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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专业论文范文参考怎么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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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我们现代生活中,新闻是我们了解国内外情况的一种途径,新闻可以说是无处不在。下面是学习啦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新闻论文,供大家参考。

  新闻论文范文篇一:《媒介融合背景下电视新闻传播走向研究》

  摘要:在数字技术快速发展和日益推广应用的今天,媒介融合背景下电视新闻传播面临机遇与挑战,为加强对电视新闻传播的认识与了解,本文从媒介融合背景角度出发,对媒介融合背景下电视新闻传播走向加以探究与分析,旨在推动我国电视新闻传播的有序发展与进步。

  关键词:媒介融合;电视新闻;传播走向

  近年来,伴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与进步,数字应用技术得到了创新发展,传统新闻的传播模式已经无法满足时代的发展需求,需积极探索全新的传播途径。在计算机和日臻成熟的网络技术不断发展和支持下,媒介融合成为了时代发展的趋势,也成为了媒体发展的重要方向。从整体角度分析,媒介融合对电视新闻传播造成十分重要的影响,对电视新闻栏目也产生重大影响。如何在媒介融合背景下实现电视新闻的创新发展成为了新时代的重要任务与内容。鉴于此,笔者结合多年的新闻工作经验,以及对媒介融合以及电视新闻传播的认知,于下文中提出几点粗浅建议。

  1媒介融合背景下电视新闻传播的优点

  所谓媒介融合主要是指各种媒介所呈现出的一种发展趋势,媒介融合概念最早由美国一名教授所提出,认为媒介融合提高了传媒市场的发展,且具备的自主流动性与传统媒介形成消融现象,致使整个媒介生态发生重大变化。简而言之,可以理解为数字技术、多媒体技术、市场一体化的整合,是媒介产业的一种发展趋势[1]。在媒介融合背景下电视新闻传播面临非常大的优势,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

  1.1新闻信息呈无限化

  在媒介融合背景下,新闻信息的无限化成为了最为主要的形式,媒介融合是将各种通讯设备进行融合,具有广泛性。与传统电视新闻传播相比较,媒介融合背景下更趋向于传播性。当前我国电视新闻传播手段发生变革,单一、传统的模式已经无法满足时代发展的需求,电视新闻传播在媒介中不断融合发展,促使新闻信息不再依靠固定的模式,受众了解新闻信息可以通过通讯设备、门户网站,实现了信息传播的无限化[2]。

  1.2新闻采集合作化

  在媒介的发展过程中,新闻传播形式得到创新发展,如果从传统方向分析,新闻采集主要集中在分工采集过程中,即每一个针对不同的区域进行采集。然而在媒介融合背景下,新闻采集的方式演变为分工合作,这种信息采集模式能够实现信息共享,有利于团队的分工合作,实现信息的集中化与去真实性。

  1.3新闻表达的多样化

  在媒介融合背景下,新闻表达的多样性成为了最具代表性的内容,与此同时,在这一发展背景下,新闻表达的形式与传统模式相比较发生了重大变化,尤其在对同一热点话题进行表达的时候,不同媒体的切入点不同,所表达出的内容也不同[3]。当前电视新闻传播变得尤为重要,而新闻表达的多样性则成为了传媒体系中最为主要的竞争手段。

  2媒介融合背景下电视新闻传播的发展途径

  在媒介融合环境下电视新闻传播发生翻天覆地的变化,且电视新闻传播的有效性决定了电视新闻发展的好与坏。如果单纯的从传播效力上分析,可以将其划定在受众传播信息的基本范畴之中,是一种舆论引导的重要表现。当前在信息技术快速发展,数字化应用广泛的发展趋势下,我国电视新闻传播面临着十分重要的要求,因为在新闻信息传播过程中核心竞争力与传播效力呈现正比,从而形成电视新闻传播效力越大,新闻产生影响力则越大的发展现象。总体而言,在媒介融合背景下新闻传播具有十分有利的优势,但是要想进一步提高新闻传播效力,则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2.1积极强化信息整合

  诚如上文所言,在当前媒介融合的背景下我国电视新闻传播呈现出多样性,虽然丰富了信息传播的渠道,但是却在一定程度上或多或少给媒体带来困扰与阻碍,尤其是新闻传播在面临海量信息的时候,需要对信息的真假进行辨别,对信息进行筛选。这种发展情形下,积极强化信息整合则成为了媒介融合背景下电视新闻传播效力的关键途径[4]。通常而言,因信息种类、数量过多,媒体只有加快新闻传播速度,提高新闻报道及时性才是最为关键的任务,与此同时,因新闻信息浩如烟海,在进行筛选、重组的时候需积极强化与整合,才能真正发挥出电视新闻的传播效力。值得注意的一点是在强化信息整合的时候,需要符合现阶段新闻传播信息化的发展趋势,将零散的新闻报道进行组合,形成一定的报道规模,如此一来,才能真正挖掘出信息价值,才能增强新闻传播的有效性。

  2.2积极拓展新闻传播平台

  在数字传媒时代,传播手段的丰富性与可信性成为了当前的关键因素,在数字时代中积极拓展传播平台能够实现传播手段的多样化,并且还可以借助网络或者报纸等传播载体实现新闻信息的二次发布,如此一来则可以提高受众对电视新闻的认同,能够提高电视新闻的传播效力,实现双赢。除此之外,在电视新闻传播过程中,需借助媒介传播,并积极拓展新闻传播的表达内容,真正做好3方面内容:其一是加强终端延伸与利用,在电视新闻传播过程之中,电视因为受到时间的限制无法发布大量的信息,然而,加强终端的延伸与利用,应用网络等载体,则可以扩大新闻受众群体,能够增强新闻的传播效力[5];其二是实现内容的互补,在当前电视信息快速发展的时代中,同质化现象十分严重,需要结合网络等媒介载体选择合适的新闻信息,避免报道内容的同质化;其三是加强管理与改革,在电视新闻传播过程中不仅要丰富报道内容,还在加强管理,不断推陈出新,提高电视新闻传播的基本效率。

  2.3积极创新表达方式

  表达方式是媒介融合背景下电视新闻传播的重要内容,在媒介融合背景下实现媒介平台的关联性,在电视新闻传播过程中提高了新闻传播的基本效力。当前电视是人们使用频率最多的媒体类型,从受众结构以及接收终端角度分析,在媒介融合背景下电视发生了重大的变化,如果仍旧采取传统的新闻传播方式,则会阻碍电视新闻的发展与进步,无法真正提高电视新闻创新发展[6]。然而在媒介融合背景下,创新表达方式,提高电视新闻传播效力,并在电视新闻传播过程中借助文字进行表达,推动电视新闻传播效力。与此同时,因电视属于声画同步的媒介载体,在很长一段时间内电视新闻传播过程忽视了文字表现力,仅仅过分强调画面感,阻碍了电视新闻的有效发展。现阶段,电视新闻传播需要借助网络编排的模式,不断创新表达方式,将集中同类项作为主要内容,将电视新闻信息进行整合,这样一来才能保证整个节目更加具备有序性,并且还能增强新闻信息量,真正形成“1+1>2”的传播格局。

  3结论

  时代在发展,社会在进步,媒介融合是电视新闻创新发展的源泉,但是作为一项比较系统的工程,电视新闻传播具有长期性与复杂性,尤其在当前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中,媒介的融合趋势已经演变的更加强烈,媒体生态环境也得到改变,电视新闻要想得到创新发展,则需要采取良好的传播策略,实现人性化传播趋势,科学且合理的对新闻传播进行控制与管理,如此一来,才能真正发挥出电视新闻传播的有效性,才能真正推动我国电视新闻节目的创新发展。

  参考文献

  [1]唐准.媒介融合背景下电视新闻传播的走向[J].经营管理者,2013(20):329-330.

  [2]陈念.媒介融合背景下电视新闻传播走向分析[J].中国报业,2015(10):63-64.

  [3]李卓颖.媒介融合背景下电视新闻传播的走向[J].新闻传播,2014(5):101.

  [4]任春莹.媒介融合背景下电视新闻传播的走向[J].西部广播电视,2014(11):25.

  [5]王珏.媒介融合背景下电视新闻传播的走向[J].西部广播电视,2015(24):130.

  [6]丁杨.媒介融合背景下电视新闻传播的走向[J].视听,2015(12):147.

  新闻论文范文篇二:《新媒体中电视新闻传播理念改革》

  摘要:在新的时代背景下,网络信息技术获得了迅猛发展,给大众的日常工作和生活带来了巨大的影响。鉴于此,丰富多样的新媒体形式如雨后春笋般涌现出来,并且迅速吸引了大众的眼球,赢得了诸多的关注。新媒体行业的不断发展和壮大已经成为无法阻挡的趋势。所以,在新媒体环境的影响下,传统电视新闻媒体想要获得长足的发展,就必须与时俱进,更好地顺应当今时代发展的潮流;应时地进行创新和变革,融入更多具有吸引力、符合如今市场需求的元素。本文分析了当今新媒体环境下我国电视新闻传播的发展现状,并且就新闻传播理念变革的问题提出了相应的策略。

  关键词:新媒体;电视新闻传播;变革

  现阶段,我国网络信息技术发展迅猛。其覆盖范围不断扩大,影响力与日俱增。人们在工作和生活中都可以感受到网络信息技术的发展所带来的巨大变化。所谓新媒体,可以简单地概括为,在网络信息技术支持下的不同的媒体存在形式,比如我们非常熟悉的数字电视、移动手机、电脑网络等。新媒体的快速发展,不仅方便了人们的生活和工作,更激发了大众的不同需求。而我们最先接触到的电视新闻在这个浪潮中面临着巨大的挑战。电视新闻传播想要获得深一步发展,就必须根据当前的媒体发展状况,在充分分析和了解观众需求的基础上做出变革,进一步提升自身的竞争力,这样才能在多种新媒体形式迅速发展的今天立于不败之地。

  一、新媒体环境下电视新闻发展的不足之处

  (一)新闻传播的方式比较单一,缺乏互动众所周知,电视新闻传播的方式是非常单一的。与如今迅速发展的网络技术相比,更是缺乏竞争力。如今,新媒体在互动方面有明显的优势,可以迅速对信息进行编辑,与受众进行互动和交流。除此之外,国家相关政策在一定程度上也限制了电视新闻的传播。

  (二)时效性较差电视新闻传播因受种种因素的限制,其新闻的时效性与新媒体传播存在很大的差距。电视新闻的传播速度、信息的更新速度相对来说比较慢,从而降低了对观众的吸引力。

  (三)传播内容单调,形式刻板在当前新媒体背景下,诸多传统媒体在发展方面另辟蹊径,与新媒体进行了强力合作,取得了非常不错的效果。但其在电视新闻传播方面却依然按照传统的套路和既定的形式进行。就如《新闻联播》,多年来在风格、新闻传播形式等方面并没有发生多大的改变。长此以往,就容易导致观众的视觉疲劳,缺乏吸引力。

  二、关于新媒体环境下电视新闻变革的建议

  新媒体的发展,引发了不同媒介之间激烈的竞争。各种媒介纷纷使出浑身解数来争夺媒体发展的制高点。在这种竞争日益激烈的环境下,电视新闻传播如果想要在这股竞争中获得长足发展,就必须最大限度地发挥自身的优势,并根据观众不断变化的需求来进行自我调整和变革。在电视新闻变革方面,笔者提出以下几个方面的建议:

  (一)增强新闻的互动性和时效性电视新闻传播的相关节目可以从不同角度来拓宽观众的反馈渠道,及时了解观众的所需所求。电视新闻传播与新媒体相结合是一种非常有效的方式,可以挖掘更多的渠道,让受众有更多的方式来表达自己对电视新闻的意见和看法,增强互动的有效性,推动电视新闻越做越好。另外,在时效性方面,电视新闻传播要最大限度地提升编辑和录制的效率,为受众提供更具时效性的新闻信息。

  (二)发扬自身优势,注重人文精神的传扬虽然新媒体的壮大成为一股无法阻挡的潮流,但新媒体在信息传播的内容方面相对来说是比较杂的。所以,电视新闻传播可以充分发挥自身的优势,不仅要讲求新闻的真实性、准确性,更要体现出时代人文精神,与国家的方针、政策相结合,传扬社会正能量。在诸多新媒体中,如博客、微博、微信等,都可能出现虚假新闻;而相比之下,电视新闻的真实性更高。所以,在面对新媒体带来的挑战时,电视新闻可以充分发挥自身的优势,让观众感受到电视新闻的人文精神。

  (三)与国际接轨,树立全球化的传播理念在如今经济全球化的发展背景之下,电视新闻传播也融入了全球化的浪潮当中。在这种情形下,我国电视新闻传播需要树立全球化的发展和传播理念,根据时代需求和新闻传播的发展趋势,来实现信息的共享。另外,相关工作人员也要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对来自不同渠道的新闻信息进行有效整合和分类,并从中挖掘出最具价值的内容。电视新闻传播的变革和发展,最终目的是更好地满足观众的需求。所以,电视新闻要从观众的需求出发,加强与不同媒介之间的合作,多方面地扩宽新闻发现渠道,提升自身的竞争力,为观众带来更具吸引力的新闻信息。

  三、结语

  新媒体的发展为大众带来了诸多的便利,其多样性和创新性更是成为大家关注的焦点。在新媒体影响力日益强大的今天,电视新闻传播受到了前所未有的冲击,所以进行不同层次的变革是当前的重中之重。作为我国传统的新闻传播方式,电视新闻传播存在诸多优势,并且很多优势都是新媒体所不具备的。不论新媒体如何发展,电视新闻传播都应该保持自己的特色,根据时代和观众的需求不断地进行创新和变革,在更强的互动性、时效性基础上充分展现电视新闻传播所蕴含的人文精神,并且在与国际接轨的发展道路上为大众提供更具吸引力的节目,与新媒体强力联合,共同创造电视新闻的美好明天。

  参考文献:

  [1]龙卫东.媒介变革背景下电视新闻传播理念解读[J].新闻研究导刊,2015(07):76-77

  [2]郝佳.媒介大融合环境下电视传播理念的变革[J].新闻窗,2012(03):54-55.

  [3]甘露.网络环境下电视新闻媒体的发展对策[J].中国传媒科技,2013(10)28:.

  [4]罗晓川.传统媒体与新媒体的现状和发展趋势[J].西部广播电视,2014(06):206-207.

  [5]祝亚军.新媒体环境下电视新闻传播理念的变革[J].新闻研究导刊,2015(07):196-197.

  新闻论文范文篇三:《新闻自由与公众人物隐私权的法律》

  新闻自由与隐私权在本质上来看都是为了保护人的最基本的权利以及自由,但是从鲜为人知的隐私扩散到大众的知情这本身就是一对权利的冲突。本文从公众人物的隐私权与新闻自由这两个方面出发,辩证的分析两者的价值,并以“南都娱乐周一见”为例进行分析并且对如何解决这两种权利冲突进行法律探究。

  一、公众人物的界定

  “公众人物”这一概念最初被运用在美国的司法实践中,从哈兰大法官对公众人物的定义:“公众人物是卷入被证明为正当和重要的公共利益问题的人。”由此可见这一概念往往是与社会公共利益相联系的,针对涉及公共利益的人。公众人物作为一种“常常活跃在公众视野中的人”,其隐私权的保护范围以及保护程度由于与社会大众利益存在一种“天然的联系”而与一般民众的隐私权的保护范围区别对待。就现阶段来看,我们可以把公众人物分为以下几类:一是党政官员;二是影视、文艺以及体育明星;三是其他公众人物,这类人由于偶发的事件成为社会上的“名人”,而这种偶发事件往往与社会利益相联系,如“小官巨贪”等。

  二、隐私权概述

  (一)隐私与隐私权

  隐私权是人权的一种表现形式,是人最基本的权利之一。每个人都有专属于自己的并且是与外界的世界隔离生活范围、生活爱好,当自己的这种兴趣、爱好不愿意被社会公众知悉的话,我们就可以称之为专属于自己的“隐私”,并且个人对这种专属的隐私具有绝对的支配权。张新宝教授认为:“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的一种人格权。”由这个定义可以看出,隐私的另一个对应的词语是“私人”或者“个人”。当这种“私人”或者“个人”的隐私与社会公共利益挂钩时,这种隐私是不是应该公布于众并且受到相应的法律限制?如果要受到限制的话,法律又应该在何种程度上加以限制?

  笔者认为,隐私权不仅仅是作为一种个人人格的支配权,其实更多的是个人所拥有并且设法去保护一种利益,而这种利益或者是一种精神上的利益也或者是一种物质上的利益,这种权利对于拥有者个人来说是一种需要积极去保护的权利,但由于隐私存在一种“外泄”的可能性,因此这种权利相对于拥有隐私权的个人来说,又是一种“被动的权利”。尤其是对于我们在以上分析到的“公众人物”来说,隐私外泄并且被舆论关注的风险就更大。所以无论是从对其隐私权保护或者限制的角度来看,他们都应当与普通人的隐私权区别对待。

  (二)公众人物的隐私权的特征分析

  公众人物是常常活动在大众视野中的人物,他们在某些方面有着一般大众不可比拟的优越性,因此会被广大的人所推崇。公众人物是社会的一个特殊的群体,由于这类群体不是拥有较大的权力就是拥有着较多的社会财富或者是拥有较高的社会崇拜性,所以笔者认为,既然他们拥有了一般人所难以企及或者难以达到的社会影响力,那么就应该承担一定的社会舆论的压力,尤其是当他们的隐私与社会相结合,并且这种隐私关系到社会的利益或者价值取向时,“个人隐私”就与“社会利益”挂钩并且这种“隐私”应该转向社会大众的知情权,交由大众舆论去评论。

  三、新闻自由与知情权

  新闻是时代发展的产物,同时也是时代发展的痕迹。伴随着互联网的出现以及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新闻的传播速度、传播的范围以及种类的划分更是前所未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而新闻行业真正的体现出了宪法上关于“言论以及出版的自由”,新闻的自由可以被看作是言论自由的一种延伸,更是作为公众知情权的一种社会通道而存在,新闻自由直接关系言论自由的实现与否以及对社会群众知情权的保护。公民具有对社会的知情权,如社会公众有权知悉社会所发生的问题和情况。新闻行业的存在以及现阶段新闻自由的要求,必定需要政府或者一部分公民在权利上做出让步,当然这其中也应当包括在涉及社会公共利益时的隐私权上的让步,如现阶段提倡的官员财产公开制度。

  四、新闻自由与公众人物隐私权冲突原因

  (一)法律依据缺乏

  新闻自由在很大程度上是对公众知情权的一种认可和保护。因此公众人物在其隐私权上应当具有“被报道”的容忍义务。就目前来看,我国并没有专门的针对侵犯公众人物隐私权的相关法律,这导致法院在做出相关的判决时会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最终的结果是同案不同判,而且我国法律并没有规定公众人物对于“被报道”应该具有容忍义务,更多的是从法理上以及司法实践的判例来确定这种容忍义务,但是对于一个遵从成文法的国家来说,在缺乏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就让利害关系人承担一定的义务是很难以让人接受的。

  其次,我国并没有专门的新闻业立法的存在,这样的情况对于新闻工作者来说更是有恃无恐,不顾道德的去采取相应的新闻资源(诸如偷拍、跟踪),甚至扭曲事实去重伤公众人物。所以,法律依据的缺乏是造成两者矛盾激化的主要原因。

  (二)新闻行业过分看重自身利益

  公众人物的隐私为何会遭到频频爆料?我们在上文提到过对于公众人物来说,其隐私权不仅仅是一种人格权,在很多方面它会体现出在精神上或者是物质上的利益。这种利益在公众人物本人看来是一种应当有自己拥有的一种正当的利益。但是就目前的情况来看,新闻自由以及大众知情权的呼声早已盖过了对个人隐私权的保护,社会存在这种不正常的现象,使得一些新闻媒体会打着大众知情权的幌子来挖掘别人的隐私从而使得自己在新闻行业获得竞争力。   (三)公众知情权的需要

  公众人物由于种种原因享受一些社会普通民众无法享受的特权、受到普通民众的推崇。正是因为这种特殊性的存在,作为一种平等的交换,社会公众有权知道公众人物有关涉及到社会公共利益的、对社会风气造成有利或者不利影响的行为。而新闻作为一种民众知情权的重要媒介,就有理由通过报道来使普通民众知悉公众人物关乎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四)南都娱乐“周一见”举例

  “周一见”的主角是影视明星文章、姚笛,南都娱乐通过偷拍等方式向社会公众爆料文章、姚笛的地下情。那么“周一见”事件是不是对公众人物隐私权的一种侵犯,媒体在爆料公众人物隐私的时候应该把握一种什么样的道德尺度以及法律上的原则呢?可以认为,文章的私生活是个人的隐私,由于他是公众人物,加之其一贯的作风使得公众认为其是“好男人”形象,这件事情的出现,新闻媒体可以很自然的认为文章以前是在欺骗广大的观众,通过爆料的方式来行使新闻媒体的监督权是无可厚非的。其次,文章的出轨行为是一种违反社会道德并且伤害社会民众感情的行为,对社会风气以及价值取向都造成了不利影响。当这种个人隐私与社会整体价值观挂钩时,就应当交由社会大众去舆论、去批判,此时对公众人物的隐私权的保护就应当被弱化。但是,道德与法往往是并存的,虽然南都娱乐在法理上占有优势,并且拯救了一种道德,但是却忽视了另一种道德:对姚笛等女性公众人物隐私的一种特殊人文关怀。姚笛作为一个女性一直处于舆论的风口浪尖上,南都娱乐在整件事情上应该客观的评论甚至是将同情偏向姚笛一方,但是它并没有这么做,甚至对其冷嘲热讽,有失媒体应该有的伦理道德。

  五、新闻自由与公众人物隐私权纠纷解决办法

  (一)确保新闻自由优于对隐私权的保护

  新闻自由与公众人物隐私谁应当优先被保护,一直以来都是一个有争论的话题,一个是宪法赋予的权利,一个是基本人权的表现,应该倾斜于哪个?美国的《阳光法案》将舆论自由放在高于官员隐私的位阶上。公众人物拥有一定的“特权”,所以从平等的角度来看,换来的是一种法律对其个人隐私权保护范围的限制。从现阶段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新闻自由有利于社会舆论监督,是发现不法以及不道德行为、建设法治国家的一种重要手段,有着很大的社会价值;而隐私权是民法在私人领域的一种保护。因此,在涉及到社会公共利益与公众人物的私人领域相冲突的时候,个人利益应当为社会整体利益而做出相应的让步,这样才能发挥更大的正面效应。

  (二)注重对隐私权的立法

  在我国,隐私权并非是一个独立的法律概念,通常是被纳入名誉权之中。既然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概念,就会导致不同的人对隐私表现以及其范围有着不同的认识,当认识的不同导致相同的侵权结果时,如何来区分主观上的不是没有恶意便成了一个很大的举证难题;同时法院也应为缺乏法律依据而导致相同的案件却有不同的判决,不利于司法的稳定。对权利的保护并不是一成不变的,是随着社会不同阶段的发展趋势,其侧重点是在不断发生变化的,从以后的发展趋势我们也可以看出,人权会越来越重要,因此现阶段将对人格权的保护独立立法对于以后立法偏重对人权的保护也将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三)道德自律与新闻立法并举

  道德和法律在一定程度上也是相互辅助的,道德的提升有利于侵权案件的减少。所以就知情权、新闻自由以及公众人物隐私权这三类权利的主体来说,提升道德的高度具有重要的意义。公众人物在日常生活中加强道德自律,社会大众本着尊重个人隐私的遵旨出发,新闻媒体本着实事求是的角度、正确的运用公民知情权的需要来引导舆论,只有三者各司其职才能更好的缓解新闻自由与公众人物隐私权之间的矛盾。同时应当对新闻行业进行立法,并且确立新闻媒体要通过合法手段取得公众人物与社会利益挂钩的隐私并且不得滥用隐私数据的基本原则并进行细化,这样才能更好的平衡隐私权与新闻自由以及大众知情权之间的矛盾。

  六、结语

  新闻自由是对民众知情权的一种保护。当公众人物隐私与社会公共利益挂钩时,隐私权的保护范围应该受到法律的限制,但是这种没有法律依据的限制并不能使人信服。不同的社会发展阶段法律对各种权利保护的侧重点是不同的,就个人看来现阶段我们崇尚新闻自由,看重新闻对于社会腐败的揭露,重视大众的知情权。但是随着人权的不断深入发展,对人格的专门立法保护将是一个发展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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