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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法律专业本科毕业论文题目选题(2)

秋梅分享

  法律本科论文篇1

  浅谈医疗行业中劳动关系的法律保护

  摘要:我国《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必须签订劳动合同[1],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事实劳动关系的外延还在扩大,而我国理论界对于事实劳动关系的概念和效力等问题观点不一。面对医疗行业的特殊性,如何界定劳动关系,是新时期的一个新的课题,目前还没有明确的定义。

  关键词:劳动关系;执业;医疗行业;法律保护

  1医疗行业中劳动关系现状与问题

  (一)医疗行业专业技术劳动服务需求问题突出为了促进医院的可持续发展,满足患者的需求,医院根据实际情况招聘了大量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这部分聘用人员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医院人员不足及梯队建设的需要,为医院正常运转以及健康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同时也给医院的管理带来一定的难度。因不能及时解决聘用人员的编制,造成聘用人员无归属感,一部分聘用人员为了生活,只能选择待遇好的医院执业,对于医院的长期培养计划无法实现[2]。

  (二)劳动者执业资格与劳动法律关系形成矛盾突出《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产生很大的影响,这种影响有正面的,也有负面的[3]。按法律规定,医院应与无执业资格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可这与非法行医相悖。在医疗行业中,每年119万的医学毕业生如何就业?按照订立劳动合同要求,订立劳动合同的目的,就是让其从事医疗工作,因其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证书,其不符合主体要求。医师执业资格考试指医学类本科毕业生在毕业一年后方可报考,有的毕业生甚至七年未通过考试,那么对于医学毕业生来说毕业后在医疗机构见习培训期间,难说是事实劳动关系。

  医疗行业执业资格的法律规定与事实劳动关系的法律规定存在一定的矛盾,最终承受这个矛盾的主要一方为医疗机构。法律规定,从事医疗工作的工作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执业资格,对于不具备执业资格的人员不能从事相应的诊疗活动。但在实际当中,劳动仲裁及监察部门认为,医疗机构与医学毕业生已经建立了事实劳动关系,医疗机构应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支付相应标准的工资及缴纳各类保险,享受签订劳动合同的所有待遇,这对于医疗机构来说是不够合理的,这就需要我们法律部门能够结合劳动者执业资格与劳动法律关系的情况制定相适应的法律条款。

  2医疗行业中劳动关系的法律保护问题的原因

  (一)医疗机构所面临的执业许可我国通过法律形式确定了医师实行资格考试制度,这是医师法的重要核心内容。医疗质量优劣是医疗工作的关键,而医师专业技术水平直接关系到医疗质量的好坏,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和健康。并严格规定未通过执业医师资格考试不得做医师工作,充分体现了医师依法执业的合法性。《刑法》曾做出规定,对于医生来说,由于非法行医罪的主体是指未取医师资格的人员,并不是指未经注册取得执业证书的医师,那么对于医疗事故罪,是指犯罪主体为已经取得医师资格的医生,其中包括经过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的医生和未经注册未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的医师。因此,临床上的试用期医学毕业生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不构成此罪的犯罪主体。

  例:一家三级医院的医学毕业生三年未能通过医师资格考试,认定与医院有事实劳动关系,到劳动仲裁部门进行申诉,劳动仲裁部门裁定有事实劳动关系,要求医院按卫生技术人员同级同类人员标准支付双倍工资及补缴各类社会保险。事实上对于一名未通过医师资格考试人员,不能独立从事医疗活动,如果让其从事医疗活动,属非法行医。那么请问劳动仲裁部门,这应由谁来承担法律责任呢?医师资格考试的通过率太低,造成医院人才结构分布的不合理,按照《三级综合医院评审标准与评审细则》要求,三级医院的人才梯队结构应达到如下比例,主任医师:副主任医师:主治医师:医师比例为1:3:5:7,结果实际的人员分布结构是:1:2:1:7。

  (二)国家建立健全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培养一个医生需要时间和资金的大量投入,这也是医疗行业的特殊性。美国的医学生在博士毕业后,需要接受近10年的住院医生培训和专科医生培训。同样,在我国1名医生能够独立执业并处理相关专业常见病、多发病至少也需要十年的时间,其中还要外出进修培训多次。医学是不断变化发展的,生命科学是无法预见的。可见,对于一个名医生的培养要花费的财力也是相当巨大的。教育部2008年的数据显示,中央本级财政给医学教育生的人均拨款提高到了1.15万元,2011年又增加了0.25万元,每年都有很大的提高。

  3医疗行业劳动关系法律保护的对策

  (一)政府和培训医院共同为培训医师提供较为优厚的待遇国家应对参加住院医师培训的医学生提供相应的生活补助及缴纳各类社会保险,可以参照“三支一扶”等政策,对于培训基地加大投入办度。根据住院医师培训的需要,给予医院相应的经费,既解决了医学生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之前的各类待遇问题,也缓解了医院作为培训基地的压力,为推进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建立工作提供了有力的保障。利于为13亿人民群众提供安全、有效、高水平的医疗预防保健康复服务,特别是有利于把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落到实处,从人才培养方面为实行分级诊疗奠定坚实基础。

  (二)国家根据卫生行业的特殊性,不断完善医疗行业的劳动关系的法律保护因为卫生行业的特殊性,在国家还没有要关配套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劳动仲裁部门能否结合卫生行业实际,结合执业医师法、执业护士法,针对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而论。在规范化培训期间,劳动仲裁部门不要按事实劳动关系来处理医疗机构与医学毕业生之间的关系,维护医学毕业生的权益同时,对医疗机构的权益也做出具体的可行政策。否则就会出现恶性循环,近百万医学毕业生毕业后无法进入临床见习,医院也不能培养临床医师,造成大量的医学生改行。

  综上所述,对于医疗行业的劳动关系的法律保护,我们期待国家结合卫生行业特点,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既能解决医疗行业非法行医与事实劳动关系的矛盾,也要保护医学毕业生的合法权益,保障卫生人才的长足发展,为进一步提高国民身体素质打下坚实的基础。

  参考文献

  [1]陈艳.我国《劳动合同法》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商业经济,2012,31(3):126-128.

  [2]郁晓霞,李廷玉,王萱玲.新医改背景下公立医院人事制度改革研究[N].重庆医药卫生人才网,2013-6-24.

  [3]何瑾.劳务派遣中被派遣劳动者的权益保护研究[D].长沙:湖南大学,2008.

  法律本科论文篇2

  试论传媒与法律关系

  摘要:随着社会的进步和中国传媒业的发展,新媒体带来的便利我们有目共睹,但是,也带来了社会与法制建设之间的冲突。于媒体来说,既是机遇,又是挑战。其中,传媒与法律的关系改变是现在我们最应关注的问题。特别是网络的隐蔽性为规范网络环境增加了难度。这几年,显示出了矛盾升级的迹象。科技改变了生活,便利了交流,人们可以不分地域、场合、时间来发表自己的看法和观点。通讯APP的大量研发和普及,如QQ、微博、论坛等,让任何人成为信息的传播者成为可能。在道德难以规范人们行为时,法律必须站上制高点。正如吉登斯所言,“社会关系从彼此互动的地域性关联中,从通过对不确定的时间的无限穿越而被重构的关联中‘脱离出来’”。

  关键字:传媒;法律;媒介融合

  一、基本概念

  媒介融合是新时代的词汇,它是大历史发展趋势的总结。传媒业在媒介融合的大背景之下,兼顾法律的配合,无形中增加了概念之间的复杂性。我们必须对涉及到的重要概念以及术语作出阐释,并进行分析。

  1.传媒

  传媒,就是信息传播的载体,相对于传统的人际传播,传媒更加注重传播的内容,是事实或者意见。与传统人际传播不同的是它必须依靠响应的介质,也就是我们所说的平台。媒介融合是传统媒体与新媒体的杂糅与竞争。纸媒在新型媒体的冲击下,被迫加入新时代的元素,而新媒体的发展是基于对传统媒体长盛不衰元素的吸取。媒介融合涉及到的国家政策以及法律是任何国家都要面对的挑战。处理得当将实现大飞跃。

  2.媒介融合与三网融合

  信息技术飞速发展,让原本隔离的传统信息领域和传媒领域开始打破阻隔融合在一起,新事物的碰撞引发了冲突,体现在社会层面就是冲突。冲突出现在市场,渠道,终端以及各种业务上,为了抑制如此分布广阔的冲突,产生了相对于的制度,政策以及法律的制定。因此,媒介融合,是在整个文化产业,整个信息流通领域,整个传媒业的背景下发生的。媒介融合不仅仅是媒介之间的融合,它还涉及到了传者之间的融合,受众之间的融合,以及传受两者之间的互动。换一种说法就是,媒介融合打破了大众传播构建的传媒格局。新事物的出现必将引领一波相关因素的改变,三网融合就是新事物的产生的连带反应。不仅是传媒业自我发展的选择,也是我国政府一定时期下推行的公共政策。我们通常所说的三网就是指电信网、广播电视网、以及互联网。可以说,人类的生活已经被三网全面覆盖,这也是“手机人”的概念出现的原因。无论是技术层面还是业务范围都在向趋同的方向上前进。例如,传统媒体开始借助新媒体的终端,发布信息,占领市场。新媒体开始更加注重传统媒体的强项吸取,用最纯粹的文字或者图片来打动受众,是一种“返祖”,也是一种进步,是前所未有的新局面。

  3.传媒政策与传媒法律

  传媒政策与法律应该是相辅相成且齐头并进的,政策影响法律,法律辅助政策的实施。传媒政策是国家以及相关负责部门为了做到服务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按照一定标准制定的准则。可以说是涵盖了国家总方针,总策略的政策。传媒法律是专业规范网民行为的法律条例,目的是净化网络环境,维护社会稳定,保障人民生活安定团结。就如同知识产权法,经济法一样,制约着人们的行为。当社会上某一个产业和法律相关联时,就代表着它与政府,与公民利益等产生了联系。

  二、传媒与法律

  在案例中,凸显出传媒与法律的息息相关。三网融合之下的网络时代,对于法治建设来说,有利有弊。交流的便利,信息发布的快捷让传递变得飞速,科技进步、生活水平的提升都离不开它。但是,告诉的发展带来的是失衡的可能。当每个人都可以成为信息的发布者,且随时随地都可以传达信息时,虚假新闻成为了新的隐患。网络谣言也可谓是“异军突起”。我们面临着信息的大量冲击,易失去理性。如被某些人利用以谋取私利将造成不可估量的伤害。在面对政府的时候,我们始终处于弱势地位,进而寻求传媒的帮助,让问题成为社会的问题,引发关注。网络平台为手中提供了表达的平台,在报道时媒体自身的喜好以及观点会影响对时间的审判,同时不自觉的反应在对时间的报道中,失去中立性。这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传媒审判”。在媒体行使第三权利的过程中,应在表达客观事实的基础上,兼顾公平,维护双方的话语权,站在辩证的角度去报道事件,给观众自己认识和看待事件的视角,这样才能维护自身业界权威,又可以收获忠实受众,起到舆论

  三、结语

  如今探讨的问题是媒介融合下,传媒业的发展与法律法规之间的配合。中国的法律触角还没有延伸到网络这一块。网络的净化关系到整个社会秩序的安定,而法律所规范的社会也不是单一力量作用的,法制的现代化是整个社会走向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律与传媒联结的出现绝非偶然,况且二者的进行的如此有规律,就是因为彼此不能单独出现。看待传媒与法律的关系,是个大综合的问题,第一,应该将问题放置于整个人类发展史上,整个历史大背景之下,是人类发展综合因素的作用,第二,将传媒业的发展和法律法规的制定统筹结合起来,包括政治,经济,文化与生态。只有如此,中国当代社会才能经受住新时代力量的冲击,才能够经受住挑战,将产业与法律的发展共进步,才能实现所倡导的中国梦,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

  参考文献:

  [1][美]海伦•托马斯.《民主的看门狗?华盛顿新闻界的没落及其如何使公众失望》,夏蓓、蒂娜•舒译,南方日报出版社2009年版。

  [2][德]哈贝马斯.《在事实与规范之间》,童世骏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3年版。

  [3][英]安东尼•吉登斯:《现代性的后果》,田禾译,译林出版社2000年版。

  [4][美]桑斯坦.《网络共和国:网络社会中的民主问题》,黄维明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

  [5]王启梁.《网络时代的民意与法律应有之品性——从“躲猫猫”事件切入》,载《法商研究》2009年第4期。

  [6]栗峥.《传媒与司法的偏差——以2009年十大影响性诉讼案例为例》,载《政法论坛》2010年第5期。

  [7]刘燕.《案件事实的人物建构——崔英杰案叙事分析》,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09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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