
判断股权质押的标的,要从事实上来判断。
首先,当股权出质的时候,出质的究竟是什么权利呢?无论出质的是财产权利还是全部权利,权利都不可能向实体物那样转移占有,只能是通过转移凭证或者是登记的做法来满足。因此究竟转移了什么,我们从设质的活动中无法辨明,但可以从质权执行进行考察。
其次,当债务清偿期届满,但是设质人无力清偿债务,就涉及到质权执行的问题。《担保法》对于权利质押的执行没有规定,但允许比照动产质押的一般规定。对于动产质押的执行问题,《担保法》第71条规定,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质物。因此权利质押的质权人也可以与出质人协议转让质押的权利,或者拍卖、变卖质押的权利。
无论协议转让质押的股权还是拍卖、变卖质押的股权都会发生同样的结果,就是受让人成为公司的股东。否则受让人如果取得的是所谓的财产权利,但是既没有决策权,也没有选择管理者的权利,而这些权利却由一个与公司财产都没有任何关系的当事人来享有,这不是非常荒谬的吗?因此这也就反证出从一开始设质的就是全部的权利,而不是仅仅为财产权利。因为一项待转让的权利如果开始就是不完全的,但是经过转让却变成了完全的,这是不可能的。有作者亦指出,作为质权标的的股权,决不可强行分割而只能承认一部分是质权的标的,而无端剔除另一部分。
再次,当公司的股东会作出决议同意出质股份时,实际上就已经蕴含了允许届时可能出现的股份转让,其中包括了对于公司人合性的考虑。中国《担保法》规定: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于公司法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而《公司法》关于股份转让的规定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和部分出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
比照《公司法》的规定,股份设质也应当分为两种情况,其一质权人为公司的其它股东,此时以公司的股份设质无须经过他人同意。其二,当以公司股份向公司股东以外的人设质的,则应当需要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因为如果届期债务人无法清偿债务,质权人就可能行使质权,从而成为公司的股东。鉴于有限责任公司一定的人合性,需要经过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而公司股东的过半数同意,就意味着实际上公司股份的设质是不与公司的人合性冲突。
最后,从观念上来分析,传统的观念以为公司的股份的设质仅仅包括财产性的权利,这是将权利孤立地进行分割。实际上在市场经济中的交易主体是不可能如同法学家一般将权利分割成诸多部分,并且进行考虑。另外,假如真是只能转让财产性的权利,那么这种设想必然会在质权执行时产生纠纷,从而与民法定分止争的社会功能相冲突。所以有限责任公司股份质押的标的应该包括全部的股东权利。
外国法律规定
对在股权上设立担保物权,许多国家的法律都有规定。如法国《商事公司法》、德国《有限责任公司法》第33条均涉及对股份抵押的规定。比较典型的是日本法律的有关规定。日本《有限公司法》第32条规定“得以份额为质权的标的。”日本《商法》第207条又规定“以股份作为质权标的的,须交付股票可见,日本的公司法对以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所拥有的股权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所拥有的股权为质权标的而设立股权质押分别作了比较明确的规定。
怎样办理股权质押业务
一、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质押
(一)一般性要求。在办理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质押贷款时,须根据《担保法》第七十八条、《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物权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做好以下三项工作:
1、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如果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应依公司章程的规定办理;
2、订立书面质押合同;
3、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股权质押登记。
(二)两类公司股权质押的特殊要求
1、国有独资公司股权质押的特殊要求。国有独资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种特殊形式,《公司法》规定,国有独资公司的资产转让,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国家授权的部门办理审批和财产转移手续。据此,在接受国有独资公司的股权质押时,应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得到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批准。
《企业国有资产法》已颁布,将于2009年5月1日正式实施,该法第53条规定,资产转让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转让全部国有资产的,或者转让部分国有资产致使国家对该企业不再具有控股地位的,应当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因此,如果被质押的股权实现将导致上述情形的,还应要求出质人提供本级政府批准的书面材料。
2、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质押的特殊要求
根据《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1)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者以其拥有的股权(份)设立质押,必须经其他各方投资者同意。不同意的股东即使不购买,也不能视为同意出质;(2)投资者用于出质的股权(份)必须是已经实际缴付出资的;(3)投资者不得将其股权质押给本企业;(4)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质押须经审批机关批准。
另外,以国有资产投资的中方投资者股权质押,实现质权时必须经有关国有资产评估机构进行价值评估,并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经确认的评估结果应作为变更股权的作价依据。
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质押
(一)一般性要求。
1、在办理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质押贷款时,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零三条以及《公司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做好以下三项工作:
(1)订立书面质押合同;
(2)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3)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股权出质自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2、根据《担保法》第七十五条第(二)项、《物权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四)项的规定,设定质押的股权必须是依法可以转让的股权,因此,下述依法不得转让的股权不得设定质押:
(1)股东大会召开前20日内或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5日内,不得进行记名股票的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因此,上述期间不能以股份质押,否则将因不能办理登记而使质权不生效;
(2)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在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3)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在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4)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5)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6)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持有的原公司股票;
(7)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8)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有其他限制性规定的;
(9)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转让的股权。
(二)上市公司国有股权质押的特殊要求。根据财政部《关于上市公司国有股质押有关问题的通知》,上市公司国有股质押应按以下规定办理:
1、公司发起人持有的国有股,在法律限制转让期限内不得用于质押;
2、国有股东授权代表单位持有的国有股只限于为本单位及其全资或控股子公司提供质押;
3、国有股东授权代表单位用于质押的国有股数量不得超过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国有股总额的50%;
4、经董事会(不设董事会的由总经理办公会)审议决定;
5、国有股东授权代表单位以国有股质押所获贷款资金,应当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不得用于买卖股票;
6、以国有股质押的,国有股东授权代表单位在质押协议签订后,按照隶属关系报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备案,并根据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上市公司国有股质押备案表》,按照规定到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办理国有股质押登记手续。
三、不得接受以本行股权设定的质押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四款规定“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银行不得接受以本行股权设定的质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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