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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律师职称论文发表范文(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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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省律师职称论文发表范文篇二

  我国刑事辩护律师权利保障研究

  [摘要]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法治的不断进步,我国刑事辩护律师在法律长河中担任了100多年的刑事案件司法正义的守护神,刑事辩护律师为实现司法公正和正义做出了重要的贡献。然而,刑事辩护律师的职业环境却不容乐观,经历了相关法律的多次修改,使得刑事辩护律师的职业定位和职业使命经历了较大的变迁。有人说他们是戴着镣铐的舞者,也有人说他们是游走在法律刀刃上的人,面对这样的职业环境的挑战,笔者通过访谈以及问卷调查的方法,以绥化市北林区部分刑事辩护律师为调查对象,对刑事辩护律师权利困境展开调研。本文将结合访谈的内容以及问卷的情况进行分析,为刑事辩护律师的权利及其保障提出合理的建议和对策。

  [关键词] 律师职业环境;权利;权利保障

  [中图分类号] D920.4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1-5918(2016)01-0076-03

  doi:10.3969/j.issn.1671-5918.2016.01.035

  一、法治进程中刑事辩护律师的职业定位

  谈到司法公平与司法正义,可能多数人想到的都是庄严肃穆的法院、检察院还有一群特殊的群体刑事律师,在我国刑事律师的职业定位是很尴尬的,田文昌老师就曾说过:“表面上看到律师光鲜亮丽的一面,一定意义上也是相对令人羡慕的职业,但是实际上律师自身常常无所适从,不知道自己以什么标准界定自身,也不知道自己该做什么,社会各界多律师都是褒贬不一,政府需要律师却又没有安置律师的位置,人们羡慕律师但又担心律师的职业操守,企业利用律师但又怕律师帮倒忙,法院、检察需要律师出庭对抗,但又不重视律师,甚至认为律师的职业是底下的”,这一系列的态度让人百思不得其解,律师是他们眼中的怪物么?这些状况也是现今社会的真是写照。笔者通过走访绥化市北林区司法机关、群众、律师事务所就关于法治建设进程中刑事律师定位的相关问题进行了交流和探讨。百分之七十的人员都认为律师是自由职业者,百分之十左右的人认为辩护律师是国家工作人员,而介于两者之间的则占了百分之十左右,少部分人认为他们是其他行业。而关于律师的定位,从律师自己表达中可以感受到他们自认为自身的地位一般偏低,而只有不足百分之十的人自认为地位很高,对于推动法治建设这一方面的问题,百分之七十左右的人员都认为还没有真正的发挥其在法治中的作用,还需要培养良好的职业涵养和职业操守。同时,从检察院以及法院的视角观察刑事律师的群体,认为他们没有充分发挥其推动法治作用的主要原因是素质问题,大多数律师的职业环境不佳,以及还有百分之三十左右的人员认为是管理体制上的问题。

  1996年颁布的《律师法》就回避了律师的定性,与资本主义国家相比也没有本质的区别,即是自由职业者,甚至可以叫个体工商户。但是律师通过学习专业法律知识的才能从事的工作,以法律为业,不以营利为目的,所以在笔者看来不能等同于个体工商户。刑事律师更是承载着更高的责任,即是维护法律的公平以及社会正义的使命。之所以就刑事律师的职业定位进行了调研,与刑事律师在职业过程中遇到的难题息息相关,在共建法治社会的强心针进入到每个公民的血液里时,沸腾和混乱是同时存在的,就像刑事律师的职业环境一样,辩护律师的社会定位在治进程中就像寻找权利泉水的源头,这样才能保证泉水的纯洁和便利使用。辩护律师的职业定位所引起的职业环境中的问题需要反思和解答。

  二、刑事辩护出现“新三难”

  一位资深的刑事辩护律师和我谈了现在职业困境中的苦恼,2008年的新律法修改完后,“老三难”问题已经不是刑事律师流失钙质的主要原因了,但在司法操作中仍然还是力不从心,面对妨害证据罪多数刑辩律师还是谈据色变,面对法庭上的质证像是蚂蚁搬秤砣,面对被采纳的证据的比例更是哑巴吃黄连有苦说不出,他希望刑事律师的队伍不要再流失更多的成熟律师,也希望自己能够坚持下来,他说:“长期从事这个职业需要很大的勇气和气魄,没有这样的勇气和气魄,是很难经历一道道荆棘的。”

  刑事辩护律师在维护司法公平和司法正义的道路上所产生的作用是毋庸置疑的,依法治国、保障人权、强监督机制是法律人在司法活动中的主要表现,对于刑事辩护律师的现实意义及理论意义不多赘述。真正实现法律的公平以及形成法律共同体就需要司法体制的改革。

  那么,司法体制的改革与刑事辩护关系的多次微妙的变化就需要更近一步的解读,《民主与法制》总编辑刘桂明曾说过,在司法体制改革与刑事辩护的关系上可以从三个层次进行解析,一是司法体制改革与刑事辩护有助于民众培养法治理念,二是可以让民众真真实实的感受到每一个司法案件中的公平正义,三司法体制的改革为刑事辩护律师的权利丰满羽翼解开镣铐,真正实现和形成法律共同体的构架。不得不说刑事辩护律师职业过程中的诸多难题,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名誉院长樊崇义指出,辩护律师的会见难、阅卷难、调查取证难这样的老问题都随着2008年的刑事诉讼法以及律师法的改革得到了基本的解决,但是“新三难”的问题突出,包括申请调取证据难,法庭上质证难,律师正确意见被得到采纳难,2014年10月尚权律师事务所与中南大学法学院联合举办了一场主题为“司法改革制度下的刑事辩护”,百余名法官、学者、律师各抒己见,引起刑事辩护问题上反响与反思。笔者认为想要更加真实的深入了解刑事辩护律师在职业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就需要在职业环境中进行观察、访问,以亲历者的身份对刑事辩护律师的职业环境进行解读。笔者多次深入访谈和现场发放调查问卷对刑事辩护律师的职业困境进行调研,问题跃然纸上,“两低”问题也相当突出。相关数据调查显示,刑事案件在法治相当完备的今天刑事律师的参与辩护率不足百分之三十,参与的辩护律师有不足百分之二十是当事人自主聘请的,而其余的刑事案件的当事人则多为被指派辩护人,两低的问题就出现在此些辩护案件中,辩护质量得不到保证,同时也不难看刑事辩护律师出庭辩护率的底下。从侦诉人员与辩护律师的关系分析,二者是只能相对目的一致的,同时又是相互制约与平衡的,控、辩、审三方必须保持平等,才能是法院保持中立,才能做出公正的裁判。但是,在法院以及检察院对于辩护律师的职业定位不高的评价来看,不能排除戴有色眼镜来对待对抗指控的辩护律师。对审判阶段出现的“新三难”问题笔者进行了梳理,多数的法官能保证律师权利的行使,在法庭的举证、质证相对很顺利,也能在辩论中充分发辫自己的意见,但是,从律师的问卷中则反映出只有不足百分之六的辩护律师在发言的时候没被打断或者没出现限制辩论的情形,这与法官所说的情况大相径庭。   三、刑事辩护律师权利之解答

  一个国家的制度与法治是不可分离的,刑辩律师的权利保障也是社会法治与体制的反射线,刑事辩护律师作为自我评价偏低的群体,在某种程度上是自我职业不自信,这种不自信来自于社会各界人士对于刑辩律师的态度及评价,如同那位资深的刑事律师的肺腑之言,想坚持却没有坚持的体制,想放弃又没有放弃的实质问题,我国刑事律师的职业困境非一日之寒,想打破刑事辩护难出现的取证难、质证难、意见采纳难得坚冰,笔者建议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破冰行动,为通向正义之路扫清障碍,这是一项长期的工作更需要各界共同努力。

  (一)全面贯彻新律法的规定

  对于现存的刑事律师的权利保障问题,不可否认的是新刑事诉讼法关于辩护律师的权利及其义务的规定已经趋于完善,但是会见难等问题还是不可回避的问题,特殊的刑事案件仍旧坚持本部门的习惯执法标准,让刑事律师一只脚迈进门里,一个头贴在门上小心翼翼的探听虚实。阅卷问题虽然从体制上基本解决,可是实际操作中仍然存在退补侦查,检察官出庭的借口推迟辩护律师的阅卷时间,即使辩护律师的阅卷权得以行使,也难免会迁就检察院人员的工作时间,不能充分的满足阅卷的需要。笔者认为新律法在保障人权方面较刑事诉讼法是先进的,《律师法》的运行受到了《刑法》的以及《刑事诉讼法》的内部运行体制的制约,同时,《律师法》与《刑事诉讼法》存在位阶等问题,在位阶对抗中,新律法在与刑事诉讼法内容产生矛盾时应该适用下位法服从上位法的运行规则。另外,因为大众对于律师法不够深入的了解,致使一部分人认为律师法只管律师的司法活动,与其他人无关,也是新律法无法深入贯彻的原因。如何能使新律法充分的行走在司法的大道上,不能只是单纯的等待法律的去陈革新,而是要将律法贯彻到实处与。例如,在取证的问题上,《刑法》所规定的三百零六条关于妨害取证罪的设置,在法庭辩论过程中,法官对于采纳的辩护意见作出必要的说明,当然,律师法作为职业规则去遵循是没有问题的,问题在于律师法能否真正的得到切实的实行。

  (二)提升律师的职业地位,拒绝冷漠和敌视

  重实体轻程序是历史遗留下来的问题,在司法机关处理刑事案件时,只是将程序看做是保障人权的工具和手段,这样严重缺乏程序正义的理念,在控、审占据绝对优势的前提下,参与抗辩的律师姿态很低,司法机关对于辩护律师甚至是漠视的态度,这样就已经失去了抗辩的意义,造成控辩双方力量的失衡,辩护律师的尴尬境地呼之欲出。笔者认为,想要尽快的转变陈旧的刑事政策和尴尬局面,必须采取切实可行的方案。首年,程序正义的价值理念在司法领域中的应用,不仅包括犯罪嫌疑人权利保障的问题,还包括参与刑事案件的司法人员及刑事辩护律师的权利保障,所以,刑事律师的权利保障要从司法案件参与人员开始做起,收起冷漠和敌视,建立起协调、平等的司法环境。其次明确辩护律师的独立诉讼地位,使控、审、辩相互分离,切实的维护到被追诉的权利和实体利益,司法机关给辩护律师一定的空间,刑事律师则可以心无旁骛的帮助当事人行使辩护权。最后,建立协调统一的法律职业共同体,可以让法官、律师、检察官在同一平台上理性的沟通和对话,有效的控制力量的失衡以及权力的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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