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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治与人治法律本科毕业论文范文

谢桦分享

  法治是人类政治文明的重要成果,是现代社会的一个基本框架。大到国家的政体,小到个人的言行,都需要在法治的框架中运行。对于现代中国,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才是真正的法治。以下是学习啦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法律相关本科毕业论文范文:论法治与人治,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论法治与人治全文如下:

  【摘 要】法治和人治的争论由来已久,古代西方和中国对法治和人治都有各自的论述,他们之间有许多相同的理念,也有许多差别,比较中西方关于法治与人治的思想,得出法治内含的平等、正义、自由等社会价值。通过分析法治与人治之间存在的内在关系,吸取其法治精华成分,借鉴人治中的“德治”思想,通过当下发生的几起引人深思的案例,分析德治发展的社会基础,以及对现代中国法治进程建设的重要意义。

  【关键词】法治; 人治; 德治; 品德教育

  一、古代西方的法治与人治思想。

  在西方,“法治”观念源远流长,系统的法治理论也有悠久的历史。至亚里士多德时代已经理论化,柏拉图的人治思想被学生的“法治应当优于一人之治”的思考所否定。古罗马的法学家、思想家同样主张“以法为据”,他们除制定了完备的法律,尤其是反映发达的简单商品生产关系的私法之外,在法治理论上也颇有建树。古希腊、罗马的法治思想对西方法文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近代资产阶级法治理论很大程度上就是以古代法治思想传统为基础而形成和发展起来的。

  ( 一) 柏拉图的“人治论”( 哲学王统治) 与“金质的法律纽带”。

  柏拉图是西方历史上最著名的思想家,他在生命的大部分时间对法律治理社会持否定态度,而竭力主张贤人统治。这主要是受苏格拉底“美德即知识”的思想影响。根据苏格拉底的说法,知识在政治法律领域则表现为他的这样一句政治论理格言: “进行统治的应是有知识的人。”由此,柏拉图便认为统治与被统治的关系就是有知与无知之争,有知战胜无知就是有德,无知压倒有知便为无德。国家乃是由人类组织而成,国家及政治如何,完全取决于人的品性。哲学王有非凡的才能,有超越法律的能力,国王的主张都是合理的主张,人民都会服从,不需要法律来强制。另外,柏拉图也看到了法律的缺陷 - - 刚性、刻板和固定,法律有很强的原则性,不能适用于每个特殊的事例,无法适应迅速变化的情况,用法律条文束缚治理国家的哲学家国王的手脚是愚蠢的,就好像强迫一个有经验的医生从医学教科书的处方中去抄袭药方一样。

  但是,柏拉图在晚年又意识到自己的“理想国”不可能实现,遂于《法律篇》中制定了一个所谓“第二等完善的国家”的方案,开始承认法律在城邦政治生活中的作用,明确提出了法治国的方案,作为未来理想国的预选方案之一。他说,法律是智慧的标准、理想的结晶和全部道德之体现,人的生活需要由法律来引导,因为人心始终存在着两种矛盾思想 - - 避苦求乐、好坏、善与恶的斗争。它们像两种拉力似的,拉着人们向两个相反方向发展。这些复杂的拉力,如同许多条绳子拉着人们走,而其中领头的绳子是用金子做的,既柔软又文雅,它就是国家公共的法律。人们只有紧紧抓住这条绳子,才能抗拒其他绳子的拉力,只有国家法律规定善恶是非界限,人们才能循法而达到快乐的境地。这就是有名的“金质的法律纽带”说。

  ( 二) 亚里士多德的法治思想。

  柏拉图之后,其学生亚里士多德在认真思考“由最好的一人或最好的法律统治,哪一方面较为有利”这个问题之后,明确主张“法治优于一人之治”。并对法治的内容及其作用做了较为系统的论述。他说: “法治应当包含两重意义: 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的制定得良好的法律。”

  法治之所以优于人治,主要原因有三:

  ( 1) 法治代表理性的统治,而人治则难免使政治混入兽性的因素,因为即使的最好的贤人也不能消除兽欲、热忱和私人情感,这就往往在执政时引起偏见和腐败,而“法律恰恰正是免除一切情欲影响的神袛和理智的体现,”

  ( 2) 法律是经过众人审慎考虑制定的,众人的智慧优于个人或少数人的智慧,众人的判断总要比任何个人的判断要好些。“单独一人就容易因愤懑或其他任何相似的感情而失去平衡,终至损伤了他的判断力; 但全体人民总不会同时发怒,同时错断。”在许多事情上,群众比任何一人可能作较好的裁断,许多人必须举办的宴会可以胜过一人独办的酒席。如同“物多者比较不易腐败。”

  ( 3) 法治内含着平等、正义、自由等社会价值,推行法治也就是在促进这些社会价值。正如他所说: “法律不应该被看做和自由相对的奴役,法律毋宁是拯救。”

  二、古代中国的法治与人治思想。

  ( 一) 儒家的人治思想。

  我国最早的人治理论是由儒家提出的。《礼记》上说: “文武之政,布在方策,其人存则其政举,其人亡则其政息。”孟子在驳斥法治论时说: “徒法不能以自行……唯仁者宜在高位。”这里的人或仁者,就是指以君主为最高代表的“贤人”。贤者的统治的模式无非是仁治、礼治、德治。儒家并非不要法,而是把法置于礼之下位,作为礼的补充,也就是《礼记》中的“礼者禁于将然之前,法者禁于已然之后”。

  归纳起来,人治论者的基本假设大致有以下两点:

  1、社会和国家的统治说到底最终要通过人来进行,特别是贤人和智者。

  2、社会中会产生这样的具有高尚道德和高度智慧的人。

  ( 二) 法家的法治思想。

  法家的代表人物韩非子抨击儒家的人治论,在其《韩非子》中说: “以法治国,举措而已矣……故矫上之失,治下之邪,治乱决繆,绌羡齐飞,一民之轨,莫如法。”又说: “释法术而以身治,则诛赏予夺从君心出矣……而以心裁轻重,则同功殊赏,同罪殊罚矣,怨之所由生也。”法家人物还提出“事断于法”、“刑无等级”、“法不阿贵”等脍炙人口的佳句。法家的法治要求“不别亲属,不殊贵贱,一断于法”。其推行法治的方法主要为“以法为本”,使法令成为人们言行的唯一标准,善于运用赏罚,将法与势、术相结合等。但是,法家的法治指的是把法作为统治手段意义上的法治,而非全会一律平等地依法办事意义上的法治。换言之,是“用法来统治”,而不是“法的统治。”

  三、法治与人治。

  民主与专制的关系同法治与人治的关系是完全一致的。差别在于,前者是国家政体问题,后者是国家权力运用机制问题。民主政体要求法治,专制政体要求人治。中国法家提倡的法治和古代西方的法治,都不同于近代的人人平等地依法办事意义上的法治。

  近代以来,西方资产阶级之所以能够提出系统的法治学说并在实践中加以贯彻,同西方古代的传统影响有关,而更根本的是由于它是资本主义经济关系的客观产物。商品货币交换本身已包含着人的“自由因素”和“法律因素”,使人人都按照市场规律及反映这种规律的统一准则( 法律) 进行活动,开展自由竞争。

  中国当代对法治与人治的关系有一种世俗化的理解,认为人治就是指官僚主义,长官意志,执政者为所欲为等。比较柏拉图的哲学王统治和儒家的人治思想,都要求贤明的君主具备很高的素养,才能维持其统治秩序。儒家的“人治”主义,就是重视人的特殊化,重视人可能的道德发展,重视人的同情心,把人当做可以变化并可以有很复杂的选择主动性和有伦理天性的“人”来管理统治的思想。从这一角度看,“德治”主义和“人治”主义有很大的联系。“德治”强调教化的程序,而“人治”则偏重德化者本身,是一种贤人政治。近代以来的社会发展告诉我们,不可能有这种放之四海而皆准的治理方式,一个社会的最佳治理方式必须是适应该社会发展需要,必须是为人们社会生活所需要的。因此,仅仅依赖思辨不可能将这个讨论引向深入。而“思辨终止的地方,……正是描述人们的实践活动和实际发展过程的真正实证的科学开始的地方”。因此,我们也许应当将人治与法治问题的讨论放在一个历史发展的语境中重新思考。法治和人治都具有其特定的合理性,而且这种合理性都是历史和社会构成的,并不具有永恒的普遍的合理性。相对说来,法治具有更多的普遍的合理性,但是,这种优点不是法治本身具有的,而是由于社会生活的特点促成的。

  四、人治中的德治思想对当今法治建设的借鉴意义。

  德治是中国古代的治国理论,是儒家学说倡导的一种道德规范,被封建统治者长期奉为正统思想。儒家的德治就是主张以道德去感化教育人。儒家认为,无论人性善恶,都可以用道德去感化教育人。这种教化方式,是一种心理上的改造,使人心良善,知道耻辱而无奸邪之心。这是最彻底、根本和积极的办法,断非法律制裁所能办到。周人提出“明德慎刑”、“为政以德”,后经两汉魏晋南北朝的法律儒家化运动,礼法合流,《唐律》最后确定了“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的德治方略,并为以后历代所尊崇。

  当下的中国社会需要“德”的思想理念对社会秩序进行调整,德的缺失比法的缺失后果更为严重,因为德比法源于我们生活,改革开放之初,我们存在无法可依的情况,我们的社会秩序主要是靠德的力量来维持。法律的不普及,或者并不被公众所认同,是另一种法律缺失,况且还存在法律规范的范围所达不到领域,在这时加强德的教育就显得十分必要,道德感的强化效果有时会比法律的强制手段更为有效。

  试想,如果存在这样一种情况,公众把偷盗行为看成了不以为耻的行为或者是应该的,这个社会出台多少法律才能改变公众的思想。这种偷盗行为的发生,笔者亲身经历过,王某在借为一工厂包工补修机器设备之际,把替换下来的钢板藏在车里,在每天下午完工之后,卖给废品收购站,在整个过程中,只有在开车出工厂大门口的时候,守门人员例行的形式上的检查,收钢板的老板明知钢板的来源,一律来者不拒。而且在这个行业中存在这样的潜规则,包工干活是次要的,主要是为了能把换掉的钢板偷运出去卖掉,每天能偷运出的钢板的价值大于每天的工资收入。周围的人并没有对其作出否定的评价,去制止这种行为,因其隐蔽性极强,不容易被发现,而且能轻松地获得一笔丰厚的收入,这对于靠体力劳动获得收入的人来说是十分可观的。

  在这个事件中,真正受到损失的应该是工厂,当问到如果是为一个私人工作是否会偷运钢材,他们的回答是否定的。问题是此工厂就是私人开的,为什么还会发生偷盗行为。原因是因为在他们和“私人”之间存在一个工厂,把他们和“私人”隔离开了,他们认为偷的是工厂的财物,并不是哪个具体的个人的,工厂的所有者和管理者是分开的,他们并不和所有者直接接触,导致他们错认为工厂是“公共”的,当不存在监督或者监督的力度很小并不影响他们偷盗或者和监督者串通一起时,他们借助着这个漏洞从事偷盗行为并认为这是理所应当的事情。其心里和此类偷盗案件存在某些共性。

  此时对公众的德治教育,就显得比法治更为重要,公众基本道德评价标准的建立是公民守法的基础,道德规范的指引更有利于社会良好秩序的发展,对行政官员的道德规范约束,有利于其进行科学行政管理,以及行政品质的建设。德治与法治相互促进,并不存在当然的矛盾,两者不可偏废。

  所以,我们对传统文化中的“德治”思想的借鉴,不仅仅是“拿来主义”,通过深刻思考他存在的社会基础,我们可以得出儒家文化已经深入到了当时的社会基础,得到了社会的认可,并且已经形成了浓厚的儒家文化氛围,而我们现在缺乏的就是这种文化的积淀。没有一定的文化底蕴作为法治建设的基础,单纯的“德治”教育也是无济于事的,就像是治病一样,“根治”和“表治”应该有机的统一结合起来,才能形成一种良性的社会治理机制。

  【参考文献】

  [1][苏]涅尔谢湘茨。 蔡拓译,古希腊政治学说[M]。 商务印书馆,1991.

  [2][古希腊]亚里士多德。 吴寿彭译,政治学[M]。 商务印书馆,19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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