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北京市户口新政策(2)
2017北京市户口新政第四条 迁往市外户口登记
迁往市外户口登记指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公民,其户口由现登记地迁往外省(市)、自治区、直辖市的户口登记。办理户口迁出应由本人(未成年人由其监护人)或户主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非本人或户主办理的应提供迁移人授权委托证明。服兵役、出国(出境)定居及失踪注销户口视为迁往市外。
一、查验证件证明
(一)招生、毕业分配:提供招生、毕业分配证明;
(二)参军:提供《入伍通知书》或军事院校录取通知书;
(三)出国(出境)定居:提供出国定居注销户口通知书、《批准赴港澳地区定居注销户口通知单》、《批准赴台湾地区定居注销户口通知单》;已在国(境)外定居的,提供本人在国(境)外有效身份证明和书面申请;
(四)失踪6个月以上的,提供法院宣告失踪裁定或派出所走失登记及亲属书面申请;
(五)其他原因迁出的:提供迁入地公安机关出具的《准予迁入证明》;
(六)迁出人或注销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二、办理程序
(一)填写迁往市外户口登记簿。服兵役按迁往市外城镇填写,出国(出境)定居按迁往港、澳、台、国外填写,失踪按迁往市外乡村填写;
(二)修改计算机数据;
(三)打印《常住人口登记表》;
(四)打印《户口迁移证》,加盖派出所户口专用章〈服兵役、出国(出境)定居、失踪注销户口的,不打印该证〉;
(五)打印《减少人口变动卡》;
(六)迁出人为迁出地户主的,变更《常住人口登记表》和《居民户口簿》中户主和户内成员关系;
(七)在《常住人口登记表》姓名栏加盖迁出或注销章;
(八)在《居民户口簿》上加盖迁出或注销章,在《入伍通知书》注销户口回执、《批准赴港澳地区定居注销户口通知单》、《批准赴台湾地区定居注销户口通知单》上注明“户口已注销”及注销日期,同时加盖派出所户口专用章;
(九)检查核对并按规定收费;
(十)退还《居民户口簿》、《户口迁移证》、招生及分配证明、《入伍通知书》、《录取通知书》、《批准赴港澳地区定居注销户口通知单》、《批准赴台湾地区定居注销户口通知单》、法院宣告失踪裁定书、《居民身份证》;留存《准予迁入证明》、迁移人授权委托证明、注销人员的《居民身份证》。
2017北京市户口新政第五条 市外户口迁入登记
市外户口迁入登记指公民户口从外省(市)、自治区、直辖市迁入本市的户口登记。复员转业、回国、失踪注销后寻回及由外省市监管场所释放、解除劳动教养回京入户的,视为市外迁入。
一、查验证件证明
(一)复员、转业及退伍军人:
1.本市兵源的提供市或区县复员转业安置部门的落户介绍信及市局或分县局《入户通知单》、《复员证》或《转业证》;
2.非本市兵源的提供市局《入户通知单》、档案部门提供的户口登记项目证明及《复员证》或《转业证》;
3.本市兵源参军后被部队退回的,提供所在部队师以上单位退兵证明。
以上人员还需提供所在部队或原户口注销地派出所出具的公民身份号码证明或《军人身份证编码登记表》。
(二)大中专院校录取或毕业分配:
1.录取学生提供《居民身份证》、《户口迁移证》、《录取通知书》及分县局《入户通知单》;
2.毕业分配提供《居民身份证》、《户口迁移证》、《就业报到证》、接收单位证明及分县局或市局开具的《入户通知单》;本市生源未分配工作的,提供《居民身份证》、《户口迁移证》、分县局或市局的《入户通知单》及学校证明;
3.本市学生到外省市院校上学后退学的,提供就读学校出具的退学证明和《居民身份证》、《户口迁移证》。
(三)出国(出境)人员:
1.本市出国(出境)人员,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其他出入境证件;遗失《护照》的,提供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出具的“原护照签发证明”;
2.出国前户口在外省市及非北京生源在京读书期间出国留学,归国后安置到本市的提供市公安局开具《入户通知单》。
(四)华侨、港澳台同胞到本市定居人员,提供市公安局出具的《入户通知单》;
(五)失踪注销户口又寻回的,提供原注销户口证明、本人或直系亲属或监护人书面申请及派出所所长审批单;
(六)由外省市监管场所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的:提供监管场所出具的释放证明或解除劳动教养证明;监外罪犯入户,提供监管场所出具的释放证明及派出所所长审批单;
(七)外省市人员调动工作、投靠亲属等入户的,提供《居民身份证》、《户口迁移证》、《准予迁入证明》或《入户通知单》;
(八)新立户的:非农业人口提供北京市房屋产权证明或公有住房租赁合同原件和复印件;单位自管房提供单位出具的《住房分配通知单》及复印件;无房产证明的,提供购房发票或银行贷款购房合同及房管、物业部门出具的居住证明及以上证明的复印件。农业人口提供村委会同意立户证明;
上述人员户口迁入,还需提供迁入户的《居民户口簿》。回国、释放、解除劳教及退兵、退学的,核实原户口注销登记;未在户口注销地恢复户口的,提供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注销户口证明。
二、办理程序
(一)填写市外迁入登记簿;
复员、转业及退伍按市外城镇填写;由国、境外归来按由港、澳、台、国外填写;失踪按市外乡村填写;释放、解除劳教按注销时户口性质填写市外城镇或乡村;
(二)录入常住人口信息;
(三)打印《常住人口登记表》,交申办人核实签字;
(四)打印《居民户口簿》。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及监外罪犯入户的,其《居民户口簿》只打印“何年、何月、何日迁入”,不打印释放、解除劳教、管制、假释、缓刑等迁入原因;
(五)打印《增加人口变动卡》;
(六)迁入人为迁入地户主的,变更《常住人口登记表》和《居民户口簿》中的户主和户内成员关系。
(七)在《常住人口登记表》、《居民户口簿》相应位置加盖派出所户口专用章和承办人名章;
(八)检查核对并按规定收费;
(九)退还《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住房证明原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留存《户口迁移证》、《准予迁入证明》第华当教育、《入户通知单》、住房证明复印件、释放证明及迁移人授权委托证明;
(十)将刑满释放、解除劳教、管制、假释、缓刑人员入户情况填入《情况通报单》,交社区民警及时列管。
22017北京市户口新政第六条 户口登记项目的变更更正
变更更正登记指公民的户口登记项目发生变化或出现差错以后进行的一种变更更正登记。
一、查验证件证明
(一)姓名的变更更正
公民姓名经派出所变更后,原姓名作为曾用名予以保留。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正在受刑事处分(指被逮捕、劳动教养、管制、假释)的人员,不准变更姓名。
1.公民姓名因户口登记机关工作失误造成差错的,提供造成差错的派出所证明;
2.下列情况提供相关证明及派出所所长审批单:
(1)未满十八周岁公民变更姓名的,提供本人或监护人书面申请;
(2)离异夫妇未满十八周岁子女变更姓名的,提供本人或监护人的书面申请及离异双方同意子女变更姓名的协议书;
(3)离异夫妇已满十八周岁子女变更姓名的,提供本人书面申请、拟随生父母或继父母的《居民户口簿》及其亲属关系证明;
(4)使用同音异体字变更姓名的,提供本人书面申请及正在使用的有效证件证明。
3.长期未使用《居民户口簿》中登记的姓名已成事实变更姓名的,提供本人书面申请、人事档案管理部门证明及分县局人口处(科)的审批单;
4.因其他原因必须变更姓名的,根据具体情况提供相关证件证明及分县局人口处(科)的审批单。
(二)出生年月日的更正
1.由本市户口登记机关造成公民出生年、月、日差错的,提供造成差错的派出所出具的证明;外省市户口登记机关造成差错的,提供加盖造成差错派出所户口专用章的原始底票复印件、人事档案管理部门证明、以及不同时期个人履历表复印件及分县局人口处(科)的审批单;
2.出生年、月、日由农历改为公历的,提供本人书面申请、人事档案部门证明及派出所所长审批单;
3.因参军、就业、升学、结婚以及知青子女为提前返京入户等个人目的虚报年龄,要求改回实际年龄的,提供本人书面申请、出生证明、人事档案管理部门证明及分县局人口管理处(科)审批单;
4.因办理退(离)休手续,要求更改出生年、月、日的,按照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公安部《关于办理干部退(离)休手续时认定出生日期问题的通知》规定办理。
(三)民族的变更更正
1.由户口登记机关造成民族差错的,提供造成差错派出所证明;
2.公民申请变更民族的,提供区、县民族事务委员会批准变更证明。
(四)性别的变更更正
1.由户口登记机关造成性别差错的,提供造成差错的派出所证明及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所长审批单;
2.公民申请变更性别的,提供本人书面申请、医院诊断证明、公证部门的公证书及分县局人口管理处(科)审批单。
(五)居民身份证号码的更正
1.由户口登记机关造成身份证号码差错的,提供造成差错的派出所证明;
2.公民变更更正出生年、月、日后变更居民身份证号码的,提供变更更正后的《居民户口簿》。
(六)户主及户主关系变更
1.户主迁出、死亡、出国(出境)定居等原因变更户主的,提供确定户主书面申请;
2.其他原因变更户主的,提供原户主书面申请;户内成员有争议的,提供协商后确定户主的书面申请。
(七)婚姻关系的变更
1.在国内结婚、离婚的,提供民政、法院等部门出具的《结婚证》、《离婚证》及法院判决书;
2.在国外结婚或离婚的,提供《结婚证》或《离婚证》的翻译件及驻外使馆的认证;
3.在香港结婚或离婚的,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指定的香港律师认证;
4.在澳门结婚或离婚的,提供《结婚证》或《离婚证》;
5.在台湾结婚或离婚的,提供台湾地方法院公证处的公证书。
(八)职业、服务处所和文化程度变更
公民变更职业、服务处所和文化程度的,提供本人的《工作证》、学历证明、单位证明等相关证明。
二、户口登记项目变更更正程序
(一)变更《常住人口登记表》。在《常住人口登记表》需要变更更正的项目上加盖变更章记,并在其背面“登记事项变更和更正记载”项内填写变更更正内容、日期、申报人及承办人签章。变更姓名的,需将变更前的姓名登记在《常住人口登记表》“曾用名”栏内;
(二)变更《居民户口簿》。按《常住人口登记表》项目进行变更或更正,在变更更正项目上加盖变更章记,在《常住人口登记卡》背面“户口项目变动”栏内填写变更更正项目、变更更正内容及变更更正日期,加盖承办人人名章。变更姓名的,需将变更前的姓名登记在《常住人口登记卡》“曾用名”栏内;
(三)变更《居民身份证》。已领取《居民身份证》的公民,在办理变更更正姓名、民族和出生日期的同时,需办理更换《居民身份证》手续;
(四)修改计算机数据;
(五)退还《居民户口簿》、《结婚证》、《离婚证》、学历证明等证件证明材料;留存本人书面申请、人事档案部门证明和审批材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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