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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出纳的毕业论文范文(2)

家文分享

  关于出纳的毕业论文范文篇二

  出纳业务知识概述

  摘要:虽然 企业 会根据业务量大小设置出纳人员,但每个企业的出纳人员设置、核算、 工作程序,均应遵循一定的 方法 进行。

  一、出纳人员设置

  企业应根据其规模大小,业务量多少设置出纳人员。凡是实行独立核算、在银行开户、有经常性收入和支出的企业均应配备专职域兼职出纳人员。对于规模不大、出纳工作量不多的企业,可以设一个专职出纳人员或兼职出纳人员。对于企业规模较大,出纳业务量较多的企业,也可设多名出纳人员,负责现金收付业务,银行存款收付业务和货币资金的出纳。

  二、出纳人员应采用的 会计 核算方法

  会计核算方法是设置账户、复式记账、审核和填制凭证、登记账簿、财产清查、编制报表,出纳人员应采用的会计核算方法也应是依据出纳工作性质,选择会计核算方法。如设置账户,出纳工作需要设置的账户有“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长期股权投资”、“短期投资”账户,并根据复式记账方法对每一项 经济 业务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账户中按规定的记账方法同时登记,在登账过程中,对原始凭证或记账凭证进行复核,但出纳人员不得兼管费用报销的审核工作。根据业务处理要求,出纳人员要逐日逐笔登记现金日记账,每日结出金额,与现金实有数进行核对,要逐日逐笔登记银行存款日记账,定期从银行打印对账单,进行银行存款的账实核对,对保管的有价证券要根据有价证券的种类登记明细账或备查账,定期进行账实核对。

  三、出纳业务的账务处理程序

  所谓账务处理程序,是指会计信息的记录、归类、汇总、编报的顺序和方法,即从凭证到账簿到会计报表的组织程序和方法,现有的会计账务处理程序有三种:记账凭证账务处理程序,汇总记账凭证账务处理程序,科目汇总表账务处理程序。它们的区别主要是登记总账的依据不同。因为出纳工作毕竟不是一种全面业务核算工作,所以账务处理程序也有所不同。

  四、出纳的离职与交接手续

  《会计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监交;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负责人监交,必要时主管单位可以派人会同监交。出纳人员的交接也要按会计法规定进行,出纳人员在调动工作或者是离职时,要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这是出纳人员对工作应尽的职责,也是分清移交人员和接管人员责任的重要措施。办好交接工作,可使会计工作前后衔接,保证会计工作的顺利进行,也可以防止账目不清,财务混乱,给不法分子造成可乘之机。

  会计工作的交接强调两点:一是会计人员调离工作岗位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手续,二是在交接过程中要有专人负责监交。出纳的交接一般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交接准备。交接准备分六个方面:①将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处理完毕;②将尚未登记账目的登记完毕,结出余额,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出纳人员名章;③整理应该移交的各种资科,对未了事项和遗留 问题 要写出书面说明材料;④编制移交清册,将要办理移交的账簿、印鉴、现金、有价证券、支票簿、发票、文件、其他物品等 内容 列清;实行电算化的单位,移交人员还应在移交清册上列明会计软件及密码、数据盘磁带等内容;⑤出纳账与现金和银行存款总账核对相符,现金日记账余额要与库存现金一致,银行存款日记账金额要与银行对账单一致;⑥在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扉页的启用表上填写移交日期,并加盖名章。

  第二个阶段,移交过程。出纳人员离职前必须将本人经管的会计工作,在规定的期限内,全部向接替人员移交清楚。接替人员应认真按照移交清册逐项点收,具体要求是:①库存现金要根据日记账余额当面点交,不得短缺,接替人员发现不一致或“白条抵库”现象时,移交人员在规定的期限内负责查清;②有价证券要根据备查簿余额进行点收,若出现有价证券面额与发行价不一致时,要按账面金额交接;③出纳账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不得遗漏。如有短缺,须查明原因,并在移交清册上注明由移交人负责;④银行存款账户要与银行对账单核对一致,出纳人员在办理交接前,须向银行申请打印对账单,如存在有未达账项,还需编制银行存放余额调节表,调整相符;⑤接交人员按移交清册点收应由出纳人员保管的其他财产物资,如财务章、人名章、收据、空白支票、科目印章、支票专用章等;⑥实行电算化的单位,交接双方应在 电子 计算 机上对有关数据进行实际操作,确认有关数据无误后,方可交接。

  第三阶段,交接后有关事宜。①出纳工作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要在移交清册上签名盖章,要在移交清册上注明单位名称、交接日期、交接双方和监交人的职务、姓名、移交清册页数及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意见等;②接交人员应继续使用移交前的账簿,不得擅自另立账簿,以保证会计记录前后衔接,内容完整;③移交清册填制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持一份,存档一份。

  五、其他相关业务

  在一些企业,出纳人员除了做我们上述所要求的必须做的工作之外,还要做一些其他相关工作,如填制原始凭证,登记会计账簿前对原始凭证进行复核,遗失凭证进行处理等,下面我们也介绍一下。

  (一)填制原始凭证

  企业 的原始凭证分为自制原始凭证和外来原始凭证。自制原始凭证一般在业务发生时由业务负责人员填制,但有些也需要出纳人员填制,如现金送款单、进账单、支票、支票存根、收款收据、出纳报告单等自制原始凭证就是由出纳人员填制;对于外来原始凭征,主要是认证其真实性及其是否具有 法律 效力,就可以入账使用。主要注意以下几点:

  (1)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首先辨认是否属于具有法律效力,是否有税务局、财政局监制章,监制章是否符合要求,另外注意是否有出具原始凭证单位的发票专用章,财务章或公章;有无固定的特殊的公认标志,如车船票、飞机票等。自制原始凭证不一定加盖公章,但一定要有完整的手续,符合财务报销要求。

  (2)对外开出的原始凭证,须加盖本单位公章,对开出的一式几联的原始凭证,必须用双面复写纸复写,并连续编号,要求加盖财务章或人名章的原始凭证要盖齐,如汇款单位汇款凭证等。

  (3)购买实物的原始凭证,需持有实物验收单;支付款项的原始证明,需有收款单位的正式收款证明,不能用白条入账。

  (4)职工因公出差,需填写正式借款单,作为记账依据,且在出差回来报账时,不再退还给借款人,由借款人重新填制差旅费报鞘单,用以销账,若出现多借款项退回,由收款出纳员另开收据作为入账证明。

  (5)对重要的空白原始凭证,应指定专门人员保管,领用时,办理领用手续,注明用途、领用单位、领取人、领取凭证的起止日期,用完后,要用存根销号。

  (6)对于发生频率高、性质、 内容 相同,只是金额不同的原始凭证,可以编制原始凭证汇总表,如报销的出租车票、报销的药费、向个人开出的销货发票等。原始凭证汇总表应具备以下内容:汇总原始凭证编号、填制日期、 经济 业务内容、数量、单价、税金、制证人、审核人、收款人、所附原始凭证张数等。汇总表如同流水账账单,按经济业务发生的先后顺序登记,最后进行加计,这些原始凭证如果不多,可以附在汇总表后面,如果数量太多,应单独编号装订,妥善保管。

  (二)原始凭证复核

  在企业里,出纳人员根据原始凭证执行报销手续,登记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时,应对执行手续的原始凭证进行复核,这就要求出纳人员在复核时执行制度、坚持原则,对内容不真实,不完整、手续不齐全、书写不清楚、 计算 有差错的原始凭证按处理原始凭证的要求和程序进行处理。若 会计 人员既不制止、纠正,也不向单位领导提出书面意见的,要承担法律责任;对严重违法、损害国家和 社会 公众利益的收支应向主管单位或财政、税务、审计机关报告,接到报告的机关应及时处理。出纳人员在复核原始凭证时,需注意以下几个 问题 :

  (1)真实性复核。原始凭证上注明的业务内容是经济业务的本来面目,不得掩盖、歪曲和篡改原始情况,这就要求经济双方当事人和单位、时间、地点、内容、数量、金额都是真实的,除业务人员在原始凭证上签章之外,还要由了解该项业务的主管人员签章,由会计主管审核,才能作为据以入账的原始凭证。

  (2)完整性复核。根据原始凭证所必须具备的要素,检查原始凭证是否已填写完整,对于有些业务,需要有旁证才可作为报账依据,对于需要旁证的原始凭证,若原始凭证不齐,则视为手续不齐全,如购货发票要附有购货名称、规格、数量明细、销货单位的出库证明单或本单位入库单,不需入库的物品,发票上应有使用证明人的签名。

  (3)合法性复核。是指符合会计制度和企业财务管理要求的原始凭证。复核时要注意:①假发票、假支票,往往表现在时间不吻合,如某人出差,回来报销发票,与之出差时间不吻合,说明是假发票;另外其他假发票也很多,如开具方非销货方或发票本身就是假发票等。出纳人员应具备一些辨别假发票的基本能力,才能不会出现问题。②还要注意那些虽然原始发票是真的,但按企业财务制度规定不属于报销范围。如私人购置自用物品、个人消费物品等。如果企业报销制度中允许报销私人消费品,但在会计处理时要注意这种情况视同于向个人支付劳务报酬,要代扣和代缴个人所得税,所以出纳人员一定要了解制度,掌握报销范围。③另外还要注意有些费用虽能报销,但制度对报销的比例或金额有规定限制的,如大部分单位规定,对职工子女医药费报销应由父母双方单位分别负担,此时就要按比例执行报销手续。另外在许多单位规定了不同的差旅费报销标准,如乘坐何种 交通 工具,每日补助标准等,职工报销差旅费时就要按标准执行。

  (三)对遗失原始凭证的处理

  如果当事人或原始凭证保管人员由于不慎,将原始凭证遗失,应当取得原开具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来凭证的号码、金额和内容等,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批准后,才能代替遗失的原始凭证。如果确实无法取得证明的,如火车、轮船、飞机票等凭证,则应由当事人写出详细情况,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批准后,代作原始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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