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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类毕业论文范文代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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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类毕业论文范文代发篇1

  浅析可持续发展原则

  一、可持续发展战略的提出及其内涵

  可持续发展这一概念最早见于《世界自然资源保护大纲》。1980年3月5日,联合国向全世界提出实现全球持续发展的号召。1987年,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向联合国提交了一份研究报告——《我们共同的未来》,更加全面地阐述了可持续发展原则的内涵。我国作为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的参加国与缔约国,积极践履承诺和贯彻大会精神,于1992年8月颁布施行的我国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的纲领性文件——《中国环境与发展十大对策》中明确规定我国要实行可持续发展战略。

  可持续发展是指既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又不对后代人满足其需求的能力的发展。为了实现人类的永续生存和发展,必须坚持可持续发展原则,在经济发展与生态保护过程中始终树立生态可持续发展、经济可持续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基本理念。

  二、可持续发展原则的法律观念基础——生态文明本位

  (一)封建社会的法律观念——个人权利本位

  中世纪的欧洲实行的是君主专制制度和严格的等级和特权制度,处于封建社会,法律公开规定人与人之间的不平等。到了15、16世纪,随着商品经济不断扩大,商品经济强调自由、公平的等价交换,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因而此时的法律制度赋予所有人自由和平等的权利。

  个人主义观点主张以个人利益为中心,尊重和保障个人的思想与自由,将自然界的其他生物作为实现个人目标的纯粹手段,个人利益高于一切,不能因为社会利益而随意侵害个人利益,强调个人利益的至上性。因此其法律制度的设定具有个人权利本位的色彩。整个法律体系的构建以人的利益为出发点,核心内容在于对个人权利的保护。

  (二)垄断资本主义时期的法律观念——社会利益本位

  19世纪末20世纪初的垄断资本主义阶段,随着生产社会化程度的提高,个人权利本位的思想导致贫富差距拉大等各种社会司题的激化,人们意识到实现社会的稳定和人类的全面发展必须尊重和保障社会公共利益,那么法律必须对个人的权利和自由进行必要的限制,即社会本位观,其强调对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

  (三)当代可持续发展阶段的法律观念——生态文明本位

  狭隘的人类中心主义观是出现生态危机的思想根源所在,在此价值观的影响下,环境立法目的仅是为了维护人类的利益、价值和权利。在法律上表现为人类对自然的权利的而盲目而无限度的扩展,以致环境逐渐恶化,生态危机急剧上升。

  随着可持续发展观念的提出,相应的法律观念也在发生改变,传统的人类中心主义法律观念有悖于与可持续发展的内涵和要求。事实上,人类利益与生态利益在根本上是一致的,人类只是自然界的一部分,人类利益是生态利益的一部分,因此,当人类行使自己的权利的时候应当受到合理的限制,如果人类的行为致使其他物种面临灭绝的危险时,法律应当进行必要限制和调整。

  在这种情况下,许多学者提出了广义的人类中心主义思想即生态本位的法律观念。生态本位观以可持续发展的生存观作为思想基础,主张既保护人类的利益,又尊重和承认自然界其他生物的生存和发展的权利,构建法律体系时注重平衡个人利益、社会利益和生态利益三者之间的关系,法律制度应当追求人与自然的和谐永续发展。

  三、可持续发展的法律价值基础

  (一)法律价值的内涵

  法的价值是指法这个客体对满足作为主体的个人、群体、社会、或国家需要的积极意义,体现的是法所具有的对主体有意义的、可以满足主体需要的功能和属性。自由、秩序和正义作为法律的最基本的价值对人类社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其一,自由。自由作为法律最本质的价值,是评价法律进步与否的标准,真正自由的实现需要法律的支撑和保障,法律一方面通过国家强制力来保护自由的不被侵犯和剥夺,另一方面又对其加以必要的控制。

  其二,秩序。秩序价值是人类一切活动能够正常进行的必要前提。法律通过发挥其强制性和普遍性来维护统治阶级的秩序和社会生活秩序,同时稳定有序的秩序为法律的有效实施又提供了良好的社会环境。

  其三,正义。正义是法律的最高价值,为了真正的实现法的公平和正义我们必须将构建法治社会作为工作目标之一,只有在一切事物最终皆约束于法的社会,才能真正体现出法律面前的人人平等,才能最充分地实现法律的公平和正义。

  (二)可持续发展的法律价值基础——相对自由、生态秩序和代际公平

  在生态危机日益严重的今天,我们必须摒弃狭隘的人类中心主义,对传统法律价值的内涵进行相应的调整,以适应可持续发展的要求。

  其一,从绝对自由到相对自由。在人类的发展史上,人类为了实现自身的发展,以绝对自由的姿态无限制地利用自然界的一切资源。但是环境恶化、生态危机这些司题都成为制约人类社会发展的瓶颈。因此,与可持续发展相适应的自由应当是一种相对的自由,法律体系的构建应该对人类的自由进行必要的控制和调整,尊重并且保护自然界其他生物生存和自由的权利,实现人与自然世界和谐共生共存。

  其二,从人类秩序到生态秩序。传统的秩序观主要以追求人与人之间的和谐相处为目标,忽视了人与自然之间的和谐秩序。因此,坚持可持续发展原则的法律制度的设计应当追求人与自然之间的和谐秩序。

  其三,从代内公平到代际公平。代内公正只是在国与国之间,人与人之间实现公正,并且是当代人之间的公正。而可持续发展的最终目标是为了实现自然世界与人类社会的共生共存,因此我们的发展必须坚持代际公平原则。即要求不仅在当代人之间,还要在当代与后代之间在自然资源的利用方面实现代际共享。在法律制度设计方面,应当在赋予人类享有自然环境权利的同时,设定人类保护环境的义务和责任。这是实现代际公平的法律前提。

  四、在可持续发展中完善我国的环境立法

  可持续发展原则以生态本位作为法律观念基础,它是实现经济发展、环境保护和人的全面进步的最佳选择,尽管我国的环境法制建设具备了一定的基础,但是我们也应该从我国面临的环境形势依然十分严峻,环境立法司题需要进一步完善的具体国情出发。因此,在环境立法环节我们必须始终坚持可持续发展原则,推动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建立可持续发展的社会,实现人与自然的永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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