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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职业道德探讨的相关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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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职业道德是由一定机构制定的,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必须遵守的具有现实约束力的思想信条和行为准则。下面是学习啦小编给大家推荐的律师职业道德探讨的相关论文,希望大家喜欢!

  律师职业道德探讨的相关论文篇一

  《律师职业道德缺失的原因及建设措施分析》

  摘要:针对当前我国律师职业道德中存在人格缺失,缺乏职业良心等问题,进行原因分析,提出律师职业道德缺失存在综合性的因素,对此应当通过改善律师执业环境,加强律师学习教育、完善律师法律法规、严格律师监督查处,创新律师管理体制等措施来加强律师职业道德建设。

  关键词:律师;职业道德;缺失;职业道德建设

  中图分类号:F233文献标识码:A

  律师职业道德是指律师在刑事辩护、民事代理、法律解答等活动过程中所应遵循的道德规范。它既是律师政治素质、理论信念、思想品质、纪律作风、情操气质和举止风度的综合体现,也是纯洁律师队伍、维护律师职业信誉,促进律师为社会提供优质律师服务的重要保证。律师职业道德具有规范性、自律性、强制性等特点,律师职业是为适应社会化大生产分工细化的要求而出现的,因此作为此项要求的奠基石的职业道德也应当是重要的问题。在现实生活中,还存在个别律师职业道德缺失、执业现状不能尽如人意,甚至出现某些根本性的矛盾和冲突,这在目前我国强调法治与法制相统一的状况下,显得极其不和谐。

  1律师职业道德缺失原因

  1.1职业道德的信仰缺乏与职务便利的二重性

  这是当今律师职业道德现状恶性循环的深层原因,职业道德的信仰缺乏并非今日中国特有的现象,纵观古今中外,任何国家都不可能根除这一顽疾,只不过表现形式和严重程度有所不同而已,可以这么说,以上二者是相生相伴的一种现象,基于人的天性,难以避免“一切有机可乘的人都容易利用机会”。所以律师利用职务便利进行的一系列暗箱操纵就不足以为奇了。

  1.2律师职业道德失范的主观原因

  社会成员缺乏对法的理性审视,缺乏对守法的自觉认识,常常消极被动地对待法律法规,使得以言代法、以权代法有了生存的土壤,严重地影响了社会法律环境和社会法制的实现。正是观念上对法的轻视,才导致种种失范行为的发生,如迎合当事人不正当要求,利用社会关系干扰司法活动等。

  1.3律师职业道德失范的客观原因

  律师的法制不健全的情况下,在不正常的法律环境中,很难避免当事人产生非分要求,司法人员徇私枉法,于是律师于主动与被动中产生失范行为。

  1.4律师自身的职业素质不高

  即法律职业化和专业化有待于加强,律师行业存在精力不足、知识不足、能力不足,也存在政治素质下降的问题,缺乏职业道德修养意识,道德意志也比较薄弱。

  1.5管理监督不严

  管理和监督不严是导致律师职业道德缺失的重要原因。但造成管理监督不严又有四个方面的原因:其一是管理部门对律师行业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缺乏研究,不少问题不能及时拿出解决办法。二是律师职业道德建设的法律法规不够系统配套。三是一些地方管理部门和被管理对象之间存在不正当经济利益关系,对律师违纪违法行为查处不力,甚至采取听之任之、袒护包庇的态度。其四是律师事务所对律师的自律性管理不到位。

  1.6学习教育不够

  部分律师急功近利,片面追求经济利益,忽视了接受教育培训和自我学习。由于教育培训不够,律师的自律机制并未真正形成,造成律师职业道德弱化。

  2加强律师职业道德建设的具体措施

  针对目前我国律师职业道德现状,结合律师职业道德规范的要求,吸收和借鉴律师制度发展较为成熟国家的先进经验,为进一步加强我国律师职业道德建设,树立律师行业正面形象,可以从四个方面开展有针对性的工作。

  2.1加强律师职业道德教育

  道德的存在和发展,从主体的条件看,主要有赖于主体内在的自律精神,道德修养是律师培养良好的道德品质,形成道德自律的最基本途径。当前,律师应依据“自重、自省、自警、自励”的标准加强自身的道德修养。培养良好道德品质,增强抵御司法腐败的免疫力,树立热爱本职,献身本职的职业理想。这就要求律师了解律师职业道德的内容和意义,具备明辨善恶的能力,并培养自身的职业道德情感,养成高尚的职业道德情操,树立坚定的职业道德信念,铸造坚定的职业道德意志,培养良好的职业行为习惯。

  2.2提高律师职业道德修养

  律师要根据律师职业道德原则和规范,在自己的职业活动中进行改造自己、教育自己、锻炼自己的职业道德品质,提高自己的职业道德境界。首先律师对社会所负特殊责任有:(1)律师在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和保障公民的基本人权方面都肩负着重要的社会职责。(2)律师的这些重要职责往往是相互冲突的。其次,律师拥有比一般职业人员强大得多的影响社会的现实力量或潜在力量。

  2.3律师职业道德规范化、系统化

  把律师职业道德建设放在特殊的战略地位,并将其与有关法规建设密切结合起来,律师职业道德的规范化、系统化,是我国发展律师职业道德的重要课题。在实际生活中,律师职业活动中,律师职业活动必须贯穿于职业道德中,但是实际职业道德至今多半还处于不自觉的状态,或是零散而不成条理的,或是同其它行为准则掺混在一起,因此发掘、总结、概略和提炼律师职业活动中的职业道德规范,使它得以正式和准确的表述,形成某种带条理性的体系,并在此基础上进行必要的合理论证,从而建立起正规体系,使之规范化和系统化,使从业律师能很好地参考和应用。

  2.4对律师队伍进行集中教育

  主要从道德控制、司法控制、社会控制三个方面进行。使律师在不断充实专业知识的同时,加上伦理道德的教育和法规化的规范管理和控制,使律师队伍的职业道德水平更上一层楼。

  作为法律职业群体中的律师,必须掌握专门的法律知识和技能,律师职业道德作为其重要内容发挥应有的作用,律师在从事职业活动中应遵循职业道德这一判断是非、善恶的准则。所以可以这么说,律师职业道德不仅使律师职业具有足够的职业道德内涵。而且还因为这种职业道德所贯穿的服务于社会的精神,而使它同时具有充分的社会道德内涵。正是这种充足的道德内涵,才有效地支撑和巩固了律师职业的社会地位。虽然,律师职业道德建设任务艰巨,但十分有必要开展下去。因为,它最终影响司法公正,只有改善执业环境,加强学习教育,完善法律法规;严格监督查处;管理体制创新,才能促进律师职业道德建设,才能最终保障、促进司法公正。

  参考文献

  [1]韩立收.你戴着荆棘的王冠而来――律师职业解读[M].北京:中国法律出版社,2007.

  [2]史君锋.对我国律师职业道德建设的思考[J].郑州轻工业学院学报,2003(4).

  [3]周斌航.论加强律师职业道德建设的重要性[J].人民论坛,2009(9).

  [4]唐忠明,谭礼塘,朱力强.我国律师职业道德建设问题研究[J].湖南省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06(3).

  [5]张羿日.律师职业道德的问题与对策探析[J].法制与社会,2010(30).

  律师职业道德探讨的相关论文篇二

  《律师职业道德的问题与对策探析》

  摘要:律师职业道德水平没有随着律师队伍壮大和专业水平的提高而提升;律师职业道德问题集中表现在唯利是图、损害当事人利益和恶性竞争等方面;其原因在于律师与各方面交往时没有按法律法规和道德规范约束自己;提升律师职业道德水平的对策在于教育律师正确认识律师性质和使命,摒弃唯利是图错误思想和强化监管。

  关键词:律师;职业道德;虚假承诺

  中图分类号:D926.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0-167-04

  近几年,我国的律师队伍不断壮大,其专业水平也越来越高,总体面貌越来越清新。但是,律师整体的职业道德水平没有随之相应提高,社会对其满意度也没有明显好转,在某些地方,律师的职业道德有每况愈下之势。那么,当下律师的职业道德,存在着什么问题呢,其原因及其对策又有哪些呢?

  一、律师职业道德的问题

  我们知道,所谓职业道德,就是从事一定职业的人在职业生活中应遵循的具有职业特征的道德要求和行为准则。当前,律师职业道德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丧失原则,唯利是图

  1.唯利是图,糊弄当事人。有的律师以最有吸引力的虚假承诺――“包打赢”作幌子争取案源。为了多收费,把简单的案子说复杂,把不可能胜诉的案子说成胜券在握;把即使胜诉赔偿数额也有限的案件,说成很可能获得巨额赔偿;更有甚者,为了掩盖多收费的目的,暗地里把一个通常为一次性收费案子分为若干阶段收费,把不法奸商宰人的把戏用得“炉火纯青”。

  2.“双面人格”式的职业态度。有的律师对委托人的态度,在办理委托手续前后截然相反、判若两人。为了揽到案子,有的律师在接案收费前,百般讨好委托人。态度诚恳,有求必应,热情有加,想委托人所想,忧委托人所忧,让委托人感到相见恨晚,如遇救星。然而,一旦案子到手,便设法搪塞推诿,对人冷若冰霜,爱理不理,敷衍了事,甚至个别律师在接案收费后就踪影难觅,犹如街边不良小贩,钱到手,就反目不认人。

  3.不顾条件,见案就接。有的律师不管当事人委托的法律事务与自己的专业是否对路,也不管自己是否具备相应的条件和能力,只要案值较大,一旦抓住绝不放手。如有的律师斗大的英文不认几个,居然敢接相关法律文书满纸英文的案子,自己无法读懂有关材料,却要求当事人付费请翻译。

  (二)恶性竞争,扰乱秩序

  1.利用非法回扣形式招揽案源。有的律师特别是新入行的律师,常常以支付“佣金”、“介绍费”等名义招揽案源。在一些地方,律师向中介人的“佣金”,比例一般为律师费的20%,也有的高达40-50%。因此催生了一班以此为生的“中介人”,严重搅乱的律师行业的秩序。

  2.违规降低或提高收费。为了揽到案源,面对“大案”“要案”,有的律师采取竞相降价的方法来达到排挤其他竞争对手的目的。在一些地方,委托人找律师尤如到农贸市场购物,“货比三家”,择廉而定。相反,有的律师对于不懂收费“规矩”和不明“真相”的当事人,则设法抬高收费,能蒙多少就蒙多少。

  3.以非法手段垄断业务。常见的做法是,律师与一些经常发生法律纠纷的行业、单位签订法律顾问协议,排除其他律师的介入。此外,利用各种关系,依靠关系人的权力使某一地区、某一部门、某一行业的法律事务由其垄断。如广东某地的某位李姓律师与当地的教育局负责人关系密切,该负责人在任期间,该地区所有的与学校相关的法律事务全由该李姓律师垄断。

  4.抬高自己诋毁别人。有的律师,在课堂、讲座、沙龙等场合片面地夸大自己的“业绩”,捏造或夸大其他律师的失误或缺点,损害他人社会信誉,藉此抬高自己的名声,借机招揽业务。特别在接受代理二审或申诉再审的案件时,相当多的律师都有意无意贬低、诋毁前审律师的能力。如西安某女性教授(兼职律师)经常在课堂上、在讲座中,蔑称其他律师为“地摊律师”,言外之意,只有她才是正宗的能力超群的业界“精英”。不仅如此,还有的律师利用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用极具煽动性的言语贬人扬己,标榜自己能他人所不能。如广东某律师对某些由于历史的原因形成的非法集资案,在电台回答听众问题时,信誓旦旦:信守合同,欠钱还债,天经地义,若本律师出马,赢这类官司如囊中探物。众债权人听后,欢欣鼓舞,奔走相告,信心倍增。2006年7月某日,一听众准备委托他为代理人,要求代理讨回10多年前的近亿元的集资款,条件就是如果收回全部集资款及利息,代理律师可得全部集资款加利息的总额的50%;如果无法实际收回款项,则由律师自己支付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费用。在电台中把自己吹得很神乎的家伙,竟然对如此优厚的待遇“无动于衷”。

  (三)专业水平低,职业素质差

  有些律师专业水平低,特别是没有经过法律院校专业训练的律师,连基本的法律术语、基本的法律制度都不甚了了,对很多法律法规,连名称都不知道,对其内容更是一无所知;对于执业的程序、步骤也是模模糊糊,更谈不上执业技巧了;对相关的法律条文的理解,不是望文生义就是主观臆测。这些人考取律师资格后,也没有认真学习补救,所撰写的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答辩词等言不达意、错漏百出、前后矛盾、不堪忍睹。

  这些不学无术的律师,他们缺乏职业规划、缺乏工作计划,职业技能也很差。在庭审中缺乏缜密论证,在辩护、辩论中缺乏谋划和勇气;该说的话没说,不该说的话乱说。这样的职业素质,怎么指望他们能为社会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呢!

  (四)违规越矩,知法犯法

  1.行贿。有的律师为了加大官司的“胜率”,贿赂法官等司法人员及其领导;贿赂各级地方党政要员;贿赂证人;贿赂对方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等等。为了揽到案源,贿赂当事人单位的法定代理人或决策者。

  2.教唆作假。有的律师示意或唆使当事人伪造、篡改合同、借据,向法院作虚假陈述;收买或唆使证人作假证;唆使当事人隐匿或转移财产等等。

  3.鼓动缠诉。对简单明了的一审正确的判决结果,有的律师在当事人面前,故意曲解歪读判决书,挑起当事人对判决结果的不满,进而继续代理上诉;对于终审判决,毫无根据指责法官违规偏袒对方当事人,企图怂恿当事人申诉再审;更有甚者,鼓动当事人上访或越级上访。

  二、律师职业道德问题的原因探析

  我们知道,律师的行为是否合乎职业道德要求,在其整个执业工作以及各个工作环节上会充分表现出来。若要准确分析和把握律师行为失范何以产生,从其工作中面对的交往对象分析,则更能清楚看到其中真正的具体的原因。律师在执业活动中要面对的对象主要包括:委托人,法官、检察官、公安人员、证人,对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同行竞争者,律师事务所、律师协会等等。面对上述不同的对象,律师如果罔顾法律和道德,律己不严,稍有放纵,就有可能做出违法失�的行为。

  (一)面对委托人或当事人

  一般地,律师职业的收入主要源于委托人,因此,律师理所当然尽其所能为他们服务,为他们争取最大的利益或把损害降到最低。在委托人眼里,评判一位律师执业水平的高低、职业道德的好坏的标准,就是看他能否帮他们赢官司,能赢官司的,就是高水平的好律师。至于律师采取什么手段赢得官司,则不是他们考虑的。以“输赢”论英雄,这几乎是当下评价律师水平高低的普遍的社会标准,律师如果不能使委托人赢得官司,他就无法取得委托人和社会的认可,也无法在业界中立足。因此,有的律师为了赢得官司,不惜采取一切办法,包括违规违纪的、有悖于职业道德的办法。

  再进一步看,当律师及其委托人一起共同面对法官和对方当事人时,律师和他的委托人是共同的利益方,律师会千方百计要赢得官司,争取在社会上赢得“好律师”声誉。然而,相比较而言,官司的输赢,主要不掌握在律师手上,似乎更取决于法官。这就是为什么律师会以人所不齿的行贿方式,尽力讨好法官、检察官、公安人员、证人等等。另一方面,当律师独自面对他的委托人时,他们就是利益对立的双方,也就是说,当委托人解决争讼的总费用一定时,律师要的金钱多了,委托人所得就少了。而在处理复杂繁琐的法律问题时,律师和委托人的地位和应对能力是不对等的,委托人就像病人面对医生一样,完全依赖和听从于律师。因而也不难理解,为什么有的律师会对委托人肆意糊弄和蒙骗,变着法子多收费。

  (二)面对竞争者

  律师的竞争者主要包括专职执业律师、兼职律师和没有律师执业证书的但在法律事务所的工作人员,以及其他社会人员。律师的同行竞争者,与商海中的商业竞争者一样,鱼龙混杂、好坏并存。在僧多粥少的地方,为了在竞争中取胜,很多人都会在影响胜败的的每个因素想尽一切方法,包括一些不道德的方法取得优势,因而不当竞争处处可见。我们知道,律师能否在业界中生存,在竞争中获胜,主要取决于:

  1.案源以及竞争者的多寡。一个地方,在一定的单位时间内,案源数量和律师数量都是一定的。如果案源丰富,竞争者少,或竞争者多案源也多,律师生存无虞,竞争压力就相对小;相反,如果案源少,竞争者众,那么竞争压力自然很大。在案源少,竞争者众的情况下,律师除对到手的案子争取多收费外,就是要使出浑身解数争取案源。这样,一幕幕争夺案源的违法背德的丑剧登台露相了。

  2.律师执业水平和能力的高低。在案源少,竞争者众的情况下,一个律师能否揽到案子,归根结底取决于他的执业能力的高低。而律师的实际能力的高低,社会并没有很明显的公认的权威标志,很多人都是依据该律师的职称、履历、学历学位等判断,坊间更多是以“输赢”作为简单明了的依据口耳相传。因此有的律师为了标榜自己能力“超群”,会用各种办法抬高自己,到处宣称自己与司法机关的相关人员有“特殊”关系,想方设法夸大自己的“威水史”,甚至以美国“西太平洋大学”博士学位示人。

  3.收费的高低。我们都知道,物美价廉是商业竞争取胜的法宝。在物的品质已定时,价廉是竞争取胜的重要手段。律师行业的竞争也一样,律师在他的服务品质的一定的条件下,低廉的收费无疑是招揽案源的重要手段。特别对争讼标的案值大的案子,如前所述,不少律师常常以远低于政府和行业指导的参考价排挤其他竞争者。然而一旦案子到手后,又变着法子蒙骗委托人,把“失去”利益捞回来。

  (三)面对司法机关工作人员

  这里主要是指律师面对法官、检察官,还包括公安人员、事实证据的鉴定人员等。在这些人中,最主要的是法官。上面我们提到:官司的输赢,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法官,为什么呢?我们知道,法官应该是争讼双方的中立的裁判者,审判案件应该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但是,由于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很多情况下只是做出原则性、抽象性的规定,操作性不强,弹性很大,因而赋予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的空间很大。另外,对证据的采信、事实的认定以及法律法规的理解和适用等等都依赖于法官。因此,这就不难理解,为什么很多律师都要千方百计讨好法官,行贿法官,甚至与法官结成某种程度的“利益同盟”。

  (四)面对所在的律师所

  一般来讲,律师和律师所的关系,就是劳动关系。律师为所在的律师所劳动,从律师所那里获得报酬(合伙律师同时也是是投资者),律师所也理所当然像企业对员工一样负责起对律师的教育、管理和监督。但是,当下律师职业道德问题不少,是律师所疏于教育和监管吗?事实上,律师所和律师的关系并不同于一般企业与员工劳动关系,远比一般企业的劳动关系复杂。一般企业的员工,其工作任务、工作要求、工作时间、地点以及工作流程都是基本固定的,岗位清楚,职责分明。企业管理人员全方位进行指导、管理和监督。而律师则不同,大部分律师都是自己找案源,自己与委托人商谈委托签约事项,自己拟好工作计划,自己与相关人员周旋打交道;没有固定的工作时间和场所,没有相对固定的工作流程,从接案到结案整个过程,都由律师自己“一条龙”搞定。在这个意义上说,律师的劳动是高度自由的。

  然而,正是律师这种高度的“自由”,让律师所及其管理人员很难像其他企业管理其员工一样,对律师进行全程的有效监管。律师所试图通过每周、月的常规的开会、学习等方式对律师进行有效的教育和管理,其效果显然难如人意。律协的继续教育和执照年审对律师的教育和监管也难有好效果。这种近乎无人监管高度的“自由”,助长了那些无德之徒更加恣意妄为,也增强了他们对规避因其错误或不当行为而遭受惩处的侥幸心理。当然,这种“自由”也让律师很痛苦:首先,得承受无案可办的“断米”之苦;其次,风险代理的律师遇到败诉时就有“亏本”之虞;再次,在心理上律师独自承担来自委托人、法官和对方当事人等方面的冷眼、猜疑、不解,乃至人身攻击。因此,这也不难理解,有的律师为了拓宽案源、转移风险、减轻痛苦而做出与律师职业道德要求背道而驰的行为。

  三、提升律师职业道德水平的对策

  如上分析,律师在执业过程中,涉及多方面的关系,每一个方面,都对其职业道德有重大影响。因此要整治违法乱纪行为,提高律师职业道德,将是一项涉及多方面的长期的系统的建设工程。要把这项系统工程建设好,最根本的在于教育律师要端正对自身职业性质和使命的认识,摒弃金钱至上观念;最迫切的在于完善监管制度,切实落实各项相关措施。

  (一)正确认识律师职业的性质和使命

  有的律师之所以做出种种违背职业道德的行为,其原因盘根错节,交织叠加,但最根本的在于他们没有正确认识律师的性质、地位和职责。《律师法》第二条规定,“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由此可见,律师是社会的法律工作人员,依靠市场赖以生存,律师通过自己的专业服务赚取金钱无可非议,挣钱当然是律师职业的重要目标。但是,《律师法》同时还规定,“律师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因而律师不应仅仅以金钱为目的,他还有更重的使命:即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律师在执业中,要依法办事,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不是非法权益,同时还要要重视化解社会矛盾,将案件处理的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有机地统一起来,力争做到维护国家社会公共利益与维护个人利益相统一,从而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如果律师铭记自己肩负这样崇高使命,在职业生涯中,就不会迷失方向,更不会因金钱而做出有悖职业道德的行为。

  (二)摒弃唯利是图的思想,忠于法律,守望正义

  不可否认,在我们律师队伍中,满脑子“铜臭味”,拿人钱财替人消灾、乘人之危、唯利是图的人不少。这种见利忘义的思想是和中华民族传统文化格格不入,也与法治的要求背道而驰。因此,律师在法律服务中应努力摈弃“一切向钱看”的错误思想,摆正义利关系,做到“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加强修养,淡泊名利,真正做到服务民生,服务社会,守望正义、维护司法公正。

  强调忠于法律,维护公平和正义,可以拓宽律师职业空间,也颇具现实意义。近几年,随着依法治国的战略不断推进和全社会法制意识不断提高,律师在维护人权、实现社会正义方面的重要性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认同。但是,在许多人的传统思维中,对律师仍抱有偏见,视律师为“拿人钱财替人消灾”的讼棍。而要消除这种偏见,不但要依赖于全社会的法律素质的提高,更要依赖于律师对自身的科学的定位和长期的良好服务。如果律师能摆正义利关系,以维护公平与正义为己任,就会在社会树立起良好的职业形象,为律师广泛、全面地参与国家的经济、社会和政治生活创造条件。这样,既有利于拓宽律师的工作空间,也有利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抵制拜金主义的诱惑。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发挥重要作用。

  (三)加强学习与培训,提高专业水平

  专业水平低下、职业道德素质不高的律师,无法适应复杂多变市场经济的发展需求,也无法向社会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国家主管部门应会同律师协会和律师所积极采取各种措施,努力提高律师队伍的专业水平。

  第一,科学制定规划。有的不求上进的律师的法律知识随着时间的推移日渐减少,专业技能并不因年龄段增长而增长。这些人不但不主动学习,而且对于律协组织的继续教育,很少有认真对待,多半是走过场式的敷衍了事。对此,有关主管部门、律师协会和律师事务所应当制定有关提高律师队伍专业水平的中长期规划,设计好继续教育的有效措施和具体计划,并认真组织贯彻落实。

  第二,强化考核。当前,针对律师的继续教育和各种培训,律师之所以敢消极对待,敷衍了事,主要在于有关部门轻视对学习培训效果的考核与检查,在于考核与检查措施的(下转第171页)(上接第169页)缺失。如有的地方的继续教育的培训,只要有人到场签到就了事,至于中间是否认真学习,效果如何,没有具体考核办法,这样的学习培训效果可想而知。因此有关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律师继续教育学习的全过程进行管理和监控。可以拍下整个学习培训现场的视像;要求事后撰写学习心得体会;或要求培训导师向学员直接提问并与之对话等等。

  第三,业务水平与权利挂钩。建立一套科学检测律师水平的机制。综合律师专业水平的高低和职业道德素质的好坏等方面的因素,把律师分成若干等级,规定不同的等级,享受不同的权利。如按照等级的高低确定代理不同案值的案件,等级越低的律师,每年参加学习培训的时间也越长;最低等级的不能单独办案,只能做助理等等。

  (四)加强监督与管理,提高道德素养

  第一,给予委托人充分的知情(权利、义务、风险)权,防范律师蒙骗当事人,减少误解和纠纷。委托人遭律师糊弄、蒙骗,其重要原因是委托人缺少知情权。为此,应该规定律师必须与当事人充分沟通,告知相关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各种可能的风险。另外,主管部门也可以邀请资深的律师、法官,对律师与当事人常见的纠纷、律师蒙骗当事人的常用手法以及预防措施,分门别类编成指引、手册或制作成光盘,在办理委托代理手续时,免费发给委托人。或者告知委托人,由委托人决定是否购买。

  第二,建立有效的沟通、投诉和举报渠道。律师所及其主管部门应主动联系委托人、法官、检察官、证人等,咨询他们对律师的意见,接受对律师的投诉。如规定律师必须书面形式告知委托人相关的权利义务;规定必须把投诉渠道及电话告知委托人、对方当事人、证人等。另外,还应该规定律师把与案件有关的委托人、法官、证人等等的联系电话告知所在单位和主管部门,律师所及主管部门应有选择地有针对地主动与上述人员联系沟通,以此接受投诉和举报,从而有效防范律师的违法缺德行为。

  第三,建立结案后的信息反馈制度。设立反馈信息卡,信息卡的设计内容要科学地充分地反映出律师的专业水平和职业道德素养,以及相关人员的评价及满意度。信息卡由委托人、法官等相关人员填写,规定结案后,律师必须把信息卡交回或由相关人员寄回律师所和主管部门。信息卡必须有编号,不能滥发、随意涂改,并按规定保管和销毁。

  第四,加大奖惩力度。对于职业素质好道德水平高,社会满意度高的律师,要给予物质和精神的大力褒奖;同时,像认定著名商标一样把他们确认为“著名律师”或“模范律师”。相反,如果因为律师的专业水平或职业道德等方面的原因造成委托人损害的,必须对其问责,除律师要承担赔偿责任外,还要在业界内部通报,必要时,向社会公布。

  参考文献:

  [1]李红丽.论律师职业道德的特点.法制与社会.2008(21).

  [2]谢佑平.社会秩序与律师职业――律师角色的社会定位.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

  [3]胡锡庆.中国律师法学.上海:华东理工大学出版社.1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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