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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电力企业管理中法律风险的管理与实践
【摘要】市场经济的发展使得各行各业的竞争都很激烈,身处其中的电力行业自然也不可避开。电力行业想要在竞争当中稳步前进,就必须顺应时代的潮流,逐步转型。但是在这种转型的过程中,一定会遇到很多的阻力,这就需要用法律来为企业经营管理工作保驾护航。这篇文章就从电力企业的经营目前状况当中,分析和探索企业在经营管理当中存在的法律风险,并指出其相应策略。
【关键词】电力企业;风险;经营目前状况;经营管理
一、引言
国家电力体制改革后,电力企业之间展开了激烈的市场竞争。随着国家市场经济法制体系的日趋完善,对电力企业依法治企的要求和标准越来越高。在这样的形势之下,我们的电力企业必须增强依法治企能力,加强经营管理过程中的法律风险防范能力,学会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这样才能够适应社会和市场的发展。
二、现代电力企业经营管理过程中的目前状况
在国家基础产业链中,电力企业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它关系到社会的生产和人民的日常生活。新中国成立以来,电力企业不断地进行改革和创新,在一次次的创新改革下,我国的电力企业终于实现了全国统一价格,新的电价机制也相应的在各地逐步推出。电力企业的进一步完善,输送和配电两环节逐渐分开,促使了新的竞争机制在销售电量的环节中产生了。
三、电力企业经营管理过程中存在的法律风险目前状况
电力企业作为国家基础产业链中重要的一环,除了有一般企业所具有的法律风险外,还有着自己独特的法律风险。
(一)电力企业面对的独特法律风险
根据经营管理方式和经营产品的不同,现代的电力企业具有广泛性、转化性、隐蔽性、动态性以及相对客观性等特征。总的来说,我国电力企业在经营管理过程中所面对的风险主要来自内、外两个方面。
1.内部风险
内部风险主要包括;法律队伍的落后,已有的规章制度混乱和不够完善,合同管理不规范,法律纠纷处理不得当,劳动用工方面有失规范。
2.外部风险
外部风险则主要表现为现有电力市场机制的不完善和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健全等理由。这些法律风险一旦发生,电力企业将会面对巨大的、无法估量的损失,企业相关负责人甚至可能承担刑事责任。
(二)电力企业在经营管理过程产生法律风险的根源
法律风险的根源分为企业内部因素和外部因素:
1.电力企业的内部因素
由于电力企业转型比较晚,大部分电力企业还没有把停留在计划经济时期的惯性思维转变过来,直接导致了其对市场经济的认识不充分,自身缺乏自主经营的想法和实践。并且由于电力企业转型较晚,企业规章制度建设不完善,存在着这样或者那样的漏洞。同时,缺乏科学性的成本制约,也使得很多工程在设计上与生产上存在很多的理由;还有对企业经营管理工作监管的不到位,也容易让不法分子有机可乘。
2.电力企业外部因素
电力企业的很多法律风险是由其外部环境引起的。我国特有的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体系,要求与之配套的法律法规具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自身特色,需要不断地探索、创新和逐步完善。目前,我国电力市场相关的法律法规并未健全。
四、电力企业经营管理过程中如何防范法律风险
防范企业经营管理过程中的法律风险,电力企业必须要不断地增强和完善企业全体员工的法律意识,形成全员参与的法律风险防范体系。具体的防范策略大致有以下几点:
(一)构建完善的防范法律风险的体系
想要科学有效地防范法律风险,电力企业就必须要对企业的管理能力、资源配置情况、与同行业的竞争情况、与其它企业的战略合作等各种因素进行全面的考虑,根据上述方面的内容制定出行之有效的战略计划,包括企业在经营管理过程中怎样防范法律风险、怎样在突发事件来临时进行有效的应对等等。总的来说一句话,就是要在企业的经营管理过程中培养相关的法务人员,聘请法律顾问,并且让他们参与到企业的经营管理过程之中。
(二)确保在经营管理制度之中企业决策的合法性
我国的电力企业必须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制定出行之有效、合理的规章制度。在这些规章制度的引导下,要求企业进行合法经营、科学管理,同时对于这些规章制度要一边履行,一边修改,对于其中不合理的地方或者是漏洞,要给予及时的增补和修改。尤其是在公司的经营管理上,更加要谨小慎微,例如合同管理、诉讼管理、招标管理等工作,一定要确保其工作流程的合法性。
(三)法律风险防范体系要及时完善与更新
电力企业在建立起防范法律风险的系统体系之后,该体系将会不断地发展创新,要将它和现代企业管理制度和员工培训制度合理地结合起来,真正将其融入到现代电力企业的经营管理制度中去,弥补了企业在经营管理过程中的法律缺陷和漏洞,使企业做到了规避法律风险。与此同时,实行领导责任制是平时电力企业管理中的重要部分,把领导的日常工作、法律事务部门的工作以及法律顾问的工作要有机地联系起来,这样才可以有效的监督和完善防范法律风险的工作。
五、结语
在市场经济的大环境下,想要快速健康的发展,我国的电力企业经营管理者必须明确和利用好自身的优势,科学合理地应用法律知识,加强风险防范观念和意识,进而凸显电力企业经营管理过程中的优势。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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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法律英语误译
一、法律术语的特征分析
(一)经常使用常用词汇的不常用的含义
由于法律术语的专业性很强,在我们翻译法律文件时,也许见到平常经常看到的一些词汇,然而在法律文件中,它却有自己独特的含义。例如:action是我们常见的一个词汇,它的意思是行动,然而在法律上它指的是alawsuit(eithercivilorcriminal);alien这个常用词汇在法律上的含义是totransferpropertytoanother;bill的法律含义是adraftlaw;就连我们最常见的color一词在法律中的含义也发生了改变,它的意思是apparentlegalright(e.g.undercoloroflaw),象这样的例子还有很多很多。
(二)经常使用古英语和中世纪英语词汇,甚至还有很多外来语词汇
例如:Aforementioned,Alack,Hereinafter,Howbeit,Nowise,Verily,Withal等等这些词汇均来源于古英语和中世纪英语,还有例如abinitio(意思是fromthebeginning),adhoc(意思是forthispurpose),alibi(意思是elsewhere),caveat(意思是awarning)等等这些词汇都是拉丁语单词和短语,但是这些词汇却出现在英文法律文件之中。还有例如:cypres(意思是asnearaspossible),delict(意思是wrong,offense),demur(意思是nottoagree)等等,这些词汇均来自法律法语的词汇。这些词汇在现代日常英语中很少看到他们的影子,但是它们却大量的被保留在法律语言之中。
(三)法律术语对用语的准确性要求很高
法律语言有一个很大的特征就是它的用语很精确,因为法律涉及到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所以它必须清晰,准确,以便公民能准确的预测自己的行为是否合法。在法律文件的翻译过程中,如果选词不准确就会使其原有含义大相径庭。例如同样是翻译公司一词,是翻译为corporation还是翻译为company,可能表达的含义并不相同。同样是contract这个词可能在不同的场所就有不同的翻译,有些法律文件中要翻译为合同,有的要翻译为契约,有的可能要翻译为协议。
(四)法律术语具有其独特的地域性和民族性
一个国家的法律规定都与这个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等制度息息相关,是其自身特殊国情下的产物,因此,法律术语具有其独特的地域性和民族性,有些词汇经过翻译后可能没有其相应的译词,这就给法律翻译带来很大的困难。例如和谐社会,三个代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政治协商会议等等,这些词汇在西方国家的法律制度中根本不存在,那么如何把这些词汇翻译的既简练又清楚,也是我们需要考虑的问题。
二、法律术语的误译及其原因分析
(1)不熟悉相应的法律知识,法律术语导致的翻译误差
我们都知道,法律是门专业性很强的学科,它有很多专门的法律术语,如果仅仅只是有很强的语言能力而不懂法律,不熟悉专门的法律术语就很难准确的翻译法律文件。例如reasonableperson或reasoliuxue86.comnableman,有的英汉法律词典译成“通情达理的人”,这是按其普通含义译的,在法律文件中这样译就不合适了。在法律文件中reasonableperson或reasonableman应该译为“普通正常人”,也就是说不是精神失常的人,那么这一词语的准确翻译就需要对法律知识和法律术语很熟悉。再如:remedy,有些英汉法律词典翻译为“治疗、疗法、医药”,这是按照它的普通词意的翻译,而没有反映出它的法律含义。它在法律文件中的含义是指法律规定的,执行、保护、恢复权利的方法,或补救权利所受侵害的方法,应当译“补救方法”或“补救”。具体地说remedy(补救方法)包括的内容主要有支付损害赔偿金,另外有强制令(injunction)、依约履行(specificperformance)的裁定、法院宣告(declaration)等。
(2)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的差别导致无对应的译词引起的误解
我们国家的法律体系主要是借鉴和参照了大陆法系国家的规定,然而正是由于两大法律体系的不同法律规定和法律制度,有时如果对两大法系的区别把握不准就会发生误译现象,例如我国刑法有一个罪名是“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有的人就把这个罪名翻作burglary,burglary一词来源于英美普通法,实际上在英美普通法中,burglary指的是"thebreakingandenteringofthedwellinghouseofanotherpersonatnightwiththeintentiontocommitafelonyoflarcenyinside",即行为人以犯重罪或盗窃为目的破门窗闯入他人住宅的行为。
当今的法律修改后规定:为了伤害、强奸甚至杀害某人而进入他人住宅或其它建筑物(不一定是使用暴力的强行闯入),同样也构成burglary。而我国的“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与英美普通法上的burglary的含义并不相同,因为根据我国刑法,所谓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是指未经主人同意,没有正当理由擅自闯入他人居住的场所,影响他人生活安宁,或者经住宅主人提出要求退出,但无理取闹拒不退出的行为,而且侵入的目的不仅是为了实施其他犯罪,如盗窃、杀人、抢劫、强奸等,因为如果是为犯其他罪,如盗窃、杀人、抢劫、强奸等而进入的话,则按后者定罪,而不按数罪并罚处理,这一点恰恰与burglary的犯罪构成相反。
(3)同义词汇导致的翻译偏差
一个中文的词语如果翻译为英语,往往会有很多相近的词汇与它相对应,如果对这些相近的词汇把握不准往往会发生翻译误差。例如:“合并,兼并”可以翻译为acquisition,consolidation,merger,但是在“A公司与B公司合并为一家新的公司-C公司”此句中,如果翻译为“CorporationAandBmergerintoanewone-corporationC”,那么此翻译中的merger一词翻译的并不准确,事实上merger所指的是一个公司对另一个的兼并,其多以被兼并公司的消亡形式进行,被兼并的公司失去其法人身份,不再是独立的商务实体。而acquisition多指一个公司以收购某公司股份的方式进行接管或达到控股的目的,其结果是两个法人实体在合并后仍可同时存在。而恰恰是consolidation一词是指把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合并成为一家新的公司,而原有的诸公司都得宣布解散。所以此句如果翻译为“CorporationAandBconsolidateintoanewone-corporationC”则比较贴切。
(4)由于一个国家特殊的国情和政策而找不到合适的对应
译词导致翻译困难各法律语言均有一系列专用术语,这些术语固化了相应的概念,每种法律语言的一套专用术语相对应的是一套法律概念系统。与其他词语相比,法律专用术语更能够体现某一法律体系或体制的典型特征。法律法规翻译的难题之一就是法律体系(或体制)间术语的不对应性,如法律汉语中的‘差额选举’、‘等额选举’、‘统筹安排’等在法律英语中就缺少对应的术语。另有一些如,‘厉行节约’、‘量入为出’、‘定罪量刑’、‘供认不讳’等,是法律汉语中固化的概念,常用四字词组表达,但蕴含丰富,译成法律英语的普通词语时,意义即会丧失。反之,法律英语的许多术语也没有对应的法律汉语术语,如tort,alibi,ombudsmen,lobby,equity,sheriff,mandamus,mansard,recorder,solicitor等,只能采用意译、解释性翻译、创造新词语等方法。这样,就无法完整表达这些词语原有的相对固定的概念,但是正是由于这种情形,大量的误译现象就出现了。
(5)由于法律文化差异所造成的错误
语言上的障碍可以通过翻译来解决,而文化差异则是翻译中的一大拦路虎。比如,英美国家的律师分为两种:solicitor和barrister,对于这两个词的翻译一直是一个棘手的问题。香港将前者译为“律师”,而将后者译为“大律师”,这样使人们产生一个错觉,即后者比前者地位高、水平也更高。而内地则将前者译为“事务律师”或“诉状律师”,将后者译为“出庭律师”或“辩护律师”,这种译法从一定程度上反映了这两种律师分工的不同,但也不是绝对的。于是有学者另辟蹊径,采用音义结合的方式,将之分别译为“沙律师”和“巴律师”,但或许是由于念起来像是对某人的称呼的原因,因此似乎至今尚未得到普遍接受。顺便提一句,虽然lawyer这个词在美国英语中使用的频率非常高,但是很少在律师的名片上使用,他们一般用attorney-at-law,而我国许多律师的名片用的都是lawyer,这也许是不了解美国的法律文化吧。
三、避免法律术语误译的对策
由于法律英语具有与普通英语不同的语言特点,因此对翻译人员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当然,正如普通翻译一样,法律英语翻译也具有一定的技巧。只有当翻译人员在翻译工作中能熟练掌握并灵活运用这些技巧,译文才能达到“忠实、通顺和流畅”的效果。为此,翻译人员必须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一.加强语言学习的同时应加大对法律专业知识的熟知一些英语语言非常好的人
为什么一翻译起法律文件来就错误百出,究其原因是对法律知识不熟悉,所以对一些句子和词汇没有深入的理解,再加之翻译者对专业术语不熟,所以往往就会闹出很多笑话,如将action翻译为行动,而其在法律语言中的含义是诉讼,demise(原义是死亡),然而在法律中的含义是遗赠,present(原义是礼物),然而在法律中的含义是此法律文件等等。如果译者不熟悉这些专业术语,而只是用一般的常用语去翻译,必定会发生误译,所以翻译人员既要精通英语语言知识,又必须掌握一定程度的法律知识,同时还要大量的实践,才能逐步提高法律英语翻译水平。
二.学会转译,换译,省译,补译等方法
跨越文化障碍在法律翻译的过程中,译者发现在将源语转化成译入语时有些领域能很好地对应,但有些却不对应,这意味着源语文化中有某些因素在译入语文化中是不存在的,对这些因素的语言表达在译入语中“是空缺(gap)”“或空白(void)”的。这时如果逐字硬译,往往会出现看似准确贴切,实则貌合神离的“假等词”。正如将“Oil-PollutionLaw”译“成油污染法”就容易引起误解,此时结合我国的国情应将此进行转译,实际上正确的译法应当是“油污染防治法”。再如CrownCourt(s)不是按字面的意思译为“(英)皇家法院”或“皇室法院”,而应译为“(英)高等刑事法庭”,因为我国和英国属不同的法系,有着不同的法律文化和法律制度,我们如果不熟悉这一文化上的区别,就容易发生理解和翻译错误,此时我们应该改直译为换译,而不能严格拘泥于其字面意义来翻译。
三.释义(Paraphrase)翻译法
解决译词对应难问题释义是指舍弃源语中的具体形象,直接用译入语将其意图内涵表达出来。在翻译一些具有鲜明国家或民族特色的法律术语时,如果直译不能使译入语读者明白,加注又使译文冗长繁琐时,就可采用释义法。它既可使法律译本简练,又不损害对源语信息的表达,是解决缺少确切对等词的一个有效方法。例如,在翻“译quietpossession”时,如果按字面理解译“为安静占有”,就会带来理解上的困难。实际上,在法律文本中,该术语表“示不受干扰的占有使用”。又“如PowerofAttorney”一词,看来似乎意为“律师的权力”,其实指“授权委托书”。在采用释义法时,译者必须准确把握源语的实质含义,以免造成误译。
同样,在我国社会发展过程中也出现了许多带有明显时代烙印并颇具中国特色的术语,例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2条中出现的“劳动教养”在英语中就无法找到有相同内涵的对等词,目前较通用的做法是译“为reformthroughlabour”。在相关行政规章中频繁出现“的挂职干部”一词也只能采取释义的方法,即“cadreservinginalowerlevelunitforaperiodwhileretaininghispositioninthepreviousunit”。
四.求同存异原则。
求同存异原则是指在不同法律体系(体制)间的法律翻译中,法律之间存在很多差异。因此,译者应该尽可能寻找两者共同点,在基本保证共同认可的情况下,允许差异存在,即译者在处理法律差异时,不得已可以运用与目的语有一定差异的表达。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译为“thePresident’sOrderofthePeople’sRepublicofChina”而不是译为“StateChairman’sOrderofthePeople’sRepublicofChina”。过去,我们“国家主席”的官方译名确曾是“Chairman”,但这个译名在英语来说是不通的(有哪个或之类的会议是给我们这位“Chairman”去当“Chairman”的?)。现行宪法的英译有鉴于此而痛改前非——革掉“Chairman”作为“国家主席”的命而把“President”推上了汉译英舞台,这是个很大的进步。为了满足翻译的需要,译者有时可以生造一定的术语。如:Bilateralcontract译为“双诺合同”而非“双务合同”。法律交流的这几个原则并不是法律术语翻译的原则,但对法律术语翻译中存在的文化问题的解决提供了一定的借鉴作用。
四、结语
法律文本的翻译是一种以译者为主导的各种因素交互作用的交际过程,也是译者在既定框架内创新的主动思维过程。要使法律术语的译入语在准确传达源语立法本义的前提下保持法律文本的语言风格,译者不仅要熟悉相关法律体系、法律制度和法律文化,掌握主要的翻译技巧,还应当遵循法律术语翻译的一致性和连贯性原则,这是由法律语言体现权威所决定的。
这种一致性和连贯性不仅体现在某一部法律法规之中,而且还体现在不同的法律法规之间。由于法律文体明显不同于其他文体,法律文本的语言表述必须表现其特殊性,这就要求翻译人员认真研究法律英语的语言特征,在翻译实践过程中采用有效的方法提高翻译质量。
在翻译法律英语时必须考虑到其在语言风格、法律制度、法律文化方面的差异,努力寻求搭建这些差异的桥梁和通道,使译文能准确传递原法律文本的信息,并灵活运用一些翻译技巧。翻译人员只有通过多实践、多积累、多摸索,其翻译水平就一定能快速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