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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法律论文代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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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子商务作为一种新兴的贸易方式,它对传统商业模式进行了创新和改革,它的出现给传统商业模式中的税收法规和征管模式带来了巨大的冲击,电子商务税收法律法规的完善势在必行。下文是学习啦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电子商务法律论文代发表的范文,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电子商务法律论文代发表篇1

  试论我国电子商务税收法律立法现状及对策

  电子商务是随着二十一世纪之后全球经济一体化以及计算机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而产生的一种新兴贸易方式,它主要是指当事人双方或者多方通过电子通讯设备以及网络信息技术等途径进行各种商品、技术以及服务等方面的交易活动。从宽泛的概念上来讲,电子商务还包括有交易的当事人通过传真、电话等通讯方式而进行的商贸交易,而从严格意义上来讲,电子商务单纯的指当事人在计算机上通过电子数据交换和互联网信息交换进行的商业贸易活动。

  但不管怎么说,电子商务在今天的贸易市场上都获得了迅猛的发展之势。然而在电子商务迅速的推动我国甚至世界经济全球化的同时,它在交易中所涉及到的法律问题也逐渐开始暴露出来,并获得了世界范围内的广泛关注,其中尤其以电子商务税收法律规范是公众关注的焦点问题[1]。虽然我国的电子商务发展还处于初级起步阶段,与其他发达国家相比,它所涉及到的法律问题还不是很突出,但是要想突破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的瓶颈问题,就必须要对电子商务税收法律法规进行完善,这对于电子商务在我国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电子商务与传统商业模式的区别分析

  电子商务作为一种新兴的商业形式,它与税收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由于电子商务具有其独特性,因此在税收中与传统商业税收有着很大的不同,并对传统的税收政策和税收管理带来了一定的影响。这主要可以从以下一个方面来进行分析:

  (1)交易方式和途径。电子商务主要采用的是网上交易,其交易途径是通过电子支付系统,以电子发票、电子货币以及网上银行等方式进行的,而在现在的税收征管手段中主要还是依靠人工监控。

  电子商务的厂商和客户省略了商业中间环节机构,通过互联网直接进行商品的交易活动,这就极大的削弱了商业中介扣缴税款的作用,也为税务机关开展征管提出了难题。

  (2)税收稽查。在传统的税收征管中,税收的依据主要是账簿、发票、以及会计凭证等,而在电子商务中,凭证和账簿的存在形式不是以纸质,而是数字信息,要想阅读只能通过专门的软件。再加上这些数字信息可以通过高科技计算机技术轻易的被删除、修改或者迁移等,并且无任何线索和痕迹可寻传统稽查的主要手段是对资金流转轨迹进行凭证追踪检查,这就使其手段失去了稽查的基础,为税务部门对电子数据的追踪和审计带来了一定的困难,降低了信息的真实性和可靠性,同时还对税收征管的工作效率带来了不利影响[2]。

  (3)纳税主体。在传统的征税方式中,纳税主体可以直接在税务管理部门的登记记录中查询,而在电子商务中,随着现代网络信息技术的发展和进步,人们的电脑水平操作越来越高,他们可以对电脑的网址进行控制,通过修改可用昵称、匿名电子信箱等方式进行身份的隐匿,从交易中也无法获取商品的供应地,这就为纳税人躲避纳税义务提供了方便。

  二、现阶段我国电子商务税收法律环境立法现状以及其中存在的问题分析

  (一)电子商务立法的发展现状分析

  我国目前使用互联网直接从事电子商务的人数只有150万左右,只有30%左右的网民通过互联网进行购物,而购物满意度只有0.4,这说明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现状还令人堪忧。我国的电子商务与世界发达国家相比还处于初级起步阶段,但是我国互联网上网人数在不断的增加,这就为电子商务提供了更为广阔的客户源和盈利点。电子商务所代表的并不仅仅是一种新的商业运行模式或者销售途径,而是代表着未来贸易的发展方向。在未来的发展中,电子商务代表着知识经济运行和发展的最佳模式,将成为一种无法阻挡的时代潮流和历史趋势,对一个国家在全球化经济技术竞争中的地位和作用产生决定性的影响。这样的历史背景和经济环境下,对电子商务发展中的鼓励、引导、保护以及规范就显得尤为重要。

  从整体宏观范围上来看,对电子商务的发展产生影响的因素除了硬件的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和社会的信息化程度之外,还有互联网的安全性和可靠性、法律环境以及政府的税收征管等方面的不完善。在这借个因素中政府的税收征管以及法律环境都与税法有关。就法律环境而言,在社会中从事某些行业活动的时候顺利与否,除了受这个社会当时的法制状况的影响,同时还受社会对于这些商业活动进行规范的法律态度是否健全、积极与否以及是否执行到位等。只有获得健全法律的积极支持和切实的落实,这些商业活动才能够在法律的保护下获得更好的发展,它的经济利益才能够得到有效的预测和保障[3]。

  这主要是因为税法不仅是每个国家社会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也是每一项商业活动必须要承担的一种费用,它对税收的规范和执行情况对商业活动最后的利益有着直接的影响。因此,税法是任何一项商业活动都必须要遵守的一个重要法律环境和重要组成部分,尤其是对于处于初级发展阶段的电子商务来说更应该将其作为重点内容。就税收征管而言,它是对人的私有财产进行的一种强制性剥夺,为了有效的避免过分的剥夺私人财产、对私人的利益造成伤害、影响其投资和生产活动,世界各国都制定了税收法定原则,对其税收征管进行了严格的限制和规范。按照这一税法原则的要求,世界范围内的各个国家都还没有将电子商务这一新兴的商业贸易方式纳入征税的范围内,使电子商务的税收问题模糊不清,电子商务的经营者也开始担心政府会对此课以重税[4]。

  由此可见,税法在制约电子商务发展的两个因素中都扮演了非常重要的角色,税法对电子商务征税的态度对于电子商务投资者的态度、投资力度、经营热情都具有决定性的影响,同时也对电子商务的经济利益具有很大的影响,制约了其发展前景。在这种情况下,我国根据电子商务发展的总体目标和发展战略,对电子商务税收立法的根本目的和基本原则进行确认,并在此基础上对我国的电子商务税收立法基本思路和框架进行确立,使电子商务在规范、和谐的环境下发展,这对于促进电子商务在我国市场经济中的进步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电子商务立法中存在的问题分析

  我国的电子商务虽然起步较其他发达国家来说比较晚,现在还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但是它已经展现出巨大的发展潜力和活力,现阶段我国税收立法主要集中在工商管理实名登记和电子发票上,而电子商务税收立法还没有完全的确立起来,在规范电子商务税收中的一些规定也是零星的地方或者部门的规章和规定,不能对其进行有效的规范。目前我国对于电子商务税收的立法研究主要还在是否征税的问题上存在较大的争议。其中主张征税的群体认为电子商务征税是对我国财政收入具有贡献和决定性意义的行为,必然要执行,在电子商务征税中要与传统商务秉持公平的原则,要求同等条件的纳税人要承担相等的税收负担,不能有区别,否则纳税立法就有失公允,这必然会造成我国市场经济的大波动[5]。

  而另外一些主张免税的群体则认为,我国的电子商务发展无论是在规模、技术上还是在服务质量上都与其他发达国家有着较大的差距,近年来,国际上的竞争越来越激烈,为了使我国的电子商务发展在国际上能够占有一席之地,采取电子商务免税的方式能够有效的推动我国电子商务走向国际的发展,为我国未来经济的发展提供更大的税源,这符合我国现阶段市场经济的基本国情[6]。另外,从税收征管效率上来说,现在对电子商务进行税收征管立法的成本比较高,如果非要强制性的对其进行征税,税务机关就必须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这些都会造成较大的成本投入,再加上对现行征管制度的完善也不是短时间内就能完成的,因此必然会使征税的收益低于成本。

  三、完善我国电子商务税收法律制度的对策分析

  针对现阶段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的现状来看,对电子商务的税收立法政策可以从长期和短期两方面来进行考虑和分析,从短期发展来看,可对电子商务采取免税或者暂缓征税的做法,对电子商务的发展提供更多的支持,使其快速的发展起来,增强在国际上的影响力;从长期发展来看,电子商务永久免税是绝对不可能的,这是保障我国市场经济平衡、稳定发展的要求,因此我们要在以后的发展中通过经验的积累,对电子商务税收法律问题进行更多及时的研究,为未来制定既适应电子商务发展又符合税收法律原则的税收政策奠定坚实的基础。

  这主要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进行:

  一是完善电子商务税收征管体系。要想对电子商务税收征管体系进行完善,首先就是建立完善的电子商务税务登记制度,对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加强变更、设立等方面的法律规范,然后要对电子商务专用发票进行严格的规定,确立电子申报的纳税方式以及电子账册、票据的法律地位,为严格执行税法制度提供方便。同时还要加强对于物流体系的监控,确保电子商务的税收稽查[7]。

  二是确立电子商务税收的税种。电子商务由于其覆盖的商务领域比较广,因此在税种的选择上比较复杂,尤其是在营业税和增值税方面,更是困难。对此我们提出,在电子商务税收征管中,电子商务的税收负担始终要与传统商务保持公平性的原则,同时还要具有合理性和现实操作性,这是保障电子商务在市场经济中稳步发展的必要条件[8]。

  四、结语

  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推动了世界各地范围内的经济全球化,它将全球的经济紧密的联系在一起形成了一个整体,实现了跨国网上交易活动,为经济的发展提供了方便和更为广阔的空间[9]。但是我们也要重视国内由电子商务引发的税收征收的问题,这主要可以从法律的角度出发对电子商务税收法律法规进行完善和调整,以有效的减少双重税收政策等国际税收的冲突,同时还要结合我国的基本国情,加强国际上的交流与协作,将国外的好的经验借鉴过来,对我国的电子商务税收法律体系进行建立和完善,为电子商务推动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提供更为良好的条件。

  参考文献:

  [1]包兰英.国际电子商务税收政策及差异比较[J].中国商界(上半月),2010(02):92-92.

  [2]何卓明,王慧.浅谈我国电子商务税收应采取的原则[J].佛山科学技术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02):85-85.

  [3]陈淑慧.国外电子商务税收政策比较研究[J].市场周刊(理论研究),2010(11):86-87.

  [4]邢凯,鹿楹鑫.探析电子商务环境下的税收流失问题[J].经营管理者,2011(02):104-105.

  [5]张晓天.浅谈对我国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设想[J].现代经济(现代物业下半月刊),2008(08):42-43.

  [6]田丹.对我国是否开征电子商务税的思考[J].商场现代化,2008(24):83-84.

  [7]郑丽.国际电子商务税收政策分歧及原因分析[J].商业时代,2008(04):48-49.

  [8]刘芳,萧平.我国电子商务税收数额监控的有效途径研究[J].中国管理信息化,2010(02):56-56.

  [9]乐国友.构建我国电子商务税收法律制度的对策研究[J].全国商情(经济理论研究),2008(22):47-48.

  电子商务法律论文代发表篇2

  浅析国际电子商务环境下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保护

  伴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到来,以及计算机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国际电子商务应运而生,并迅速成为全球经济新的增长点。作为一种建立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的国际贸易活动,国际电子商务脱离了传统的面对面交易模式,融入了先进的网络信息技术,超越了时间和空间的限制,不仅拓展了信息交流渠道,扩大了交易面,还极大地提高了交易效率,降低了成本支出,受到各国企业和消费者的青睐。

  然而,国际电子商务给贸易活动带来便捷的同时,也带来了诸多法律问题,其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问题更是在众多问题中“脱颖而出”。网络平台包罗万象,在这个平台里面,好坏参半、优劣相间,使得消费者在交易过程中必须面临比传统交易方式更大的风险,电子商务的虚拟化和无纸化使消费者在交易中更加处于弱势地位。这些问题很可能演变为制约国际电子商务发展的瓶颈。鉴于此,笔者通过对这方面问题的了解,结合自己的思考,对国际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浅谈自己的一些观点。

  一、国际电子商务的特征

  (一)全球性

  国际电子商务作为一种国际交易活动,能够实现不同国家之间的商品交易活动,即实现商品和劳务的国际转移,是一项具有国际化属性的电子商务交易活动。

  (二)便捷性

  在国际电子商务交易的环境中,商家和消费者不再受国家地域的限制,商家和客户之间能够在互联网技术的支持下以非常方便和快捷的方式完成各种合法的交易活动,与此同时也可以提升商家对客户的服务质量。

  (三)整体性

  国际电子商务需要架构在互联网和信息技术上,但是其并没有完全依赖信息技术,而是将人工操作和电子技术融合,形成一个人力和信息平台不可分割的整体,以达到逐步规范交易流程的目的。

  (四)协调性

  任何一项经济活动都需要经过商家和客户之间的协调统一才能完成交易。同样的,国际电子商务交易也需要客户和商家以及其他服务方的通力协助。

  二、国际电子商务环境下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存在的问题

  (一)交易过程中的问题

  1.商品信息不够真实完整和广告误导。

  商品信息是否真实完整关系到消费者的知情权能否得到保障。国际电子商务交易活动主要是通过企业网站向消费者提供商品和服务,也就是说网站信息是消费者了解商品的唯一渠道。然而,当前许多企业为了吸引顾客,只在网站上列出商品的部分信息或者夸大商品的使用功效,导致消费者所获得的商品信息虚假和不完整,严重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

  另外,广告宣传和推销能使更多的消费者了解到某个产品,正因如此,网络广告开始被企业应用到国际电子商务中去,成为了企业打造商品品牌、推广产品的“得力助手”。然而误导消费者购买劣质商品等虚假广告也随之而来,因广告误导而产生的问题也在不断增多。

  2.交易安全问题。

  安全权是消费者最基本的合法权益,包括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在国际电子商务交易过程中,消费者能否获得安全保障将直接影响到该项交易活动的进行,可以说,安全问题是国际电子商务交易活动的关键。在国际电子商务交易的环境下,消费者在收货之前无法见到商品实物,也就无法鉴别商品质量,因不合格的商品导致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受到损害的案件已不罕见。同时,电子支付是电子商务交易通常采用的支付方式,然而,由于受到计算机病毒、网络黑客以及其他网络隐患的影响,网络交易平台极易受到攻击甚至陷入瘫痪,这明显不利于电子支付方式的进行,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和财产安全也面临着风险。

  (二)立法问题

  以上提及的国际电子商务的特征,决定了国际电子商务交易行为的特殊性,传统的法律、法规已无法完成规范和约束该新型交易行为。电子商务立法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主要涉及电子签章、电子合同、电子记录的立法,特别是电子签章的有效性问题、电子合同的形式问题;交易环节的有效性、安全性和相关方权益保护立法;电子商务信任环境立法,如数据与隐私权保护等。

  以我国为例,我国目前的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电子签名法虽然为电子商务环境下的消费者提供了一定的维权的依据,但并不能完全适应电子商务迅速发展的事实。

  (三)侵权纠纷存在管辖权争议

  在国际私法中,一般是通过侵权行为地或侵权结果地来确定管辖权的,在实体商店交易中,当事人的国籍、住所、侵权行为地、损害结果发生地都较易确定,但互联网的虚拟性、跨国性和不确定性给网络交易中的侵权行为带来了新变化。

  消费者可以与任何国家的任何人进行交易,在交易活动中,任何一笔电子商务都有可能涉及到不同的几个国家和地区,侵权行为地变得模糊不清,因此在传统的侵权行为地、当事人住所、国籍等因素能否适用于网络,是否应该设定新的连接点等问题上都存在争议,判例法国家和成文法国家都有着各自的规则。笔者了解到现存的理论就有第四国际空间理论、服务器所在地法院管辖理论、网址管辖基础理论、管辖相对论、最密切联系论等多种理论。

  显然,国际电子商务环境下的侵权纠纷给管辖权标准的确定带来了严峻的挑战。

  三、国际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战略性对策

  (一)各国立法者制定与完善本国与电子商务相关的法律、法规

  笔者认为,各国立法机关应先从本国法律入手,出台单行法规或对阻碍电子商务 发展的法律进行全面修订,增添“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内容,同时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以我国为例,可充分利用国际资源,借鉴国际上已有的相关立法,如《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电子商务示范法》,《国际海事委员会电子提单规则》等。

  1.电子商务的市场准入和主体资格认证。

  各国应制定符合电子商务发展要求的市场准入规则,对企业网站的建立、 网络交易平台的构建、网络商城的开设以及运营等实行强制登记许可制度,以确认电子商务主体国籍、身份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2.电子签章、电子合同。

  各国应当通过立法明确电子签章的有效性问题以及电子合同的形式及效力问题。针对在网页上可能误导消费者的情况,应当强化经营者的诚信义务,通过立法要求经营者在电子合同中必须详尽、如实地写明产品产地、使用说明、售后服务说明、违约责任等方面的信息。同时应当严格限制电子格式合同中的不平等条款(如经营者写明自己可以不告知消费者而自行变更条款内容),否则将阻碍交易公平。

  3.电子支付的制度。

  电子支付方式始终是国际电子商务活动中的主要付款方式,必须着力于解决电子支付方式的确认和规范问题,逐步制定科学的支付制度和标准,有效保障电子支付的安全问题,以及解决电子支付在交易过程中发生的数据窃取等问题,以保障消费者的财产安全不受侵害。

  4.完善电子商务活动中消费者的权利。

  (1)隐私权。企业在与消费者交易中还会得到消费者的个人信息,个人信息在物理空间中就容易被不法利用,网络空间给信息的泄露带来了更大的风险,对此应通过立法增强对消费者隐私权的保护。

  (2)退换货权。目前许多国家赋予消费者在一定时期内使用商品并无条件解除合同的权力,被称为 “冷却期”①,但对于通过网络平台交易的商品而言,存在消费者拆装后商家不能当场确认能否退换货的问题,是否规定冷却期值得商榷。

  5.引入第三方担保和评价机制。

  各国应根据自身国情,建立从事 信誉评价的权威机构,符合一定条件的 组织更能体现权威性和中立性(如消费者协会、中立方的电子商务认证机构),能够对电子商务领域经营者的商誉评价做出权威和公正的评价。此机制可以保证信用评价体系的可信度,防止出现恶意评价及互换好评等情况的发生,以便本国和他国消费者对企业的信誉进行识别。

  6.举证责任倒置。

  消费者在交易中本就处于弱势地位,国际网络平台交易更是对其不利,其搜集证据困难、举证能力有限。各国应结合自身国情,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将电子商务侵权纠纷纳入举证责任倒置中。

  (二)协调国际电子商务 环境下侵权案件的管辖权

  1.必要性。

  国际电子商务案件具有无国界的特点,因此依靠单个国家的力量是无法彻底解决国际电子商务纠纷案件的管辖问题的②。所以当我们需要建立自己的互联网管辖权的时候,应该积极参与国际交流与合作。通过缔结一系列的国际条约能从根本上解决此类侵权案件的管辖权冲突,但是完整体系的构建需要一个长期的过程,因此笔者认为,在体系完全形成之前,协调国际电子商务环境下侵权案件的管辖权是十分必要的。

  2.原则。

  在国际礼让、国际合作等基本原则下,协议管辖原则、不方便法院原则是当前国际电子商务环境下跨国侵权案件的管辖权最普遍使用的原则。(1)根据国际私法中“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协议确定管辖法院,符合国际交易主体的主观愿望,也符合国际商事交易的客观要求。(2)互联网交易的全球性和不确定性在一定程度上扩大了管辖因素的范围,一个交易行为可能被多个国家的法院确认管辖权,因此考虑到法院的 工作量、判决的可执行性、诉讼的便利以及当事人的诉讼成本等因素,受诉法院可通过“不方便法院原则”放弃对某一案件的管辖,这样更能高效地分配国际事务、维护国际交易的完整性。

  (三)各国执法者加大执法力度

  1. 改善监管方式。

  由于国际电子商务的无国界性和隐蔽性,各国的 工商行政机关应当引进先进的监管设备,优化监管策略,改善监管方式,兼顾传统市场和电子商务市场,建立覆盖全国范围的电子商务监管体系,以便及时、有效地对电子商务中出现的广告误导、虚假信息等进行严肃查处。

  2.各部门协同合作。

  由于国际电子商务的全球性,需要各国工商部门协同税务、海关等部门共同协作,把执法落实到实处。

  3.建立一支高素质的执法队伍。

  加强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活动的进行必须依靠具备现代化执法能力的执法人才,才能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可见建立一支高水平、高素质的执法队伍是网络环境下做好国际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核心所在。要加强对执法队伍的培训 教育工作,提高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使其尽快掌握系统化的网络 实践技能,主动适应工作方式的转变。

  四、结语

  综上所述,网络信息技术的广泛 应用,给商务交易活动带来了便捷、高效,以及推动国际电子商务进步的同时,也带来了新的挑战。从长远发展的利益来看,只有加强国际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以合理的方式维护消费者的权益,才能够保证消费者对国际电子商务的信心,进而推动国际电子商务良性循环。

  注释:

  ①陈默.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研究.长沙铁道学院学报.2014,15(3).

  ②袁海龙.我国电子商务纠纷管辖权现状及完善构想.绵阳师范学院学院学报.201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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