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公务员职业道德论文(2)
浅谈公务员职业道德论文篇二
《浅谈公务员职业道德》
【摘要】道德与法律是法理学两个具有密切联系的概念,其各自作用的互补能够很好地保证社会的良好秩序。基于我国目前公务员职务领域存在的诸多不良风气,我们要结合法律与道德的联系作用,来构建公务员的职业道德体系。
【关键词】道德;法律;职业道德
中图分类号:D6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0278(2012)05-059-01
一、道德与法律
在当今的“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热情中,我们是不是已经不再需要道德的规范约束了呢?当然不是!道德与法律是社会规范最主要的两种存在形式,他们之间犹如车之两轮、鸟之两翼紧密而不可分离——“法律指示外部行为,道德指示内部行为”。①
(一)法律是传播道德的有效手段
道德可分为两类:第一类是社会有序化要求的道德;第二类包括那些有助于提高生活质量、增进人与人之间紧密关系的原则。②其中,第一类道德通常上升为法律,通过制裁或奖励的方法得以推行。而第二类道德是较高要求的道德,一般不宜转化为法律,否则就会混淆法律与道德,结果是“法将不法,德将不德”。法律的实施,本身就是一个惩恶扬善的过程,不但有助于人们法律意识的形成,还有助于人们道德的培养。
(二)道德是法律的评价标准和推动力量,是法律的有益补充
第一,法律应包含最低限度的道德。没有道德基础的法律,是一种“恶法”,是无法获得人们的尊重和自觉遵守的。第二,道德对法的实施有保障作用。“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第三,道德对法有补充作用。有些不宜由法律调整的,或本应由法律调整但因立法的滞后而尚“无法可依”的,道德调整就起了补充作用。
(三)道德和法律在某些情况下会相互转化
综上可见,法律与道德是相互联系又相互区别的,其既不能相互替代、混为一谈,也不可偏废、只用一端。所以,单一的“法治”模式或单一的“德治”模式都会有一定的缺陷,“德法并治”才是我们创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治国模式。
二、公务员职业道德的现实问题
近期,新闻播报一批贪腐官员受到惩处:7月22日,河北省沧州市中级法院对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原党组书记、副总经理张春江受贿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张春江犯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如此众多的“封疆大吏”染指腐败,在此情形下,依靠法律来查处和惩治这些“贪官污吏”固然必要和迫切,但同时也暴露了我国进入改革开放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新阶段以后,公务员职业道德还存在许多问题,甚至在一定程度上出现了道德失范的现象:
1. 缺乏公仆意识
所谓“公仆意识”,核心就是:政府工作人员除了当好人民的公仆以外,没有任何权力。公仆的权力本身是人民赋予的,而人民赋予权力的目的就是为了让你当好公仆,除此之外,官员不应该被授予任何权力。
2. 责任意识淡薄
公务员的责任包括政治责任、法律责任、行政责任和道德责任③。第一,执政为民是不可推卸的政治责任。政治责任的最终目的是要实现公共利益。第二,法律责任,是指公务员必须在法律范围内行使职权,如果违反法律规定的义务,违法行使职权,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第三,行政责任,是各级国家公务员自身特定的一种责任,公务员是政府行政行为的主体是管理国家和社会的实践者。
3. 浮夸和弄虚作假之风泛滥
当前公务员的浮夸和弄虚作假之风有愈演愈烈之势:第一是玩数字游戏,虚报产值与速度;第二是欺上瞒下,搞形式主义,搞些“荒山刷绿漆”之类的;第三是对成绩无限夸大,甚至无中生有,对失误则尽力隐瞒;第四是好说空话、假话、大话,哗众取宠,沽名钓誉,捞取政治资本。
4. 屡禁不止
一些公务员滋生拜金主义思想,信奉“有钱就有一切,无钱寸步难行”,理想信念淡薄,只讲索取,不讲奉献,甚至见利忘义,见钱眼开,为了钱,不顾国格人格,甚至不惜出卖自己的灵魂。一些公务员丢掉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把人民赋予的权力当作自己谋取私利的资本,大搞权钱交易。
三、公务员职业道德建设
我国公务员职业道德的核心应是“公心”,就是用好手中的权利是为了人民。主要有一下内容:
1. 以民为本,服务人民。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由社会主义政治制度决定的,也是公务员这一职业的特殊地位决定的,它是公务员职业道德的出发点,也是公务员职业道德的最终归宿。
2. 廉洁奉公,不谋私利。由于公务员有依法行使国家行政权力、执行公务的职业特点,这决定了不论是政务类公务员还是业务类公务员,他们的手中都依法享有许多行政权力和特权。这就要求公务员要有公平思想,不偏私、不贪污、不受贿的道德品质。
3. 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坚持原则”就是要坚持党和国家的有关规定,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公道正派,不循私情,打破“官官相护”的旧官吏恶习,同一切危害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作斗争;“实事求是”就是要一切从实际出发,说老实话,做老实人、办老实事。
4. 忠诚积极,以身作则。忠诚是对党、对人民、对社会主义事业的忠诚。对党的忠诚,就要真心实意地拥护和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言行一致,表里如一,不搞两面派,阳奉阴违;对人民忠诚,就要实实在在地为人民谋利益,体察民情,倾听群众的意见和呼声。
注释:
①付子堂.法理学高阶[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8:345.
②[美]E·博登海默.邓正来译.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392.
③王美文.当代中国政府公务员责任体系及其实现机制研究[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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