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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毕业论文的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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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作为社会的强制性规范,其直接目的在于维持社会秩序,并通过秩序的构建与维护,实现社会公正。下文是学习啦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法学毕业论文的范文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法学毕业论文的范文篇1

  跨国证券投资中法律冲突及规则适用探究

  随着我国对国际业务开发力度的加大,我国跨国投资中的一些活动也涉及到法律适用的一些问题,加入WTO以后,我国跨国投资和融资企业越来越多,与国家交流的范围也越来越大,法律冲突和规则适用不同的情况经常发生,那么我们应当如何认识这些冲突和规则并作出最有利的选择是我国跨国企业发展的重要保障,本文从法律冲突及规则适用的相关角度探讨跨国证券投资中的法律适用的一些问题,希望能够为我国企业的发展提供良好的借鉴。

  一、跨国证券投资法律冲突的问题

  为了更好的保障跨国证券交易的正常进行,各国都针对跨国证券投资中的一些问题制定的专门的法律,但是这些法律规定并不具有世界性,而是各国从本国发展的角度制定的,其中的冲突也是非常多的。总的来说,这些冲突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调整法律关系存在冲突

  证券投资的认识各国本来就存在不同的理解,那么在制定法律和运用法律解决问题的过程中自然也会存在很大不同,首先是证券发行主体、方法以及程序等方面存在差别,在规定上认识是非常不同的;其次是对于证券交易的方式、支付等一些规则的制定存在出入;再次国有关证券监管结构、监管方式与措施、证券权益保护机制方面的不同规制;最后是各国对证券市场主体的法律规定亦存在差异,涉及证券商、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机构、证券投资公司、上市公司、证券投资者的主体资格与身份确认方面的法律冲突。

  (二)各国对于证券投资行为的规制存在不同

  跨国证券投资中需要进行一系列的行为,在这些行为的规范和指定的标准规则方面是存在不同认识的,比如各国在规制证券发行与交易行为时,对于如何认识两种行为,以及在两种行为的实施过程中如何进行控制都存在不同的理解,在规制内容上也存在差异;在跨国企业上市的条件和对于该行为的监管也存在差异,这些都是跨国证券投资中世界各国对一些行为规制过程中存在的不同,这些不同的认识,也就产生了法律适用冲突的问题,不利于共同问题的有效解决。

  在以上内容主要通过概括的方式对于跨国证券投资中各国法律存在的冲突问题进行了分析和描述,其实在理论研究之中,对于这一问题的理解也是存在差别的,比如有一些学者在概述法律适用冲突的过程中将这一问题分为三个部分进行分析:发行主体的冲突、发行客体的冲突以及发行行为和管理的冲突,不论哪一种划分都冲根本上认识到跨国证券投资中存在法律适用的一些问题,也是未来需要我们重点解决的部分。

  二、跨国证券投资中法律适用的冲突规范

  世界各国对于跨国证券投资的行为都有规定,而且还存在着一些国际条约、多边条约等,那么在真正出现跨国证券投资问题时应当如何适用、如何选择?国际上对于这一问题的认识主要存在以下五种不同的问题,不论在证券交易还是发行都是存在的冲突规范。

  (一)适用发行人的属人法

  在跨国证券投资中,一旦出现法律问题,如何适用法律时有一些国家的法律规定了适用发行人的属人法,即由这个发行投资行为的跨国公司注册地的法律决定法律冲突应当适用什么样的法律,最主要的国家比如匈牙利,在其国际私法第28条第4款规定:"如果证券涉及社员权利,证券权利和义务的产生、转移、消灭和生效适用发行人属人法。

  (二)根据发行地和营业机构所在地法律解决纠纷

  这就是典型的属地主义的思想,也是国家上比较多的做法,各国在规定一旦出现法律冲突如何解决时,许多情况下都是规定由营业机构所在地的法律解决冲突,这一规定的目的是因为发行地和营业机构所在地能够切实、准确的了解到一些跨国证券投资企业的情况,并可以通过登记情况的调查了解到及时的信息,也便于当事人举证和裁决机构对纠纷的解决。

  (三)适用物所在地法律

  跨国证券投资中,其发行和交易的对象是广范围的,那么在发生法律纠纷时,产生的问题也是多种多样的,而且各国对法律纠纷解决的规定是不同的,为了更好的保障当事人的利益,也同时为了实现权利的及时救济,比如韩国法律就规定了对于无记名证券的权利取得、丧失适用无记名证券所在地的法律。

  (四)适用证券交易所所在地的发展

  这是针对跨国证券投资过程中证券交易如何使用法律的问题规定,不同国家的规定存在区别,但是许多国家规定了在发生证券交易纠纷时适用交易进行地的法律对纠纷进行解决。《匈牙利国际私法》第27条规定:"通过证券交易所订立的合同,适用证券交易所所在地法".《波兰国际私法》第28条规定:"在交易所所为的法律行为之债,依交易所所在地法。"《白俄罗斯共和国民法典》第1125条第3款第2项规定:"在拍卖、招标或股票交易中缔结的合同适用拍卖或招标举行地或股票交易所所在地国法律。"此外《波兰国际私法》第28条、《奥地利国际私法》第39条、以及加拿大《魁北克民法典》第3115条都有类似的规定。这些规定亦与"场所支配行为"的传统国际私法理念一致。

  (五)由交易进行地法律进行调整

  跨国公司证券交易不同于国内证券的交易,跨国证券投资在证券交易过程中具有更多的灵活性,能够根据实际的需要进行证券交易,而且现代网络技术的发展,也为证券交易的跨空间性提供了最大的可能,因此为了适应国际发展的状况,保障交易的正常进行,一些国家法律规定了对于纠纷的解决适用交易进行地的法律。比如阿根廷法律规定,债券和向持票人付款的票据,其转让,适用转让地国法。

  此外法国民法典国际私法法规,规定"股票转让人与持有人之间的关系,及持有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关系也可以适用指示证券支付地法。"

  三、跨国证券投资中的法律适用的特点和发展

  (一)证券交易的双重法律适用问题

  在实际的工作和法律制定过程中可以看出,有关证券规定的法律其实是具有公法和私法双重性质的,而且各国根据本国的实际情况在制定法律的过程中也充分考虑的证券交易的双重适用的问题:强制法规定和直接适用法,在这两种不同立法思路的指引下,造成各国对于跨国证券投资中的交易问题规定不一。但是从主体和交易的强制性方面看,这是私法调整的领域,但是从国家规范证券交易和发行秩序以及管理行为上看,这又是公法的范畴。因此其是具有双重性质的法律适用。

  (二)证券法的直接适用问题

  各国对证券市场实行管理的制度属于公法领域的规制范围,应当不同于传统国际私法意义上的法律冲突问题。

  证券监管领域中的这些问题,是各国证券法的直接适用领域,不存在当事人选择适用或传统的法律冲突。如违反证券监管法规,则应承担行政责任,如致他人损害还应承担民事责任。虽然证券监管属公法领域,但其所调整的证券发行与交易关系及其规则在性质上仍属私法内容,所以证券法是兼具私法与公法内容的特殊法律部门。证券法规范证券市场各方主体的行为,而以民事责任为主的私法规制则是构建证券市场的法律基础。如前所述,各国对证券民事责任的构成的规定不同,导致了在证券跨国发行及交易的情形下产生一定的法律冲突,所以首先应对证券法中的具体规范内容进行识别,区分公法属性与私法属性,以采用不同的法律适用原则。

  四、结语

  跨国证券投资的发展是世界经济一体化的表现,也是实现国家、社会进步的标志,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通过这种方式与世界各国进行有效的经济链接,利用世界的资金以及其他资源为我国经济的发展提供支撑,是一个可取之道。但同时也要看到其中的一些问题,比如我国在竞争力、经营方式上的差别,这些问题最终都是要依靠法律进行解决,只有做好法律适用的选择,解决法律适用的问题才能我国跨国证券投资业务的发展提供依托。

  参考文献:

  [1]周一虎。我国证券投资发展与世界经济一体化论[J].金融发展,2009(10)。

  [2]孙南申。跨国证券投资中的法律适用问题[J].政法论坛,2010(03)。

  [3]解君。涉外证券投资法律问题研究[D].中央民族大学,2008(04)。

  法学毕业论文的范文篇2

  浅析证券衍生品交易若干法律问题初探

  论文摘要 透过对权证交易侵权纠纷案例的分析,应建立更加精细和严格的信息披露义务司法审查标准,建立更加规范化和职业化的交易所监管与服务体系,为金融衍生市场的交易提供规则体系和制度平台。

  论文关键词 认沽权证侵权 信息披露 司法审查 监管体系

  陈某诉广东省机场管理集团公司、广州白云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权证交易侵权纠纷赔偿案,历经上海中级、高级两级法院审理,虽然个案的审判结果已经尘埃落定豍,但透过本案的司法审判、新闻舆论以及事后理论、实务两界专家学者的研究,管中窥豹,对其间的证券市场信息披露、监管乃至法律解释等问题进行追问与思考,希冀对完善我国证券及其衍生品交易市场的法制体系架构建设,推进市场的公正、效率和透明度,降低系统性风险确保市场安全规制目标等有所裨益。

  一、建立更加精细和严格的信息披露义务司法审查标准

  世界知名的经济学家、金融经济学领域的思想家尤金·法玛(EugeneF.Fama)早已明确指出价格完全反映了所有可以获得的信息的市场才可以定义为有效市场(efficientmarketshypothesis)豎,而衡量证券市场是否具有外在效率的基本标志之一就是信息能否充分地披露和均匀地分布。

  那么,接下去的问题就是:谁向市场提供投资者决策有用的信息;在信息的加工与传递过程中,如何保证信息的完整性、准确性、及时性;信息接受者能否对所获悉的信息有一个理性的认识与理解。

  陈某诉广东省机场管理集团公司认沽权证侵权纠纷案所涉及的作为金融衍生工具表现形式之一的认沽权证作为其对未来某个时期证券本券权利和义务作出安排的金融合约,白云机场认沽权证作为国内首份美式权证,以其精巧的设计在发挥其特有的规避风险功能的同时,也具有诱发风险和扩散风险的缺点。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权证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法院认定被告广东机场集团在“机场JTP1”发行、上市、交易、行权过程中均严格依照规则充分履行了权证信息披露义务豐,一言以蔽之,被告在权证发行与交易全过程的信息披露工作中均不存在民事法律赔偿意义上的过错。

  证券市场是一个非常依赖于信息的市场,信息可以影响投资者的投资目的、投资方向、投资规模与投资信心,规范的信息披露,是维护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的根本保证。陈某在12月15日即最后交易日买入机场JTP1权证,忽略了12月15日是最后交易日,并把12月22日当作是交易终止日。

  虽然法院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权证管理暂行办法》裁定权证发行方广东机场集团不存在过错,但我们也必须反思有关机构在信息披露方面存在的问题,监管部门及交易所规定了必须履行披露义务,即法定的信息披露义务,但更多的内容属于“非法定信息披露”义务,体现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对投资者对证券市场的一种诚信、体贴和周到的服务。具体到本案,谁应该向市场提供投资者决策有用的信息,即除了作为控股公司的广东机场集团,以其股票为标的而发行的证券衍生品种,广州白云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是否负有法定信息披露义务?对于信息披露如何把握,是否已经达到了尤金?法玛所指出的“充分地披露”和“均匀地分布”?

  从本质上讲,证券认沽权证市场就更是一个风险交换的场所,也是一个信息博弈的场所,信息掌握程度的优劣直接决定了交易风险的大小。豓法律的权威性很大程度上来源于其责任制度的设计,证券法律责任与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保护直接相关。笔者认为,认沽权证作为一种金融衍生工具,对于普通投资者而言,其比证券等金融产品本身具有更高的市场风险,在这样的前提情况下,从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保护的理念出发豔,应该对认沽权证的发行者及发行产品标的关联者提出比一般证券信息披露更加严格和精细的义务,而这种诉求在现有的法治资源与架构体制下应该可以得到实现,那就是应该依据《证券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所确立的信息披露标准对“机场JTP1”的发行方和关联方进行司法审查豖,而不是选择适用对信息披露义务规定较为模糊的和更为原则的《上海证券交易所权证管理暂行办法》进行司法审查。

  二、建立更加规范化和职业化的交易所监管与服务体系

  交易所是权证交易市场的组织者,提供的是一体化的交易平台,并不与权证投资者直接发生关系。在陈某诉广东省机场管理集团公司认沽权证侵权纠纷案中,法院认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依据法律授权制定《上海证券交易所权证管理暂行办法》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生效,上海证券交易所在制定权证交易规则、向交易所会员及投资者揭示权证交易风险等方面均符合法定程序,不存在过错。豗但是,长期以来,国内交易所在法律性质上,一直定位不明确。

  虽然从相关规定的表述上可以看出,交易所是实施自律监管的法人,然而在实际运作中,它也承担了大量源于行政机关的监管职责,实践中上述两种监管方式和监管权力来源的模糊性又反过来进一步放大了交易所法律地位的不确定性。豘在陈某诉广东省机场管理集团公司认沽权证侵权纠纷案中,原告就认为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于广东机场集团、白云机场的违规行为未尽有效的监管职责,且制定的权证交易规则存在较大不足,应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证券法》的有关规定,证券交易所应当对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进行监督,督促其依法及时、准确地披露信息豙,以及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章程》的有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法定职责包括“按照会员的风险管理水平进行分类管理,并实施日常监管”、“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等行为进行监管”等。豛但细观《上海证券交易所权证管理暂行办法》,我们可以发现,其对高风险权证的信息披露基本原则与一般规定,既没有编为分则引起重视,又没有对至关重要的“最后交易日”及“行权期”等对于投资者至关重要的概念内涵作出明确的规定,对持续信息披露义务重要组成部分的临时报告的披露标准、审查程序等缺乏制度规范,对最后交易风险未进行规范化防范和处置,埋藏着权证交易行权的制度隐患,丧失了信息披露的目的性和善意性。

  在我国目前的证券及其衍生品交易市场中,包括证券交易所在内的监管体系监管边界模糊不清,重复监管与监管真空并存,监管方法与手段贫乏。豜这些问题的解决若不完善,则难以对金融衍生品市场进行有效监管。可以借鉴发达国家对金融衍生品法律监管制度的研究豝,立足于我国国情与市场现状,对金融衍生品的监管以金融安全为价值取向,以保护金融消费者、防范系统性风险为目标,建立更加规范化和职业化的交易所监管与服务体系,打造适合国情的权证发行与上市监管制度。而如本案这样的司法介入,则是监督制约交易所自律管理必不可少的外部力量。

  《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指出,大力发展资本市场是一项重要的战略任务,对我国实现本世纪头20年国民经济翻两番的战略目标具有重要意义。各种类型的资本市场参与者,通过由证券交易所搭建的平台,在统一的规则系统内部进行交易,市场的力量将资金导入最具有投资效率的生产和服务部门。从这个意义上说,资本市场不仅是投资者获取利益的场所,更具有分配社会资金,推动经济发展的功能。

  在制度设计上,建立更加精细和严格的信息披露义务司法审查标准,建立更加规范化和职业化的交易所监管与服务体系,为金融衍生市场的交易提供一套规则体系和一个制度平台,在这个平台上,让正义、公平、秩序、安全和效率等价值目标成为交易规则考量的主要因素,必将有利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更大程度地发挥资本市场优化资源配置的功能,将社会资金有效转化为长期投资,有利于国有经济的结构调整和战略性改组,加快非国有经济发展,有利于提高直接融资比例,完善金融市场结构,提高金融市场效率,维护金融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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