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法律案例论文范文
法律案例教学法是培养学生综合运用法学理论、法律规范处理案件和纠纷,增强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的重要方法。下面是学习啦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法律案例论文,供大家参考。
法律案例论文范文一:案例背后的法律沉淀
【摘 要】随着国际海权的发展与海洋资源开发黄金时期的到来,作为世界性难题的海洋争端急剧增多。纵观国际海洋争端的一百多个案例,不外乎岛屿、大陆架、专属经济区、渔业区、领海边界、岩石及礁石等争端,对于纷繁复杂的国际海洋争端,目前已经解决的海洋矛盾最多只有三分之一,其余的争端复杂而且困难,尤其是作为解决海洋争端的法律依据和适用规则随着国际司法的实践和国家的实践也发生着一定的变化。
【关键词】海洋争端;案例;法律依据;适用规则
一、解决海洋争端的影响因素
国际海洋争端划界具有一定的复杂性,在争端处理中必须考虑到解决对象的各种因素,概括起来主要有一下几点:
第一,政治战略与经济环境因素。随着世界海权发展的推进,海洋权益的拓展与利益开发的矛盾使得海洋争端频繁发生;在国际海洋争端中,政治战略与经济因素让海洋争端日渐激增或难以有效解决。在国际海洋争端的案例解决中,不管是当事国协商解决抑或是通过国际手段争取协调,都将本国的政治战略放在了考虑范围,同时兼顾争议发生的历史脉络与经济因素,将其作为争端解决的考虑因素。
第二,法律制度与地理因素。法律制度是解决海洋争端的基础,在国际海洋争端案例解决中国际法、国际习惯法、公约、条约等基本成为它的法律本源,作为考量依据。此外,对一些复杂的案件通过简单方式无法有效解决的,将地理因素纳入其考虑范围,避免沿海国家在行使主权和管辖区域主权以及资源开发上出现争端和分歧,使矛盾化解有理有据、方式得当。
第三,基线与岛屿、岩石、礁石及历史等因素。海洋争端涉及到大陆架、海域、渔区、岛屿、专属经济区等多个层面、情况复杂,案件解决中必须将争议发展的历史渊源、具体争端涉及的基线、国际法在争端解决中所参考的岛屿、礁石、岩石等各方面因素考虑在内,真正做到具体争端具体分析,使每一个案例的解决都有其独一无二的特征与案件争议梳理的完整过程,尽可能的做到公平、公正。
第四,划界方法与技术因素。在国际实践中,争议当事国除了关注法律依据外,还注重划界方法与具体操作技术;作为支撑当事国争议主张的划界方法在国际实践中由于没有具体的明确界定,而且大都是一些笼统的规定,使争议解决化解方法各有不同,划界技术也随之变化,处理方式难以达到当事国的满意,致使问题不能很好解决;因此都相当重视涉及本国争端解决的划界方法与操作技术。
二、海洋争端解决的法律依据
纵观解决海洋争端的法律依据,其具有案件的某些相似性,又有法律适用的灵活性与独特性,解决争端的法律依据概括主要有以下几类:
(一)国际公约
在国际海洋争端的处理中,法律依据最主要的有:1958年《领海与毗连区公约》规定和国家主权扩展于其陆地领土及内水以外邻接其海岸的一带海域成为解决海洋争端的法律依据之一。1958年《大陆架公约》其明确了“大陆架”的含义、沿海国家的权利,并在第6条规定了大陆架可以作为海洋划界的依据。1982年生效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对领海的宽度、群岛基线、专属经济区的宽度以及争端的解决方式和程序等作出了规定,成为海洋争端案例解决的主要法律依据之一,它的临时性规定为共同开发制度提供了解决问题的直接国际法律依据;此外,还有《公海公约》、《捕鱼与养护公海生物资源公约》等国际公约在解决国际海洋争端、维护世界和平中起着十分关键的作用。
(二)国际法院判决与国际仲裁
国际法院判决和国际仲裁作为解决国际争端的方式之一,对解决海洋争端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其成功判例与仲裁结果及依据虽然在国际条约、国际法中没有明确将其作为审判的法律依据,但在具体的审判实践上被作为审判依据的考虑因素。针对国际海洋争端案例的解决,在确定法律使用内容时,往往对国际法院的判决与国际仲裁有一定的考虑与运用,把国际司法实践与国家实践通常放在重要的位置予以考量,以期在对争端的解决中找到合适的法律依据,通过案例法律来寻找解决争端的切合点。
(三)双边或多边条约
双边或多边条约是相关国家就有关争议通过协商,达成共识所签署的相互遵守的文件,具有国际法上的法律效力。国际海洋争端以相关国家协商解决作为首要方式一旦达成共识便将通过条约予以法律肯定,达到解决争端的目的;一方面,它作为解决争端的法律依据,另一方面,它为以后的类是案件或其他海洋争端案件的解决提供了参考性的依据。对条约中所涉及的有关内容,在以后的争端发生处理中,条约便成为当事国的法律使用依据。在帝汶岛仲裁案、东格林兰案中条约就成为其使用的法律依据。
(四)国际法官意见
法官的审判意见或法官对法律的适用、相关概念界定、规则运用等的看法,在海洋争端案件的审理过程中,都在某种程度上作为了审判案件的法律依据考虑因素。纵观国际海洋争端案例解决中所运用的法律依据、使用规则对法官的见解在某种程度上都有一定的采纳。
三、解决海洋争端案例的适用规则
在国际海洋争端解决的具体实践中,不管是国际公约、国际习惯法或是国际司法实践,在适用上均无具体而明确的规定;除了强调在解决海洋争端中有关国家应当在国际法的基础上进行协商解决等之类的话外,几乎没有其他可供指引的具体规则,这就给关国家创造了主张“自己规则”的机会,导致海洋争端频频难以解决。概括国际海洋争端案例主要有以下适用规则:
第一,自然延伸原则。大陆架法律制度在《杜鲁门公告》中被正式确定,随后在《大陆架公约》中从国际法的角度对其进行了界定。国际法院在实践中将其明确化成为解决海洋争端的使用规则,在1969年北海大陆架划界案、1977年英法大陆架划界案中都将自然延伸作为海洋划界唯一权力基础的法律地位,直至1982年《海洋法公约》首次将“自然延伸”规定于条约法规则中,并明确了专属经济区制度,这一方面肯定了自然延伸原则作为适用规则的法律地位,另一方面又以专属经济区制度对其适用进了一定的限制,导致自然延伸原则的“绝对地位”发生了变化。虽然自然延伸原则在大陆架具体争端解决中已不再是唯一适用规则,但是它仍然是大陆架法律制度的根本原则,其法律地位不可忽视。 第二,等距离中间线及特殊情况规则。最早出现于《大陆架公约》,仅限于在争端解决中有关国家达不成协议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在1982年《海洋法公约》中只规定了协议划界规则,完全排除了等距离及特殊情况规则,然而在实践中,这一规则除了在简单、明确的争端中使用外,其他基本上用于复杂而且具有“双重性”争议的案件中,即将它与其他规则或方法综合使用,达到解决争端的最终目的。在澳大利亚与巴布亚新几内亚划界案、库克群岛与美国划界案、裴济与法国划界案、法国和英国划界案、法国与汤加划界案、印度尼西亚与马来西亚案、印度尼西亚与新加坡案、日本与韩国划界案、新西兰与美国、伊拉克与科威特、1958年巴林与沙特阿拉伯案、1977年意大利与希腊案件等都在争端的解决方法上对等距离中间线及特殊情况规则有所应用。
虽然等距离中间线及特殊情况在涉及国际海洋争端的一百三十多个案例中,大多数案例的解决或多或少都将等距离规则作为了一项处理争端的方法,但并未真正将其作为一项法律规则。
第三,公平原则。在海洋争端案件中,公平原则已被国际法院认定为处理争端的一般习惯法,对案件的解决有一定的原则指导作用;其形式主要是:协议确定适用公平原则、协议内容体现公平原则、使用单一线划分边界时适用公平原则等,一般适用于大陆架与专属经济区、领海与渔区,还在一些国家的单边行为或国内立法中有所体现,并没有成为条约法规则。在实践中由于强调案件的独一无二性,因此没有确定的规范性,虽然在1977年英法大陆架划界案、1992年圣皮.埃尔与密克隆案、1999年厄立特里亚与也门案、1991年尼加拉瓜与洪都拉斯案等对公平原则有所考虑;但在离我们最近的2000年中越北部湾划界案、2001年卡塔尔与巴林案、2002年喀麦隆与尼日利亚案的处理适用上,已经使它向规范性发展。
第四,共同开发。共同开发是不同国家海洋权益发生冲突又无法在短期内得到解决的情况下,为了尽快开发争议区的资源而达成的一种求同存异的搁置划界主张,具有临时性、实用性的特征,其形式主要有:跨界和争议区的共同开发及共同开发的合作管理模式等,当然这种争议的临时解决方式必须以当事国就争议达成一致为前提,这是在处理海洋争端时采用的一种灵活变通的方式。
在海洋争端案例中,采用共同开发模式的案件有二十多个,到目前为止主要有:1969年北海大陆架划界案、971年伊朗与沙迦案、1974年苏丹与沙特阿拉伯案、1974年日本与韩国案、1978年苏联与挪威案、1979年马来西亚与泰国案、1981年冰岛与挪威扬马延划界案、1989年澳大利亚与印度尼西亚案、1992年科威特与沙特阿拉伯案、11992年马来西亚与越南案、1993年几内亚比绍与塞内加尔案、1995年英国与阿根廷案、2001年尼日利亚与圣多美和普林西比案、2002年刚果与安哥拉案、2002年尼日利亚与赤道几内亚案等都采取搁置争议,共同开发的模式。然而其中也不乏失败的案例,尤其以中日钓鱼岛争端更为突出,虽然中国一直主张搁置争议、共同开发,但日本的所作所为却始终使这一解决问题的方法无法实现,严重影响着海洋争端的有效解决与世界和平。
第五,其他方法。国际海洋争端具有复杂性、案件又有特殊性,因此在实践中所使用的规则或方法各有不同,除了上述几个基本的海洋争端处理原则或规则外,还有根据争议的具体情况采用大地测量线、基线、成比例、地理坐标、方位角、经纬线、海床边界的自然延伸等方式来进行海洋划界与争端解决的方法。
随着国际海洋争端复杂性的增强,其解决方式也更趋多样化,各种能够客观、公正的划分争议边界的方法、技术与规则也不断变化;在国际案例中这些方法与技术在常用的争端解决规则或原则的基础上都有所应用,1981年美国与加拿大面因湾案采用海岸钱垂直单一海洋界线、1977年英法大陆架案采用自然延伸的基础上适用比例原则、法国与所罗门群岛案采用基线连线、冈比亚与塞内加尔案采用维度平行线、1974年伊朗和阿曼案采用大地测量线、1943年苏联与土耳其案采用方位角、以色列与约旦案采用地理坐标等都为解决海洋争端提供了有效的方法。
海洋争端的有效解决,能够加强和促进国家间的海洋管理、资源开发、维护国家安全,并且促进合作与海洋资源的可持续发展;随着国际海权的发展与海洋利益的拓展,各国对海洋资源的开发与国家战略利益的维护都十分重视,和平友好的解决国际海洋争端不仅能够维护国家的利益,而且能够促进世界和平。中国作为海洋大国,应当与时俱进,借鉴、探索并创新中国海洋争端的有效解决方式,以期在合适的时机与合理的期间通过有效的手段解决中国的海洋争端,维护国家主权和战略利益。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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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案例论文范文二:浅谈法律教育案例教学的应用
摘要:法学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应用性学科,教学中除了要讲清基本概念、原理、原则及所涉及的法律条文外,尤其要注重理论联系实际,注重实践教学环节。案例教学可以弥补传统教学方法的不足,培养学生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以适应千变万化的治安管理工作。实施案例教学,要精心选择和编写案例,要组织学生讨论案例,要以小组为单位撰写案例分析报告,要由教师最后总结案例教学。
关键词:法学教学 案例教学 应用
案例教学法最早可以追溯到古希腊、古罗马时代,1829年英国学者贝雷斯率先适用于法律教学中。1870年美国朗德尔教授出任哈佛大学法学院院长时,在法律教育中引入案例教学法并大力推广,郎德尔教授据此被誉为哈佛法学院的改革者。②法学案例教学法,是指教师在宣讲解释某一法律制度理论时,结合较为典型的法律实务案例加以剖析,从而加深学生对该法律制度理论认识与掌握的一种教学方法。由于各国法在形式上的特点及法律文化历史传统方面的差异,案例教学方法在英美判例法国家的法学教学中占据主导地位,而在大陆成文法系国家的法学教学中则在不同程度上受到忽视。案例教学是我国法学教育的薄弱环节,在传统的“填鸭式”课堂教学中,教师更倾向于系统完整地讲授法律制度理论知识,学生习惯性地、被动地接受和记忆这些被视为“圣经”的制度与理论。上世纪九十年代以来,我国高校各法学院系纷纷学习国外先进经验,开始注重案例教学,编印案例教材,注意培养学生的分析能力与批判精神,取得了较好的教学效果。它通过选取恰当的案例作为教学媒介,让学生在教师的指导下,通过生动的案例展开教学活动,使学生在充分理解案例的基础上,对所学的法学理论知识有更好的认识和把握。案例教学是在师生共同参与下讨论、分析和思考问题,完成教学任务,它不仅对法学教学质量有较好的促进作用,而且对增强课堂教学的生动性、趣味性和实践性,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提高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都具有积极的意义。笔者在此尝试就法学案例教学法的理论基础、优势特点、基本形式及其实施环境谈谈自己的体会与看法,供同仁交流参考。
一、案例教学的作用
上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高校各法学院系纷纷学习国外先进经验,开始注重案例教学,而案例教学是贯彻这一教学原则的最有效方法。
(一)有利于培养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比如刑法、公司法等作为实践性很强的法学专业课,当然离不开案例教学。案例教学的优点在于它通过给学生提供一些典型案例,把学生将来走上工作岗位可能遇到的一部分法律问题一一列出,为学生们提供大量逼真实战演习机会。实践证明,它是培养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能力最为有效的途径。
(二)能提高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主动性。教师是学生获得知识的传授者和指导者,在教学中起主导作用;学生是知识的获得者,是学的主体。只有把师生双方的积极性都调动起来,把教师主导作用和学生的主体地位有机地结合起来,统一于教学过程,教学才能取得成功,教学质量才能提高。而选择一些典型的与人们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案例,组织学生进行分析、讨论,必然能提高他们学习的积极性、主动性。
(三)能使课程的讲授变得生动。法学课程课具有很强的理论性,所以,法学课程教学中的理论教学是非常重要的。但如果单纯地给学生讲授法学理论,学生们必然会觉得太抽象,太枯燥,法律条文就是一条一条的干巴巴地罗列,自然没有学习的兴趣。相反,在该门课程的教学中,结合案例来讲授法学理论,就可以把法学抽象的理论通俗化、浅显化,教学活动也就变得生动。学生们容易理解,自然喜欢听。
(四)能提高教师的素质。法学案例教学的现实性、互动性和开放性要求教师具备较高的素质。教师除了应当具备组织案例教学的能力外,更应当具备丰富的理论知识和较高的学术水准,能始终站在相关学科研究的前沿,掌握最新的立法动态。同时还应当具备较强的应变和判断的能力,既能及时分析和解决教学过程中的新问题,也能够对学生加以科学地评判和引导。
(五)能实现教学相长的教育目的。案例教学的目的在于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因此,有效实施法学案例教学,教师要成功地两个“转变”。一是,教师应当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参与意识。引导学生独立思考,大胆质疑,成功地完成将学生由被动接受转为主动求索的真正的教学主体。二是,教师角色要相应地实现从传统教学中的主讲人到组织引导者的转变。教师要尽快地从课堂的主宰者地位退出,转变为学生的组织者、引导者,成功地完成由主宰者到主导者的转变,实现学生主体作用和教师主导作用的完美结合。
二、法学案例教学模式
法学案例教学模式,是在一定教学理论的指导下开展环境法学案例教学活动相对稳定的结构形式、基本框架、程序步骤和实施方法所构成的整体,从本质来看,它是沟通教学理论与教学实践的策略体系。
根据学生参与程度和教学实施方式等方面的不同,可将现代法学案例教学分为课堂讲授、课堂讨论、视听演示、网络教学、庭审观摩、模拟法庭、诊所教学、实习教学等基本模式。
(一)课堂讲授模式
按照这一模式,教师通过案例讲解,以帮助学生理解课程内容,使案例与基本理论相互交融,力求构成一个完整的知识体系。其特点是,教学内容理论性较强,以教师讲授为主,学生的参与度较少。根据目的的不同,可进一步把这种模式细分为案例讲授式和理论阐释式两种形式。③
前者以案例为辅助来说明基本理论,比如在环境法教学中,如用达标排污造成污染损害的案件来说明环境侵权责任的无过错原则;后者则借助理论原理来帮助阐释具体案例,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理来分析水污染造成鱼苗死亡的侵权救济案件。
另外,根据目的和功能的不同,案例讲授模式还可细分为列举式、讲评式两种基本形式。列举式是在基本理论、法律制度、具体法条等内容的讲授中列举案例,结合案例讲授、剖析理论,案例简单但能直接解释和说明教学内容。
讲评式针对所引述的案例进行较为深入的剖析,强调法律规则的具体运用和逻辑推理的过程演示,这种模式无疑更有助于学生推理能力的提高和法律思维的培养。一般来说,运用该模式所采用案例较为复杂,往往不能马上得出结论,如采用既有超标又有达标排放的多个企业因污染造成渔民财产损失的数人侵权案件来阐释环境共同侵权问题。
(二)课堂讨论模式
在这种模式下,教师针对基本原理、法律制度等教学内容,选择典型案例,组织学生进行讨论,以加强学生对教学内容的理解或提高对所学知识的实践应用能力。根据教学目的之不同,可将其进一步细分为两种形式:一是理解式讨论,指针对教学内容中的重点和难点,提供相关的经典案例,组织学生进行讨论分析。其特征是让学生从已有的知识出发,对具体案例进行适用分析,以帮助学生理解教学内容。这是对某一法学课程的某一主要章节进行全面讲授后,为了加强学习印象,巩固学习效果,检验学习水平而组织学生进行讨论案例。这一方法要求教师必须事先准备好有一定针对性和难度、有不同意见和结论的案例。这类案例必须具备主要情节和细节,教师在介绍案情后,提出有关问题,要求学生运用所学的法学理论和有关法律规定解决实际问题。既可以分小组讨论,也可以大班讨论;既可以先合后分,也可以先分后合。要让每一个学生都有表达自己见解的机会。最后教师还要对学生中出现的不同意见进行评析,给出标准答案并说明理由。培养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是运用讨论案例法的关键和目的。
(三)视听演示模式
这种模式是指利用现代化的多媒体技术,把有关法律方面的影视、庭审录像等视听资料,搬进课堂,组织同学观看和讨论,其特征是教学内容生动、形象、直观。譬如,《永不妥协》、《民事诉讼》等经典法律电影和《今日说法》、《法治在线》等电视节目中的专题片,对于同学们理解环境维权的困局和对策,远胜于口才一流教师的讲授。在案例教学中,适当的电教设施的使用会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尤其是在课堂案例教学及模拟法庭教学中,如果仅单纯地依靠教师或学生口述有关案件事实,既占用大量的课堂时间,又显得不够直观生动,难以将案例描述得清清楚楚,通过多媒体课件或录像、图片、幻灯等视听材料的运用,则能充分调动学生的情绪,增加案例教学的生动性、形象性,同时还能有效地增加课堂信息含量,极大地丰富教学内容。案例教学中辅之以其他媒体中广为欢迎的案例说法节目,也是一个不错的选择。中央电视台的法制频道有许多典型案例配有专家点评,有很强的说服力和影响力,也有一定的理论深度,可以选取一部分作为教学的案例素材。将这些案例录制下来,可以在涉及到相关知识点时组织学生观看,会取得良好的教学效果。
(四)网络教学模式
这种模式是指教师就某一教学内容或拟提问题以案例的形式进行设计,以博客、微博、QQ群、空间、论坛等现代网络技术为媒介,组织学生进行分析和讨论的教学方式。譬如,教师通过网络发布有关案例分析思考题,让学生进行课前预习和准备,师生还可通过在线或留贴的方式开展案例讨论。此模式的优点是可以突破课程教学时间和空间上的限制,灵活实用,但不足之处是随意性大,难以保证学生的参与度,也不易考核,故一般只作为配套性或辅助性教学工具使用。
(五)裁判观摩模式
这种模式是指教师为配合理论知识的讲授,有针对性地选择环境刑事、环境民事、环境行政方面的典型案件,组织学生到司法裁判场所(法庭、仲裁庭、复议庭等)进行观摩旁听,事后组织学生对裁判进行讨论并予以总结评估的教学方式。旁听裁判能让学生身临其境地了解、熟悉并感触裁判的庭审程序;明确各诉讼主体在诉讼中的地位及相应的诉讼权利和义务;观摩、学习法官庭审适用法律的办案技巧和驾驭庭审程序的综合能力;感受司法权威,培养司法正义;发现司法甚至立法的不足,等等。
当然,这种教学模式也有一定的弊端,其中,最大的问题是对于旁听什么样的案例,受制于教学时期内所在地法院所承接案件的范围和类型,具有随机性和被动性,教师难以根据教学的需要自主确定。
(六)模拟法庭模式
这种模式是指在教师的指导下由学生扮演“真实”案件中的各种角色,如原告、被告、法官、检察官、代理人、鉴定人等,以司法实践中的法庭审判为原型,模拟审判某一案件的教学方式。
采用这种教学模式,学生能以诉讼中的各种身份亲自设计和起草各种司法文书,参与准备证据材料、起诉(公诉、抗诉)、阅卷、立案、辩论、庭审、合议、判决等诉讼活动,不仅能全方位、综合性地培养学生运用法律知识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司法实践能力,还能有助于提高其思维分析能力、表达辩论能力、书面写作能力、组织协调能力和人际交往能力等多种能力。
不过,这种模式也存在案例选择难、时间占用长、组织费神耗力、知识要求高(需有较好实体法和程序法基础)等明显的局限性。这是实践教学法在法学教学中的运用。实习案例法就是借助模拟法庭,进行模拟审判教学。比如当学生在学习刑法实体法,又学习刑事诉讼法程序法,既具备实体法的知识、又熟悉程序法的内容后,教师就可以发动、组织学生进行实际操作,搞模拟法庭。上个学期我们就组织学生进行了模拟法庭训练,由学生亲自当法官审理案件,所有法庭组成人员以及公诉人、辩护人、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也都全有学生自己担任,使学生全面掌握和理解程序法和实体法的法律规定,并用于解决实践问题,提高学习兴趣,树立学习自信心。实习案例法是一种具备综合内容的学习方法,它不但可以掌握知识,更可以培养学生分析问题、思考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提高学生的创新思维能力、口头表达能力、书面表达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培养学生的非智力因素。由于实习案例需要具备多门法律知识和多种能力,应当选择在最后一个学期的法律事务训练课程学习中进行。
(七)诊所教学模式
这种模式是指在教师指导下,让学生亲自参与真实案件的办理过程,使学生熟悉法律实务程序和技巧的
实践教学模式典型特征是,提供机会让学生参与实际案例的办理过程,让学生根据其角色(通常为原告的公民代理人),运用法学原理和法律规定,提出所参与案件的具体解决对策,如为案件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意见、代拟起诉书等。当然,教师仍需起引导作用,全面及时地对学生的诉讼参与活动进行指导、点评和总结。与模拟法庭相比,诊所式教学模式更能锻炼学生的法律实践能力,但局限性是需全程参与案件,耗用时间比较长,教师传授信息量有限,且受制于各校法律专业的整体实力。 (八)实习教学模式
这种模式是指让学生到法院、检察院、仲裁机关、公安机关、律师事务所以及各种环保行政机关的法律工作机构、法律教学单位进行实习,较长期、独立地参加这些机构的法律活动,以培养其法律实践能力的教学方式。
虽然很多学生在短短的见习期间,但学习到了许多,也感受到了许多。有学生在刑庭实习最大的专业性的收获就是感受到了事实的认定对于案件审理的重要性。其中关键的一部分就是关于证据的认定。无论是审判员、公诉人,辩护人或者是代理人,尤其是刑事案件来说,对于法条的认知基本没有太大的认识分歧,而且重复性的对于法律的适用基本让他们熟知需用的法律是哪些。对于具体某个案件来说,一个案件如果证据确凿无论是哪一方对罪行的认定都不会有太大的争议,辩护方最多也就是进行罪轻辩护。然而,如果一个证据出现了问争议,那么控辩双方就会进行辩论。法官合议时会就起诉书认定的事实和被告人供述的事实进行比较,然后罗列各方的各种支持证据和意见,然后统一认定定案的案件事实及其证据。
三、案例教学法的具体应用
教学活动实际上是一个过程,这个过程一般包括事前的准备,事中的组织以及事后的分析总结与提高三个阶段,案例教学也不例外。借鉴工商管理类和法学类案例教学成功的经验模式,结合法学学科特点以及培养对象的特点,开展案例教学可以分为如下几个方面。
(一)案例库的建立。案例教学法是以案例为教学平台,案例的讨论、分析贯穿整个教学过程的始终,通过组织学生对一系列案例的讨论与分析,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案,使学生掌握有关的专业技能、知识和理论的一种教学方法。因此,案例教学中的“案例”不同于讲授教学中的“举例”。建立一个充实、动态的案例库,是案例教学有效实施的前提。组织案例教学,必须把教学案例库的建设摆在重要位置,它直接关系案例教学能否顺利实施,以及能否取得相应的教学效果。在案例库建设中,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案例编写人员。案例的编写应以从事一线教学的教师为主。他们长期工作在教学的第一线,是案例教学的组织者和引导者,他们熟悉本学科的理论知识体系,明确教学的目标对学员通过对案例的分析、讨论所要掌握的相关知识点有清醒的认识。有些实践部门的人员长期工作在实践部门,了解实践中对于知识、能力的要求,在案例编写中,他们具有天然的优势,应大力发挥他们的作用。此外,还应发挥广大法官、检察官、律师的积极性,选取若干典型地区的一些既有丰富实践经验又有一定理论素养的法律从业者参加到案例编写中来。 如有着丰富经验的法官等,他们长期工作在实践部门,对于实践中的新情况、新问题非常熟悉,所编写的案例不仅新,而且贴近实际。当然,由于他们对教学过程不熟悉,在编写的过程中,可以采取和教师合作的方式,以弥补其理论上的不足。
2.案例来源。高质量的案例必须以调查型案例为主,以编辑型案例为补充,为了确保案例的质量,必须多渠道收集反映一线管理实践的案例。调查型案例要求与实践部门建立长期的合作关系。可以组织教师到实践部门进行专题调研,就管理实践中的重点、难点、热点问题进行专题调查研究。也可以利用教师挂职锻炼制度,搜集有关资料,编写相关案例。此外,还可以充分发挥来院学习的学生积极性,由他们讲述发生在自己身边或亲身经历的事例,由教师从中进行选择、编辑、整理。对于编辑型案例,教师可以通过各种媒体中的新闻、消息和通讯,从中选取一些有助于教学的资料,通过整理编辑,作为案例的来源。
3.案例库更新。案例库建立后,要注意及时更新,以保证案例的使用效果。案例库一般要每年更新其中的10%-20%。尤其在两种情况下,更要及时更新:一是有关理论有大的变化时,如新法的出台,相关的案例肯定要及时变化;二是在实践部门管理的业务内容或方式有重大变化时,也要及时更新相关案例。
四、课堂教学的组织
第一,教师呈现案例。在课堂上,教师可以利用多媒体教学设备将法学案例呈现在学生面前,使学生对案例的内容有整体的认识,并由教师设计一系列的问题或者对学生进行适当的教学提示。④
第二,启发学生思考和分析案例。这一教学环节中必须充分体现以教师为主导、以学生为主体的教学理念。在教学中主要发挥学生的主动性和积极性,由学生作为教学的主体展开讨论,以不同的形式,从多种角度展开讨论。在这一过程中,教师要发挥好主导作用,积极地引导学生,当学生偏离了方向时,及时将学生的思路、讨论中心引回教学内容上来。作为教师要适当控制局面,当学生针对一个问题纠缠不休时,教师必须把握时机,有效地控制课堂,不要将讨论无休止地进行下去。当学生针对某一法学案例解决方案产生分歧时,教师应抓住问题的焦点,深人研究,对讨论时发现的学生认识上的错误要及时进行纠正,对学生正确的观点要加以肯定,并教会学生分析问题的方法,对学生遗漏的问题适当加以补充。
第三,课堂总结。案例讨论结束后,教师应针对学生在讨论中提出的分析问题的方法和思路、解决问题的途径等方面及时进行总结评价。⑤首先,教师要确定所讨论法学案例的参考答案;无法确定标准答案的,应给出倾向性的意见。其次,教师要重点总结学生讨论的思路是否对头,分析的方法是否恰当,解决问题的途径、手段是否正确。再次,教师要指出本次案例讨论所运用的理论知识,讨论的重、难点及需要深入思考的问题。最后,教师要归纳本次讨论的成功之处,并指出存在的缺陷与不足。教师在归纳、总结时,要语言精练、要点明晰、重点突出。要将案例分析与所涉及的法学原理、法律条文融合起来,使学生能够通过案例分析来掌握法学的基本原理、基本知识和基本概念,增强运用理论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第四,评价与反馈是案例教学中的最后一步,它所关注的核心问题是:我们在案例教学中做的怎样?它是一个杠杆,一个指挥棒,它直接影响着案例教学的价值取向。想要学好学深理论知识,在教学评价时一定要考量理论知识的掌握和应用的情况,在参与度及书面作业的考评中加重理论知识的权重。评价的方法可以是定量评价(测验、考试等),也可以是定性评价(谈话、课堂参与度等等);抑或是定性和定量相结合。而评价依据,则应该是教学目标。这就要求在设计教学时,选定教学目标之后要加以分析并将教学目标用一些操作性的、不易引起曲解的动词表达出来,要避免歧义、可有多种解释的词汇。不用诸如学生理解……、学生学会……等等模糊的、不能直接观察的词汇,而代之以用自己的话来……、把原理应用于……等操作性的不易曲解的词汇。这样既能规避笔试的缺陷又能检查出学生理论知识的学习水平。总之在分析案例的过程中,要强调“案”“理”结,以“案”析“理”,就“案”论“理”,用“理”解“疑”,把“案”与“理”通过思考、分析有机地结合起来。案例教学法不仅不排斥学科教学课程的理论学习,而且是更高层次、更高要求的理论学习,是“案例”和“理论”的水乳交融,切忌“案”“理”分离。 五、案例教学中需要特别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正确认识案例教学法的功能地位,科学处理案例教学法与讲授教学法之间的关系要应用好案例教学法,首先必须正确认识案例教学法的功能和地位,进而在教学中科学处理好案例教学法和讲授教学法的关系。同传统的讲授教学法相比,案例教学法具有显著的优势:(1)可以把抽象的法学概念和法律原理转化为鲜活的具体知识;⑥(2)具有较强的真实性、生动性、灵活性、互动性和可操作性,容易吸引和集中学生的注意力,实现较好的教学效果;(3)有助于培养学生的法律分析和实践能力。但另一方面,也具有诸多缺点:(1)费力耗时,采用案例教学,教师和学生都需花费大量的时间,模拟法庭模式、诊所教学模式等尤其如此;(2)信息布点分散,总量有限,“点阵式”的分散性决定了它在知识体系的构建上存在较大困难,欠缺整体感;(3)侧重于对法律的理解和适用,对于法律背后的原理和理念的阐释功能有限;(4)功能地位的附属性。我国只有案例,没有判例,从今后的发展趋势来看,我国也不可能建立起类似英美法国家的判例法制度。这就决定了环境法学教学必须以传统讲授法作为主要的教学方法,而以案例教学法作为辅助方法。
其次,案例教学法的应用,还必须同法学自身的需要相适应。法学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在学科任务上必须服务于中国的法治建设,这就要求教学活动必须以讲授法学基础理论、基本知识为中心,并注重现实应用,这是我们进行案例分析的理念和指针。
在法学教学过程中,一方面我们绝不能无视案例教学法的功能和作用,忽视甚至抛弃不用;另一方面,也不能过于倚重甚至神化其功能,只有将案例分析同理论讲授融为一体,让案例教学法和讲授教学法相辅相成、有机结合才能相得益彰,也唯有如此,才能产生最佳的教学效果。然而,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部分法学教师要么案例分析用得过少,老是停留于对环境法基本原则和基本管理制度等内容的“灌输式”讲授;要么本末倒置,用得过滥,让学生目不暇接于热热闹闹和纷纷扰扰的案例表象,而忽视基本原理和基础知识的讲授。当然,当前最主要的问题是案例教学法没有得到足够关
注或高度重视的问题,以致法学教学同环境法治的实践严重脱钩。
(一)如何选择高质量案例
选好案例是搞好案例教学的第一步。由于法学分论课是对法学专业的学生开设的,加上课时十分有限,因此案例的选择不可随意,应根据教学要求、教学任务、教学目的及学生的特点,有针对性地选择一些案例。⑦这样,既帮助学生更好地理解了教学内容,又帮助学生解决了法律方面的思想实际问题。
1.案例要贴近现实生活。笔者尽量选择生活中发生的真实案例,比如云南大学学生马加爵杀人案、清华大学学生硫酸伤熊案、周光正抢劫案、西安宝马彩票案等案例。这些案例贴近社会现实和实际生活,有的还是在校大学生犯罪的案件,学生很感兴趣,讨论案例时,发言很积极,课堂气氛十分活跃,教学效果很好。
2.案例要典型。在教学中,要特别注意选择的案例应具有典型性。因为典型的案例能够解释和说明刑法学分论的某一法律原理或者能够说明临近的几个罪名之间的区别和界限。学生通过分析和讨论典型案例,能够很好地理解和掌握刑法学分论的有关原理,使刑法分论理论的讲授变得生动活泼,具有启发性。
3.案例要有系统性。学生们掌握知识是一个由浅入深的循序渐进的过程。由于受知识水平、智力水平和学习时间等因素的限制,他们对所学的知识往往前后不能贯通,导致容易熟悉而不易深刻,容易弄懂而不易领悟。而进行案例教学,通过分析、讨论案例,就可以在浅层知识与深层知识之间架起一座桥梁,对学生系统掌握有关的专业知识能起到贯通的作用。笔者在教学中选择的案例,一般同时涉及几个密切相关的刑事法律问题。通过一个典型案例,让学生了解了刑法某一方面系统的规定,使学生触类旁通,举一反三,前后融会贯通。
4.案例要有一定的难度。在选择案例时,笔者特别注意案例的难度。考虑到案例过于简单,没有什么争议,大家都会,一看就知道答案,学生会感到没有意思,会降低他们学习的兴趣,所以不宜选择过于简单的案例。另外,考虑到案例如果过于难,学生们不知道从何处下手,就会产生畏难情绪或者依赖思想,造成冷场,不利于调动他们学习的积极性,达不到预期的目的,所以也不选择过难的案例。所选择的案例应具有一定疑难性,对同一个案例提出多种不同的处理意见,给学生提供一个广阔的思维空间,能极大地激发他们参与课堂教学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二)要辩证看待案例教学法
案例教学法在培养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优势。但案例教学法的采用,并不意味着对其他方法的否定、排斥。案例教学要求学生必须首先掌握一定的理论知识,只有在对理论知识透彻理解的前提下才能充分地展开案例分析与讨论,达到其教学目的。而一些基本原理和方法要求有精密的推理和分析,有时案例的答案分歧较大,一时也无法通过实践检验其合理程序,这时只能采用讲授法等方法讲授这些理论和方法。因为传统讲授式教学方法能更全面、更系统地向学生传授基本概念和基本理论,所以要处理好案例教学法与其他教学方法的关系。在实施案例教学中不特别强调“学生的自我发现过程”,根据不同的要求和目的,有选择的应用案例,可以不拘案例长短、形式及出现的时机,可以把案例当作例子、某一应用技术的说明、“变换口味”的调节剂、角色扮演色手段、强化讲演的手段等。总之,要针对学科的设置及教师和学生的具体情况而采用。切忌,一门课程从头到尾都用这一种教学方法。在实际教学活动的开展中会出现这样一个,即理论阐释与案例分析在时间上的矛盾:讲述一个理论知识点,旁征博引,势必减少案例分析的比重,反之亦然。如何看待教学中理论与应用的冲突呢?如果把理论与应用看成是一条线段的两个端点,平衡点则不在线段的中点,而应向“理论”倾斜。因为理论是基础,应用是理论在特定领域的迁移,没有理论就无所谓应用;理论是对一类事物共性的概括和抽象,应用则是理论在个例上的体现,是一般与特殊的关系。
(三)注意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
案例的运用是案例教学的关键环节。为了使案例教学能够更好地发挥其作用,笔者在进行案例教学时特别注意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笔者发现,学生在课堂上分析案例,往往能反映出他们在学习中存在的一些问题,最典型的有两个:一是往往从情理上而不是从法理上分析案例,二是不会用法律语言分析案例。这种现象反映了学生法学专业意识不强,没有完全进入法学专业的大门,其原因在于学生没有学会法律的思维方法。所以,为了引导学生进入法学专业的大门,笔者特别注意培养学生学会用法律的思维方法,对案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深入分析,剖析其中隐含的法律原理。同时,笔者从多个角度去分析同一个问题,使学生能够对问题进行综合分析。笔者认为,这种法律思维方法的训练和培养非常重要,可以说是衡量教学效果的一个重要指标。
参考文献:
①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
②胡敦烈、唐立新:?“案例教学法”在成人法学教育中的应用?,摘自?职业时空?2008年第2期。
③杨朝霞:?环境法学案例教学法的主要模式及其选择考量?,摘自?环境教育?2011年第11期。
④廖丹、廖克环:?法学教育中的案例课模式探析?,摘自《法制与经济(中旬刊)》2011年06期。
⑤魏锁焕:?案例教学法在法学教学中的应用?,摘自?教育探索?2011年第10期。
⑥任彦君:?法学教育中案例教学的实施?,摘自《南昌教育学院学报》2008年第1期。
⑦参考刘作凌:?论法学教学中案例教学法的运用?,摘自:《法制与经济(中旬刊)》2011年第01期。
⑧参考董红、王有强:?案例教学法在刑法学教学中的运用研究?,摘自《经济与社会发展》2010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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