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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新闻法律法规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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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闻,越来越多地承担起舆论监督的责任。在舆论监督中,法律的制约和规范是必备的条件。下文是学习啦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有关新闻法律法规论文下载的范文,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有关新闻法律法规论文下载篇1

  论网络新闻舆论监督的法律保护

  【摘要】随着时代的发展,网络在人们的生活中日益普及,大量的网络新闻开始充斥在人们的周围,网络化的语境也开始逐渐形成,并由此产生了关于网络新闻的舆论监督。网络新闻舆论监督具有自身鲜明的特点,但是,作为新生事物,也同样存在法律保护方面的明显缺失,导致一系列网络新闻舆论监督法律问题的出现。为此,积极地做好网络新闻舆论监督方面的立法和保护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对网络化语境下网络新闻舆论监督法律保护的相关问题做了简要的分析。

  【关键词】网络化语境;网络新闻;舆论监督;法律保护

  网络新闻舆论监督受到自身特殊性的影响,具有鲜明的交互性、开放性以及广泛性等特点,是舆论监督领域重要的生力军,并日渐引起人们的广泛关注。但是,在网络新闻舆论监督相关立法方面却存在一定的缺失,导致了各种问题的出现。网络化语境下,如何加强对网络新闻舆论监督的法律保护,成为摆在人们面前的重要课题。

  一、网络舆论监督

  网络舆论监督是随着网络与信息技术不断发展而产生的一种新生事物,是一种信息化社会的产品。网络舆论监督以互联网络为平台,为全体社会成员,包括政府及全体普通公众提供了对各种新闻事件的关注、了解以及分析研究的机会。网络舆论监督还可以为大家提供信息或介入支持,促使各种新闻事件在公开透明的状态下得以解决,并受到公众的全程监督。网络新闻舆论监督受到自身特殊性的影响,具有鲜明的交互性、开放性以及广泛性等特点,而普通大众则成为网络舆论监督的主体。

  二、网络新闻舆论监督法律保护的现状和问题

  1.网络新闻舆论监督存在法律负环境

  现如今,在网络新闻舆论监督法律保护方面,存在着十分明显的法律负环境。通常情况下,公众应该依法享有言论自由的权力、知情权力以及批评和监督权力等,但是,在实际的网络新闻舆论环境下,这些权力却被无限扩大化。一些人堂而皇之地以“道德审判”为名,大肆在网络上发表一些言论和意见,甚至肆意地传播各种不正当的言论,从而对新闻当事人自身的合法权益产生极大的损害。这种情况的出现,不但与网络新闻舆论监督的初衷背道而驰,也极大地侵害到很多新闻当事人的权利,并影响到正常的网络舆论监督环境。但是,关于网络新闻舆论监督的法律法规建设,却存在一定的问题。我国虽然已经认识到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存在一定的不足之处,并积极地制定了一些针对性的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予以管理和指导、约束,但是,这些现有的法律法规和制度等大多数,存在可行性不强、立法规格较低和相关规定滞后等特点,无法发挥出法律法规应有的作用。

  2.知情权与隐私权之间存在法律冲突

  从法律角度来看,隐私权是人们享受的基本权利之一,具有一定的法律意义。早在19世纪下半叶,美国的法学学者即提出人拥有“隐私权”这一说法。之后,经过长期的发展和完善, “隐私权”逐渐在美国的法律系统树立起牢固地位。美国通过将“隐私权”设定为法律权利的一种,有效对抗了各种传媒活动中言论自由对个人隐私的冲击。而“知情权”又被称为“知晓权”以及“知的权利”等,这一概念是由大众传媒从业者率先提出的。1945年,美国编辑首次提出“知情权”这一概念,并认为对于公民而言,需要依法享受对于自身应该知道的事情予以知晓的权利。而对于国家而言,也应该尽可能地保证并维护公民知晓各种事件的权利。知情权的出现,最大程度保护了广大受众对各种信息应有的知晓权利,并且从一定程度上维护了各种传媒活动的言论自由。

  但是,在我国,不论是知情权,还是隐私权,在已经成文的宪法,或者其他一些法律法规之中,仍然缺乏较为权威、直观的规定和解释。因此,从法律角度来看,在关于知情权和隐私权的立法方面,我国仍处于空白状态。从法律角度进行分析,在日常的网络舆论监督过程中,知情权与隐私权之间经常会出现冲突。但因为相应法律法规的缺失,在实际生活中,很难对知情权和隐私权予以妥善的处理,一旦二者交锋,便极易导致各种问题的出现。因此,网络舆论监督过程中,如何保证公众的知情权和隐私权,并如何从法律角度予以权衡和协调,无疑成为摆在大家面前的一个“两难命题”。

  三、加强网络新闻舆论监督法律保护的措施分析

  1.加强新闻媒体立法

  为加强网络新闻舆论监督的法律保护,首先要进行新闻媒体立法。网络新闻舆论监督虽然与传统的舆论监督存在较大的差异,但也同样需要遵循传统舆论监督的一些规则。在传统的舆论监督中,人们需要遵守的道德准则以及法律规范等,在网络新闻舆论监督中也是同样适用的。早在1996年,我国便就网络舆论相关问题制定了专门的法律,即《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之后,又不断进行修改和完善,颁布了一系列的相关法规和条例,以更好地指导我国网络舆论的发展,保证其长期健康发展。但是,随着时代的发展,网络和舆论环境的复杂化也给原有的法律法规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原有的法律法规显然无法满足实际情况的需要,于是,为保证网络环境的规范、文明,需要积极地对现有的新闻媒体法律法规予以完善,以保证不同网络媒体持续、健康和有序地发展。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在充分发挥法律作用之余,还要合理地配合使用其他的一些调控手段。例如,计算机技术监控手段等,以更好地对网络环境和舆论监督动态变化进行了解和掌握,及时发现问题,并有效杜绝各种不良现象的出现。

  2.加强网络法制教育

  各种网络新闻舆论监督法律问题的出现,与实际的网络环境以及网民的自身素质等之间存在较为密切的联系。互联网法律法规的相对滞后是造成网民法律法规意识相对淡薄的原因。互联网作为一个虚拟世界和数字化的存在,匿名性始终存在。一些人认为匿名就意味着无所顾忌,为所欲为。在这种空档期,法律法规的相对滞后会使人有放纵行为的意识和免责的侥幸,认为互联网是法外之地。

  因此,在加强网络新闻舆论监督法律保护的过程中,做好对网络环境的净化以及对广大网民进行网络法制教育,是必不可少的。受到虚拟网络环境的影响,人们在网络化的语境下,所受到的道德压力显然要小于实际生活。但现如今,虚拟世界与真实世界之间的距离日益缩小,并逐渐发生着融合。因此,有必要对广大网民进行有意识的网络法制教育,以更好地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指导其在网络环境下依然可以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约束,自觉地控制其在网络舆论监督中的行为表现。只有保证广大公民不断提高自身的法律意识,自觉地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才能维持良好的网络环境,营造良好的网络新闻舆论氛围,真正保证网络新闻舆论监督发挥出自身应有的作用。

  3.加强网络侵权立法

  网络侵权成本低,维权成本高,导致网络侵权行为猖獗,这是网络法治化始终绕不开的一个难题。治理网络侵权问题,加强对网络新闻舆论监督的法律保护,加大立法力度是非常有必要的。但就当前的实际情况来看,我国目前尚无一部系统、完善的关于网络舆论监督侵权的法律法规,尤其是在民事法律规范方面,还存在十分明显的欠缺现象。网络舆论往往会牵涉到很多不同主体的权益,并有可能会对其正常工作和生活等方面产生极大的影响。因此,有必要进行专门的立法,以法律形式对相关问题予以专门的规定。例如,对各种网络舆论侵权行为的形式和种类等进行明确,并对需要承担民事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行为进行明确。另外,对于立法部门而言,还要注意对网络舆论侵权的具体情节和不同性质进行详细的说明,并明确相应的约束条件,以更好地指导各项法律条目的实际应用过程。同时,我们也必须清醒认知,遏制网络侵权,单纯依靠法律是不够的,还需要我们协同整合社会各主体力量共同参与,包括政府网络主管部门、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以及司法机关等社会各主体。

  网络化语境下,加强对网络新闻舆论监督的法律保护已经刻不容缓。通过上文的分析,我们也不难发现,现如今,网络新闻舆论监督的法律保护已经呈现出诸多不容忽视的问题。因此,在实际的网络舆论监督中,要积极地做好相应的立法及其实践工作,以更好地对网络新闻舆论监督进行法律保护,保证其监督作用的正常发挥。

  [1] 李艺. 网络舆论监督反思及其路径建构[J]. 当代传播,2013(6):44-46.

  [2] 胡灵. 网络舆论监督的法律边界[J]. 法学论坛,2010(5):95-99.

  [3] 成剑英.网络舆论监督:特点、难点与对策[J]. 求实,2010(4):60-62.

  [4] 石君. 基于法律视野下的网络舆论监督规制初探[J].法制博览,2013(4):21-22.

  [5] 钟小霞. 自媒体时代网络舆论监督存在的问题及改进对策――基于近年来网络热点事件的探讨[J]. 湖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4(4):64-68.

  有关新闻法律法规论文下载篇2

  论科技新闻报道失实的法律规制

  摘要:伴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科技新闻受到了越来越多的关注。然而与此同时,一些失实的科技报道却屡屡出现在人们的视线中,误导受众,对社会造成了极大的负面影响。本文对这一现象产生的原因进行了深入的分析和探讨,并提出了不仅科技新闻从业人员应该积极提高科学意识和社会责任感,而且更重要的是在法律规制方面,有关部门也应大力加强对新闻监管体系的建设与规范,以期在最大限度上减少和避免此类新闻报道失实的频繁发生。

  关键词:科技新闻;报道失实;法律规制;措施

  新闻的真实性是指在新闻报道中每一个具体事实都必须合乎客观实际,它是新闻赖以存在的基础,是新闻报道的根本原则,也是新闻学的核心问题。然而,与真实新闻相悖的失实新闻,即未能反映事实真相或脱离和违背客观事实的新闻报道却已成为当前新闻界普遍存在的现象。

  随着人类社会的不断进步和全球范围内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科技正全面深入到人们的社会生活和经济生活中,以反映党和政府的有关科技政策、技术领域的新发现、新发明、新成果、科技工作的新经验、新问题、科技战线杰出的人物及事迹、受众感兴趣的科技新知识、新技术以及趣闻的科技新闻越来越多地受到了人们的关注与重视。在普及科学知识,提高民众科学素养方面,科技新闻都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然而,科技新闻报道中时有发生的失实现象却给社会带来了诸多负面影响,不仅误导了公众,更对彰显“科学”、“求是”精神的科技新闻造成了严重的冲击,削弱了新闻媒体的社会公信力和良好形象。

  一、科技新闻报道失实的危害

  失实的科技新闻报道一旦在社会上传播开来,就会造成不同程度的危害。首先,科技新闻失实会损害有关当事人或社会群体的形象,破坏正常的社会秩序,不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例如,2012年年初,有媒体报道称北京郊外一座快中子实验堆曾因发电机所在建筑物内发生事故,使得核反应堆停止了运行,并有核泄漏的嫌疑。后经中国原子能科学研究院的澄清,此报道纯属无中生有,系严重的失实报道。这不仅对公众的正常生产生活造成了干扰,引起了不必要的恐慌,还对我国蓬勃发展的核事业带来了形象上的伤害。

  其次,科技报道失实是对科学的颠覆。在人们生活质量不断提高的同时,大众对于阅读科技新闻的需求也越来越迫切,科技假新闻的出现既误导了大众又阻碍了科学知识的普及。2008年9月,一则《高速列车3秒钟跨越长江大桥》的新闻让这列火车的速度达到了超音速飞机的5倍多,实在令人匪夷所思。究其原因,是作者未深入调查和严格核对数据而导致的错误。再如,2011年3月,受日本大地震和核辐射危机的影响,我国部分地区盛传“食用加碘盐可以预防放射性物质的摄入”,因此出现了食盐“抢购”现象。随后经过国家卫生部核实,此消息毫无事实依据,有违科学原理,实属造谣惑众,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

  再次,科技报道失实对于新闻媒体的公信力提升贻害无穷。媒体公信力是指在进行传播活动过程中新闻与受众相互作用,并最终赢得公众信任的能力,它是衡量媒体权威性、信誉度和社会影响力的重要标尺。因此,只有坚持新闻的真实性才能坚持真理,增强报道的宣传和感染力量,取信于公众,稳固新闻行业自身发展和生存的根基。

  二、科技新闻报道失实的原因

  造成科技新闻报道失实的原因复杂而多样。从客观上而言,科技本身具备科学性和严谨性的特点,需要通过一定的实验、观察、检验等方式方法对事物或现象进行分析、验证来获得客观事实和规律。另外,对于某些未知的科技领域,还需要进行不断的探索和钻研,以寻求新的突破和发展。正因如此,日新月异的科技变化和晦涩难懂、专业化程度较高的科学语言,才使一些新闻从业人员感到力不从心,难以透彻理解和领会其中的奥妙,在报道过程当中无法掌握基本尺度而出现行文上的失误。

  此外,一些主观因素则在更大程度上导致了科技新闻报道失实的发生。

  (一)科技惩戒监管的缺失

  从近年来层出不穷的科技新闻报道失实事件可以看出,首要的原因就在于我国针对新闻行业的立法尚不健全,还缺乏有效的法律监督和约束机制。在当前的媒介环境下,依靠媒体及新闻工作者的自律来防治虚假新闻显然是不足的,最关键的就是要靠法律来制衡,建立制度化的惩戒机制和严格的行业监督体系。如今,由于各方面的因素,我国在治理失实新闻方面,大多还未提高到法律的层面上,大部分科技假新闻的相关责任人也都未被施以相应力度的处罚,这无疑是在对伪科学的传播扩散推波助澜。然而,与国内这种状况形成鲜明对比的是,诸多其他国家和地区在发生虚假新闻事件之后,相关的负责人都依据法律规定受到了严厉的惩处。例如,2003年,美国《纽约时报》披露该报某记者在多篇报道中存在捏造、抄袭等失当行为,他不仅因此受到了新闻行业相关法律法规的严厉处罚,就连该报的执行主编和总编辑也相继引咎辞职。

  (二)日趋激烈的市场竞争下经济利益的驱使

  市场观念激发了人们对于利益的追求与关注,随着商业化对传媒的渗透不断加强,以吸引眼球为主要目的的“注意力经济”应运而生。把注意力资源转化为经济价值是媒介注意力经济产生效果的主要方式,但也致使部分新闻工作者因过分追逐经济效益和轰动效应,而表现出对社会整体利益的冷漠。在急功近利的环境下,一些媒体一味地追求发行量、点击率、收视率等,以夸张、猎奇甚至虚假的科技新闻进行“炒作”,哗众取宠,危言耸听,完全背离了以科学的思想方法探索世界的职业精神。近年来,从绿豆包治百病到生吃泥鳅治癌,张悟本、马悦凌之流借助一些受巨大经济利益驱动的媒体大肆“炒作”,上电视、出书、办讲坛,推销其貌似有益健康实则违背科学的“养生秘籍”,还由此形成了或公开或隐秘的制售假冒伪劣养生产品的产业链。有些民众在媒体的错误引导和从众心理的蛊惑下,不加辨识地对此盲目追捧,不仅将中国传统的养生文化搞得乌烟瘴气,还为伪科学和反科学提供了滋养的温床。

  (三)利益集团的恶意干扰和隐瞒   在“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今天,掌握和利用科技成果的既得利益集团为了获取巨大的社会声誉和经济效益,甚至不惜恶意阻碍和干扰科学的发展,极力掩盖某些科技产品的负面作用,令新闻媒体受制于他们的掣肘而无从探求事实的真相。例如,2011年益海嘉里投资有限公司旗下的金龙鱼食用油被指非法使用转基因大豆,使其深陷食用安全的漩涡。在相关利益集团处心积虑的掩饰和影响下,一些媒体始终对其三缄其口,鲜见报道,另有一些甚至是以“有偿新闻”的形式,歪曲事实,混淆视听,将转基因变成了一个难以名状的事物,令普通消费者深感困惑和忧虑。

  (四)媒体人的科技素养有待提高

  一些媒体的编辑记者由于缺乏科学精神及对科普知识的必要了解,很难及时辨析信息来源的真伪,深入事件的本质。2009年,关于《我国体细胞治疗乙肝取得成功并正式应用于临床》的消息在网上引起了乙肝患者的广泛质疑,不少患者看了这一新闻而去购买了所谓乙肝生物疗法的药物,后来因药物无效而频打官司。经调查,生物疗法治愈乙肝仍属新生技术,记者在报道科技成果时因了解不够全面而误导了大众。又如,在2011年6月举行的“科学认识食品添加剂”座谈会上,卫生部新闻宣传中心主任毛群安表示,要打造一个健康的媒体报道平台,对极个别的媒体记者建立“黑名单”,以此来打击他们有意误导人民,传播错误信息的势头。虽然这种做法是否合理恰当还有待商榷,但足以表明因新闻工作者专业素养不高而给社会带来的负面影响之大。

  三、科技新闻报道失实的预防措施

  (一)完善新闻监管制度化建设,规范新闻活动秩序

  新闻界有一句名言:“当真理还在穿鞋,谣言已经走遍天下。”在这个信息爆炸的时代,我们显然不能放任谣言的恣意肆虐,为此,要切实有效地预防科技新闻报道失实,就必须要拿起法律的武器,不断加强新闻监管体系的建设与规范,同一切损害国家利益,阻碍新闻事业发展的失当舆论作抗争。

  首先,新闻机构应建立健全防范虚假新闻的管理、纠错和更正制度,落实虚假失实报道的责任追究制度。对于报道失实问题,媒体要以正确的态度认真对待,实事求是地核查采编环节,坚决杜绝一切形式的“有偿新闻”,并妥善处理由虚假新闻报道所引起的纠纷。另外,针对已经查实的虚假新闻,要建立新闻机构更正制度,澄清事实,消除影响,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节特别恶劣的,应当依照民法或刑法的有关规定承担民事或刑事责任并赔偿损失。与此同时,新闻机构还应对炮制、炒作、刊发虚假新闻的从业人员予以严肃处理,必要时追究其法律责任。

  其次,设立并规范监督类的新闻业协会或组织,树立和维护良好的行业形象。这一措施的实行在国外已相当普遍,如美国的“全国科学作者协会”就是由专职或自由撰稿的科学记者和编辑以及新闻学学生组成的专业协会,它的宗旨是“通过所有致力于让公众知情的媒体,促进有关科学的准确信息传播”。依靠这样的新闻评议系统,不仅使信息来源更加可靠和权威,也使公众了解科技新闻的途径更加公开和透明,极大地提高了报道质量和科学性。

  再次,在保证新闻真实的前提下,还要按照我国《保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了解科技新闻事件的过程中,合理控制报道范围,严格把关,认真审查,避免造成重要科技信息的泄密。

  (二)秉持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强化社会责任意识

  一方面,对于自然界和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的探索是一个“求真”、“求是”的过程,任何虚假的信息都有可能酿成灾难性、历史性的错误,因此,报道科技新闻就要求媒体务必遵循科学缜密的新闻采编过程,不虚假,不夸张,客观精准地报道事实,让公众获得最真实可信的信息,将“科学是第一性,新闻是第二性”作为根本的工作前提和目标。

  另一方面,要增强新闻从业人员的社会责任感,即从事新闻职业活动的人员对其职业行为所产生的社会作用和社会意义所应承担的责任。它既是发挥新闻正确引导舆论作用的需要,也是维护新闻媒体良好形象的迫切要求。作为科技新闻工作者,不仅要坚守职业道德,具备高度的新闻敏感性,更需要以科学严谨的工作态度进行客观真实的报道,严格规范自身的言论和行为,肩负起向大众传播科普知识,弘扬科学精神的责任和使命。

  (三)提升科技新闻工作者的科技素养及公众的媒介素养

  在科学技术突飞猛进的今天,媒体是大众获取科普知识的最主要平台,而作为新闻媒体的主体,采编人员的科技素养直接决定了新闻报道水平的高低和媒体引导力的高下。首先,记者和编辑必须全面、细致、深入地对事件进行采访和核实,严格遵循大众传媒的“把关”标准,选择多元化和权威性的新闻来源,尤其在报道新成果、新发现之前,应明确其是否得到了有关专家和权威机构的认可;其次,记者和编辑应具备多方面的科学知识,掌握多种科学方法,并能与新闻传播学的内在规律紧密结合起来,遇到不懂的科技问题,应及时学习或向专业人士求教,积极了解最先进的新技术、新动向,同时还要在采编过程中,以批判性的思维提高对失实虚假事件的免疫力,不轻易被假象所蒙蔽;再次,媒体机构还应通过多种渠道对科技新闻从业人员进行专业化的教育和培训,进一步提高其科技素养。

  除此之外,作为广大受众,则应加强对自身媒介素养的提升。所谓媒介素养,是指人们对大众传媒的认识、利用和参与方面的素养,包括对媒介积极作用的开发、利用能力,对媒介消极作用的防范、排除能力,以及使用媒介工具的能力。只有具备较高的媒介素养,公众才能理性客观地接收媒体所传播的信息,筛选出其中真实有益的内容,防止虚假新闻的扩散,使媒体更好地发挥出为己所用的服务功能。

  总之,全国的新闻媒体和各级新闻出版主管机构都应切实贯彻和落实新闻业相关的规章制度和法律法规,完善惩戒机制,加快新闻行业制度化的构建,同时提升科技新闻工作者的科技素养和社会责任感以及公众的媒介素养。只有通过各个环节的综合整治,大力弘扬和谐、正义的传媒风气,才能有效地控制科技新闻报道失实的泛滥,遏止媒体道德失范和违法事件的发生,营造健康有序的新闻活动环境,加速推进我国的法制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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