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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公共政策学课程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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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共政策是为公共所作的政策安排,公共政策必须体现公共性、公正性、合法性的伦理诉求。下面是学习啦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有关公共政策学课程论文,供大家参考。

  有关公共政策学课程论文范文一:探析警察激励机制在公安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作用

  论文摘要:激励机制是公安队伍管理长效机制中的一项十分重要的内容。激励机制在提高警察工作积极性,利用有限的警力资源发挥最大的工作效能中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针对当前公安激励机制中存在的问题,应从培养民警健康正确的需求观、增强民警危机意识、完善榜样激励机制以及建立公平的竞争激励机制四个方面着手解决。

  论文关键词:激励机制;警察激励;公安管理;积极性

  按照现代人力管理的概念,激励是一定的组织创设满足员工各种需求的条件,激发组织成员的动机,使之产生实现组织期望目标的特定行为过程。简单而言,激励就是通过调整外因来调动内因,从而使被激励者的行为向提供激励者预期的方向发展的过程。利用激励对提高生产效率具有积极的影响,被广泛的应用于企业管理、行政管理等社会管理的各个领域。人民警察作为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的主要力量,毫无疑问,更加需要采用激励手段提高民警的积极性和主观能动性。警察激励是指公安机关通过适当的手段和载体,以一定的行为规范和惩罚性措施,来激发、引导、保持和规划警察个体的行为,以有效实现公安机关及警察个体目标的系统活动。警察激励机制是适应新时期公安工作需要,推行公安工作改革、履行工作职能、激发工作潜能、实现工作效能最大化的重要保证。

  一、当前警察激励机制存在的问题

  马斯洛根据心理学的特点,将人的需求分为五个层次,即生理需求、安全需求、社会需求、被尊重的需求以及自我实现的需求。警察作为人的个体也不例外,追求未被满足的需求。因而激励对警察组织管理者来讲就表现为对警员的需求欲望给予适当的满足或限制。一般而言,我们将这种需求简单的分为物质需求和精神需求。当前围绕着这两种需求警察激励机制的手段和方法主要由正面激励和负面激励构成,具体包括了薪酬激励、效绩考核激励、晋升激励、授权参与激励、目标激励、情感激励、文化激励、保障激励以及惩罚激励等。但在我们实际的警察管理中这些激励手段和方法往往只是简单的拼凑,不能达到预期的激励目的,警察的积极性未被真正彻底的调动起来。之所以造成这样的局面是因为我们在运用警察激励机制时还存在很多不足之处,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警察激励机体系难以制度化

  虽然每个警察组织管理者都知道激励对调动警察积极性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并且也尝试用好激励手段和方法,但因为缺乏深层次的研究,没有将激励机制制度化、科学化,缺少一套完整的、操作性强的激励机制,导致激励机制实效。比如很多警察组织管理者在使用负面的惩罚激励时,由于人为因素的存在,就很难做到一视同仁,在整个警察组织中难以形成可行的惩罚制度。这就使得民警的工作积极性受到极大的影响,认为“干好不一样,干坏也不一样,最好什么也不干”,甚至干多错多、得罪人也多,导致人际关系紧张等非正常现象。

  (二)缺乏对激励对象需求的深入分析和了解

  建立激励机制的目的是为了调动警察的工作积极性,警察积极性的提高离不开对警察需要的满足,因此了解激励对象的需求显得极为重要。当前一些公安机关从满足民警的需求出发,采取了一些有针对性的激励方法和手段,确实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这些方法和手段往往是千篇一律,并不能发挥其最大的效能。警察作为社会中的一员具有一般人的需要,除此之外,由于警察的职业特点,他还有许多特殊的需求。如由于工作时间长,作息时间不规律,经常造成疲劳、睡眠不足,难以照顾家庭,导致家庭关系疏远、夫妻闹矛盾甚至离婚。由于身为执法者,经常受到违法犯罪分子的攻击和报复,甚至自己家庭的生命安全;此外,由于时间经费的限制,个人学习、进修的需要往往得不到支持,等等。这就是说,作为警察,要面临许多新的问题和需要,而且对于一般人来说可以满足的需要,警察往往得不到满足。因此要完善警察激励机制必须对警察职业的特殊需求要有一个明确地认识。

  (三)物质激励与精神激励在激励机制中难以做到和谐统一

  物质激励和精神激励是警察奋发进取的两大动力。只有协调好两者之间的关系,才能发挥最大的促进作用。然而在现阶段的警察激励中存在两种极端现象:

  一种是重物质轻精神。这主要是针对那些经济发达地区的公安机关,把薪酬激励作为民警激励的重要手段:对工作成绩突出者发放一定数量的奖金,对工作落后者扣发岗位津贴获奖金。这看似体现了民警干好干坏不一样,其实它具有很大的负面效应:导致很多民警过于关注个人利益,使一部分警察形成为钱办事,办事为钱的观念,非但不能提高民警的工作积极性,相反会挫伤民警的积极性,而对一部分素质较高,经济条件较好的民警则有很大的局限性,起不到激励效果。

  另外一种就是重精神轻物质,这主要在一些经济不发达、办案经费紧张的地区,他们只能强调精神上的追求崇高,而个人正当的基本需求却得不到满足,比如一些偏远地区派出所就长期拖欠工资、差旅费、医药费等,甚至连必备的警服都无法购买。如果这些基本的低层次的需要都得不到满足,光凭精神上的高层次的刺激,民警的工作积极性很难提高,因此只有两者有机结合,协调一致,才能发挥两者功能。

  二、建立完善警察机制的设想人民警察作为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的主要力量,毫无疑问,更加需要采用激励手段提高个体的积极性和主观能动性。但通过上述分析我们可以看到在实际的警察激励机制的运用中存在大量的不足之处,尤其是这些方法难以形成一个系统、科学的激励机制体系,从而影响激励机制整体功能的发挥,有的甚至出现了负面效应,所以完善警察激励机制已成为公安队伍管理改革的一个重要问题。因此必须从研究激励全过程入手,深入研究激励对象的需求动机、目标等要素,针对不同要素采取相应的激励措施,把这些激励机制有机的结合起来,形成环环相扣、全面结合的警察激励机制体系,最大限度的激发和调动广大民警的工作积极性,为维护社会安定做出最大的贡献。

  (一)从需要的多层次出发,努力培养民警健康正确的需要观

  需要是产生行为的原动力,也是民警积极性的源泉。要实施有效激励,就必须深入了解民警的多层次需要,并努力满足其需要。首先针对现阶段普遍存在物质激励和精神激励的运用难以达到和谐统一,要加强警察的职业道德教育,教育民警多进行纵向、横向比较,多与“低收入阶层”比较,引导民警正确处理物质与精神、索取与奉献之间的关系。其次加强思想政治工作,贯彻“以德治警,立警为公,执政为民”的方针,引导民警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形成正确的需要观。

  (二)充分运用负面激励,增强民警危机意识

  负面激励主要是用惩罚的手段让被激励个体存在危机感,从而受到激励的方法,它是对个体基本需求的一种威胁,一旦面临这种威胁,个体总是想方设法摆脱危机寻找出路。警察这个职业尽管存在很大的危险性,但在这个竞争激烈的社会中是一个相对稳定的职业,只要不犯大错,不违反五条禁令就不会有失业的危机。因此有些警察往往是大错不犯,小错不断。这样的队伍我们的工作效率是不可能提高的。面对这种状况负面激励手段就可以充分发挥其功效。比如实行警员淘汰制,对于不适应警察工作的人,思想道德品质差的人,工作中不思进取的人坚决清除公安队伍,以促进全体全体警员尽职尽责地做好本职工作。辽宁省鞍山市公安机关就实行了政绩取人、优胜劣汰的工作管理方式,全局有17名基层干部因政绩平庸,能力与职务不相称而被罢免,两个派出所所长因任期内目标未实现而被降职。

  (三)开展争优创先,完善榜样激励制度

  正面激励理论认为,对个体的某种行为给予肯定和奖赏,会增加这种行为出现的频率,而榜样激励正是这一理论的具体运用。但在新形势下,要发挥榜样更大的激励作用,必须把握好以下几点:一是榜样的树立从领导层开始。在领导层中树立榜样更有说服力,更能提高民警的积极性。二是打破榜样的终身制。由于我国长期以来实行的是领导干部终身制,因此间接导致了榜样的终身制,一个人一旦被树立为榜样,就终身受用。从警察管理角度来看,先进终身制严重扼杀了警员的进取心,使警员失去了竞争的条件和基础。因此打破榜样终身制是势在必行。三是在竞争中树立榜样。以往的榜样往往是经过加工制造,而真正的榜样则是竞争的结果,是能力、品格毅力相结合的产物,因此我们要在竞争中树立榜样,实事求是的宣传榜样,坚持一分为二的认识榜样,使树立的榜样更可信更可靠,真正发挥榜样的激励作用。

  (四)建立公平的竞争激励机制

  竞争能给警察带来动力,能提高其工作积极性,发挥创造性,是现代警察管理的重要手段。竞争用于管理,不仅能产生生动活泼的管理局面,产生巨大的工作效能,更重要的是能使人才脱颖而出,消除警察认识中的不良意识。建立公平竞争激励机制必须做好首先领导要充分认识到公平感对于调动警察个体工作积极性的重要作用,管理者应当树立起高度的公平意识。在工作的安排上,在工资、奖金等分配上,在工作成绩评价上,以及荣誉、表扬、信任等精神奖励方面,力求做到公平合理,消除凭领导个人好恶来决定的错误观念,使警察产生公平感,提高工作积极性。其次警察要树立正确的公平观念。由于个人感知的片面性、情感的偏向、思想品德等因素的影响,人们在心理上往往会自觉不自觉的过高估计自己的努力和成绩,而低估他人的努力和成绩,出现认识偏差,于是产生不公平感。因此民警必须正确看待自己和他人的成果,树立奉献精神,克服斤斤计较个人得失的不良思想观念。

  【参考文献】

  吴照云.管理学(第四版)[M].经济管理出版社,2003.

  高闯主.管理学[M]清华大学出版社,2006.

  杨建和.公安管理学[M].中国公安大学出版社.

  有关公共政策学课程论文范文二:对我国公共政策执行监督的困境分析

  摘要:加强公共政策执行监督,形成公共政策执行监督理论体系,解决我国公共政策执行监督的困境问题,应该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分析这些这些困境:一从政治文化、行政体制方面看我国公共政策执行监督的困境;二从公共政策执行监督主体方面看我国公共政策执行监督的困境;三从监督制度—“问责制”建设的缺失方面看我国公共政策执行监督的困境。

  关键词: 公共政策执行监督 公共政策执行监督主体 困境 问责制

  [Abstract] To solve the position problem of the public policy execution supervision, we should strengthen the public policy execution supervision, and form a theory system of the public policy execution supervision, we should mainly analyze the difficult positions from following several aspects: the first from the political culture, the administrative system aspect which watches the difficult position of the public policy execution supervision; the second watches the main body of the public policy execution supervision; the third watches thepublic policy execution supervision from “Responsibility-asking” system.

  [Key Words] the Public Policy Execution Supervision Main Body Difficult Position “Responsibility-asking” System

  公共政策执行监督,是公共政策正确贯彻执行,达到预期公共政策目标的重要保障。许多制定十分周密、科学的方案,在执行时偏离了既定的公共政策目标方向,最终导致政策失败,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是公共政策执行监督不严格,不到位。为此,必须加强公共政策执行监督,形成公共政策执行监督理论体系,解决我国公共政策执行监督的困境问题。笔者认为应该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分析这些这些困境:一从政治文化、行政体制方面看我国公共政策执行监督的困境;二从公共政策执行监督主体方面看我国公共政策执行监督的困境;三从监督制度—“问责制”建设的缺失方面看我国公共政策执行监督的困境。

  一、从政治文化、行政体制方面看我国公共政策执行监督的困境

  公共政策执行监督受诸多因素的影响,比如政治文化、公共政策自身特点、经济发展水平、国际环境等等。本部分主要从政治文化和公共政策自身特点的角度来对公共政策执行监督的影响进行分析。

  公共政策执行监督作为一种政治行为,必然受到一定的政治文化的影响。政治文化,是指通过政治社会化而形成的一整套的政治心理和政治思想,包括政治信仰、政治情感、政治认知等。政治文化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公共政策执行监督的方式和程度。民主、现代的政治文化为有效的公共政策执行监督提供了文化背景,而封建社会专制的政治文化,则在很大程度上压制了公共政策执行监督效率的提高,一般表现为官本位思想、臣民意识等。

  我国是一个具有几千年历史的文明古国,封建历史相当的悠久,虽然我国改革开放已经取得了很大的进展,但是不可否认的是,几千年封建社会遗留下来的“官本位”思想、为民做主思想等传统政治文化残余还是不能彻底清除,它的影响有时还是相当的深刻,造成了现代公共政策执行监督主体之一的人民群众往往没有参与公共政策执行监督的渠道,造成了参与公共政策执行监督的冷漠,普遍认为“在其位谋其政”,国家大事是那些当权者的事,于己无关,长期以往,就逐渐地失去了参与政策执行监督地热情。而民主社会要求社会公众能意识到自己是国家地主人,参与公共政策执行监督既是自己的一项权利,也是一项义务。所以这种封建社会政治文化残余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社会公众参与公共政策执行监督。

  公共政策是“政府依据特定时期的目标,在对社会公共利益进行选择、综合、分配和落实的过程中所制定的行为准则” 公共政策的首要特征在于“公共”,是对全社会的利益调配,而不是针对个人的利益。正是因为公共政策影响的不是一个人的利益,因而公共政策执行监督也存在着较强的外部效应。笔者认为人民群众参与公共政策执行监督是一种群体行为,而不是个人行为。

  如果一个农民通过各种途径游说政府,希望减轻他的农业税,或者提高他的福利水平,他会遵循一种什么样的准则呢?首先,我们不说这个农民是否具有这种游说的能力,即使有这种能力,他也不可能采取行动。奥尔森认为,在一个群体范围内,集体受益是公共性的,即集体中的每一个人都能够分享而不需要付出成本。如果这个农民去游说政府,那么得到利益的是整个农民阶层。集体受益的这种性质促使每一个集体成员都想坐享其成,来“搭便车”。

  在现实的政治生活中,人民群众可能都很想参与公共政策执行监督,因为公共政策与他们自身的利益息息相关,但是理性的个人选择了不监督,原因很简单,是因为个人参与公共政策执行监督并不是免费的,即使公共政策执行监督有效,受益者也不是他一个人,成本—受益不对称,他人的“搭便车”心理导致了个人不会参与公共政策执行监督。这种情况必然阻碍社会公众特别是目标群体对公共政策执行的监督。

  二、从公共政策执行监督主体方面看我国公共政策执行监督的困境

  狭义的公共政策执行监督主体是指行政机关内部的公共政策执行监督主体。广义的公共政策执行监督主体,不仅包含行政机关内部的公共政策执行监督主体,还包括履行公共政策执行监督职能的政党组织,立法机关,司法机关,社会舆论以及人民群众等。公共政策执行监督作为公共政策监督体系的一个分系统,与公共政策制定监督相辅相成,相互促进。但是在我国现实的公共政策执行监督中,由于受行政管理体制、监督体制的影响,公共政策执行监督主体并没有发挥出它应有的作用和功能,导致在现实的监督中,出现了“弱监”、“虚监”等现象,严重影响了监督的效果。追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公共政策执行监督主体地位不高,缺乏监督权力

  要监督,就必须由监督权力。公共政策执行监督体现着监督权对执行权的制约。监督的效果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监督主体的地位、权能。但从目前我国公共政策执行监督主体的实际情况来看,大多数监督主体由于自身的依附性而缺乏制约力度,导致监督乏力。在行政系统内部,行使公共政策执行监督权的监察机构和

  审计机构实行双重领导,受同级政府人事、财政制约。虽然1997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监察机关对本级政府和上级监察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监察业务以上级监察机关领导为主”。但是,由于受同级政府人事、财政等的制约,在实际监督中没有体现出应有的独立性。在行政系统外部,行使公共政策执行监督权的各级人大实际上是法律地位高而实际地位低,突出体现在监督方面的法规不健全,力度不够;机构不健全,强度不够;手段不配套,深度不够;尚未真正体现人大的监督作用。

  (二)公共政策执行监督主体功能不全,缺乏监督合力

  公共政策执行监督主体以不同的方式在公共政策执行过程中发挥着监督功能。但是监督功能不全,导致它们没有有机结合、密切配合,没有能够整合监督资源和监督力量,形成监督合力,充分发挥监督实效,体现多元监督的优势:⑴党的监督。中国共产党,是领导社会主义建设的核心,在监督的多元主体中处于核心地位,对广大党员同志,尤其是广大党员领导干部做到廉洁自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发挥着领导和约束的作用,对公共利益的促进发挥重要的作用。但是,中国共产党发挥监督作用的范围和空间是有限的,它只能通过各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来实行监督,并不能对公共政策执行过程进行全面的动态跟踪监督。⑵立法监督。

  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为国家权力机关,对公共政策执行的监督在理论上应该是最有效地、最权威的。但实际上,权力机关在行使监督权的时候存在着比较大的问题,“主要是监督方式单一,程序不完善,通常仅限于执法检查、质询等。” 因为人大既不同于行政机关行又不同于司法机关,它既没有调查取证的权力,也无直接处理案件的权力,这样就很明显地削弱了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会的监督效能,也无法显示出人民代表大会作为我国权力机关的权威性。⑶司法监督。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共政策执行过程的监督受到很大程度的制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我国目前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只限于违法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公共政策执行,关乎的是公共利益,而不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利益,按照《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则不能成为行政诉讼的监督申诉对象,因为只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侵害其合法权益才能提起诉讼。这样显然不利于行政诉讼的完善,不利于加强公共政策执行监督。⑷其他各种社会监督。在我国主要包括政协、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人民群众以及新闻媒体等。根据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他们享有各种形式的监督权力,诸如举报、信访、舆论批评等。

  并且舆论媒体的最大优点是社会影响力大、效果显著,但是无论怎样,他们改不了“民间”的性质和定位,没有“官方”的权威和地位,并且供他们发挥公共政策执行监督效用的空间也很小,这就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公共政策执行监督的效率。综上所述,不管行政系统内部的监督,还是行政系统外部的监督,在发挥公共政策执行监督效能过程中都受到了不同程度的制约,相互之间不能有机的融合,出现“弱监”、“虚监”则是必然表现了。

  三、从监督制度—“问责制”建设的缺失方面看我国公共政策执行监督的困境

  “责任最通常、最直接的含义是指与某个特定职位或机构相连的职责”。责任的明确是公共政策执行和公共政策执行监督的必要前提。没有责任,就没有义务,则公共政策执行监督就没有保障。作为公共政策执行监督的有效保障方式之一,没有责任的监督是难以想象的,因为“一个地区或者部门反腐败是否坚决有效,与这个地区或者部门的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的态度和责任心有着很大的关系”,“少数领导干部责任观念淡薄,由于制度不完善,除了问题追究不到个人”。2003年,包括原卫生部长、北京市长在内,全国有近千名官员因防治“非典”工作不力被罢官免职;2011年4月,温家宝主持国务院常务会议,亲自听取监察部关于中石油重庆开县“12.23”特大井喷事故、北京密云县迎春灯会特大伤亡事故、吉林市东百商厦特大火灾3起责任事故的调查处理情况。4月底,国务院又先后责成严查江苏“铁本”案、安徽“阜阳劣质奶粉”案等,包括常州市委书记、安徽阜阳市市长等20多名政府官员受到党纪政纪的严肃处分。这些案件的查处对于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但是这种“问责制”与现行的行政体制和监督体制还是有着不相容的地方。作为一种监督方式,“问责制”实施的社会氛围还没有形成,因为科学的“问责制”的前提是合理的配置和划分行政权力和监督权力,而这则有待于更深入的制度改革。

  在现行的行政体制下,对公共政策项目,尤其是大型的公共政策项目,“问责制”存在着以下不足之处。

  (一)“问责制”中权责不清、主体缺位

  作为公共政策执行监督的一种方式,在很多情况下,监督主体不知道向谁问责,由谁来承担这个责任,承担责任的方式是什么,是一种直接责任,还是间接责任。给人的印象比较模糊,很难具体的界定这个“责任”。

  “问责制”的主体是谁?结合专家、学者的观点,笔者认为,“问责”的主体应该是人民群众,人民行使问责权,“问责制”应该是一整套完整的责任体系,不能仅仅局限于行政部门内部的上下级监督关系。因为在这种问责的监督体制中,人民群众追究各级政府的责任,各级政府再追究各级政府中行使公共政策执行权的公务人员的责任,这样才能形成良性的监督互动。但是在现实的公共政策执行监督中,往往是下级因失误影响了政策执行而被上级要求辞职,并不是因人民群众的“问责”而辞职,造成了“问责”主体无权问责而缺位的局面。

  (二)“问责制”定位不清

  作为行政责任领域内的一个新术语,“问责”的定位到目前还不清楚。我国《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中明确规定,行政处分的种类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问责”并不是行政处分的一种,在相关的行政法律法规中并没有对它明确界定。所以,作为监督的一种方式,“问责”还是模糊的,界定不清的。在现实的公共政策执行监督中,“问责”的实际操作还缺乏可行性。

  [参考文献]

  陈庆云.公共政策分析[M].中国经济出版社,1996,9.

  陈奇星.试论加强和完善行政监督机制[J].社会科学,1999,No11:24.

  王战军,殷英华.试论构建行政执法监督机制[J].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2000,No9:33.

  戴维.米勒,韦农.波格丹.布莱克维尔政治学百科全书[M].邓正来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6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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