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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公益诉讼的理论解读与制度创新(2)

何国萍分享

  三、建立我国环境公益诉讼的可行性
  1.中国环境现状及其管理。中国目前的环境状况大家是有目共睹的,人为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已经相当严重,愈演愈烈的环境危机对人们的生活、身心健康造成了极大的危害。虽然局部城市的环境污染得到一定控制,但是整体的生态环境还在恶化并向农村蔓延。我国对环境的管理实行的是政府行政管理的单轨运行机制……“行政体制的紊乱和软弱,行政监督的缺位与低效,及环境行政执法中的地方保护主义等所有这些因素,致使日益扩张的行政权力不仅未能有效地承担起维护环境公益的重任,甚至它本身还构成了对公共利益的威胁。”{6}因此鉴于中国目前环境的状况以及管理的失效,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提出可以改变目前公民起诉无门的尴尬状况,对于中国目前环境状况的改善以及环境管理方面的改进都具有重大意义。
  2.“环境公益诉讼”的法律依据。环境公益诉讼目前虽然还没有制度化,但是在相关国家法律及规定中已经做出了有关环境公益诉讼的规定,这为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建立奠定了基础。我国《宪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利属于人民。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务,管理社会事务”。该条规定中的“一切权利”自然也包括公民保护环境的权利,而其中的“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也应当包括“诉讼”这一途径和形式。
  2002年颁布的《环境影响评价法》第11条规定,专项规划的编制机关对可能造成不良环境影响并直接涉及公众环境权益的规划,应当在该规划草案报送审批前,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草案的意见。2005年11月23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该决定提出,研究建立环境民事和行政公诉制度,决定还提出,发挥社会团体的作用,鼓励检举和揭发各种环境违法行为,推动环境公益诉讼。
  3.有关环境公益诉讼的成功案例。2005年4月25日,律师陈岳琴起诉北京市园林局,要求其根据我国《城市绿化条例》第16条和相关强制性国家标准对华清嘉园绿化工程进行验收,并出具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单。该案被告北京园林局出具的绿地率证明显示华清嘉园小区的实际绿地率仅有16.3%与开发商售楼书上承诺的41%相差甚远,与政府强制标准要求的底线30%也有差距。原告据此提出诉讼,后原被告双方在商议后签署了《和解协议》,被告北京园林局按照协议于2005年7月7日对华清嘉园小区绿地进行核查,并出具了《绿地验收证明》,该行政诉讼案最终以和解的方式成功结案。该案被认为是中国环境公益诉讼成功第一案,开创了中国环境公益诉讼的先河。
  4.公民环境法律意识提高和环保团体的发展。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公民的环境法律意识也在不断提高,人们不再仅仅满足于物质生活的富足,也在逐步要求生存环境质量的提高。公民法律意识的提高作为法律发展的外部动力,也在积极推动着法律往更加完善的方向发展。随着公民环境法律意识的提高,众多的环保团体建立并发展起来,目前我国约有环保团体1600多了,比较著名的有中国环境科学协会、中国野生动物保护协会、中国可持续发展研究会、中华环保基金会、自然之友等。赋予公民及环保团体诉讼的权利以维护环境公益是必须的,但是现有的制度却无法实现这一需要,因此,有必要建立环境公益诉讼。
  四、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设计的构想
  1.环境公益诉讼的制度化。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首先要在法律上对环境公益诉讼作出明确的规定。笔者同意以下三种方式一是由最高司法机关指定专门的司法解释,规定环境公益诉讼的基本程序;二是通过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环保单项法律的修订,设立专门的环境公益诉讼条款;三是通过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的修订,设定包括环境公益诉讼在内的公益诉讼程序。
  2.原告资格的适当放宽。按照传统诉讼法理论,只有与诉讼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才可以提起诉讼。但是由于环境侵害往往具有间接性、潜在性、广泛性,环境公益的损害不一定与个人有直接的利害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条的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按照这条规定法律应当赋予国家机关、有关组织、公民个人以环境公益诉权。其中,特定国家机关为检察机关;相关社会团体为环保类非政府组织;个人则是具有我国国籍、年满18周岁且有完全行为能力的我国公民。
  3.环境公益诉讼的受理范围。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范围应主要限于行政机关根据“依法行政”原则不能直接干预的、损害环境公共利益的民事主体的行为;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范围应在现有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上,适当予以扩展。“针对被诉讼行政行为,我国目前仅限于具体行政行为,这在因环境公益而提起的诉讼方面是不充分的。抽象行政行为往往同公共利益的联系更为紧密,对环境公益的影响也更大。如果将抽象行政行为排除在被诉行为之外,无疑在很大程度上阻碍了环境公益的维护,因而应将其作为被诉对象,允许提起行政诉讼。”{7}这样,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就可以对侵害环境公益的不当行政行为,或者有保护环境公益职责的行政机关的不作为提起诉讼。
  4.举证责任的分配。(1)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举证责任的分配。民事诉讼中采用的是“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原则,但是在环境公益诉讼中被告相对离证据近,易取证,而且环境污染的案件专业性较强,如果由原告取证,会使其处于不利地位。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4条规定,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被告对原告提出的侵权事实予以否认的,由被告负责举证。所以,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告只要提出证明被告有污染行为的初步证据,而污染事实存在与否以及污染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等则采取举证责任倒置由被告承担。
  (2)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举证责任的分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32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这句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在环境公益诉讼中,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由被告负举证责任,对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以外的有关程序或民事上的事实应根据具体情况由原告和被告分别承担。
  5.诉讼费用的分担。我国目前实行诉讼费由原告方预付,判决生效后由败诉方承担的制度。在环境公益诉讼中,诉讼费用数目相当大,取证时也可能运用到技术性较高的方法,所需费用庞大,并且公益诉讼是原告出于对公共利益的维护而提出的,因此如果由原告负担诉讼费用,则不可避免的会挫伤其积极性,不利于对公益的维护。
  关于环境公益诉讼的诉讼费用,我们可以把民众的环境公益诉讼列入《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26条原告不预交案件受理费的范围中。检察院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如果要承担必要的诉讼费用的,由同库支付。原告方是社会组织或公民的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败诉的,其诉讼费用可通过两种方式转嫁:一是诉讼费用保险。二是成立环境公益诉讼基金会。从每件胜诉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的罚金中提留一定比例作为环境公益诉讼基金,同时,基金会还可以接纳社会捐款作为基金来源。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在提起公益诉讼之前可以向环境公益诉讼基金会申请公益诉讼费用,环境公益诉讼基金会在接到申请后通过对申请的审查,认为提起的是环境公益诉讼,并有相应的事实和理由,就可批准。
  6.建立原告奖励制度。由于环境公益诉讼是对环境公共利益的维护,诉讼的受益人并不限于原告本人,并且环境公益诉讼的提起耗力耗时,原告可能需要承担一定的诉讼费用,因此为了调动民众提起公益诉讼的积极性,我们可以借鉴国外的做法建立原告奖励制度,例如美国《反欺骗政府法》规定,败诉的被告将被处以一定数额的罚金,原告有权从被告的罚金中提取15%—30%的金额作为奖励。
  7.发展环保团体。在我同,推动环境公益诉讼的发展需要大力发展环保团体,特别是发展非政府组织的环保团体。环保团体的建立与发展,可以激发民众保护环境的热情,环保团体本身作为环境公益诉讼的适格原告也可以充分发挥它的作用为保护环境出力。此外,公益诉讼的专业性、诉讼双方实力的不对等以及诉讼的持久性更需要律师这一法律职业人的参与。能站在公共立场对社会不断提出问题的律师被称为“公益律师”。公益律师的参与使得公益诉讼在制度、政策的制定和运作方面的影响大大增加,公益律师的专业操作和律师在社会生活中的特殊地位和影响,有利于实现通过公益诉讼影响未来的公共决策的目的。正是通过公益律师的参与和努力,公益诉讼不仅实现了私权利的救济,而且还成为与政府和企业对话的契机和场所,成为号召民众关注和维护自己切身利益的旗帜。{8}
  8.防止诉讼滥用。由于环境公益诉讼扩大了原告的范围,在举证、诉讼费用等方面的规定也方便了原告提起诉讼,这就存在滥诉的可能。为防止滥诉,可以建立行政先置程序,即起诉人在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前,先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举报,行政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做出决定并及时采取措施,公民或其他有权主体可以自行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对于原告滥用诉权而导致被告遭受损失的情况,原告应为此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赔偿被告的精神损失和物质损失。行政先置程序和侵权责任制可以有效的防止环境公益诉讼的滥用,避免司法资源不必要的浪费。
【参考文献】
{1}{6}张明华.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刍议(J).法学论坛,2002(6).
     {2}高利红.环境资源法的伦理基础(A).环境资源法论丛(第一卷)(C).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300.
     {3}曾“”,王海志.论我国环境公益诉讼法律制度的建立(EB/OL).http://www.1488.com/china/IntoIaws/Law point/De-fault.asp?ProgramlD=22&amp;pkNo=3313.
     {4}{7}冯敬尧.环境公益诉讼的理论与实践探析(J).湖北社会科学,2003(10).
     {5}史玉成.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构建若干问题探析(J).现代法学,2004(3).
     {8}陈岳琴.一个成功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例(J).中国律师,200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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