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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法学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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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法学毕业论文篇1

  关于涉外侵权法律适用的规定研究

  本文的目的是从涉外网络侵权行为出发,分析涉外网络侵权法律适用问题,以期为我国关于涉外侵权法律适用的规定带来些许思考。

  一、对涉外网络侵权行为的理解

  李双元教授认为,涉外侵权行为的法律关系十分复杂,从成立要件到法律效果,各国法律规定的不一致性,在某些领域,法律冲突的现象还非常突出。加之近半个世纪以来,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日新月异,涉外侵权行为发生了令人瞩目的显着变化,国际私法对于这些新类型的特殊的侵权行为,应予以规范和调整。[1]

  涉外网络侵权行为是指通过网络技术平台,在网络环境下实施的侵害网络权益主体及其他人的人身和财产等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害赔偿等民事责任的行为。网络侵权行为在司法实践中多表现为侵犯隐私权、侵犯着作权、商标标识、域名、专利权等知识产权,侵犯人格权,侵犯商业秘密等不正当竞争行为。[2]

  区别于传统侵权行为,涉外网络侵权行为更具特殊性。首先,在空间上,由于虚拟的网络空间不受国界与地狱的限制,使得其具有虚拟性和跨地域性。其次,在司法管辖上,其突破了传统管辖权以物理位置来确定的基础,使得其确定管辖的难度更大,具有不宜确定性。再次,在行为、结果等上具有隐秘性,因网络侵权大多是通过网络数据信息的操纵来达到侵权的效果,而信息本身是虚拟世界的产物非实体存在的,以此造成的侵权损害后果难以被发现,使得对侵权行为主体、行为、因果关系着一般构成要件的在实践中更难确定及证明。最后,在前面定义中也有相应体现,即通过网络信息为侵权工具的涉外网络侵权在类型上具有多样性,不仅涉及传统意义上的侵权行为如侵犯公民人身、财产权利,还涉及侵犯知识产权的范畴。[3]

  二、涉外网络侵权行为法律适用

  基于涉外网络侵权行为的新特征,其对传统涉外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规则的冲击已是客观存在,传统的法律适用规则对涉外网络侵权行为来说已经失去了去原有的意义,就连传统的连接点这一纽带也开始变得难以掌控。但这并非说可以单纯的摒弃传统国际私法上意义的法律适用规则,因为主观连接点如最密切联系和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则较之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我们应是根据网络空间的特点对传统的法律适用规则进行重新定义和发展。[4]

  涉外网络侵权案件虽然在侵权行为地认定上比较复杂,但是不能说完全无法用其确定。2000年12月21日起实施的《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着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对网络环境下确定侵权行为地做出了规定,其可以作为涉外网络侵权的法律适用重新定义侵权行为地的依据。但应当指出的是传统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以及侵权结果发生地,对于侵权行为实施地可以通过服务器所在地、侵权计算机终端所在地来确定,而侵权结果发生地在网络上却具有全球性的特点,全世界任何有网络的地方都有可能成为侵权结果发生地。故实践中在涉外网络侵权行为的案件中侵权结果发生地的连接点应慎用。[5]

  关于法院地法的适用。“雅虎公司涉嫌拍卖亲纳粹案”就是一起典型的涉外网络纠纷案件。部分学者认为在法国,购买和销售纳粹商品都是违法的,由于历史原因,构成了对法国人民的侵权,所以为法国法所禁止。巴黎法院(法国)在审理此案时,适用了法院地法(法国法).另一部分学者则认为本案是损害结果发生地与法院地的重叠适用。[6]

  最密切联系原则的特点正好解决了涉外网络侵权连接点难以确定,网络侵权行为虚拟性、跨地域性与隐秘性的特点而造成的其在法律适用上的困难。最密切联系原则备受各国推崇,在国际司法实践中也应用的最多。例“保洁公司诉北京国网信息有限公司网络域名侵权案”就是因侵权发生地在中国,当事人也在中国法院提起诉讼,适用最密切联系原则认为中国与本案最有最密切联系,因此适应中国法审理了本案。[7]

  综上,笔者认为网络空间的特殊性虽然给涉外网络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带来了挑战,但尚未导致国际私法体系发生结构性的变化。我们应积极把握新的历史条件下出现的此类新类型案件,做好完善工作,更长期更深入的探索有效解决我国涉外网络侵权行为法律适用问题。

  [参考文献]

  [1]李双元,蒋新苗。国际私法案例教程[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12:340.

  [2]徐东根。国际私法[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308.

  [3]张铂炎。网络侵权及其法律适用[J].法制与社会,2008.5.

  [4]贺旭红。跨国网络侵权的法律适用[J].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8.3.

  [5]赵秀文。国际私法学原理与案例教程[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321.

  [6]蒋新苗。国际私法[M].北京:科学出版社,2009:216.

  [7]赵相林。国际私法教学案例评析[M].河北:中信出版社,2006:198.

  2017年法学毕业论文篇2

  近年来高校法制教育体系与内容研究

  一、高校法制教育的性质与目标研究

  关于高校法制教育的性质。现阶段主要观点认为高校法制教育不是单纯的法律知识教育,而是全面的法律意识教育,属于德育范畴。2005年中宣部、教育部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意见》及其实施方案中,明确将“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列为四年制本科思想政治理论课的四门必修课之一。但实践中对这个问题还有不同的看法,主要观点有:

  (1)高校法制教育有其独立性,不应从属于道德教育。张晓敏认为素质教育的理念下,应当还高校非法学专业的法制教育之独立性地位。

  (2)法制教育是公民教育的主要内容。刘颖认为法制教育确定了公民教育的主要内容,推动了公民教育的发展与实践,是公民教育行进过程中的重要环节。关于高校法制教育的目标。

  主要观点有:

  (1)高校法制教育的目标主要是社会主义法制理念教育。

  (2)高校法制教育的基本目标在于培养知法、守法、护法的大学生,这是我国高校法制教育进行社会主义法制理念培养的前提和关键。

  (3)提升大学生的法律素质。

  (4)促进大学生的全面发展。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的终极价值目标应当是人的全面发展。

  (5)高校法制教育的目标是培养大学生的法律意识、法制观念,并帮助其树立法律信仰。

  还有论者认为高校法制教育的终极目标是培育大学生的法治信仰。

  二、高校法制教育的体系与内容研究

  关于高校法制教育的体系构建研究。代表性观点有:韩世强认为当代大学生的法制教育应当是兼容“意识”、“知识”和“行为”于一体的法律素质构建,其教育性功能的真正发挥必须依赖一套健全完善的实现结合机制。

  黄青燕认为应当建立法制教育的衔接机制,实现法制教育与思想道德教育、心理教育相结合,课程教育与校园法制文化建设相结合,校园教育、家庭教育与社会教育相结合。高校法制教育内容,主要集中体现于“基础”课程之中。

  主要观点有:(1)高校法制教育内容要突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的核心地位。黄文艺认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在高校法制教育中具有核心地位,应致力于树立正确的法治观念,培养法律思维(2)应当调整法制教育相关教学内容。沈蓉等认为增加有关经济法内容的教学应当是高校法制教育的客观要求,以提高学生分析和解决新经济形势下各种复杂问题的能力。(3)完善“基础”课教材中的法制教育内容,构建实用型的法制教育内容体系。教材中的法制教育内容应当能帮助大学生增强社会主义法制观念,提高法律素质和社会主义法制观念;还要能帮助大学生解决成长成才过程中遇到的实际法律问题。

  三、高校法制教育的现状和原因研究

  在高校法制教育的现状和原因的探讨方面,许多学者都通过相关的问卷调查进行研究。

  1.高校法制教育的不足。颜素珍等对南京地区的高校大学生的法律素质进行了问卷调查和个案访谈郭先根认为,目前高校法制教育缺乏领导组织机构和合理规划,法制教育课程尚未作为一门必修课正式列入教学大纲“,说起来重要,做起来次要,忙起来不要”的现象仍然持续存在。孙勉认为各高校对大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往往重视道德教育,而忽视法制教育,表现为重劝导轻约束、重自律轻他律、重扬善轻抑恶,其直接后果是“站得高、行得低,说得多、做得少,口气大、效果小”。

  2.大学生法治信仰的缺失。一些研究者通过深入实地的调研,结合调研数据深刻剖析了当代大学生法治信仰培育的困境及其根源。如谢山河、黄章华主持的当代大学生法律意识的调查。张雪芹对转型期大学生法治信仰的调查。王美君以武汉市非法律专业大学生作为抽样调查对象,设计调查问卷,分别从基本情况、法律认知、法律服从及运用、法律权利意识、法律心理以及法治教育对被调查者进行调查。并运用统计分析软件,对大学生在法律意识上的共性特点进行了总结。

  王西阁认为受传统法文化的影响,法律工具主义思想很难内化为主体对法的动力,传统“无讼”思想也导致了大学生思想意识中对法律的轻视。高校法制教育的不足,法制教育单一的途径和高校学生管理行政色彩过浓以及社会现实支持的欠缺都有碍大学生法治信仰的形成。

  四、高校法制教育的方法和途径研究

  高校法制教育的方法途径是学界研究最多的问题。具代表性的观点有:

  1.法制教育与道德教育相结合的观点在学界已形成共识陈大文认为,以德治国与依法治国相结合,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创新理论为大学生道德教育与法制教育有机结合提供了理论依据。余国政分析了大学生道德教育与法制教育融合的客观基础,并从教育观念的变革、课程改革、教师素质结构的改善和思维方式的变革、“先德教”和“后法教”分层的教育等四方面来实现两者的融合进行了探讨。

  2.不断创新高校法制教育的教学方法,深入研究比较教学法、讨论教学法和实践教学法等的开展。黄文艺认为除了法制教育中常用的案例教学法之外,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还可以采用比较教学法、讨论教学法和实践教学法。王康康、徐延平认为,应当利用主流传媒对大学生进法制教育;充分利用大学课堂,发挥课堂教学在道德教育与法制教育中的主渠道作用;充分利用大学校园环境,将无声的熏陶与有声的教育相结合;走出校园,开辟第二课堂。

  3.开展比较研究,借鉴国外法制教育的经验。李俊杰比较研究了中美两国法制教育,认为在理论上可以借鉴实用主义教育思想和人本主义教育思想;实践上值得借鉴的有建立学校、家庭、社会三位一体的教育模式等经验。车雷研究了英国的学校法制教育,认为其教学内容的选择侧重于与公民身份密切相关的法律,强调公民意识的养成;法制教育能够有效利用社会法律资源,为学生提供富有意义的实践教学机会,极富启示作用。

  4.紧跟中国法治进程,及时调整更新教材内容。“05”方案之后“,基础”课教材经过几次修订,对法律基础部分的内容有所完善,使理论更加联系实际,贴近学生。陈大文认为,“基础”课教学应当准确把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基本特征和内部关系,正确认识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面临的新形势和新任务,不断增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使命感和责任感。

  5.法制教育的方法途径应当体现人文精神。林国强认为,法治信仰的培育方式应当注重提升大学生的人文素质。蒲鸿志认为青少年法制教育面临人文精神缺失的困境,忽视青少年的主体地位,导致法制教育的功利化。法制教育方法的人文向度是一种创新,强调沟通、感悟、互动和体验。

  6.重视法制教育网络化的研究和实践,主张利用网络这个新载体,对大学生进行法制教育,弥补传统法制教育的缺陷。任莉莎在硕士论文中详细论述了增强我国高校网络法制教育实效性的对策,并提出从三个不同的层面着手探索增强实效性的具体途径。

  7.优化校园法制环境,营造校园法治氛围,突出高校管理中的法治取向。黄蔡芹认为校园环境对大学生的思想言行能产生强烈的致导作用,优化学校法制环境能对大学生法律意识的提高起到潜态的影响作用,提出了校务公开制度、学代会制度等途径。

  王西阁认为目前我国高校管理中存在人治色彩浓厚、行政化趋向严重的现象,对法制教育产生不良影响。高校管理必须秉承法律至上、权利本位、民主自由等法治精神,依法治校,实现高校管理的法治化。要健全以大学章程为核心的内部管理制度,完善大学生权利救济制度等。张庆旭则从诉讼法学的角度专门研究了高校学生处分申诉制度的修正与完善,为保障学生权利、实现校园法治提供了有益参考。

  五、高校法制教育的原则和规律研究

  高校法制教育原则,是在实施法制教育过程中正确处理各种关系的准则。

  这方面的观点主要有:(1)法制教育与文化素质教育相结合;法制教育与纪律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法制教育与法制实践相结合的原则。(2)法制教育与德育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应在教学中贯彻三项基本教学原则,即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道德教育与法制教育相融合的原则和教师主导作用与学生主体作用相结合的原则。应坚持以教材体系为基础,理论与实际相统一的原则;关联性与差距性相统一的原则;知识性与思想政治教育性相统一的原则。(3)法制教育与专业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关于高校法制教育规律的研究,许多论者认为,高校法制教育必须遵循德育的基本规律。王国桢探讨了大学生法制观教育机制,包括三个方面,即中小学法制教育与大学法制教育的衔接机制;大学生法制观教育与社会法制宣传教育的互动机制;以及高校教育机制。

  高校法制教育的功能和实效性研究关于高校法制教育的功能。很多学者认为高校法制教育具有明显的德育功能,包括政治教育、道德教育、思想教育等功能。李璐娇结合教学实践,认为“基础课”新课程法制教育功能主要有发挥理论、规范向实践的转化功能;扩大和完善思想政治教育的功能。

  近年来,许多学者对法制教育的实效性问题进行了理论探讨。陈大文认为如何提高课程整合背景下大学生法制教育的实效性是目前迫切需要化解的难题,需要教育者们深刻理解大学生法制教育的基本要求,准确把握大学生法制教育的重点内容,正确认识大学生道德教育与法制教育的关系。

  简要评论近五年高校法制教育研究成就显着。高校法制教育理论研究日益为学界所重视,研究的内容更多更广泛,研究课题更加务实。每年都有一些研究生论文以法制教育为研究方向。研究方法多样化,突出实证研究。目前高校法制教育理论研究的视角和方法呈多样化趋势,尤其重要的是近年来研究者更多地重视使用问卷、数量分析等实证研究方法。很多研究者对高校法制教育现状、大学生法制观念和法律素质状况进行问卷调查或访谈调查,对所获取的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得出了一些有启发性的结论,提出了一些有针对性的措施。研究内容呈现专门化趋势,比较研究也得到一定的发展,出现了一些跨学科研究的学者。开展高校法制教育研究工作的主要是从事思想政治教育教学和研究的学者,但近年来也有一些其他专业背景的学者开始研究高校法制教育,并取得了一些成果。跨学科的研究对拓展高校法制教育研究的视野和理论深度非常有利。

  但理论研究深度和广度不够。囿于学科限制,大多数研究法制教育的学者都没有系统的法学理论的学习研究经验,导致研究视野狭窄,研究角度片面,跨学科领域的研究不足,理论深度不够,研究成果的实效性不强。

  参考文献:

  [1]张宝成.影响大学生法律意识培养的因素[J].内蒙古师范大学学报,2006(2).

  [2]张晓敏.高校非法学专业法学教育目标之重塑[J].廊坊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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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陈大文.论大学生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的目标定位[J].思想理论教育导刊,2010(4).

  [5]门广.高校法制教育的性质与目标探析[J].辽宁警专学报,2008(7).

  [6]陈大文,刘一睿.从普及法律常识到提升法律素质的教育———改革开放30年高校法制教育发展回眸[J].思想理论教育导刊,2009(4).

  [7]顾相伟.高校道德教育与法制教育的发展、关联与融合[J].思想教育研究,2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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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韩世强.当代大学生法制教育实现机制的体系化构建[J].宁波经济(三江论坛),2007(3).

  [11]黄青燕.论大学生法制教育体系的科学构建[J].宿州教育学院学报,2011(2).

  [12][24]黄文艺.论高校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J].思想理论教育导刊,2010(5).

  [13]沈蓉等.高校法制教育问题及对策研究[J].重庆科技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5).

  [14]张小平,曾裕华.浅谈“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教材中法制教育内容的完善[J].教育与教学研究,2009(6).

  [15]颜素珍,刘桂占.大学生法律素质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J].常熟理工学院学报(教育科学版),2007(12).

  [16]郭先根.构建大学生法制教育长效机制研究[J].福建教育学院学报,2010(3).

  [17]孙勉.论大学生道德教育与法制教育的融合[J].学校党建与思想教育,2010(31).

  [18]谢山河,黄章华.关于当代大学生法律意识的调查分析[J].教育学术月刊,2008(7).

  [19]张雪芹.论大学生法治信仰的培养[D].山东师范大学硕士论文.

  [20]王美君.武汉市大学生法律意识调查报告[D].兰州大学2009年硕士论文.

  [21][33]王西阁.大学生法治信仰培育[J].当代青年研究,2011(3).

  [22]陈大文.关于大学生道德教育与法制教育有机结合的探讨[J].思想理论教育导刊,2011(3).

  [23]余国政.大学生道德教育与法制教育的融合[J].湖北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5).

  [25]王康康,徐延平.强化大学生道德教育与法制教育的探讨[J].内蒙古师范大学学报(教育科学版),2009(9).

  [26]李俊杰.高等院校大学生法制教育之探讨———中美法制教育之比较及启示[J].周口师范学院学报,2007(11).

  [27]车雷.英国的学校法制教育及其启示[J].教育探索,2011(11).

  [28]陈大文.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教育路径解析[J].思想理论教育导刊,2012(1).

  [29]林国强.大学生法治信仰培育刍议[J].江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3).

  [30]蒲鸿志.青少年法制教育方法的人文向度[J].思想理论教育,2010(12).

  [31]任莉莎.我国高校网络法制教育实效性研究[D].电子科技大学,2009年硕士论文.

  [32]黄蔡芹.浅议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J].中山大学学报论丛,2007(11).

  [34]张庆旭.高校学生处分申诉中的证明与证据研究[J].安徽大学法律评论,2009(02).

  [35]张国安.江泽民同志青少年法制教育思想初探[J].毛泽东思想研究,2007(7).

  [36]雷继元.“基础”课教学基本原则探析[J].学校党建与思想教育,2007(09).

  [37]何玉芳,张艳红.“基础”课思想道德与法制教育内容的融合探析[J].思想理论教育导刊,2011(3).

  [38]李喜等.医学专业学生法律素质培养研究[J].山西大同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2).

  [39]王国桢.大学生法制观教育机制探究[J].山东省青年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6(2).

  [40]李璐娇.大学生法制教育功能新论———以“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法制教育内容为例[J].太原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7).

  [41]陈大文.课程整合背景下大学生法制教育实效性问题初探[J].思想理论教育导刊,200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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