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税法会计研究论文
我国施行的会计准则、会计制度与税收法规之间在经济事项的确认、计量及操作方法的选择方面存在着广泛的差异,这种差异的存在已经导致部分企业暗中实施偷漏税行为,并将继续提高企业会计核算成本和征纳税双方遵从税法的成本。下面是学习啦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税法会计研究论文,供大家参考。
税法会计研究论文范文一:论会计与税法差异
摘 要:在当今市场经济的环境下,会计制度和税收法规向着各自的发展目标和方向不断的调整改革,二者的差异日益扩大,通过从存货准则和固定资产准则的角度进行分析,对会计与税法两者之间的差异进行了清晰阐释,以寻求合理的减少差异的办法,促进会计与税法的统一。
关键词:会计;税法;差异
1 会计制度与税法的基本框架
1.1 我国现行会计制度的体系
会计制度是指与会计工作和会计核算有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企业会计核算的主要依据是《企业会计制度》和《企业会计准则》。具体会计准则是针对各类特殊业务进行单项专门规范的,会计准则的制定既要考虑中国国情又要比照国际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是一套内容比较完整的会计核算办法,各企业日常会计事项的会计处理要求和方法都涵盖其中。关于资产、负债、收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财务报表列报等的核算方法的具体内容是参照基本会计准则和具体会计准则执行。
1.2 我国现行的税法体系
我国现行的税法体系是在原有的税制基础上,经过1994年工商税制改革后逐渐完善起来的。现有20个税种,按其性质和作用大致分为六类:
(1)流转税类。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主要在生产、流通或者服务业中发挥调节作用。
(2)资源税类。包括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主要是因为开发和利用自然资源差异而形成的级差收入发挥调节作用。
(3)所得税类。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主要是在国民收入形成后,对生产经营者的利润和个人的纯收入发挥调节作用。
(4)特定目的税。包括城市维护建设税、土地增值税、车辆购置税、耕地占用税、烟叶税。主要目的是为了达到特定目的,对特定对象和特定行为发挥调节作用。
(5)财产和行为税类。包括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税、船舶吨位税、印花税、屠宰税、契税。主要是对某些财产和行为发挥调节作用。
(6)关税。主要对进出我国国境的货物、物品征收。
上述税种中的关税和船舶吨位税由海关负责征收管理,其他税种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除《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是国家法律的形式发布实施外,其他税种都是经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权立法,由国务院以暂行条例的形式发布实施的。这20个税收法律、法规组成了我国的税收实体法体系。
除税收实体法外,我国对税收征收管理适用的法律制度,是按照税收管理机关的不同而分别规定的:一是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的税种的征收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二是由海关机关负责征收的税种的征收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位税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税收实体法、税收征管程序法、税收诉讼的法律制度构成了我国现行的税法体系。
2 会计与税法产生差异的原因
2.1 会计与税收服务的对象和目的不同
会计是为企业的股东、债权人、管理者、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出决策而服务的,是要客观公正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以及现金流量和财务状况变动的信息。
税法是站在国家的角度,保证国家财政收入,对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发展起到调节作用,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由于会计和税法服务的对象和目的不同,决定了对同一经济行为或事项有时会有不同的处理方法。
2.2 会计核算的前提与税法比较
会计核算的前提包括:会计主体、持续经营、会计分期、货币计量。
(1)会计主体。
会计主体是明确会计服务的对象,也就是明确会计核算的范围。会计主体可以是一个法律主体,也可以只是一个经济主体,不具有法人资格。
纳税主体,既纳税义务人,是指税收法律关系中负有纳税义务的一方当事人。纳税主体可以分为法人和自然人,还包括纳税担保人。纳税主体可以是会计主体,也可以是个人。
(2)持续经营。
会计核算是以企业持续经营为前提的,确定核算方法和原则。当企业不能持续经营时就应该改变核算原则和方法,并且在企业财务会计报告中做出披露。
税法核算也是以企业持续经营这一假设为前提,但当企业不能持续经营改变核算方法和原则时,税法的规定是不变的。
(3)会计分期。
会计分期是将企业持续经营活动划分为一个个连续的、时间长短相同的期间。目的是计算盈亏,编制报表,反映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由于会计制度和税法的目标不同,对收入、费用、资产、负债等的确认时间不同,导致税前会计利润和应纳税所得额之间产生时间性差异。
(4)货币计量。
会计上的货币计量通常应选用人民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但是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外币为主的也可以选定一种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但是,编制报表应当折算为人民币。
(5)初始计量。
会计计量主要包括历史成本、重置成本、可变现净值、现值、公允价值等。税法一般是采用历史成本法,在资产发生增值、减值时,一般不确认所得和损失,这就产生了时间性差异。
会计制度和税法既有统一性又有独立性,为了协调税法和会计制度之间的差异,《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取消了几项税法和会计准则之间的差异,降低了征纳双发的成本。
3 常用的两个会计准则与税法在会计处理上的差异
3.1 存货准则与税法差异分析
3.1.1 存货的初始计量与计税基础的会计与税法差异
(1)外购存货初始计量。
外购存货的初始计量由采购成本构成。存货的采购成本包括购买价、相关税费、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以及其他可归属于存货采购成本的费用。
(2)外购存货计税基础的确定。
为了协调企业所得税法也新会计准则的差异,减少成本,《企业所得税法》采取了与新会计准则一致的规定。税法规定,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存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
根据税前扣除的真实性原则,允许税前扣除的项目必须真实发生,纳税人必须提供证明支出确属实际发生的有效凭据。根据税前扣除的配比性原则,企业采购时为及时取得合法凭据,但在汇算清缴期满前已取得合法凭据的,不作纳税调整,企业采购时未取得发票已作纳税调整,在以后年度取得发票的,应当调整原所属年度的所得额,多缴税款申请退还或者抵顶以后年度的应纳税款,不得直接调减取得发票当年的所得。由于企业所得税是在次年5月31日前汇算清缴的,因此在次年汇算期满前取得发票的,就无需作纳税调整了。
3.1.2 存货期末计量的会计处理与税法差异
(1)期末存货的计价。
资产负债表日,存货应当按照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存货成本高于其可变现净值的,应当计提存货跌价准备,计入当期损益。当以前减记的存货价值的影响因素消失时,减记的金额应当予以恢复,并且在原来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金额内转回,转回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
(2)存货减值的税务处理。
增值税。《增值暂行性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存货发生非正常损失,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销项税。
企业所得税。根据谨慎性原则,会计上对于企业存货发生减值时要求提取存货跌价准备,这是为了防止企业需增资产价值,使报表披露不真实。企业所得税前允许扣除的项目,原则上必须遵循据实扣除的原则,除国家税收规定的外,企业提取的各种跌价、减值准备,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只有该系那个资产实际发生损失时,其损失金额才能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企业提取减值准备的资产,如果在纳税申报时已经调增所得,因其价值恢复或转让处置有关资产而冲销的准备允许企业作相反的纳税调整。 《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规定,存货发生永久或实质性损害,应作为财产损失发生当年的扣除项目,不得提前或延后扣除。企业的存货已经发生永久或实质损害时,应扣除变价收入、可收回金额以及责任和保险赔偿后,再确认发生的财产损失。企业已按新会计准则全额提取减值准备的,应当调增所得,同时按税务机关审批的财产损失金额调减所得。
3.2 固定资产准则与税法差异分析
3.2.1 固定资产初始计量与计税基础的差异
企业外购固定资产的初始计量与计税基础基本一致。在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上有不同,会计上是在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暂估入账,税法是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
3.2.2 固定资产后续计量的会计处理与税法差异
(1)折旧方法引起会计和税法的差异。
会计上,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包括直线法、工作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
税法上规定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原则上采取直线法。
(2)折旧年限不同引起会计和税法的差异。
会计上要求企业对固定资产合理确定使用寿命。
税法上以列举的方法对规定了折旧的最低年限,即房屋、建筑物为20年;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电子设备为3年。
(3)固定资产减值引起会计处理和税法的差异。
会计上可以对资产计提减值准备。
依照税法相关规定,企业所得税前允许扣除的项目,必须遵循真实发生的据实扣除原则,除国家税收规定外,企业根据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提取的任何形式的准备金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因此形成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和计税基础的差异。
(4)固定资产评估引起会计处理和税法的差异。
按照会计准则规定,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而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或减值,应该相应的调整账户,根据资产评估增值或减值后的价值确认账面价值。
按照税法规定,企业已经按评估调整了有关资产的账面价值并据此计提折旧或者摊销的,对已经调整相关资产账户的评估增值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由于会计上资产按照评估后的价值入账,而资产计税基础并没有因为资产评估而发生变化,引起资产账面价值和计税基础产生差异。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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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会计研究论文范文二:会计与税法的结合与应用
摘要:我国于2007年1月1日开始实行新的会计准则,新会计准则体系的内容更加完整,包括的范围更加广泛,推进了我国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的接轨进程,促进了我国改革开放的顺利进行,并推动了资本市场的发展。由于会计与税法属于不同的领域,有不同的目的和服务对象,因此,会计与税法总存在一定的差异。新会计准则的颁布扩大了会计与我国税法之间的差异,而两者的协调影响着国家的税收的征管,对国家的财政收入有重要的影响。
关键词:会计;税法;结合应用
我国于2007年1月1日开始实行新的会计准则,推进了我国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的接轨进程,促进了我国改革开放的顺利进行,并推动了资本市场的发展。由于会计与税法属于不同的领域,有不同的目的和服务对象,因此,会计与税法总存在一定的差异,而新会计准则的实行扩大了这种差异。由于会计与税法的协调对我国的财政收入有重要的影响,同时发挥着会计与税法的作用,所以,应将两者结合起来应用于实践当中。我们首先应该分析这两者的差异体现在什么地方,造成这种差异的原因是什么,才能将会计与税法更好的结合起来,使它们在实践中发挥最大的作用。
一、会计与税法的主要差异分析
(一)会计与税收在原则上的差异
1.新会计准则与税法对于谨慎性原则有不同的认识
新会计准则认为财务会计信息质量在依据谨慎性原则的基础上可以得到显著的提高,不会低估损失或负债,也不会高估收益或资产;而税法对谨慎性原则的认识是避免偷税漏税行为的发生,减少税收收入流失现象的发生。企业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是会计人员凭经验所做的估计,并不一定真实的发生;而税法认为除非损失确实发生了,费用才可以被扣除。
2.新会计准则与税法对于权责发生制原则认识不同
新会计准则认为会计核算的基础是权责发生制,企业应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来计算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而税法只依据权责发生制计算生产经营所得,依据收付实现制来计算其他所得。权责发生制增加了会计估计的数量,税法会采取措施防范现象的发生。
3.会计与税法对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理解不同
会计认为会计核算仅以企业交易事项的法律形式为依据是不全面的,应以企业交易事项的经济实质为依据进行核算,承认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而如果税法承认巨额坏账准备,将会严重损坏所得税税基,因此税法一般不接受会计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4.会计与税法对可靠性原则的重视程度不同
会计在一些情况下会放弃历史成本原则,为确保会计信息是相关的,新会计体系扩大了公允价值的应用;税法始终坚持历史成本原则的运用,因为征税属于法律行为,对证据的可靠性要求加高,而历史成本恰好具备较强的可靠性。
(二)会计与税法在损益计量方面的差异
会计与税法在损益计量方面一直存在差异,新会计准则施行后,这两者之间的差异不仅继续存在,而且还得到进一步的扩大,并产生了一些新的差异。首先表现在对取得固定资产的计量方面,会计对固定资产进行入账时依据的是其取得时的成本,而税法对固定资产的确认并没有作理论性的规定。新会计准则施行后,会计在对固定资产的处理上允许企业考虑固定资产的有形损耗和无形损耗,赋予了企业更大的自主权;税法则限制了企业对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新会计准则实行后,会计与税法在损益计量方面产生了一些新的差异,如新会计准则规定对合同或协议销售商品后获得的价款的收取按照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金额,而税法仍利用销售商品的名义价格来确认销售收入并计算应该缴纳的税金。
二、会计与税法差异产生的原因分析
会计与税法差异产生的原因主要有两方面:一是会计与税法的基本前提不同,二是会计与税法有不同的目标。会计主体、持续经营、会计分期和货币计量是新准则会计核算的四个前提,在这四个基本前提同时具备的条件下,企业才能够进行会计核算。会计主体与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并不是同一个概念,并且对在企业经营过程中发生的资产、负债、收入和费用计量的范围和时间也和税法的规定不相同,这就造成了会计与税法在一些方面的差异。
会计准则和税法有不同的目的和出发点,虽然它们都是国家机关制定的。会计的目标是通过对企业的会计核算进行规范,对会计信息进行完整地提供,对企业的财务状况进行客观而真实地反映来使会计信息使用者了解企业经营成果以及财务状况。而税法具有无偿性和强制性,是为了规范纳税人的纳税行为与税务机关征税行为,在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分配社会财富,保证国家财政收入而制定的。新会计准则接近了国际会计准则,更具国际化;而税法充分考虑到我国的宏观经济,较会计更具中国特色;会计与税法的目标不同也是造成会计与税法差异的原因之一。
三、如何对会计与税法进行结合与应用
(一)会计与税法应主动互动,相互协调
会计与税法的差异是不可能完全避免的,会计应主动与税法协调,因为如果税收政策不变,不论会计准则发生什么变化,纳税人还是按照会计从税的原则纳税,因此,应对会计收益与应税收益差异的调整方法进行规范,减少会计方法的种类,对会计准则中和税法要求有严重差异的部分进行修改,尽量对税款计算方法进行简化。税法也应该与会计主动地协调,计算税款的基础数据来自于会计核算,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应该成为制定税法时应考虑到的地方,因为税法往往具有滞后性,根据经济环境发生的变化,税法应根据新会计准则中有效合理的地方进行适当的修改和完善,以弥补其滞后的规定。会计与税法主动互动、相互协调起来后,两者才会更好的结合起来并应用。
(二)企业应根据会计政策选择较为合理的税收筹划空间
新会计准则的多项变化会对企业税收筹划方案的财务运作模式产生影响,合理的税收筹划是一种理财行为,会计选择较为合理的税收筹划空间,是为了降低生产经营和金融投资活动过程中的税收风险。新会计准则较原来的准则有了更多的会计政策,为企业提供了更为广阔的税收筹划空间。企业选择不同的会计政策,会对企业的税收筹划产生不同的影响,也会对企业造成不同的经济后果。因此,企业在纳税时,应对会计政策对纳税的影响进行充分的考虑,然后选择出有益于节税和纳税的会计政策。会计政策选择的空间、公允价值的利用空间以及新业务的筹划空间是新会计准则下税收筹划的主要三大空间。在会计政策选择空间内,固定资产折旧、存货计价方法等会计政策的税收倾向不同,为实现筹划节税需要合理的选择会计政策;在公允价值的利用空间内,企业资产、负债的确认与计量受公允价值计量模式的影响,对税收筹划也会造成一定程度的影响;在新业务的筹划空间内,现行税收并未明确对新的准则规范的新业务的相关税务处理,因此在这些领域,税收筹划存在着很多新的空间来供企业选择。
(三)准确披露有关会计信息,并完善税收监管体制中的漏洞
我国会计与税法原来就存在较大的差异,新会计准则的颁布加大了会计与税法之间的差异。会计对利润收入的理解着重于经济利益的流入,而税法则认为只要发生应税行为就应该进行相应的征税处理。当两者因认识不同发生矛盾时,企业往往会采取一定的避税行为,这种避税行为往往是合理但不合法的,为减少这种避税行为的发生,就要求税收监管部门对这种要及时作出纠正,为将会计与税法结合起来并应用,应对会计与税法之间的差异进行分析和总结,寻找一个能够满足供需双方需求的信息披露体系,全面准确的披露会计信息,保证为税收监管部门提供的会计信息是真实可靠的,从而实现会计对税收的支持。由于税收监管制度存在漏洞,为纳税主体逃避纳税提供了空间,新会计准则施行后,税务部门更应该完善监管体制的漏洞,加强监管。
总结:会计与税法总存在一定的差异,而新会计准则的实行扩大了这种差异。由于会计与税法的协调对我国的财政收入有重要的影响,为同时发挥会计与税法的作用,应将两者结合起来并付诸实践。但在结合运用一些项目时,要把握好政策的界限,掌握好具体的政策,用妥用好政策。会计与税法的结合对我国经济运行有重要意义,我国应在借鉴其他国家做法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国情把会计与税法结合起来应用,以使会计和税法的作用得到充分的发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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