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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形势与政策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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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法治国是我国的重要执行方针,我们每个人都要遵守国家的法律规章制度,共建依法治国的国家。下面是学习啦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17关于依法治国的形势与政策论文,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

  2017关于依法治国的形势与政策论文篇一:《浅谈依法治国与深化改革的关系》

  摘 要:本文主要围绕深化改革发展,进行依法治国。首先从社会文明建设着手,开展了依法治国、文明治国,走社会主义特色道路。进而讲述了依法治国和改革发展的实践与历史,在法治与改革的双重作用下成就我们的中国梦。

  关键词:依法治国;改革;制度文明

  一、围绕深化改革,开展法制强国的道路

  1.首先抓住制度文明建设。

  创建制度文明的根源在于制度的建设。在加强社会主义制度发展和完善的基础上,国家现代化体系的治理能力也要不断的提高,也从各方面彰显我国了对发展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制度的决心。我国对制度文明的执行力以及制度体系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国家的文明程度。同时,国家的物质文明、精神文明程度的提升也反映了制度文明对国家发展的重要性。制度文明程度不仅影响着国内的发展水平,同时对于国际规则制度、参与度以及在国际上的信服力都是必不可少的。因此,一套完整的文明制度是社会健康快速发展延续的基础。并且抑制了社会中一些投机取巧的机会主义行为,这种抑制性的持续会形成一种共识,从而使社会主义文明有一个质的飞越。

  2.法治―文明治国的一种模式。

  社会主义制度主要体现于国家法治,是衡量一个国家文明程度的主要方式。该制度是一套集实施、监督以及保障为一体的规范体系,同时也是促进国家现代化发展以及治理能力的重要手段。换而言之,现代化的发展必须依靠对国家法制治理体系以及能力的完善,全面推广社会主义文明制度势在必行。对于目前各国法治现状而言,国家法治核心主要有以下几点:国家法律的平等性、强制性以及法律至上等。总的来说,法治对一个国家的文明程度提升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可以说没有法治的国家那么他们的文明程度也无从谈起。

  二、依法治国与改革发展的实践和历史

  1.依法治国与改革开放的关系。

  为了促进法制理论的创新,应该吸取中国法律文化的精华。为了加强法治道德底线,应该发扬中国优秀传统美德。因而,发展具有中华特色、符合中华实际、体现出了社会发展规律的法制理论,务必要认真整理历史上的解决方案和法制关系的教训。从而,更深刻的解析全面强化改革和全面促进依法治国的关系,为依法治国提供有效的学理支撑和理论指导。

  我国历史上出现过很多次“变法”。封建土地私有制代替了奴隶土地制。地主阶层随着经济势力和政治壮大,要求改革政治,废除奴隶主特权,创造地主阶级的治理秩序。商鞍在秦孝公的支持下发动了两次变法。

  改革开放的成功经验表明,把改革的成果经过立法,用法律的形式规定,能够借助法律所拥有的规范性、权威性、稳定性,以宪法的确认,为改革保驾护航;以先行法律的方式,经过授权法律和立法的及时立改废释,发挥法律的引领和推动功能,以宪法促进改革,完成改革计划和依法治国的统一性。经过严格的执法与公正的司法,明确违法与合法的边缘,避免改革所导致的负面影响。

  2.用依法治国的思维与方法进行改革。

  在全面强化改革背景下,必须加倍重视维持依法“变法”和依法改革。在改革进程中,须依法有据,更要高度重视利用法制方式和法制思维,完成法制对改革的推动、保障、和引领功能。作为一种思维方式,法治思维的条件是将法治精神连接上认识、处理、分析问题的过程,是以法律道德规范为标准的逻辑化理性思考方式。法制思维比较重于强调职业化思维的方式,为法律所掌握运用。和法治思维对立的是人治思维。人治思维是法治思维的天敌,人治思维是强调人和权力的用意,忽略法的作用,导致以权压法、以言代法,甚至以权废法。习惯人治思维,缺少法治思维,这样导致法治尊严和权威不复存在,导致人们信小不信大、信上不信下、信访不信法。即损害人民利益,也破坏社会秩序,还可能损害中华民族复兴的伟大事业。

  三、改革与法制相辅相成

  全面深化强调改革的整体性、全局性,要求社会、经济、政治等制度的运转。必须从基础上促进法制建设的进度,加快法制社会的完善。全面强化经济改革对完善经济法制的提议。随着经济改革的完成,经济法治建设必然进入新的阶段,迈上新的台阶。

  坚持依法治理,加强法治保障,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社会矛盾。坚持综合治理,强化道德约束,规范社会行为,调节利益关系,协调社会关系,解决社会问题。坚持源头治理,标本兼治、重在治本,以网格化管理、社会化服务为方向,健全基层综合服务管理平台,及时反映和协调人民群众各方面各层次利益诉求。全面深化党的建设制度改革对推进依法执政提出新要求,推动依法执政有利于依法治国方略的全面落实。党的领导是全面推动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最根本的保证。必须加强和改进党对法治工作的领导,把党的领导贯彻到全面推动依法治国全过程。

  总之,从首要问题开始,进行全方面的改革,加快社会发展,全力推动依法治国,用法治的手段来推动社会改革的成果、创新与深化。依照党中央委员会的要求,全力发展依法治国的重大任务。保证社会改革的措施与法律法规的调整同步进行,再依法治国的基础上,推动社会的改革发展。从而使得全民奔小康,早日实现我们的中国梦。

  参考文献:

  [1] 邸乘光. “全面依法治国”的历史演进、基本内涵与重要功能[J]. 中共银川市委党校学报. 2017(01).

  [2] 吴贵春.在依法治国中坚持和体现人民主体地位[J]. 安徽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5(06).

  [3] 张明. “三位一体”: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坚持与发展[J]. 湖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7(01).

  [4] 王建国.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征程中加快农业农村发展――学习关于“三农”工作讲话精神的体会[J]. 农村财政与财务. 2014(05).

  2017关于依法治国的形势与政策论文篇二:《如何把握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关系》

  摘 要:法治作为人类文明的成果已被肯定,依法治国是历史的必然,改革已进入深水区,改革的推进和中国梦的实现都需要法治来保驾护航。依法治国是新形势新任务下的必然要求,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总布局的有力保障,把握新形势下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关系,向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迈进。

  关键词:依法治国;法治;德治;以德治国

  一、依法治国是历史的必然

  法治作为人类文明的成果已被肯定,无论东方还是西方,都把它作为治理社会所追求的理想政治目标。可以说,实现法治是人类的一个伟大理想,一项宏大的事业,它指引着无数仁人志士为之奋斗。依法治国是历史的必然,改革已进入深水区,改革的推进和中国梦的实现都需要法治来保驾护航。但是我们不得不承认我国的法治还需要补很多的课。邓小平同志说过:“我们国家缺少执法和守法的传统,从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就开始抓法制,没有法制不行。”

  二、历史中的“法治”与“德治”

  中国古代的“法治”与“刑法相通”,主要讲的是惩戒的作用。春秋战国时期法家思想家们就开始主张“以法治国”例如商鞅提出“刑无等级”“垂法而治”;韩非子提出“威势之可以禁暴,而德厚之不足以止乱也。”这些思想主张虽然在表面上反映着“法治”,实则仍是“人治”。与法治相对而言,便是德治。在古代文献中,“德治”与“礼治”相通。儒家主张德治,“德主刑辅”,“以德去刑”。无论“法治”还是“德治”,都是封建君主专制之下的治国理念,都要臣服于皇帝的一人之治,人民的主体意识也被一再尘封。所谓“普天之下,莫非王土,四境之内,莫非王臣”;“皇帝为天子,百姓为子民”这些都从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中国古代人治的情况。

  在西方,古希腊人曾把法律推崇为最高的政治准则,但这样的法律也只是在维护奴隶制的统治,依然没有摆脱人治的束缚。亚里士多德将法治和民主政治制度联系起来,将君主专制和寡头政治视为人治;洛克主张君主立宪、卢梭主张民主共和、孟德斯鸠更强调三权分立。他们主张虽有不同,但都认为法治要取代人治,法治才能代表民主。法治作为现代文明作用于国家权力运作,是伴随着西方资本主义国家产生出现的。

  三、依法治国再成焦点

  党的以来,就推进依法治国方略,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发表过多次讲话,要求以宪法为统帅,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与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共同推进、一体建设。在中共中央政治局就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第四次集体学习会议上,指出,要加强宪法和法律实施,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新人人们不远违法、不能违法、不敢违法的法治环境。

  (一)新形势新任务的必然要求。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已经深入人心。我们现在处于什么阶段,是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是处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定性阶段,是处于改革进入到深水区的阶段,面对纷繁的国内国际形势,怎样有序推进改革任务?怎样抵挡住既得利益者浩大的反对势力?怎样实现全名共盼的中国梦?由此,依法治国的重要地位就更加突出,用法治保障人民的权益,用法治将权力约束起来,用法治有序推进改革进程,用法治一步一步实现中国梦。

  (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总布局的有力保障。要实现经济发展、政治清明、文化昌盛、社会公正、生态良好的社会主义中国,方方面面都离不开法治,方方面面都需要法治的引领和保障。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明确提出了建立完善五大体系,即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在立法、执法、司法方面做出了新的明确的规定,例如在立法方面,引入第三方评估决策机制、确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在执法方面,《决定》提出大幅减少市县两级执法队伍种类,推行综合执法;在司法方面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创新法治人才培养机制等措施。

  四、以德治国的重要作用

  (一)法的局限性。我们必须充分认识和重视法的作用,特别是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作用,大力推进法治化进程。但是我们不能因此陷入“法律万能论”的误区,我们要看到法在作用于社会生活的范围、方式、效果以及实施方面都存在一定的局限性:第一,法只是许多社会调整方法的一种,它并不是唯一;第二,有些社会生活方面并不适宜用法律解决。例如不是很严重的民事纠纷,可以采取调解、仲裁等方式解决。涉及人们思想、信仰等一般私人生活方面的问题,还是适宜采用非法律的形式解决,如果强加法律加以限制,往往会适得其反。第三,法一旦制定就具有相对稳定的特征,不可随意更改。

  (二)以德治国的本质和作用。历史经验告诉我们,要把国家、社会治理好,一方面既要以权威性和强制性的手段贯彻统治阶级的意志,约束规范社会成员的行为,又需要道德的力量说服,引导人们的行为。法治与德治缺一不可,近年来医患矛盾的紧张,老人摔倒不敢扶,公交抢座事件,出国旅游乱扔垃圾等问题不断进入全民视线,这难道不是民众道德的表现?对待这些问题,我们不能也做不到完全用法律来解决,只能发挥道德的引导作用。以德治国方略的再次强调,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建设作用重大,一方面有利于形成法治所需要的良好的思想基础,更好地促进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形成和完善;另一方面,有利于调解不同社会阶层间社会利益关系,对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起着重要作用。

  五、正确认识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的关系

  在实施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方略过程中,必须正确处理好二者之间的相互关系。一方面,二者是相互补充、相得益彰而不是相互替代的关系,不能加以混淆。有些社会秩序、社会关系,只能由法律来调整,由国家机器来监督实施,违者必须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而有些只能由道德来调整,由社会舆论和个人的道德良心来监督实施,违者受到相应的道德谴责。在这两个不同的领域,法律干预道德或道德干预法律都属于“越权”,不但不起到调整社会关系的作用,而且还可能是原来有序的社会关系遭到人为破坏。另一方面,法治和德治犹如花之两瓣、鸟之两翼,在一个健康运行的社会中,二者本来就是相辅相成,缺一不可的,抓法治建设不是反对和排斥抓道德建设,抓德治建设也不是反对和排斥抓法治建设,是法治和德治齐抓共管,使法治和德治协调配合,以更好地调整社会关系。中国特色设和主义法治进程不可阻挡而且一定要实现,这是对人民期盼的当家做主权利的回答,也是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客观要求。

  综上,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方略必须要切实推行,一方面,以法促德。用法律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地位,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促进全民道德水平的提高;另一方面,以德促法。发挥社会主义道德对法的重要补充作用,促进全民守法,完善社会主义法治体系。需要注意的是,要把握好法律与道德的界限,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激励着我们不断努力,完善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任重道远。

  参考文献:

  [1] 新华社.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Z].

  [2] 张中秋.中西法律文化比较研究[M].南京:南京大学出版社,1991:1-314.

  [3] 邓小平.邓小平文选[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1-163.

  2017关于依法治国的形势与政策论文篇三:《论依法治国是稳定社会秩序的保障》

  1秩序的内涵

  秩序是法理学的基本范畴之一,但秩序的确定含义是什么,国内学术界尚没有统一的认识。要想弄清秩序的含义,需要注意以下四点:首先,秩序是相对于无序而言的,没有无序、冲突和混乱也就谈不上秩序。其次,秩序的形成是由于对无序和冲突控制的结果,没有对混乱的有效控制也就不会出现秩序。第三,在人类社会的进程中,可以看出法治和人治都能建立起秩序,但是根据法治所建立的秩序,才具有更高的稳定性。法治建立的是法律秩序,而在人治社会里,由于个人意志凌驾于法律之上,人治建立的最终是非法律的秩序,这一点需要予以注意。第四,在此所论述的秩序不包括自然秩序,仅指社会秩序。秩序意味着社会存在着一定程度的稳定性和一致性。

  2社会秩序及特征

  德国学者弗里德利希?冯?哈耶克说:“所谓社会秩序,在本质上意味着个人的行为是由成功的预见所指导的,这也亦即说人们不仅可以有效地运用他们的知识,而且还能够极有信心的预见到他们能从其他人那里所获得的合作。”可见,社会秩序是一种有益的价值因素。它能为人们理性的交往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美国罗伯托?曼戈贝拉?昂格尔说:“一种社会秩序就是各种要素的体系,其中每一个要素都由它与所有其他要素之间的关系来界定,这些要素就是个人与群体。

  他们在体系中的位置就是社会地位。”在昂格尔看来,社会秩序的存在是以社会的整体运行为背景,特别要关注其系统内部之间的协调。也就是说,社会秩序的评价标准,关键要看个人群体之间的关系。一个社会在其发展过程中,个人与群体之间在社会、经济、政治和文化等方面存在着一致的、协调的关系,则说明社会秩序是合理的、有序的良好运行状态。

  社会秩序的特征集中表现在三个方面:第一,稳定性。人类历史的发展告诉我们,稳定是人类社会生存和发展的重要前提,没有稳定就没有一切,没有稳定更谈不上良法善治。所以,我认为判断社会秩序的标准,关键要看这种秩序是否符合或体现个体与群体的需求;是否能推动社会、经济、文化、军事、科技等的进步与发展。以上“两个是否”的实现,则体现着社会秩序的稳定性。第二,合理性。合理性是社会秩序的核心价值所在。现实世界的经济、政治、文化、军事、科技的发展,说明社会秩序的存在一定要满足合理性的价值取向。这是人类社会历史发展的印证,也是现实社会进步的必然要求。第三,保守性。保守性是社会秩序的时代特征。事物都是运动的,人类社会是在运动中存在,运动中发展。面对不断运动变化的世界,社会秩序应当具备一定的防御功能,否则社会秩序变化太快,则会引发社会动荡,最终会波及社会的稳定。

  3法治是稳定社会秩序的保障

  法治是形成社会秩序的重要手段,它之所以能起到这种作用是由法治自身的要素与机制来决定的。下面,我们从四个方面分析法治对建立和稳定社会秩序的功能。

  (1)法治为控制无序与混乱提供了法律规范。

  任何社会的存在和发展就必须有相应的秩序,而秩序的形成就需要在冲突与混乱中引进控制机制,而法治就是最合适的社会控制机制。我国现阶段实行的是市场经济。市场经济就是竞争经济,竞争就是一种实力的比拼。在社会经济生活中,不同的人有不同的追求,不同的群体也有不同的利益追求,同样群体也有利益多少的争夺。这种矛盾一方面推动了社会经济的进步和发展,另一方面也造成了人们之间的冲突与混乱。

  显然,对冲突与混乱必须给予控制,否则社会秩序无法形成,更谈不上法治秩序的实现。这就需要国家为人们提供一系列的行为规则来协调、支配和控制人们的行为。而法治可以为此提供法律规范,因为法治社会要求社会应主要由法律来治理,把社会生活的基本方面法律化和制度化。现代社会之所以必须主要由法律来治理,这是因为法律规范与其他社会规范相比较,有一系列社会稳定所必需的优势,如法律具有科学性、公正性、稳定性、严肃性、强制性等,这是建立法治秩序的时代要求。

  (2)法治为社会稳定秩序的形成提供了途径、方法和技术。

  一个社会秩序的确立和维持,不仅需要规则,而且还需要组织制度和解决社会冲突的方法。法治正是和平解决冲突和控制社会的制度、方法和技术。首先,现代法治社会要求普通社会成员要依法办事,要忠实地履行法定义务,积极而正确地行使和维护法定权利,从而对可能发生的冲突,起到定分止争的作用。其次,法治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和官吏要依法办事,接受法律的约束,不能滥用行政权力,正因为如此,才有法治可言。

  这样,行政机关的全部活动会受到法律规范的约束,从而构成了保障社会秩序的组织制度。最后,法治提供了解决矛盾冲突的各种程序,其中包括调解、仲裁、审判、上诉、申诉程序,为社会疏通了解决冲突的多种途径。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无论是商品的生产、交换、消费和分配,都离不开法治。一旦离开法治,市场运行将寸步难行。在现代法治社会,人们在发生冲突时愿意寻找法律的帮助,从而促成了矛盾的解决,稳定了社会秩序。

  (3)法治能预防和消除各种不安定因素的产生和发展。

  一般来说,影响社会秩序稳定的因素主要来自两个方面:一是个人违法犯罪行为;二是国家行政机关滥用权力的行为。违法犯罪行为是一种使社会陷入无序的张力,如果违法犯罪数目剧增,会造成社会一定程度的动荡不安;政府官员滥用权力,轻者以权谋私,重者侵犯普通公民的基本权利。这些不仅扰乱正常的社会秩序,而且还必然引起广大人民群众的不满。

  因此,要维护并稳定社会秩序,必须消除以上两个不安定因素,而法治在这里能起到很大的作用。法治原则要求社会成员和社会组织都要有明确的权利义务,而且要忠实地履行义务,正确地行使权利,以期实现法定权利义务的统一,从而稳定社会秩序,促进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科技等顺利发展。特别需要指出的是,就法治的初始意义而言,法治的精髓在于它能有效地制约国家权力,防止国家权力的失控与异变,此乃一个社会最深层的稳定因素。

  (4)法治为社会稳定秩序的形成提供了强力保障机制。实施社会控制仅有规则是不够的,要想形成秩序还必须为规则的实现提供强力机制。如果社会主体自觉接受或认可并依规则行事,则勿需强力机制;如果社会主体被动或不愿接受或认可规则,则需要强力机制的威慑,以保持社会秩序状态。法治社会中的监狱、警察、法庭等即为强力机制,保证法治秩序的形成。

  4结语

  法治通过建立和维护社会政治秩序、生活秩序、经济秩序和其他方面的社会秩序,在全社会形成由法治调控的秩序,即法治秩序。

  社会的政治秩序,在我国的现阶段主要指权力运行秩序。在现实社会,法治的重要意义在于通过规定权力资源配置、权力结构、权力关系、权力组织和协调权力行使程序,建立权力运行秩序。生活秩序是人类其他活动的前提。法在建立和维护社会生活的关键作用是,要为全体社会成员提供人身安全保障,规定明确的权利义务,通过法定的程序解决和缓和冲突。经济秩序涉及到社会生产和交换以及财富的分配和消费。市场经济就是交换经济、契约经济、竞争经济。法治的作用就在为正常的交换创造最基本条件,促进资源的合理配置;法治关于竞争的规定,维护公平、正当、合理的市场竞争秩序,保障生产的有效运行。今天我们探讨的这些话题,其最终的价值取向就是法治秩序。这是历史的经验,是时代的要求,是依法治国的重要基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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