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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国际贸易政策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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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际贸易政策是一种公共产品,其应当以公共利益为其价值取向。下面是学习啦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有关国际贸易政策论文,供大家参考。

  有关国际贸易政策论文范文一:论竞争政策在国际贸易中的应用和国际协调

  摘要:竞争政策与贸易政策的互动融合趋势日益明显,在国际贸易领域中的作用不断加强。本文通过对竞争政策在国际贸易中的应用以及国际协调进行分析,进一步探究竞争政策对一国对外贸易的影响,进而针对中国的竞争政策提出相应的政策建议。

  关键词:竞争政策;国际贸易;国际协调

  中图分类号:F830.9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0992(2010)03-092-02

  竞争政策的概念至今尚不统一,世界贸易组织(WTO)认为,竞争政策包括竞争法和其他旨在促进竞争的相关措施。竞争法是竞争政策的核心,主要包括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竞争政策的核心是管制企业的限制性商业行为和政府的补贴行为。其目的是保护市场正当的竞争关系, 为竞争者提供平等的竞争条件,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增进消费者福利。

  最初,竞争政策只是各国的一项国内政策,主要是为了维护国内市场的有效竞争,但随着企业的跨国活动,特别是全球经济一体化的深入发展,国家的竞争政策也对国际经贸活动产生了重大的影响,竞争政策与国际贸易的关系日益受到国际社会的关注。对此问题进行研究,对中国对外贸易发展以及竞争政策的完善,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一、竞争政策在国际贸易中的应用

  竞争政策在国际贸易中的应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规制国际贸易中的反竞争行为

  我们将具有违法性和危害性的经济垄断及其他限制竞争的行为统称为反竞争行为。国际贸易中的反竞争行为除了政府实施的一些非关税壁垒措施以外,主要包括:横向限制竞争行为、纵向限制竞争行为、特权企业限制进出口、倾销、进出口补贴等形式。

  横向限制竞争行为,在对外贸易中主要体现为进出口卡特尔。出口卡特尔是指出口商之间为统一出口价格、控制出口数量、划分出口市场而达成的一种协议或安排。进口卡特尔指进口企业为协调进口而订立的协议,其目的是对付国外经济实力强大的出口商,降低进口价格,改善进口条件;纵向限制竞争行为,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在同一产业中处于不同环节而有相连关系的企业,通过共谋而实施的限制竞争行为。如维持转售价格、搭售、设置外国企业进入国内分销网的障碍等;特权企业限制进出口,是指被国家授予贸易专有权或特权的企业,由于这些企业的专营性,使其有可能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对外国竞争者进入国内市场或对国内竞争者进入国外市场产生不利影响;倾销是指出口商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向进口国销售产品,并给进口国产业造成损害的行为。而出口商之所以能够承受倾销所导致的损失,通常是因为其在国内市场上处于一定的垄断地位。因此,从性质上说,倾销是一种垄断地位的谋取行为或垄断力的滥用行为,属于反竞争行为;进出口补贴,是指一国政府或任何公共机构,为增加出口或减少进口而向本国某一企业或产业提供经济资助或其他有利条件,并对他国的相关产业造成损害的行为。

  上述国际贸易中的反竞争行为,都是竞争政策所禁止和限制的,例如,2000年,日本三菱公司因为被指控参与了一个固定石墨电极价格的国际卡特尔,被美国司法部征收了1亿3千4百万美元的罚金。2004年以来,欧盟指控微软公司,滥用在个人电脑操作系统市场上的优势地位,将IE与Windows捆绑销售违反了欧盟反垄断法,阻碍了其它浏览器的发展。并对其进行了累计10多亿美元的处罚。

  (二)影响国际贸易政策的制订

  竞争政策与自由贸易政策在总体目标上具有一致性,都是为了实现效率和福利最大化。因此,各国在制定对外贸易政策时,往往将竞争政策融入其中,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第六章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分别对对外贸易中的垄断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做出了规制。WTO也于1996年成立了“贸易与竞争政策相互关系工作小组”,开始就贸易与竞争政策的问题进行讨论和研究。随着世界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竞争政策与贸易政策的互动融合的趋势将不断加强。

  (三)为竞争条款被引入区域贸易协定提供法律依据

  区域贸易协定(RTA)在国际贸易中的地位日益重要,在区域贸易协定中引入竞争条款已非常普遍,而各国(地区)的竞争政策为竞争条款被引入区域贸易协定提供了法律依据。例如,印度政府在双边自由贸易协定中加入竞争条款,以保证与伙伴国开展自由贸易时不会出现卡特尔联盟反竞争的做法,避免发生垄断市场及随意定价的事件。如果反竞争做法影响了国内市场,影响到消费者和印度经济,印度的《竞争法》将保证让国内和国外的违规

  者受到惩罚。若一国国内不具备完善的竞争政策,则会造成竞争条款被引入区域贸易协定时的法律依据缺失。

  二、竞争政策的国际协调

  各国间竞争政策的不同必然产生贸易摩擦,国际间的协调至关重要。迄今为止,竞争政策的国际协调严格来说还缺乏一种专门机制,目前只是依赖于不同形式的双边和多边协调。

  (一)竞争政策的双边协调

  竞争政策的双边协调指两个国家或类似于国家的国际组织之间通过订立双边协定,互相为实施竞争政策提供合作。例如,1999年美国和日本签订的《关于在反竞争活动问题上合作的协定》、我国政府于2003年与欧盟签署的《中欧竞争政策会谈纪要》和《中欧竞争政策对话框架协议》等。虽然这些协定是为了相互谅解,避免冲突而订立的,但它们却极大的推进了竞争政策的双边协调。

  (二)竞争政策的多边协调

  多边协调主要包括区域性一体化组织的协调和国际性组织的协调。

  1.一体化组织的协调

  在区域一体化组织中最有代表性的是欧盟和北美自由贸易区。

  欧盟的竞争政策起源于1957年签署的《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该条约关于竞争政策的内容主要体现在第81条、第82条、第87-89条。由于该条约没有明文规定企业合并控制,所以,理事会于1989年12月制定了《企业合并控制条例》。随后,欧盟在欧共体条约的基础上,相继制定了一系列的部长理事会和委员会的条例、指令和决定,并根据发展需要对共同体条约第81条款和82条款进行了大幅度修改,新的条款于2004年5月1日开始生效。欧盟竞争法的效力高于其成员国竞争法,成员国竞争法不得与欧盟竞争法相抵触。当有关反竞争行为影响到成员国之间的贸易时,才属于欧盟竞争法管辖的范围,当有关反竞争行为只影响到成员国内部,对欧共体共同市场并无影响时,则属于其所在成员国的竞争法管辖范围。

  北美自由贸易区的竞争政策主要体现在《北美自由贸易区协定》中,虽然它没有具体规定竞争政策和法律协作方式,但它为北美自由贸易区的竞争政策指明了方向。协定中的第15章有5条和一个附件涉及竞争政策、垄断、国有企业、贸易和竞争政策小组。与欧盟不同的是,北美自由贸易区的竞争政策尊重各成员竞争法的规定。为保证竞争政策的有效实施,美国和加拿大、墨西哥和美国、加拿大和墨西哥分别于1995年、2000年、2001年签署了双边竞争政策及反垄断法实施合作协议。

  2.国际组织的协调

  在国际经济组织中以OECD和WTO的竞争政策最有代表性。

  OECD是较早和较多地关注成员国之间竞争政策和竞争法的协调问题的经济组织。它下设“竞争法与竞争政策协调委员会”,分管、编制和研究各成员国的竞争政策及有关问题。1982年设立一个“竞争贸易工作小组”,该小组于1984年发表了“竞争与贸易政策的互动”的报告。从2001年起,OECD开始举办“全球竞争论坛”,进行竞争政策的对话,并吸收非成员国参加竞争政策的协调活动。OECD的文件虽对成员国没有法律约束力,但它对于竞争政策的国际协调还是具有重要意义的。

  在多边协调中最有影响力的是WTO的竞争政策协调。虽然WTO目前没有有关竞争政策的专门的综合协定,但竞争政策的规定散见于WTO协议中。例如,WTO的国民待遇原则、透明化原则、最惠国待遇原则、非歧视原则等规则的精髓就是公平竞争;《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反倾销协议》、《保障条款协议》、《补贴和反补贴协议》等,都对反竞争行为进行了限制。而且,为了通过竞争政策的国际协调,促进和保证自由贸易不断深入,WTO力图制定专门的贸易与竞争协议, 1996年在新加坡举行的WTO第一届部长级会议上,成立了“贸易与竞争政策相互关系工作小组”,并于2001年将贸易与竞争政策纳入多哈回合谈判议题。虽然在2004年坎昆会议上没有完成多哈会议就竞争政策所设定的目标,但竞争政策与贸易挂钩的国际性协调不会就此终止。

  三、竞争政策在国际贸易中的应用与协调对中国的启示

  以上分析表明,竞争政策与国际贸易的联系越来越密切,一个国家(地区)可以通过竞争政策,对不利于国内竞争的域外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采取救济措施,维护本国市场的竞争秩序,保护国内产业、企业以及消费者的利益,促进国际区域经济合作。所以,国家建立完善的竞争政策体系,对国际经济贸易中获取利益最大化具有重要意义。

  2008年8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正式实施,该法对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和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滥用行政权力排除和限制竞争等垄断行为进行了规制。《反垄断法》实施以来,在维护自由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也存在着诸多的问题和挑战,应尽快采取应对措施。

  1.加快完善我国《反垄断法》的进程

  首先,应尽快完善相关的配套规则及实施细则。目前,相关配套规则只有2008年8月3日公布的《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2009年5月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发布的《关于相关市场界定的指南》,而更多的实施细则和执法指南需要尽快制定。

  其次,理顺和完善反垄断执法体制。我国规定由国家工商总局、国家发改委和商务部分别负责相关的反垄断执法工作。多头管理必然存在职能交叉、边界不清、效率低下等问题。需要建立集权威性、专业性和独立性为一体的反垄断执法机构。

  2.积极参与竞争政策的国际协调与合作

  各国以及国际贸易组织越来越关注竞争政策以及各国家间的协调,竞争政策在WTO中的重要性也逐渐上升,

  必将成为各方争夺利益的热点领域。我国应积极参与竞争政策的国际协调与合作,在国际竞争规则的制定与协调过程中最大限度地保护本国的利益。

  3.将《反垄断法》与贸易政策相结合

  我国贸易法规中虽然涉及到竞争条款,但是非常笼统和简单,对外贸易与竞争政策的整合环节也很薄弱。应借鉴美国等国家的做法,在贸易法规中详细设置符合我国国情的、能够维护我国利益的竞争条款,与《反垄断法》相互配合,共同促进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维护企业和消费者利益。

  4.企业应高度重视和运用《反垄断法》

  一方面,《反垄断法》对大垄断企业和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进行反竞争的行为进行限制,另一方面也对中小企业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进行保护。企业应认真学习和正确领会《反垄断法》相关条款,规范经营行为,避免各种形式的垄断限制竞争行为的发生。同时充分利用《反垄断法》维护企业自身的权益,如果企业在生产经营和市场竞争中受到垄断企业的垄断损害,可以以《反垄断法》为依据进行合法利益保护的诉求。

  有关国际贸易政策论文范文二:浅析国际贸易政策的博弈

  [摘要]国际贸易领域充满了国家之间贸易政策的战略互动,这种政策之间的相互反应既有合作性的,也有非合作性的。用博弈方法分析国际贸易政策,既有助于理解国家间贸易政策的互动行为,也能更好地解释单边贸易保护与多边贸易政策合作共存这一看似矛盾的普遍现象。

  [关键词]贸易政策 博弈 纳什均衡

  引言

  纵观世界经济发展的历史,任何一个国家进人国际市场的基本目的都在于谋求增进本国的绝对财富,促进国内经济增长。然而,这种国与国之间的贸易交往却像把“双刃剑”,它在为一国国民经济带来利益的同时,也对该国的经济造成一定的冲击。因此,各个国家都把制定一个符合本国发展需要的贸易政策当作是整个经济发展战略中最为重要的一个组成部分,增强其国际竞争力,在国际贸易中以最小的代价换取最大的利益。

  一、国际贸易政策的基本类型及其演变

  从政策本身和作用来看,国际贸易政策有两种基本类型:自由贸易政策和保护贸易政策。自由贸易政策是指国家对国际贸易活动采取不干预或尽可能不干预的基本立场,对进出口易不设置障碍,对本国进出口商不给予各种特权和优待,从而使商品能够自由地进出口和实行竞争的贸易政策。保护贸易政策是相对自由贸易政策而言的,指国家利用权利对外贸活动进行干预和管制,通过高额关税或非关税措施来限制外国商品进人,保护本国产业免受外国商品的冲击,并对本国出口商品给予优待和补贴以鼓励商品出口,刺激本国工业发展的贸易政策。

  自由贸易政策主要流行于资本主义自由竞争时期。当时英国率先实行了自由贸易政策,旨在从海外获得廉价原料并推销其工业品,产业资本也因此获得了巨额利润。但是,由于各国工业化发展水平的不同,一些经济发展起步较晚的美、法、德则实行了保护贸易政策。资本主义进人垄断阶段以后,由于世界市场相对变小,竞争更加激烈,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纷纷开始实行贸易保护主义政策。但是,这一时期的保护贸易政策与以前的保护贸易政策是不同的,是超保护贸易政策,具有更强的保护性,明显的侵略性、扩张性。

  从世界范围来看,保护贸易政策和自由贸易政策像孪生兄弟在不同国家、一国之内不同发展时期,同时存在并交叉地使用着。它们似乎是一对永远不能调和的矛盾,主张自由贸易者可以对贸易保护主义大张挞伐,贸易保护者也可以对自由贸易提出异议。尽管自由贸易政策在理论上要优于干预的贸易保护政策,但由于不同国家之间的利益差别对贸易政策选择的影响,理想中的自由贸易政策并不是现实中各国贸易政策的真实写照。与此同时,由于任何外贸活动都要涉及到至少两个国家的利益,但就某一项具体的外贸活动来说,一国之所得往往关联到另一国之所让步,所以现实中的国际贸易政策实际上是各国政策博弈的结果。一国当前的贸易政策以及贸易干预程度实际上是各方利益相互平衡的一种反映。

  二、国际贸易保护新趋向

  1. 从关税壁垒转向非关税壁垒

  贸易保护多样化的措施主要包括:(1)按照有效保护税率设置阶梯关税。(2)加强了征收“反补贴税”和“反倾销税”的活动。(3)非关税壁垒不断增高。(4)强调管理贸易。

  2. 被保护的商品项目不断增加

  被保护的商品从传统商品、农产品向高级工业品和劳务部门。

  3. 从国家贸易壁垒转向区域贸易壁垒

  经济一体化和区域性贸易集团的发展,是当代国际经济体中一个最主要特征。区域性集团的建立本身就带着排他性,在对内加强自由化的时候,势必排挤、打击集团外的竞争者。

  三、两国国际贸易政策的非合作博弈

  博弈是对许多人在一个策略相互依存的架构中,相互作用的这种情况的表述,主要研究竞争者如何根据环境和竞争对手的情况变化,采取最优策略的问题。所谓相互依存,通常是指博弈中的任何一个局中人受到其他局中人的行为的影响,反过来,他的行为也影响到其他人。由于这种相互依存行为,博弈的结果依赖于每一个局中人的决策,没有一个人能完全地控制所要发生的事情,也没有一个人处于孤立状态。在开放经济条件下,各国的贸易政策是策略互动的,具有鲜明的博弈特征。一般情况下,各国的最优贸易政策不仅依赖于它自己的选择,而且还依赖于其他国家的行动。各国的贸易政策,实际上意味着各国政府根据贸易博弈的局势如何“决策”。

  在两个国家的国际贸易竞争中,两国国际贸易政策选择可能有四种情况,即两个国家都采用闭关锁国的保护国际贸易政策;两个国家都采取完全自由的国际贸易政策;一个国家采用保护贸易政策,而另外一个国家不采用任何的关税壁垒政策即自由贸易政策;一个国家采用自由贸易政策,而另外一个国家采用保护贸易政策。假设世界上只有两个国家:A国和B国,为了获取更大的利益,双方都有两种方案可以选择:一种是采取自由贸易政策,另一种是实施保护贸易政策。其估计值如图:

  显然,不论A国做何种选择,B国都会选择保护保护贸易政策,同样不论B国做何种选择,A国的最优选择都是采取保护贸易政策。这样的政策决策过程与“囚徒困境”的结果完全一致,虽然左上方的数值(8,8)要比(2,2)的结果好得多,但从一个两国同时决策的博弈来看,各国为了使自己的决策最优,最终都会选择保护。所以(保护贸易政策,保护贸易政策)是优势策略均衡,同时也是一个非合作的纳什均衡。

  可见,对于一个追求国民福利最大化的国家来说,在任何情况下都不会选择单方面的自由贸易措施。而双方均选择贸易保护政策,毫无疑问这不仅会给本国也会给整个世界带来损失,并可能会导致保护逐步升级直至发生贸易大战。这种非合作产生的低效结果是两国都不愿看到的,要降低或者消除这种低效率就要通过贸易国之间的政策合作。下面将从动态博弈的角度进行分析。

  四、两国国际贸易政策的合作博弈

  上面例子中的博弈是一次博弈,如果博弈重复多次,情况会有所不同,在博弈理论中,无限次重复博弈存在着合作解。重复博弈是指同样结构的博弈重复多次,其中博弈的不同阶段是相互依赖的,这就使得理性行为人的决策不仅受其过去经历的影响,其决策还要受未来可能的影响。如果博弈无穷次,双方就会逐渐从不合作走向互相合作。因为任何一次背叛都会招致对方在下一次博弈时的报复,而双方都采取合作态度会带来合作收益。

  在上面的例子中,A国B国为了摆脱这种“囚徒困境”,谋求一种长期关系,使其福利最大化,两个国家只能由非合作博弈向合作博弈转化,双方协商缔结贸易协定,共同削减关税和其他贸易壁垒,在贸易政策上采取合作的态度。只要两国都遵守协定,就能获得最大利益,如果其中任何一国违背承诺,必然会遭到另一国的报复。

  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加入了世界贸易组织。世界贸易组织把其成员同时纳入一个统一的规则中,对各成员政府来说,该协议既是一种承诺,又是一种强有力的约束,如果有哪国不遵守该协议,将遭到别国的报复或惩罚。一般来说,所有其他成员方对他的惩罚所带来的损失要比他单方面采取贸易保护政策所带来的利益大得多。世贸组织完善的多边贸易体制协调各个国家的国际贸易政策,使各个国家的收益都得到提高,从而推动贸易自由化,并使之进入一个良性循环。

  可见,国际贸易政策的博弈是一个长期的过程,贸易自由化必然成为国际贸易发展的基本趋势,但是短期内,各国在顺应贸易自由化潮流的同时,是不会完全放弃贸易保护的。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对外贸易取得了快速的发展,特别是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后,贸易量显著扩大,国际贸易地位迅速提高。与此同时,随着我国入世承诺的进一步履行,我国面临的国际贸易竞争也越来越激烈。我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面对越来越激烈的国际竞争,在制定国际贸易政策时,既不能盲目开放也不能退回到闭关锁国的状态,而应该采取适当保护、逐步开放的策略,充分利用WTO这个大舞台,积极参与到国际贸易的博弈中去,提高我国的博弈能力,争取在博弈中寻找最大盈利。

  参考文献:

  [1]程大中,国际服务贸易[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

  [2]贾建华,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M].北京: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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