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啦>论文大全>毕业论文>法学论文>法学理论>

有关法律的毕业论文

秋梅分享

  庞德提出:人类社会发展使人类活动按一定的社会规范进行,通过某种社会力量使人们遵从社会规范、维持社会秩序的过程,就是社会过程,某种力量则是指法律。下文是学习啦小编为大家搜集整理的有关法律的毕业论文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有关法律的毕业论文篇1

  谈当前农民工法律意识的现状与对策

  一、引言

  农民工是改革开放以来在我国经济建设深入开展背景下大批量涌入城市务工农民的统称,这是中国工业化、城市化与农村人口非农化未能同步发展条件下出现的一个独特社会群体。几十年来,农民工在国家的城市建设中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其社会地位也在逐步得到认可和提高,国家官方文件中“农民工已经成为我国工人阶级的新成员和重要组成部分”、“产业工人的重要组成部分”类似的表述就是明证。

  客观地说,农民工的社会地位在不断提升,特别是进入新时期以来随着国家对“三农”问题的进一步重视,农民工的经济待遇、社会保险等都有了明显改善,但在实际生活中农民工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现象依然很严重,尤其是在法律纠纷方面总是处于绝对“劣势”,可以说农民工依然是新时期我国社会中的一个“弱势群体”.造成当前局面的因素固然多种多样,但是农民工自身法律意识欠缺无疑是一个关键问题,这也是影响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化进程的一个核心要素。

  二、新时期农民工法律意识现状分析

  法律意识是人们对现代社会中法律现象的思想、观点、知识和心理的总称,主要包括两层涵义:其一,公民在认同尊重国家宪法与法律权威的基础上,以之为自身行为准则,进而自觉遵守法律;其二,公民能够基于平等观念要求他人和公共机构尊重法制权威,自觉在法律约定范围内做人行事。农民工法律意识是法律意识的一个子概念,是指农民工这一特定社会群体在特定环境下对社会法律现象的主观反映,具体来说是指改革开放以来在现代市场经济和民主宪政为基础的法制体系下,农民工对当前法律以及现有法律现象的主观性综合认知评价,主要包括农民工对法律知识的了解程度、对现行法律现象的价值评价、对法律权利义务关系的认知态度等。新时期以来随着国家城镇化建设的日益加速,持续增长的农民工已经接近3亿,而且广泛分布在全国各地继续为城市建设做着贡献,尽管生活条件与社会地位依然在提高,但是农民工法律意识欠缺的状况依然严峻。

  第一,农民工的法律知识欠缺。

  法律知识是法律意识的一个主要内容,也是农民工法律意识能否提高的基础,但是长久以来由于所处环境的限制,新时期农民工无法接触系统的法律知识宣传教育,导致他们对国家相关法律知识知之甚少,相反其内心则是灌输了一套中国传统农村社会的“法律文化”,即以“以情代法、以情为上、以和为贵”为核心思想的处事方式。早在2007年,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通过调查指出仅有 16.7﹪的青年农民工对与之紧密相关的 《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真正了解,78﹪的青年农民工只是了解很有限的一点常识,剩下的少数青年农民工对这些法规几乎一无所知。

  而年纪稍大农民工的法律知识基础更是薄弱。农民工对于《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这些与之工作生活密切关联的法律法规尚且了解不多,而对《民法通则》、《刑法》、《社会保险法》、《婚姻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工伤保险条例》、《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更为具体法律法规的联系与区别更是“一头雾水”,因此当出现纠纷时,由于法律知识的欠缺,农民工通常采取非法律途径来解决,要么是选择“私了”手段,要么是采取暴力报复、静坐上访、集体围堵等过激手段,结果造成形形色色农民工“自我救济式犯罪”的现象屡见不鲜,影响了法制化进程。

  第二,农民工对法律现象认识不到位。

  除了自身法律知识不足之外,由于自身心理素质、传统观念以及某些社会不良现象的误导,农民工法律信仰严重缺失,从而造成对法律现象认识错位的现象。几千年来中国传统的“官本位”思想深刻影响着农民工的价值观念,使其对权力或权威极度迷信依赖,尤其是看到社会上一些个别的典型“人治大于法制”现象时,他们更是对法律产生抵触怀疑情绪。一般来说,农民工自己也认为属于“弱势群体”,与用工单位相比,他们不可能找到更强大的“后台”,于是在处理各种纠纷时就采取非法律途径,比如农民工在处理由于工作环境恶劣导致的职业病纠纷时,由于没有切实的证据,也一厢情愿地认为人脉关系不够,就往往采取忍气吞声的默认方式或者采取“跳楼自杀”、“武力要挟”等极端方式,这非常不利于农民工合法权益的维护。

  第三,农民工对法律权利义务不清晰。

  很多农民工基本都是在按部就班地工作,只要能拿到报酬就可以,而根本不会过多考虑过其应有的法律权利和义务,特别是对其应享有的权力不是很清楚,导致合法权益轻易受损。我国各地区都制定了最低工资标准,即农民工在当地工作时其报酬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用工单位必须按时足额发放工资,而且安排农民工加班加点工作时必须支付额外工资,但不少农民工往往由于没有清晰的权力认识导致利益受损。用工单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是农民工应享有的合法权力,而且试用期必须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之内,同时有权不履行非法的劳动合同,而现状是不仅很多农民工没有与用工单位签劳动合同,而且在已签的合同中不少是不合法的,试用期内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更是没有保障。农民工不仅对享有的权力认识不清晰,而且对应尽的义务也是模棱两可,比如农民工应当严格按照劳动纪律完成任务、安全生产、提高技能等,但是不少农民工习惯“我行我素”,特别是在安全生产纪律方面“麻木不仁”,结果造成事故时双方互相推诿,权益得不到保障。

  第四,农民工的守法意识不强。

  农民工虽然在运用法律手段维护合法权益方面很薄弱,但在守法方面更是意识薄弱。据统计,在城市当中农民工已经成为违法犯罪的一个重要群体,严重危害了社会治安,这在农民工最为集中的东部沿海地区最为明显,据广州大学人权中心对新时期农民工犯罪状况的一项调查看到:农民工犯罪低龄化趋势加剧,90﹪左右的人都在 26 岁以下,侵犯财产的案件达到 80﹪以上,其中抢劫抢夺的占一半以上,而且暴力化倾向日益加重。新时期农民工犯罪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客观因素,也有主观因素,而就主观来说,守法意识观念的薄弱是一个根本问题。

  三、提高新时期农民工法律意识的对策分析

  通过现状梳理发现,新时期农民工法律意识薄弱的局面没有得到根本改观,这是一个非常严峻的社会问题,它不仅影响我国新型城镇化建设的顺利推行,而且不利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深入开展,因此社会各界应当齐心协力,下大功夫来提高农民工的法律意识,促进社会主义法制化进程。

  第一,营造良好的教育环境,强化农村基础阶段教育。

  新时期农民工法律意识薄弱的最根本的原因是由于自身文化素质不高。在新时期农民工群体中,初中学历或低于初中学历的人数占一大半,他们很少采用法律手段去维权,而为数不多的较高学历者则在法律维权方面明显好很多,因此提高文化素质是根本之路。大力发展农村基础教育虽然不会收到立竿见影的效果,但却是必不可少的基础,唯有青少年的文化素质提高了,他们才能具备较好的学习能力,才能接触学习更多的法律知识,进而提高法律意识。

  第二,加强对农民工的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其法律知识水平。

  农民工法律知识欠缺很大程度上是因为缺乏有效的法律知识培训,因此要加大对其法律知识培训。除了采用多样化的手段进行普法知识宣传外,国家要制定相关制度督促用工单位对农民工进行或者委托专业机构对农民工进行专业培训,首要的是进行《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伤保险条例》等关乎农民工切身利益的法律培训,既要让农民工明确应享有的法律权利,也要让其知道应尽的义务。

  第三,建设公正、权威、高效的司法制度,提高执法的公信力和透明度。

  公正规范的执法行为本身就是农民工亲自参加的法律实践行为,也是对农民工的一场生动真实的法制教育。只有当执法、司法人员以其行动向农民工证明法律是公平正义的,是农民工可以信赖的保护自身权益的救济手段,农民工才会对法律产生认同感,并最终树立自己的法律信仰。这样广大农民工才会相信法律,相信法治,才会自觉地学法、用法、守法、护法,逐步树立正确的法律意识。

  第四,健全农民工法律援助制度,引导帮助农民工提高法律意识。

  短期来看,由于农民工法律意识不可能立刻提高,但他们依然是法制领域的弱势群体,这就需要国家及时完善农民工法律援助制度,健全工作网络,拓宽、畅通农民工法律援助的渠道,同时一定要降低法律援助的门槛,简化手续,可以开通农民工绿色通道,随时随地地为农民工提供法律援助,争取让其在没有或者减少负担的情况下积极进行法律援助,既保障现有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又要让农民工看到法律的权威和作用,从而引导提高其法律意识。

  参考文献:

  [1]唐鸣,陈荣卓。 农民工法律地位的界定及考察路径--一条从抽象到具体的研究思路[J]. 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6,36(5):23-31.

  [2]黄家亮,邢朝国。 农民工法律意识的代际比较研究--以北京市建筑行业新生代农民工为例[J]. 中国青年研究,2012,06:53-56,39.

  [3]陈文琼。 社会分层视角下的法律援助地方立法改革--以《广西壮族自治区法律援助条例》为例[J]. 学术论坛,2010,33(10):93-96.

  [4]陈思逸,沈月红,梁俪琼等。 农村法制建设现状与改善--以农民法律意识调查研究为基础[J]. 法制与社会,2009,16:275-276.

  [5]李长健,涂晓菊,张锋。 我国农民权益保护法律援助机制构建--宏观立法与微观运作的契合[J]. 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学报,2006,48(4):31-36.

  [6]沈再新,龙少林。 农民工法律心态特征与社会工作干预策略--基于湖北省武汉市新生代少数民族农民工578个案例的分析[J]. 湖南社会科学,2013,06:112-115.

  有关法律的毕业论文篇2

  浅析网络钓鱼刑法规制

  摘要:随着古代信息技术开展,网络立功日渐猖狂,立功类型和立功手腕也呈现了复杂化的特征。网络钓鱼作爲典型的网络立功类型,严重要挟网络平安,进犯民众财富权益。针对网络钓鱼的刑法规制,东方国度曾经构成了较爲完善的法律维护体系,但是在我国还存在着刑法规制上的空白地带。针对网络钓鱼的刑法规制成绩,本文从立法论和解释论两个方面动手,讨论遏制和惩戒网络钓鱼立功的理想途径。

  关键词:网络钓鱼;网络立功;新型立功;刑法规制

  一、网络钓鱼的根本概念

  网络钓鱼是随着互联网衰亡而呈现的新型立功类型,从上世纪九十年代开端呈现。从字面了解来看,网络钓鱼是指经过互联网,应用电子邮件和诈骗网站等方式,进犯团体信息权益和财富权益的立功行爲。网络钓鱼的立功对象,是网络用户的团体信息,包括金融账号信息等重要财富信息,经过盗取网络资金、贩卖团体信息等方式,完成立功收益,损害网络用户的人身和财富权益。

  二、网络钓鱼的刑法规制现状

  由于团体信息维护法律不够完善,我国网络用户频繁蒙受网络钓鱼立功的损害。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关于网络钓鱼立功的刑法规制,并没有完成集中的立法,而是分散在刑法、电子信息法规、司法解释及部门规章当中。在刑法中,我国刑法关于计算机平安和立功的内容中,是在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中新添加的。在我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中,也规则了合法侵入计算机信息零碎立功的内容,但是,由于刑法的谦抑性,关于网络钓鱼立功,普通都需求有“结果严重”的构成要件,关于受益者权益维护而言,显得有些力所能及。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由于短少专门的团体信息维护法,在对网络用户权益的界定上,也存在着法律上的诸多成绩。作爲一项新型立功,要想强化刑法的规制,次要从两个方面动手,一个是立法论,就是经过立法的方式,新增法律条文,停止立功规制,另一方面就是解释论,就是应用现有的法律条文,经过法律的详细适用,即法律解释,将网络钓鱼的行爲归入刑法规制的范围。由于刑法在适用进程中,具有谦抑性的特点,因而解释论在处理网络钓鱼立功的成绩上,适用的空间并不大,所以要想无效打击网络立功,消弭网络钓鱼立功景象,重点还要从立法角度动手,经过立法的方式,明白立功构成要件,将钓鱼立功列爲一项详细罪名,进而完成法律惩戒的目的。

  三、关于网络钓鱼罪名的刑法规制考虑

  在实际和实务界关于网络钓鱼立功的刑法规制,存在着不同的观念,一种以为应该参照加拿大的立法形式,将网络立功作爲一种罪名,间接写入刑法典,经过条文的方式明白立功构成要件,提升条文的适用性,强化关于立功的打击力度,表现维护网络平安次序的决计。也有学者以为,关于网络钓鱼立功,完全可以参照偷盗罪的规范来定罪量刑,这种观念的成绩在于,立功的金额不容易确定,由于团体信息并不是实体上的财富,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在立功金融认定上,终究以立功所得来定罪,还是以网络用户的实践损失定,存在着实际和实务上的争议,在法条理论使用中,也存在着难题。关于这种“身份信息偷盗”实际,并不是我国学者支持的主流观念,我国主流观念较爲赞同加拿大的立法形式,讨论关于网络钓鱼立功的罪名法定化成绩。

  普遍以为,我国要停止网络钓鱼立功的刑法规制,该当参考加拿大的立法形式,针对网络钓鱼立功成绩,本文以为,可以在现有刑法条文的根底上,经过立法的方式,设立详细罪名,完成关于立功行爲的打击。详细操作中,可以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中的毁坏计算机信息零碎罪名之后,增添窃取身份信息立功,作爲二百八十六条的一个条款呈现。在详细立法操作中,由于网络钓鱼立功普通都是经过电子邮件和木马网站等方式,窃取客户信息,所以要在法律条文中,将电子邮件、木马网站、毁坏性顺序等作爲罗列式描绘写入条文,提升条文的操作性。在详细量刑中,建议参考其他网络立功量刑规范,区分普通严重结果和情节严重结果,单纯形成严重结果的,可以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控制或许拘役,关于立功情节严重的,可以将法定量刑提升至七年以下,同时关于守法立功所得,要停止没收,同时要并处分金刑,强化法律打击效果。

  四、小结

  综上所述,网络钓鱼作爲新型网络立功类型,出现出愈演愈烈的趋向。从刑法规制角度来看,我国仍缺乏相应的监管和惩戒措施。网络钓鱼具有网络立功的普通特征,立功手腕多样化,立功踪迹难以寻觅,在司法理论中是监管和惩戒的难题。本文从网络钓鱼的刑法规制角度动手,探求对网络钓鱼立功的无效规制手腕,并从立法论和解释论两个方面切入,停止深化的剖析,讨论遏制网络钓鱼立功的无效途径。

  [参考文献]

  [1]刘省礼.网络钓鱼行爲的刑法规制[J].行政事业资产与财务,2013(16):197-199.

  [2]陈玲."网络钓鱼"与刑法规制[J].政治与法律,2008(8):40-46.

  [3]周华.论网络立功及其刑法规制———以网络钓鱼爲察看对象[J].法制与社会,2010(24):69-70.

  [4]王龙国."网络钓鱼"与刑法规制的完善[J].法制与社会,2009(28):20-22.

猜你喜欢:

    32219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