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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概与反腐倡廉有关的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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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央加大反腐力度并使其制度化,主要是为了根除腐败滋生的土壤。下面是学习啦小编给大家推荐的毛概与反腐有关的论文,欢迎大家阅读!

  毛概与反腐有关的论文篇一:《毛泽东反腐倡廉思想的意义与启示》

  摘要:毛泽东一生倡导廉洁奉公,反对贪污浪费,形成了具有时代特色的反腐倡廉思想。毛泽东的反腐倡廉思想内涵丰富、特点鲜明,是新时期中国共产党进行反腐败斗争的理论武器和行动指南,在改革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今天仍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毛泽东;反腐倡廉思想;反腐败

  毛泽东一生倡导廉洁奉公,反对贪污浪费,形成了具有时代特色的反腐倡廉思想。毛泽东的反腐倡廉思想内容十分丰富,基本涵盖了思想教育、法制建设、民主监督、监察惩戒等方面。毛泽东始终把反腐倡廉摆在关乎党和国家前途命运、盛衰兴亡的重要位置,对党风廉政建设进行了艰辛探索,他的反腐倡廉思想内涵丰富、特点鲜明,是新时期中国共产党进行反腐败斗争的理论武器和行动指南,在改革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今天仍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加强思想教育,是反腐倡廉取得胜利的基础工作

  加强党员干部的思想教育,不断提高自觉抵御各种腐朽思想侵蚀的能力,是毛泽东的一贯主张。在改革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条件下,各种思想文化相互激荡,人们思想活动的独立性、选择性、多样性、差异性明显增强,在党员干部中,一些消极腐败现象,如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极端个人主义有所抬头。面对社会上各种腐朽思想的侵蚀,如果党员干部意志不坚定、思想防线不牢固,违法乱纪的道路。因此,加强思想教育,使广大党员干部筑起一道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是反腐倡廉建设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毛泽东十分重视开展反腐倡廉思想教育的方式和途径,通过理想信念教育、历史教育、艰苦奋斗教育等多个层面,使思想教育取得了良好的成效。

  新时期的反腐倡廉思想教育要创新方式方法,不断提高针对性和有效性,不断增强吸引力和感染力。一是要加强党章教育。党章是把握党的正确政治方向的根本准则,对党的性质和宗旨、党的路线和纲领、党的指导思想和目标都做了明确规定,集中体现了党的整体意志和共同理想,为解决广大党员的理想信念问题提供了最好的教材。越是深化改革开放,越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就越要加强对党员干部的理想信念教育,激励全党同志在日益复杂的环境中保持头脑清醒、坚定理想信念。二是要加强艰苦奋斗教育。艰苦奋斗作为党的优良传统,是保持党同人民群众血肉联系的重要法宝。在新的历史条件下,能不能坚持发扬艰苦奋斗的优良传统,能不能经得起权力、金钱、美色的诱惑,对每一个党员干部都是一个现实的考验。加强艰苦奋斗教育关键是要认识我国的基本国情。我国正处在并将长期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就要求广大党员干部需清醒地意识到身上肩负的重任,牢固树立为党和人民长期艰苦奋斗的思想。三是要加强廉政文化建设。廉政文化建设的根本目的是通过文化的积累、渗透、感染和塑造等作用,营造以廉为荣、以贪为耻,风清气正、和谐向上的社会文化氛围。加强廉政文化建设,要抓住根本,深入研究马克思主义廉政文化理论;要贯通古今,深入挖掘我国传统文化中的廉政文化精华;要立足现实,深入总结我国廉政文化建设的基本经验;要融会中外,积极借鉴世界各国廉政文化的有益做法。加强廉政文化建设,必须面向全党和全社会,只有吸引更多人的参与,拓宽受教育者的范围,才能形成反腐倡廉的广泛群众基础和良好社会氛围。

  二、健全法律法规,是反腐倡廉取得胜利的根本举措

  在革命战争年代和新中国成立初期,毛泽东领导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为惩治贪污犯罪提供了制度依据。在依法治国的今天,必须加强建章立制,把反腐倡廉纳入法制轨道。一是要加快立法步伐。当前我国的廉政法律体系尚不够完善,法律法规滞后,导致对加强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适应性不足。因此,应根据形势发展的需要,进一步做好廉政立法工作。我国应抓紧研究制定行政执法机构的组织法,规范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公务行为的法律法规,公务人员财产申报法和对国家机关监督制约的法律。一系列完备的法律不可能是一蹴而就的,从长远看,应及早制定预防性法律,从目前来看,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执法不严、惩处不力,产生负效应,要想遏制腐败现象,必须严格执法,坚决惩处。三是加强司法机关建设。反腐败要靠法制,必须有一支强大的执法机构。当前一个突出问题,是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独立审判权和检察权不断受到干扰和侵犯。有些地方党政机关一直把法院、检察院看作是政府的下属机构,任意干涉。必须坚决反对这些违反宪法的行为,切实保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

  三、加强民主监督,是反腐倡廉取得胜利的必要条件

  毛泽东在延安时期就已经认识到,只有建立民主制度,依靠人民群众进行民主监督,才能摆脱历史周期律的支配,避免走上政亡人息的道路。历史和现实已经充分证明,不受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加强和健全党内监督和各方面的监督,是反腐倡廉建设的关键环节。毛泽东认为,要切实做到民主监督,既要加强党内监督,也要加强人民群众和党外人士的监督。

  新时期的反腐倡廉工作也要充分发挥各监督主体的作用,相互配合、相互协调,形成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的监督机制。一是加强和改进党内监督。党内监督包括党的组织和党的纪律检查机关的监督、党员领导干部相互之间的监督、党员群众的监督等。加强党内监督,对于发扬党内民主,维护党的团结统一;对于建设高素质干部队伍,提高党的执政水平;对于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增进党员干部拒腐防变的能力,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二是支持和保障政协民主监督。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发挥政协、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的监督作用,认真听取他们的批评和建议,自觉接受监督。支持和保障政协民主监督,是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需要,也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的需要。三是支持和保障群众监督。群众监督是社会主义国家人民当家做主的本质体现,也是对权力运行进行制约的重要保证。支持和保障群众监督,要完善群众举报的体系,拓宽监督渠道;要健全保护保密制度,切实保护群众的举报行为;要完善举报反馈机制,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只有权力真正掌握在人民手中,才能有效防止和制约腐败行为的发生。四是加强和改进舆论监督。舆论监督是在党的领导下,通过新闻媒体所体现出的监督。随着时代的进步、社会的发展,以及现代传媒的普及,舆论监督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地位、作用越发突出。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要加强对党政机关工作人员违法乱纪行为的揭露,加强对违背社会公德、败坏社会风气等行为的批评,为端正党风、树立清正廉洁的社会风气,发挥重要作用。

  四、坚持严惩腐败,是反腐倡廉取得胜利的重要保证

  依照党纪国法严惩腐败分子,保证党员干部队伍的纯洁性,是毛泽东的历来主张和强烈要求。坚决惩治腐败,是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的重要标志,是从严治党的内在要求。只有坚决有力地查处腐败案件和腐败分子,才能充分表明党反腐败的坚定决心,才能充分体现标本兼治,才能充分取信于民。

  近些年来,查办违纪违法案件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一些大案要案得到查处。但在一些地方、一些部门,贪污犯罪案件的发生并未得到有效遏制。在加快推进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进程中,我国社会经济发生了深刻变化,一方面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机遇,另一方面也面临着严峻的挑战,反腐败工作依然艰巨。报告指出:反对腐败、建设廉洁政治,是党一贯坚持的鲜明政治立场,是人民关注的重大政治问题。这个问题解决不好,就会对党造成致命伤害,甚至亡党亡国。反腐倡廉必须常抓不懈,拒腐防变必须警钟长鸣。认真贯彻党的精神,必须保持惩治腐败的高压态势,把查办违法违纪案件放在重要位置。查办案件一定要突出重点,要以查办领导干部中滥用职权、贪污贿赂、腐化堕落、失职渎职案件为重点,严肃查处官商勾结、权钱交易和严重侵害群众利益的案件,严肃查处违反政治纪律的案件,严肃查处领导干部和执法人员为黄赌毒等社会丑恶现象和黑势力充当“保护伞”的案件。对腐败案件,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坚持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对腐败分子决不姑息。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社会经济发生了巨大的变化,赢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但是有些党员干部经不起改革开放的考验,在市场经济的大潮中败下阵来。当前,滋生腐败的土壤依然存在,腐败现象的发生依然频繁,反腐败斗争的形势依然严峻。能否有效地惩治腐败,事关党和国家的前途命运,事关中华民族的前途未来。以史为鉴,可以知兴替,要想搞好新时期的反腐倡廉工作,确保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永不变色,必须从新中国反腐倡廉的历史中吸取经验和教训。在我国革命和建设的实践中,毛泽东作为党和国家的主要缔造者和杰出领袖,形成了极为丰富的反腐倡廉理论。时代虽然前进了,但毛泽东给我们提供的反腐倡廉的成功经验并没有过时,在今天依然是我们党建和治国的指导思想,是反腐倡廉建设的强大思想武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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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毛泽东选集:第4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

  [5]毛泽东选集:第5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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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中共中央组织部.新中国成立以来毛泽东文稿:第2册[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19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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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黄炎培.八十年来[M].北京:文史资料出版社,1982.

  [10]罗敏忠.通向廉政之路――中国反腐败的历史思考与现实对策[M].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1998.

  [11]陈挥.中国共产党反腐倡廉90年[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1.

  [12]邵景均.新中国反腐简史[M].北京:中共党史出版社,2009.

  毛概与反腐有关的论文篇二:《网络反腐――反腐途径新探索》

  摘要:随着互联网在我国的普及,网络技术的快速发展,人民参政的意识不断提高,网络监督正在逐渐地兴起,得到了广大网民的认可。网络反腐的兴起突显了网络监督的优越性,如成本低、效率高、互动性强等,但同时也存在着网民的监督易带情绪化,网络反腐没有制度化和法制化等问题。因此,需要进一步从各方面进行规范和引导,使其不断完善。

  关键词:网络反腐;网络监督;制度化;法制化

  一、引言

  网络时代的到来,网络传媒已经成为重要的舆论工具,民众的民主参政意识的不断提升,在网络上了解国家的政务,发表自己的意见,行使监督权利,拓宽了监督的途径。一项调查关于公众最愿意用什么渠道参与反腐,调查中排在首位的是“网络曝光”(见图1)。另一项网上调查显示,有87.9%的网民非常关注网络监督,当遇到社会不良现象时,93.3%的网民选择网络曝光,网络反腐取得了显著的成效,如表1所示。随着被网络曝光问题的官员的迅速下马,我们不禁要问:为何网络反腐越来越受到民众的青睐?网络反腐的利弊何在以及现状如何?如何对其进行正确地规范和引导,使其在反腐过程中发挥最大效用?根据以上问题,本文拟从网络反腐的涵义与利弊进行剖析,接下来对网络反腐的现状进行分析,然后提出对策与措施,最后进行小结。

  考察2007-2009年以来网络反腐的成功案例,可发现网民通过网络监督、举报手段使得一批腐败分子应声落马,而且在最近几年一直呈上升的趋势,势头越来越强劲,网络反腐已成为反腐败的一种非常有效的路径与方式,越来越得到广大网民的青睐和认可,网络反腐已成为新兴的最有效的大众反腐形式。

  二、网络反腐解析

  网络反腐实质上是一种舆论监督,即社会公众利用现代通讯技术手段,在网站、论坛、博客等空间,通过短信、QQ、MSN等新兴媒介,从善治的角度对社会公共事务管理中的权力组织和决策人物的言行予以道义上的审视、评价和督促。

  从理论上看,网络反腐作为一种新的反腐方式,具有独特的优势:首先,网络沟通快捷,成本低廉,克服了传统信访方式等存在的障碍,有利于减少举报信息在逐层传递过程中可能失真甚至泄漏的风险。其次,网络举报具有匿名性,能够使检举人及其亲友遭受打击报复的风险大大降低,使举报人减轻举报的心理负担。最后,网络对政府实行舆论监督的力度比传统媒体更大,对民意的反映更为广泛、迅速,对腐败官员的检举更容易形成集群的互动。

  然而,网络反腐毕竟是新生事物,它在促进反腐倡廉的同时,也不可避免地存在一些弊端:一是匿名性固然可以使检举人获得安全感与主动性,但有些不法分子可能利用这一特点,对他人进行恶意造谣、诽谤。一旦得证与事实不符,不仅浪费相关部门人力及财力,也会打扰被检举人的生活,损害他们的名誉。二是举证困难。由于信息不对称,举报公民难以掌握详尽的一手资料与贪腐证据,通常是只能搜集浮在表面上的证据。三是网络反腐的信息缺乏权威引导,很多信息还未被验证便在网上充斥,这样会造成对他人无谓的困扰,也会淡化人们的法律意识。

  三、我国网络反腐的现状

  第一,网民数量逐渐增多,但地区不均衡,网络反腐人员素质参差不齐。截至目前,中国网民人数达到4.04亿;互联网普及率达到28.9%,超过世界平均水平。中国网民地域分布差异明显,据调查显示,东中西部发展差异较大,数据差距显著。东部网民网页浏览量占到了全国网民网页浏览量的67%,超过了中西部网民数总和。另外,城乡的网民数量也是相差较大,互联网在城镇的普及率是44.6%,在农村仅为15%。在广大农村,群众对网络监督的概念还是非常模糊,网民的个体素质参差不齐,由于非理性的存在,有时容易受一些客观因素的影响,如情绪化,会使网络舆情容易失真。总之,网民的在一定程度上使得网络监督的代表性不够充分,利用网络扰乱社会秩序的情况仍然时有发生。

  第二,民间与政府在网络反腐上还没有真正形成和谐统一。在中国,传统的“官本位”思想仍然根深蒂固,网民的网络举报,一旦触及到一些官员权力利益的这个“核心”,他们就不惜采取违法手段进行排斥、打压。有的地方部门研究网络技术不是为人民服务,而是对反腐的网民进行打击报复。一些非理性的网民在网上暴露一些官员的隐私,而且进行讽刺挖苦、谩骂诽谤,使网络蜕变为令人生畏的“舆论暴力”。有时存在一些非理性因素,网民在网上肆意地公开信息,这样容易让被举报对象事先串供或销毁证据,这样不但加大了查处难度,也使举报人陷于被追究诽谤责任的被动地位,影响司法工作的进行,造成了网民反腐的困惑,民间与官方没有形成一种良好的和谐状态。

  第三,网络反腐各种监督力量整合不够,没有完全纳入制度的轨道。表现为:一是网络管理制度不健全。网站运营机构还没有形成一种理性的态度监管网络上的信息,监督网民的网络行为。我国当前维权较活跃的民间反腐网站,大都存在参差不齐、处于经营无序的现状。网络上有不同的信息,真假难辨,民众不知通过何种正确的途径进行检举,一旦信息错误或失真,就有可能触犯法律或受到连带责任,加重了网民的心理负担。二是官方反腐网络建设并不是十分健全,也没有采取多种宣传方式,提高官方网络反腐途径的群众知晓度。由官方牵头对民间网络反腐网络的统一管理,民间积极参与的网络反腐工作格局还没有形成统一。

  第四,网络监督、网络举报的法律并不健全。湖南株洲市出台的全国第一个利用网络反腐倡廉文件《关于建立网络反腐倡廉工作机制的暂行办法》开启了我国网络反腐机制化的先河。但是,这些法律规章仍然存在很多的不完善之处,比如隐私权、言论自由等并没有通过明文法律规定,有关网络舆论监督的法律法规建设步伐远远跟不上互联网的发展速度,网络监督不能在法制化轨道上运行,难以发挥其应有的作用。目前在我国由于网络的特殊性,侵权犯罪在网络上发生异化,网络舆论监督难以在适当的法律法规范围内进行,致使侵权和“网络暴力”存在和蔓延,违法或侵权现象难以处理和纠正。

  四、网络反腐的发展与完善的举措

  第一,从监督主体角度,扩大网络覆盖面,进一步提高网络监督主体的素质。从政府角度看,政府应进一步扩大网民的覆盖范围,加强对广大农村地区的网络普及程度,提高网民参与的广泛性,确保社会各领域的人员能参与到网络反腐的行列中来,使反腐人员多层次,宽领域,全方位地进行网络举报,从而更有效地积极推进网络监督在反腐倡廉建设中的作用。从网民自身看,需提高网络监督主体的整体素质,加强自律,努力提高思想道德素质,强化社会意识、法律意识。在揭批腐败问题和现象的过程中,应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理性思考,努力提高对腐败信息的鉴别力,提高和深化对网络监督举报的认识,不参与由腐败事件或信息引发的各种形式的网络暴力。

  第二,从公共关系角度,提升民间与政府网络反腐的和谐度。政府官员首先要转变观念,充分认识廉政网络建设的重要性。廉政网络的运用是一项全新的领域。迎接网络时代对廉政思维方式、领导方式和工作方式的挑战,发挥廉政网络的重要作用。其次要强化培训,提高干部队伍信息技术水平。特别是纪检监察干部更要做到业务与电脑兼通,把信息化专业人才充实到纪检监察队伍中来,推进网络监督管理建设。再次要加强网络反腐倡廉文化建设,增强网民与官方的互动,强化网民对网络监督的理性思考。把反腐倡廉网上宣传工作作为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重要内容。此外,对于群众通过网络投递的各种举报,要高度重视,确保诚信,予以保护,纪检宣传工作只有深入群众,引起共鸣,才能取得真正的实效,反腐倡廉网络文化只有真正做到以人为本,才能具有真正的生命力。

  第三,从制度化角度,进一步加强完善网络反腐的制度化建设。建立健全网络反腐责任机制,保障举报信息的及时处理与反馈。通过严格的责任捆绑和明确的问责程序,确保职能部门对网络举报保持“敏感度”,并形成一条通畅的网络反腐专门处理渠道,坚决打击各类腐败现象,为网络反腐提供制度化出口,从而使网络反腐工作逐步走向规范化、科学化的轨道,完成网络反腐由“人治型”向“法治型”的转轨。

  在配套机制上注重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和官员财产申报与公开制度。要想使公众的舆论监督权得以有效行使,其前提条件是政务信息透明、公开,官员财产信息透明。目前,我国缺乏官员财产申报制度,为反腐行为带来了难度。所以,网络反腐更需要政府信息在网络上公开化、透明化,建立官员财产申报制度与公开制度,提高腐败“直接成本”、“机会成本”和“受罚成本”,加大反腐败的成本投入,发挥某些经济规律的内在调节作用,来遏制腐败现象的滋生和蔓延,为网民知晓政府并监督政府提供条件,使网络反腐败机制更加畅通。

  第四,从法制化角度,完善网络反腐立法。首先,纪检监察、信息、司法等部门可配合立法机构加快网络监督立法,将网络监督纳入法治轨道,完善网络监督的法规制度。强化对网络反腐的法律规范与约束。其次,加强网络监督管理立法,完善网络举报人安全立法,建立网络反腐奖励与网络反腐特殊保护制度。为了保障检举人的人身和财产利益的安全,对其奖励应该是通过特殊的途径和方式进行。对网络反腐者还应该给予其特殊保护,使其免受打击报复,免受司法部公正追究。再次,在司法救济上要保障公民的权利。事实证明,举报的网民如果在受打击后一旦得不到司法救济,就会形成一种“寒蝉效应”:更多拥有反腐线索的网民,因为担心得不到司法保护而不敢出声,但是并不能因此而因噎废食,可以考虑将由于网络反腐所引起的诉讼案件的管辖采取异地管辖或由高级法院管辖,这样,可以避免同级权力机关对司法的不当干预。

  五、结束语

  网络反腐已成为一种新的反腐途径,网络监督,使广大网民提高了民主参政的意识与热情,并且得到广泛的支持与拥护,网络反腐在近年来也不断地取得了一定的成效。网络反腐是一把双刃剑,只有增强网络反腐制度化与法制化,大力推行网络反腐文化,进一步提升网络监督主体的素质,并与传统的监督方式结合起来,优势互补,扬长避短,使舆论监督切实发挥其应有的价值和作用,才能让网络成为公民参与政治、监督社会的重要载体,为广大群众参与反腐提供新的渠道,将网络监督提高到一个新的阶段和水平。

  参考文献:

  1、李尚旗.从民间到政府――网络反腐的路径分析[J].中国青年研究,2010(3).

  2、傅达林.聚焦“网络反腐”[J].民主与科学,2009(3).

  3、胡庆亮.网络反腐的动因、争议与治理[J].理论导刊,2010(2).

  4、王瑞娟.网络监督:反腐倡廉的新途径[J].理论探索,2009(6).

  毛概与反腐有关的论文篇三:《反腐路径改革》

  [摘 要]目前,某些领域腐败现象呈高发、易发、多发的态势,反腐形势不容乐观。党的之后,亟需从过去的“运动型反腐”向“制度型反腐”转变,转变的途径主要为限制政府权力、保障公民权利和完善相关制度等。

  [关键词]反腐败;政府权力;公民权利;制度

  近些年来,某些领域腐败现象呈高发、易发、多发的态势,反腐形势不容乐观。而纵观国际上较为清廉国家的反腐历史,大都经历了从“运动型反腐”到“制度型反腐”的转变。我国当前的反腐工作,无论从立法制度层面还是从反腐实践来看,都还处在“运动型”反腐阶段,离“制度型”反腐阶段,仍有相当长的一段路要走。

  一、“运动型反腐”应尽快向“制度型反腐”转变

  所谓“运动型反腐”,亦称“政策型反腐”,目前学界尚无明确定义,是指主要依据“政治、政策、文件”而非“法律、法规”所开展的反腐工作。它具有如下几个明显特征。

  (一)在法律依据上“重政策轻法律”

  从法制层面而言,我国的反腐立法较滞后于反腐实践的需要,至今尚没有一部完整意义上的“反腐败法”,往往都要通过党和政府的一些文件、条例、规定、通知或领导讲话,也就是通常意义上的“政策”表现出来。如每至岁末年初,有关部门往往以发文的形式,严禁各级机关和领导干部以各种名义年终突击花钱和滥发津贴、补贴、奖金和实物等。类似这样的“禁令”,往往原则大于细则,且这类禁令在制定之初考量得多的是当时的形势而非基本法律,随着形势的变化,规定的滞后特性日益明显,在实践中不便于操作,也难以得到司法机关有效的配合。

  (二)在执法过程中存在“选择性执法”现象

  发生了官员腐败案件后,有的执法部门不是依法独立办案,立即着手查处,而是要层层向上级报告,由上级来决定是否查处该案。而上级考量的是查办该案是否“符合大局”,符合的坚决查办,不符合的就可能“缓办”或“停办”。虽这种“选择性执法”现象与我国反腐机构的设置不尽合理有关,但这种“选择性执法”,容易引起公众“司法不公”的猜疑。

  (三)在防腐机制建设上“重自律轻制度”

  我国传统文化历来重视个人“修身养性”,强调“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现阶段在官员的选拔任用上,往往注重个人品质和党性修养,强调个人自律。好的制度能让坏人变好,坏的制度能让好人变坏,这说明了制度建设的极端重要性。

  (四)在反腐防范中“重惩处轻监督”

  从管理学的角度来看,对腐败的防范分为“事前防范”、“事中防范”和“事后防范”三个阶段,显然,“事前”与“事中”两个阶段显得更为重要。惩处则属于“事后防范”的范畴,是腐败行为发生后的一种补救措施,也是治理腐败的最后手段。它所能够做到的,只是对其他“欲腐”官员的警示,令其望而却步。但任何事情都具有两面性,如果某一官员的腐败行为没有及时得到应有的惩处,反而会促使某些官员前“腐”后继。反腐实践中的大量案例表明,许多腐败官员还“带病提拔”,随着贪腐金额越来越大,其官职反而越升越高。

  二、“运动型反腐”向“制度型反腐”转变的路径设计

  “制度型反腐”亦称“法治型反腐”,是指从完善体制机制入手,建立健全各种有效配套的反腐制度,来达到预防和惩治腐败的目的。应从宏观层面精心设计、配套完善,在微观层面措施得当、监督到位。目前大致来说,加强反腐倡廉的制度建设,可以从转变社会管理方式、限制官员权力、落实公民权利、加快反腐立法、实施官员财产申报、加强权力监督等几个方面入手。

  (一)改革行政体制,限制政府权力,建立“小政府、大社会、强管理”的社会管理格局

  1.加快社会管理方式转变,界定政府权力边界。要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把政府职能向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优质公共服务、注重维护公平正义、实行科学化公共治理转变。要重视培养公民社会,充分发挥社团组织作用。公民和社会组织能够干好的,市场机制能发挥作用的,政府就不应该主动干预。属于社会公共领域的事务,公民和社会组织承担不了的,市场机制也不能解决的,政府才要管住管好。

  2.建立有限政府,限制官员权力。我国当前面临的一个突出问题是部门“一把手的权力过于集中”,如何防止“一把手的专断与集权”,成为一个难题。一方面,要努力发挥一把手的“特别重要作用”,另一方面,又要防止一把手“专断与集权”。其实,一把手的权力过于集中,其根本原因还在于有关部门拥有的市场资源过多、权力过大,“寻租”空间广阔。如人民论坛杂志针对官场岗位开展的一项调查结果显示,44%的受调查者认同“做官也是一种高风险职业”,并认为官场十大高风险岗位分别为国土厅长、交通厅长、县委书记、公安局长、组织部长、建委主任、安监局长、市委书记、国企老总、房管局长。国土厅长之所以“风险最高”,是由于国土部门代表国家垄断着最稀缺的土地资源,权力大,如果监管不到位,容易使得国土部门成了腐败案发生的重灾区,这从一个侧面形象地说明了“一把手”的权力监控尴尬局面。

  因此,要限制官员权力,特别是限制“一把手”的权力膨胀,落脚点还在于尽快建立一个有限政府。有限政府是指在权力、职能和规模上受到严格的宪法和法律约束、限制的政府。实现有限政府的核心就是要强化权力的约束与制衡,“把权力关进笼子里”是对有限政府的最形象诠释。

  (二)保障公民权利的行使,将广大公民的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与监督权落到实处,防止党政官员私欲的膨胀

  依法限制党政官员的权力与保障公民各种合法权利的行使,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是此消彼长的关系。“权力大于权利”,私欲才会膨胀。反过来说,如果公民的合法权利得到了切实的保障,限制党政官员权力滥用就不是一件很困难的事情。

  我国宪法及其他法律都规定

  公民享有广泛的政治参与权利,党章也明确规定了普通党员的各种民主权利。这些权利可归纳为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在这些权利中,核心是选举权、监督权和罢免权的落实。从当前的形势来看,实行基层直接民主选举的呼声比较高,逐步改革党政官员的选举方式势在必行,促使各级党政官员真正做到“既对上负责,又对下负责”。始终把各级官员置于公众的权利监督之下,对于防止官员私欲膨胀,把官员的权力“关进笼子”,从而使想腐败的人“难以得逞”,才是防止腐败的治本之策。   (三)建立健全反腐工作的立法、监督和查处整体机制

  1.加快反腐立法步伐,制定专门的反腐败法。现阶段梳理和制定一部科学而又完善的反腐败专门法律,是反腐工作由“运动型反腐”走向“制度型反腐”的前提和基础。认真总结吸取改革开放以来反腐工作的经验教训,在公众广泛参与、集专家学者智慧的基础上,由立法机关对反腐工作进行系统而专门的立法,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需要。当然,制定反腐败专门法并非指单纯数目意义上的反腐败法,它可以包括许多专门性的单行本法律、法规和规章,但其立法原则,罪行界定及处罚标准应该基本统一,现阶段应着重解决贪贿渎职案件罪重刑轻的问题。

  2.健全监督机制,尽快实施政府财政公开和党政官员财产申报。当今社会舆论对政府财政公开、官员财产申报的呼声越来越高,应积极研究探索符合中国国情的政府财政公开和官员财产公开制度。在官员财产公开方面,国外成功的实践经验已经证明,实施官员财产申报是反腐倡廉有效的制度保障。当然,在健全监督机制方面,新闻媒体监督、公众舆论监督、政府审计监督和党员纪检监督等同样必不可少,只有将多种形式的监督编织成一张立体监督网,交替运用,拾遗补缺,相互补充,才能形成悬在官员头上的一把利剑,起到真正的威慑作用。

  3.建立常态化反腐查案机制。由于腐败案件涉案主体一般为具有一定级别的党政官员或国企领导干部,有的可能还身居高位,手握大权。在“运动型反腐”格局中,查处这类官员腐败案件,由于其造成的社会影响比较大,反腐机构都会慎之又慎,层层报批,要得到上级特别是“一把手”的批准同意,才能进行立案调查。如某个案件因出于“政治上”的考虑,未得到上级“批准”,查处工作往往不了了之。这样,在老百姓眼里,就属于“司法不公”、“官官相护”。对执政党的形象无疑会造成极大的损害。在“制度型反腐”格局下,反腐机构应该是相对独立办案,该不该立案,该不该调查,只能由证据和法律来说话,而不是“上级”说了算,这是建立法治社会的基本要求。因此,建立健全一个常态化的反腐查案机制,对于维护司法公正,显得十分重要与迫切。

  总之,现阶段加快“运动型反腐”向“制度型反腐”的转变步伐,对于加强反腐惩防体系的建设,遏止腐败行为,维护我们党的执政地位,保障社会经济健康有序发展,都有着极其深远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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