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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备学术论文军事术语使用不准确的问题探讨

诗琪分享

  装备学术论文军事术语使用不准确的问题探讨

  笔者从已经为《学报》评审过的100多篇装备学术方面的稿件中,发现了一些在文字表述方面带有共性的问题,尤其是相关军事术语使用不准确的问题,因而想把自己的粗浅看法提出来,期盼能够为热心于撰写装备学术文章的新作者们提供一点有益的参考。

  1“装备指挥”应当区分描述对象

  在研究作战部队的装备保障、装备训练、装备战备等内容的学术文章中,经常会使用到“装备指挥”一词的表述,此提法看似没有什么问题。但严格地讲,如果不区分具体的描述对象,盲目地使用“装备指挥”这一词组,则容易产生表述不准确的问题。

  《中国军事百科全书·军事装备指挥》学科分册中,对“装备指挥”的界定是“指挥员及其指挥机关为完成作战及其他军事行动中的装备紧急采购、动员、调配、维修和科学试验任务所进行的组织领导活动”[1]。

  很显然,这其中包括了2大领域的指挥:一是装备科研试验领域的指挥;二是作战及其他军事行动领域的指挥。因此,当描述的对象仅仅是装备科研试验时,则应称之为“装备试验指挥”;当描述的对象仅仅是“作战及其他军事行动”时,则应当称之为“装备保障指挥”。只有同时描述“装备试验指挥”和“装备保障指挥”时,才应称之为“装备指挥”。由此可见,“装备指挥”是上位概念,“装备保障指挥”和“装备试验指挥”均是下位概念,后二者包含在前者之中。

  在2011年版《军语》中,虽然只有“装备试验指挥”[2]539被列为词条,而“装备保障指挥”和“装备指挥”没有被列为词条,但我们在学术文章以及其他相关表述中,应当把三者严格地加以区分,使文字表述与描述的对象相吻合,做到无懈可击、准确无误。

  2上级对下级不是“装备支援保障”

  上级装备保障机构对下级实施“装备支援保障”这种提法,多年来在学术文章、教材、专着乃至条令、纲要中经常出现,甚至大家已经司空见惯。

  其实,这种提法与权威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军语》是相悖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军语》是经中央军委批准,四总部联合颁发的“军队在作战和训练,以及其他工作中统一使用的规范化军事用语,是军人的标准化语言。”[3]

  具有“国家军用标准”的性质和地位作用。其权威性,高于教材、专着和其他工具书。2011年版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军语》对“装备支援保障”的界定是“根据任务需要对友邻部队或单位实施的援助性的装备保障。”[2]546“通常由上级组织,也可由友邻部队或单位之间主动协商组织实施。”[2]4841997年版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军语》对“支援保障”的解释是“互不隶属的部队或单位之间在特殊情况下临时组织实施的保障”[4]。

  很显然,战略层次的装备保障机构对战役层次的装备保障机构实施的保障,首先,是上级对下级实施的保障,而不是《军语》中所说的“友邻部队或单位之间”实施的装备支援保障;其次,是在各种情况下都必须实施的装备保障,而不仅仅是“在特殊情况下临时组织实施的保障。”

  对下级实施装备保障,是上级装备保障机构的法定责任,是本职工作,而不是在“在特殊情况下临时组织实施的”“援助性”装备保障。假如上级对下级实施“装备支援保障”能够成立的话,那么与此对应的“非支援保障”是什么?笔者迄今为止尚未见到能够自圆其说的理由。假如上级对下级的保障是“支援保障”的话,那么,友邻部队之间实施的援助性保障又该称之为什么保障呢?如果“非支援保障”不存在的话,那么“支援保障”岂不失去了生产和存在的必要吗?

  因此笔者认为,应当以《军语》为权威依据,规范装备学术文章、教材、专着、公文和法规等各种传播媒介中的称谓。虽然装备学术研讨不应当有禁区,但在《军语》对此重新做出界定之前,不应当再出现“上级对下级实施装备支援保障”这一与《军语》相悖的表述。

  3“编成”与“编组”不应混为一谈

  在某些学术文章中经常看到类似的表述:“联合作战战役装备指挥机构由装备战勤、装备调配、装备维修、装备管理、装备训练部位编成。”其实,这不是装备指挥机构的“编成”,而是装备指挥机构的“编组”。

  2011年版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军语》虽然未设“装备指挥所编成”和“装备指挥所编组”等词条,但对“指挥所编成”的界定是“按照指挥任务和职能分工,对本级各类指挥所进行区分与组织而形成的有机整体。部队遂行作战任务时,通常建立基本指挥所、预备指挥所和后方指挥所;必要时,建立前进或方向指挥所、专项或辅助指挥所等。”[2]

  172-173《军语》对“指挥所编组”的界定是“对指挥所内各要素进行的临时组合。通常设立指挥控制中心和情报、通信、军务动员、政治工作、后勤保障、装备保障等部门。”[2]173

  由此可以看出,装备指挥所“编成”与“编组”的主要区别在于:“装备指挥所编成”,是对“各类指挥所进行的区分”,通常建立装备基本指挥所、装备预备指挥所;必要时,建立装备前进或方向指挥所等。而“装备指挥所编组”,则是“对指挥所内各要素进行的临时组合”,例如,设立装备战勤、装备调配、装备维修等部门(部位)。由此可见,二者的区别是非常明显的,即:“编成”针对的是建立哪几类装备指挥所的问题,而“编组”则针对的是各类装备指挥所内设立哪些部门(部位)的问题。

  与此同理,“装备保障力量编成”是指“根据作战和其他军事行动需要,将遂行装备保障任务的各种力量组合而形成的有机整体。”[2]557其中,“各种力量”主要包括:本级建制内的装备保障力量、上级加强的装备保障力量、地方支前的装备保障力量等。而“装备保障力量编组”,当动词讲时,是指根据作战和其他军事行动需要,将编成内的各种装备保障力量进行临时组合的活动;当名词讲时,则是指对编成内的保障力量临时组合之后而形成的组织。例如,军械抢修群(队、组)、装甲装备抢修群(队、组)等。

  4装备保障力量的“配属+支援=加强”

  “合理使用上级配属和加强的装备保障力量”这种表述,在装备学术文章中也屡见不鲜。导致这种错误说法的主要原因,是没有搞清“配属”“支援”“加强”这三者各自的内涵和相互关系。

  2011年版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军语》对这3个词作了如下界定。“加强”是指“对遂行任务部队的兵力兵器的增强。其方式有配属和支援等。”[2]85“配属”是“指挥员将直接掌握和所属某一部队的一部分兵力兵器,临时调归所属另一部队指挥与使用的行动。是加强的主要方式。”[2]85“支援”是“指挥员将直接掌握和所属某一部队的兵力兵器,援助所属另一部队或友邻的行动。”[2]86由此可见,“加强”是上位概念,而“配属”和“支援”则是下位概念,后二者包含在前者之中。

  因此,“配属和加强的装备保障力量”之类的说法是错误的。它就好比“苹果和水果”“铅笔和文具”不能并列一样,混淆了属概念与种概念的关系。

  准确的表述应当是:当上级将一部分直接掌握和所属某一部队的装备保障力量调归本级指挥和使用时,应表述为“上级配属的装备保障力量”;当上级命令一部分直接掌握和所属某一部队的装备保障力量,对本级实施援助时(即受援者对其无指挥权),则应当表述为“上级支援的装备保障力量”;只有当上述2种情况同时存在时,方能表述为“上级加强的装备保障力量”。

  5装备保障“训练”包括“演习”

  在装备学术文章中还时常见到“装备保障训练演习”或“装备保障演习训练”之类的表述。严格地讲,此类表述也存在着逻辑不通的问题。2011年版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军语》,对“装备保障训练”的界定是“军队进行的装备保障理论及相关专业知识教育、装备保障技能教练和装备保障演练的活动。”[2]558对“演习”的界定是“在导演部组织和想定情况诱导下进行的作战指挥和行动的演练。……是军事训练的高级形式。”[2]313由此可见,“装备保障训练”是上位概念,它包括了“理论教育”“技能教练”和“演练活动”等。而“装备保障演习”,仅仅是“装备保障训练”中的“演练活动”,并且是装备保障“训练的高级形式”,所以它是下位概念。

  准确的表述应当是:当描述的内容既包括装备保障的“理论教育”,又包括“技能教练”,还包括“演练活动”时,应当表述为“装备保障训练”;当描述的内容仅仅是装备保障演练活动时,应表述为“装备保障演习”或“装备保障演练”。总之,不应再表述为逻辑不通的“装备保障训练演习”或“装备保障演习训练”。

  6学术文章中宜少用“必须”多用

  “应当”笔者发现一个现象:强制执行力最高的法律中一般都表述为“应当”如何如何做;而探讨理论问题的学术文章中反而常常表述为“必须”如何如何做。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七条“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5]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国防动员的相关内容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军队有关部门应当将国防动员实施预案纳入战备计划。”[6]

  而装备学术文章中,作者本人提出的观点(设想)却通常表述为:“战术层次的装备保障力量必须采取模块化编组的方式”“基层部队的装备管理一定要实行高度集中统管的体制”“务必要把维修器材的清理工作列入部队党委的重要议事日程”等。

  导致这一问题主要存在以下2个方面的原因:

  第一,或许有些作者误以为,学术文章中的措辞越“强硬”,就越便于读者接受自己的观点。其实恰恰相反,多数读者对此都非常反感。因为,学术文章关键在于说理,只有言之有理、论之有据,才能使读者心服口服。而并非口气越强硬,就越能够迫使读者接受作者的观点。

  第二,有些作者误把起草指示、通知等行政公文和首长讲话稿的表述方式,不知不觉地用在了撰写装备学术文章之中。由于学术文章的读者不是作者的下级,因而若是采用行政命令的口气,往往会引起读者的抵触情绪,很可能弄巧成拙,适得其反。即便措辞再“严厉”,但如果道理讲得不深刻,读者也不可能接受。与此相反,即便不使用“强硬”的措辞,如果作者在学术文章中阐述的观点,让读者感到“既在情理之中,又出乎意料外”,那么读者也会从内心接受作者的观点。如果作者在装备学术文章中提出的设想,既有充分的必要性,又有很强的可行性,那么读者也会认可(包括决策机关采纳)作者的真知灼见。

  总之,学术文章关键是讲道理,应当以理服人。而不应当强迫读者接受,其实读者也不可能被强迫接受。“应当”和“应该”等说理性的词语,虽然表面上不“强硬”,但只要道理讲得深刻,提出的设想既有必要性又有可行性,那么,读者也会自愿接受的。装备学术文章的作者,应当站在与读者平等的地位上,牢牢把握住“说理”和“以理服人”这个关键,切忌居高临下,使用强硬的口气,对读者“下命令”或“训教读者”。

  法律是“国家政权保证执行的行为规则”,具有极大的强制性。法律中都没有使用“必须”“一定”“坚决”等词语,那么,学术文章中作者提出的一些未必成熟的设想,就更应当少用和慎用“必须”“一定”“务必”等词语。当然,装备学术文章中也并非一概不能使用类似词语。该用的地方,应当毫无顾忌地大胆使用。例如,“必须坚持党对军队的绝对领导”“坚决贯彻中央军委的决策部署”“装备保障训练一定要以作战需求为牵引”等。但是,对于作者提出的学术探讨性的设想,则应尽量少用、最好不用“必须”“一定”“坚决”等词语。

  7结束语

  在我国“军事学门类”的10个一级学科中[7],军事装备学作为一个相对年轻的学科,在建设发展方面既取得了有目共睹的长足进步[8],同时也还存在着一些亟待加强和尽快完善的地方。这就需要广大读者、作者、编者齐心协力,共同呵护她茁壮成长。装备学术文章及其刊物是装备学术交流的主要媒介,读者众多,影响广泛,作用重大。

  如何使每一篇装备学术文章都尽可能具有创新性,如何使文章中的每一句话都表述得非常严谨、无懈可击,这不仅是广大读者热切期盼的,也是需要作者和编者经过不懈努力才能实现的。尤其是作为高品位的核心期刊,更应当带头维护军事术语使用的规范性和严肃性[9]。不论是类似上级对下级实施“装备支援保障”这种多年来约定俗成的老问题,还是在改革发展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只要我们清楚地认识到其存在缺陷或谬误,就应当从撰写装备学术文章开始进行纠正[10]。本文“抛砖”旨在“引玉”,希望能够引起大家的关注和学术争鸣,共同为推进我军装备学术的深入发展尽微薄之力。

  参考文献:

  [1]马改河.中国军事百科全书:军事装备指挥(学科分册)[M].2版.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7:1.

  [2]全军军事术语管理委员会,军事科学院.中国人民解放军军语(全本)[M].北京:军事科学出版社,2011.

  [3]包国俊.新版《中国人民解放军军语》颁发全军[N].解放军报,2011-12-30(1).

  [4]军事科学院.中国人民解放军军语(全本)[M].北京:军事科学出版社,1997:227.

  [5]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N].人民日报,1997-03-15(3).

  [6]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N].解放军报,2010-02-27(4).

  [7]崔济温.军事后勤动员学[M].北京:国防大学出版社,2012:15.

  [8]张福兴.中国军事百科全书:军事装备总论(学科分册)[M].2版.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7:6.

  [9]后勤学院学术研究部.后勤学术研究理论十二讲[M].北京:解放军出版社,199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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