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研究毕业论文
刑法保障价值之根本追求则在于使国民利益免于刑事司法权力的无故干预、防止被告人特定利益遭受刑事司法权力的过度侵害。下面是学习啦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刑法研究毕业论文,供大家参考。
刑法研究毕业论文篇一
《 试析中学校园法律意识体系之构建 》
论文摘要 中学校园法律案件屡有发生,然而中学生的法律意识之淡薄导致其难以正确辨析其行为的合法与非法,罪与非罪。中学生的行为失范应当引起足够的重视,有必要以社会、学校、家庭层面多元的视角,构建中学校园的法律意识体系。
论文关键词 中学校园 法律意识 行为失范 罪与非罪
一、问题的提出:中学生抢劫案引发的校园法律意识缺失之思索
案例一:赵某是某省会城市某中学学生,曾是老师以及同学眼中的“尖子生”、“好学生”,她生长在一个严厉的家庭,她的父亲认为,只有非常严厉地实施大棒主义,才能不断激励女儿的成长与进步,处于青春期的赵某对父亲严厉的教育产生了强烈的逆反。一次偶然的机会,她结识了“另一种”朋友:她的邻居吴某。吴某也是中学学生,吴某比较“会玩”,学习成绩以及平时的表现都不是很好。一天,两人结伴逛街,赵某看到地摊上有一把刀具比较漂亮,提议买下来“玩玩”,吴某便付钱买了刀具。两人吃饭完后,发现口袋里的钱已经花光,恰值走到赵某的学校,吴某提议“拿刀子吓唬吓唬学生”、“弄点钱花花”,赵某没有反对,觉得象电影里的情节,“很好玩儿”。两人合意,持刀从学生李某处抢得人民币三十元,欲从学生刘某处抢劫时,被学校大门口的保安抓了个正着。检察院以抢劫罪对赵某以及吴某分别提起了公诉。案发时,赵某刚过完十六岁生日,吴某刚过完十八岁生日。最终,吴某以抢劫罪入罪,赵某因系未成年犯,且系初犯,考虑到其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和目的、犯罪后的悔罪表现、个人成长经历和一贯表现等因素,检察院免予对赵某的起诉。
案例二:被告人洪某是湖北某县中学学生。2010年某晚,洪某发现自己带到学校的生活费200元遗失,不敢告诉家人,就准备在外面“搞”钱。星期五下午,洪某放假回家,准备返回学校时,发现被害人洪某某(系被告人洪某的亲戚)正在洗漱,遂起意抢劫。便从地上捡了一块石头,藏在衣服里,以买烟为名骗被害人洪某某打开房门,并尾随至卧室,趁其拿烟时,用石块连续击打头部致其倒地。被害人洪某某倒地后,被告人洪某掐住其颈,持石头又连续击打头部,后见被害人洪某某仍在动弹,遂从其家找到一把菜刀,朝被害人洪某某颈部连砍数刀致其死亡。被告人洪某劫得现金100多元后逃离现场。
从以上案例可以看出,赵某与洪某作为中学生,均存在行为失当,不同的是,赵某在罪与非罪之间,幸运地被免予起诉,洪某则作为被告人不得不接受刑事法律的制裁。两名中学生的遭遇引人不无深思:一旦中学生的行为模式出现偏差,其矫正就很可能只是亡羊补牢,为了预防这种法律风险的发生,中学校园有必要针对中学生的日常行为,建立一套较为完备的法律意识体系。
二、中学生行为失范的原因以及中学校园法律意识体系构建的必要性
(一)中学生行为失范的原因探析
作者通过一家专业刑事律师事务所了解中学生行为失范现象,通过研究发现中学生行为失范以程度轻重为标准可以分成如下三类:第一类系尚未违法的违规行为,即违反除法律法规以外的一切规范性文件的行为,如违反学校规章制度,违反社会、生活秩序的行为,违背社会公共道德等;第二类系一般的违法行为,
即未遵守法律法规规定,而又尚未达到由刑事法律制裁的行为;第三类系犯罪行为,即违反刑事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而承担刑事责任的行为,此类行为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大量的案例表明,中学生的行为失范刚开始一般都比较轻微,这些轻微的失范行为如果没有得到及时的制止,就很容易结合一些偶发因素发展为一般违法行为,有的甚至成为犯罪行为。有鉴于此,我们应当对中学生的法律行为给予高度的重视,分析导致这些现象产生的深层原因。作者认为,中学生作为未成年人,心智的不成熟、外部因素的诱惑、法律知识的薄弱、权利、义务、平等意识的淡薄是造成其行为失当或违法的多种原因。
(二)中学校园法律意识体系构建的必要性
我国依法治国的进程虽已拉开帷幕,我们的法学工作者及社会上各种力量也作出了大量努力,以期促进依法治国的进程,但现状仍不容乐观。正如商家做广告要从娃娃抓起一样,我国的依法治国进程也需要从校园抓起,构建中学校园法律意识体系,从宏观的方面来讲,它是实现我国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需要,从微观的角度来讲,它是完善学校管理制度的内在要求,是增强中学生维权意识、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的需要。
三、社会、学校、家庭、媒体:中学校园法律意识体系构建的多元视角之建议
(一)社会层面:法律意识体系构建的形而上
“法律需要被信仰”。作为法律意识体系的构建,从形而上的角度来讲,自然离不开社会层面的信仰或者重视。首先,就立法体系而言,我国虽然已有《未成年人保护法》,对未成年人的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以及人格尊严等方面的权利做了规定,但总体来说过于原则性,法律救济途径不健全,使得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难以落到实处。毫无疑问的是,立法的完善将有助于法律意识体系的构建。其次,就整个社会层面而言,有关主管部门需要制订相关的政策,扩大宣传构建法律意识体系的重要性与急迫性,有针对性地进行落实。除此之外,还要加强社会的舆论监督,包括社会公众以及新闻媒介,如可在有关媒介开辟相关的法制专栏。
然而,无论如何,社会层面法律意识体系的构建,都不可能一蹴而就,也不可能立竿见影,它需要坚持不懈的努力。
(二)学校层面:法律意识体系构建最直接最活跃的因素
一个文明社会的人,从出生后三四年后就已经进入学校课堂接受礼教与文化的教育,一般来说,在十八周岁之前,他(她)的大部分时间都在学校与老师、同学共同度过,在校园尽情挥洒喜怒哀乐。与此同时,作为监护人的父母,即便存在种种焦虑与不安,也不得不将孩子撒手于校园。因此,无论是从中学生自身的权益还是学校权益的保护而言,学校对法律意识体系的构建均责无旁贷。结合作者多年的教学、管理经验,学校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法律意识体系进行构建:
1.加大管理上的重视力度
法律意识的缺失,不是因为缺乏相应的实施方案,而是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学校和任何一个企业、团体、组织一样,都离不开管理,管理的好坏,直接影响着效率,影响着方方面面,包括法律意识体系的构建。因此,学校的领导班子要在管理上加强对中学校园法律意识体系构建的重视力度,理顺管理关系,梳理规章制度。
2.开设多种形式的法治讲堂
中学校园虽开设有思想政治课,但所涉及的法律知识一般比较浅薄,尚不足以引起中学生的重视,使其具有足够的鉴别分辨能力,因此,有必要考虑开设多种形式的趣味法治讲堂。作者曾在二〇一二年上半年主动向学校申请,针对中学生开设一系列的专题法律知识讲座,编制一些趣味性的教学案例。经过实践与调研,趣味的法治讲堂深受学生欢迎。除此之外,还可以考虑邀请法学教授、公检法工作人员、律师等法律专业人士开设讲座与座谈,帮助中学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
3.建立学生健康档案
一株幼苗的茁壮成长,离不开阳光的普照和雨露的滋润,有心的栽培人会对苗株进行细心的跟踪,记录气温、湿度等状况。人的成长更应当如此。老师与学生的相处时间要远远多于家长,建立一份书面的或非书面的学生的身体、心理健康档案,对于中学生法律行为在模式的选择上具有较好的指引性。
4.加强与家长的沟通联系
有些家长对校园与老师存在一种误读,认为孩子进了学校,就完全交给学校与老师了,自己就不用管了。基于这种误读,部分家长对孩子出于失控或半失控的状态,一旦孩子的行为模式不符合“逻辑”与“要求”,便可能出现过激的处理方式,从而导致孩子的逆反、叛逆心理,进而可能误入歧途。因此,作为学校而言,要加强与家长的沟通联系,建立有效的沟通机制,双管齐下,对中学生法律行为作出指导与规范,进而构建中学校园法律意识体系。
作为最直接最活跃的一个因子,学校显然在中学校园法律意识体系构建的过程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当然,从模式的选择上看,上述四种模式不足以一一列举,而且尚有许多经验有待开发与实证。希望能通过上述模式的论证,达到抛砖引玉之效果。
(三)家庭层面:法律意识体系构建不容忽视的部分
相信很多具有执教经验的教师会有这样的感触,在开第一次家长会时,便能够根据家长的言行举止判断他(她)是哪位学生的父母,而且几乎那些特征都能吻合。这并不是个奇特的现象。任何一个人,即使大多数时间在校接受教育,却总也无法脱离曾经的家庭生活背景并深受其影响。因此,如果忽视家庭层面构建法律意识体系的话,无疑是舍本逐末。就本文引用的赵某抢劫案的案例来看,赵某之所以走向歧途与其家庭的教育不无关联。可见,家庭对法律意识体系的构建起着多么重要的作用!
(四)媒体层面:法律意识体系构建之正确的舆论导向
从大的分类来讲,媒体也是社会的组成部分,这里单独将媒体列为一个板块,是想强调媒体的作用。如今的媒体可谓多种多样,传统的电视、报纸,非传统的万维网,这其中包括多种的聊天视频软件、博客、新兴的微博、微信,受青少年欢迎的人人网、开心网等。这些多重媒介,让中学生非常容易接触到校园外面的信息。“成也萧何,败也萧何”,媒体的力量可谓是双刃剑,运用得当是一把手术刀,运用失当则是一把凶器。因此,有必要建立关于媒体的立法规制,除此之外,媒体也应加强自律,不宜报道与渲染色情、暴力等对个人造成负面影响的东西。
三、结语
青少年是祖国和家庭的未来,中学生法律行为模式的自我辨析与外部规制已经不得不为社会、学校、家庭所关注,如何构建中学校园法律意识体系,将日渐成为需要重点研究解决的课题。
如前所述,社会层面作为法律意识体系构建的形而上,需要持续不怠的努力;学校作为最直接最活跃的一个因子,在法律意识体系构建的过程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家庭则是法律意识体系构建不容忽视的部分。如此多元化视角的共同努力,方能守得云开见月明,期待较为完善的法律意识体系。
刑法研究毕业论文篇二
《 试析司法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预防 》
论文摘要 职务犯罪是一个历久弥新的老话题,随着经济发展,司法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日益增多起来。本文拟对司法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预防展开论述,试找到此类犯罪的根源并提出预防对策。
论文关键词 司法工作人员 职务犯罪 预防
一、相关概念的辨析
(一)司法工作人员
我国《刑法》第94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指的是负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对于该概念,学术界与实务界由于所持的角度不一样,对概念一直有分歧,其分歧主要集中在以下三种观点:公务说、身份说、混合说。
公务说认为:“无论行为人主体是否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只要他的行为属于公务,就应该属于司法工作人员。”身份说认为:“只要行为人主体具有司法机关工作人员身份,就应当属于司法工作人员,反之则不属于司法工作人员。”混合说认为:“只有符合上述两种条件时才属于司法工作人员。”
本文倾向于同意公务说的观点,从现行刑法规定来看,只需要行为人负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时,就属于司法工作人员,而并没有提到,行为人是否需要是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因此,本人认为只要行为人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时就应当属于司法工作人员。
(二)职务犯罪
对于职务犯罪的内涵,我国现行刑法并没有规定,在当前理论界和实务界,由于角度和立场不同,对于该内涵,也有不同的见解。
第一种:认为职务犯罪是指掌握一定管理、支配公共财产、人事关系等多种实权的国家公务人员滥用职权、谋取私利、侵犯公共利益的高层次、高智商犯罪,其本质是以权谋私、权钱交易。第二种:认为职务犯罪是掌握国家公职权力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私用或滥用公共权力破坏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侵犯国家和公民利益,依法应当受刑罚处罚的行为。第三种:认为“职务犯罪就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从事的犯罪活动。”
综上,本文认为职务犯罪应当是指行使国家公共权力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依刑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的总称。
二、司法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特点
(一)涉及罪名的特定性
从刑法分则看,司法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主体只能是由司法工作人员,其所实施的罪名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罪名,分别是贪污、受贿、徇私、徇情枉法罪、枉法裁判罪、刑讯逼供罪、逼取证言罪、殴打、体罚、虐待被监管人员罪、私放在押人犯罪,过失导致在押人犯脱逃罪,枉法减刑、假释、监外执行罪等。
(二)发案率高
从最近几年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中,各年立案侦查司法人员职务犯罪案件变化不大:2009年查办涉嫌犯罪的县处级以上国家工作人员2670人,2010年查办县处级以上国家工作人员2723人,2011年查办涉嫌犯罪的县处级以上国家工作人员2524人,立案侦查涉嫌职务犯罪的司法工作人员2395人。通过对上述数据分析,我们可以得出,司法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数量并不是逐年减少的,也不是逐年增加的,而是一直保持在一个较高的水平上。
(三)窝案串案的共同犯罪较多
由于一个刑事案件从侦查、起诉到审判不仅是一个机关的工作人员。从2003年武汉中院13名法官受贿窝案、2005年阜阳市中院十余名法官腐败案之后,2008年深圳中院窝案原副院长受贿案来看,此类型案件往往涉案人数众多,查处案件难度大,社会影响十分恶劣。
(四)查处难度大
司法工作人员大多具有较高学历,对国家的法律法规比较了解,清楚从立案侦查、起诉、审判到执行的各个工作环节,通常具备较高的反侦察意识,他们从一开始就知道如何躲避侦查机关的侦查,使得侦查机关根本无法获取他们的犯罪证据。另外,由于他们身居要职,平时朋友较多,当他们接受调查时,他们又会在第一时间利用自己的社会关系,将大事化小,小事化了。
(五)年龄结构越来越“年轻化”
以北京市为例,海淀区人民检察院2002到2004三年间查处的不满30岁的职务犯罪嫌疑人就有19人之多,占贪贿案、挪用公款案总数的17.6%。
三、司法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原因
(一)深层原因:封建特权思想作祟
孟德斯鸠指出:“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位高权重者,利用职务实施贪污受贿更容易、更方便,更具备犯罪条件。社会转型期的中国再也不是多年前那清一色的思想,尽管大方向没变,但是具体到个人思想上,往往法治理想与封建特权思想并存,很多也算功成名就的人就在"有权不用,过期作废"的不甘心中走上了职务犯罪的道路。
(二)导火索:生存压力大
犯罪的司法人员中,大多都是70后,80后。这个年龄段年富力强,正是人生中干工作冲劲最大的时候,但是若没有一个稳定的家庭保障则往往会在客观上必然分散工作精力,尤其对于那些有上老人下有孩子却仍无住房的男性司法人员来说则压力更大。物质是一个人生存的基本前提,精神上的纯洁高尚在物质利益面前显得不堪一击,于是有一部分人经不住金钱的诱惑,开始研究法律漏洞,利用手中的权力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三)“潜规则”害人不浅
各行各业都有“潜规则”,司法领域也不例外。“吃了原告吃被告”并不一定是司法人员愿意的,司法人员手中只要一有案件,就会有当事人有请客送礼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司法工作人员。相关心理学实验表明,因为每个人的心里都或多或少地存在着不同的弱点,都或多或少地受暗示效应的影响。 为当事人提供便利,为自己换取好处,利用权力实施职务犯罪似乎成了大家“一切尽在不言中”的一致追求。或许正是由于有这样的心理才导致他们觉得利用手中的权力换取金钱很正常,不这样做才不正常,规则变了味,法律也无奈。
四、司法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预防
(一)肃清思想毒瘤是预防的根本
思想是犯罪的万恶之源,因此,应当从思想上防患于于未然。
首先要肃清封建特权思想,杜绝拜金主义思想,经常性提出预防建议。长期以来司法工作人员的工资水平很低,不要说和那些高薪行业相比,就和律师相比就相差许多,例如法官和律师,他们就如一父异母生的孩子,吃着同样的法律粮食长大,流淌着同样的法治骨血,却因为服务于不同的阶层和对象面临着不同的价值取向,而过着迥然不同的生活,这就让许多司法工作人员经常会提出这样的问题,“同是做法律工作的,差距咋就这么大呢”。
其次要正确引导从众心理,对有关人员进行警示教育。
饱暖思淫欲,当衣食无忧社会地位稳定后,在社会交往和朋友聚会的影响中一些干部思想发生变化,认为贪图美色是人之常情,开始追求超道德超法律的更高层次享受。没有人天生就是罪犯,人在适应环境时的同时总是在不断整合自己的能力、情绪、需要、动机、兴趣、态度、价值观、气质、性格和体质,逐渐形成一个具有一致性和连续性的自我 。很多人在求学甚至初工作时依然还把持着自我,在工作后却受社会的影响开始堕落。
再次,要针对司法人员的自身特点引导克服生存危机心理。司法人员不同于没有法律素养的社会人员,他们一般读书较多,对社会、世界、人有着深刻的体验和认识。“法律是需要被信仰的”,大多数的司法工作人员还是坚守着内心对法治的信念,为法治理想而努力地做着自己能做到的哪怕微薄之力。
(二)高薪养廉最见效
经济因素是职务犯罪的最大动因。如果大幅提高司法工作人员的工资水平,使得他们的收入能够达到一个较高的水平,他们就会自然而然的很少有人会去以身试法,利用手中的权力谋取非法利益了。因为每个人心中都有一杆秤,当违法成本远远高于守法成本时,我们就会自然而然的选择遵守法律,而不是以身试法。国外就有先例可以借鉴,例如在新加坡,他们一个普通司法工作的人员的年薪都是30万元。
(三)依法独立行使司法权,不受行政权力干涉
在司法实践中,真正的司法独立仍然难以实现。要保障司法机关的司法独立,就必须使司法机关与地方利益割裂开来,摆脱地方利益的约束, 而现今的情况却是司法机关按行政区划设置,在人、财、事均受制于地方,地方司法机关变成了“地方的司法机关”。这样就不大可能在审判方面不受制于地方,司法的地方保护主义也就必然难以克服,司法机关与地方政府的利益共同体关系决定了法院很难超越这种利益关系做出中立的裁判。在不当干扰和非法妨害面前徒唤奈何的软弱无能的司法权,一个在外部压力下不断变形的司法权,一个见风使舵、根据力量对比来确定司法行为方向的司法权,不仅无力承担起它本应承担的司法职能,还会彻底毁掉公众对法律制度的信心。在这样环境下面,我们又怎能期望司法工作人员能够做出令人信服的判决了。面对以上状况,我们可以建立问责机制规制行政机关对司法机关、上级司法机关对下级司法机关的不当干预;在中央设立专门的司法机关经费管理部门和人事管理部门,每年定期调研,按各地区司法实际情况进行人、财、事的统一调配管理,脱离地方政府的不当限制。
刑法研究毕业论文篇三
《 试析大学城区域刑事犯罪案件逐年递增凸显大学城管理五大薄弱环节 》
论文摘要 广州大学城共有10所高校、4条保留村,近20万学生、教职工、村民居住其中,随着大学城区域居住人口的不断增加,刑事犯罪案件也逐渐增多。经分析发现,大学城区域刑事犯罪案件凸显出大学城管理四大漏洞,本文对此略作分析,仅供参考。
论文关键词 大学城 刑事犯罪 管理
广州大学城规划范围约43.3平方公里,可容纳学生18-20万人,总人口达35-40万人(包括村镇人口),相当于一个中等规模的城市,估计总投资规模将达到200-300亿元。首期建设的小谷围岛约17.9平方公里,其中占地面积最大的是广东工业大学,约2400亩,其中建筑面积最大的广州大学,约1800亩。广州大学城作为高层次人才培养基地、领先水平的科学研究基地和广州的文化胜地,广州大学城可以极大地推动广州市经济、科技和文化大发展。2004年9月第一批约4.5万名大学生已先行进入大学城,2005年9月后在校学生人数为10万,2007年大学城全部建成后总规划人口预计将达到35万人,相当于一座中小城市。有4个城中村,分别为北亭、南亭、贝岗、穗石。
广州大学城校区分布在珠江两岸,面积为34.4平方公里。首批进驻地为小谷围岛,岛内面积18平方公里。按照张德江书记的要求,广州大学城建设领导小组迅速确定了首批进驻大学城的十所高校名单并对校园用地进行了划分,大学城的用地分为三类,分别包括:组团一:01-中山大学,02-广东外语外贸大学,组团二:03-广州中医药大学;04-广东药学院,05-华南理工大学;组团三:06-广东工业大学;07-广州美术学院;组团四:08-广州大学;组团五:09-星海音乐学院,10-华南师范大学。
2009年以来,番禺区检察院共办理涉大学城刑事犯罪案件83件101人。其中,2009年22件30人,2010年25件28人,2011年28件35人,2012年仅前两个月就有8件8人,较去年同期增长170%。经分析发现,大学城区域刑事犯罪案件凸显出大学城管理四大漏洞:
一、全开放式管理导致外来人口侵财案件多发
以上案件中大学生作案的仅有4件6人,外来人口作案比例高达95%。而盗窃、诈骗、抢劫等侵财性犯罪占了多数,共有63件81人,超过案件总数的75%,其中盗窃案更是占了侵财性犯罪的将近90%。此类案件犯罪嫌疑人多选择商业中心、美食广场、饭堂、教室、图书馆等人流量大的公共区域,共28起,占全部案件的33%。如在黄某、李某盗窃案中,二人去到大学城商业中心、饭堂、美食广场等地,趁现场人多及学生排队买饭或观看表演之机,盗去学生手提电话多达16台。
二、学生警惕性不够、防范意识差
从犯罪对象看,有49件案件犯罪目标为学生,占48%。主要表现在:(1)学生警惕性不够,手机、笔记本电脑等贵重物品随手放。特别是在宿舍、科室、球场等地,常出现趴在教室睡觉时桌面财物遗失、打球时放在篮球架下的钱包被盗等情况。(2)学生往往缺乏社会阅历和人生经验,防范意识差,极易受骗。多数涉嫌诈骗的犯罪分子就采取勤工俭学、求助等手段,骗取大学生信任。例如,刘某、谢某诈骗案中,二人就是以假扮“香港城市大学大学生”,并假称信用卡无法使用须借用银行卡进行汇款的方法,骗走多位学生的银行卡及密码后,取走卡内的人民币现金。
三、小旅店、出租屋密集缺乏有效监管
在大学城周边有四个保留村,村内各种小旅店、出租屋众多,其价格低廉,成为大学生租住首选。(1)无证经营现象突出。旅店多是由家庭住房改建,均无《卫生许可证》、《特种行业许可证》、《消防意见书》、《工商营业许可证》、《税务登记证》等旅店经营必备证件,只在当地村委会办理“出租屋证”就开始经营。(2)出租屋缺乏监管,居住人员庞杂、管理混乱。如周某则在其暂时租住的北亭村北亭大街82号出租屋收藏制式枪支被公安机关查获。(3)治安、卫生、消防隐患突出。旅店、出租屋住客入住无需登记,来去自由,且缺乏监控、防盗等安全设施,大多未配备消防栓和灭火器,“消防通道”堆满了杂物,形同虚设。2009年以来,发生在此类小旅店、出租屋的刑事案件共有5起,其中1起为强奸案,3起为盗窃案,1起为非法持有枪支案。如在谭某强奸案中,谭某与被害人均是大学生,入住旅馆时没有进行任何的身份登记。而3起盗窃案均是发生大学城村民出租屋内,犯罪嫌疑人直接撬开门锁实施盗窃,盗走大量单反相机、相机镜头、手提电脑等贵重物品。
四、学校接驳区域及公共区域成为治安管理盲区
(1)内外管理部门工作衔接不够。从管理的主体来看,保卫处只能管校园内发生的事,相关综合部门则管理校外发生的事,两家相互联系沟通较少,高校内外未形成有效的联动机制。(2)监管内容及力度不足。学校保安多数安排在校内宿舍楼、教学楼附近,随着与人员密集地点距离的增大,保安巡逻力度不断减少,因此学校之间的交接地带或者中心湖等公共地带就成为了大学城管理的盲点,校外治安岗亭形同虚设,给大学城带来极大治安隐患。
五、照明设施不够且缺乏必要监控设施
(1)从夜间照明情况看,广州大学城里高校与高校之间有很多小树林、小山岗和正在兴建的工地,夜间行人稀少,照明设施不到位,有些地方路灯间距较大,且缺乏必要监控措施。紧邻珠江的外环路虽然有路灯,但灯光不足以投射到宽阔的珠江岸边绿化带,成为犯罪分子作案首选之地。如刘某强奸案就发生在大学城中环西路与西五路交界处的绿化带,刘某强行将被害人郭某拖入草地上,使用暴力手段强行与郭某发生了性关系,案发过程长达近一小时,却无人发觉。而在何某、袁某、宋某三人抢劫案中,三人在贝岗市场附近的山岗多次对过路学生实施抢劫。(2)从监控设备情况看,虽然每个公交站点、每个大学的门口和一些路口都安装了监控,整个外环和中环的沿街道路缺乏必要监控设置,监控设备覆盖率较低。以上83件案件仅有5件案件有视听资料作为证据提供,比例仅为6%。
产生此现象的原因有:广州大学城人员庞杂,人员出入无任何监管措施,学校与学校之间没有围墙,外来人员进出自如。加之大学城与长洲岛、瀛洲、小洲村紧密相连,村民上万人,村里有许多价钱低廉的出租屋,吸引了许多外来暂住人口,加上大量建设施工当中的工地工人、生意的小贩、拉客的摩的司机等,成为影响校园治安的不稳定因素。对此,检察机关建议:
1.健全综治工作机制,明确治安管理各部门职责。一是建立大学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吸纳大学城的管理治安的综合部门、执法部门的派驻机构,加强对各高校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具体指导,并组织、协调各有关部门共同研究解决大学城内突出的治安稳定问题,为改善大学城治安工作提供有力保障。二是明确好各部门的职责,健全常态化问责机制,细化各部门职责区域、工作范围,提升治安监管合力。
2.构建人防、物防、技防相结合的治安防控预警网。(1)在人防上,主要采取校内由高校保卫处的保安负责、校外由公安民警带领治安协警、治安巡防队的巡逻的防范模式,配齐对讲机,各方协作配合,共同对校园周边治安进行综合治理。(2)在物防上,校内由物业管理公司统一建设、管理,校外由政府在大学城建设中规划设置消防、交通、治安岗亭等公共安全设施,由大学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负责综合管理。(3)在技防上,在各校区的重点区域、人群集中聚集场所都设置治安监控点,并且尽可能地增加照明设施以及监控设备,并对各高校、企事业单位和社区的电子视频系统进行资源整合,形成覆盖大学城区、反应敏捷、快速高效的24小时技防网络。
3.加强大学城区域学生、外来人员教育管理力度。针对校学生和外来人员、村民两个重点人群,加强法制宣传和管理教育。(1)严格学校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对学生的管理,禁止学生夜间在外逗留甚至夜不归宿,鼓励学生远离网吧、歌厅等娱乐场所,培养积极向上的兴趣爱好,(2)加强对学生的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学生的警觉性以及防护意识。(3)是加强外来务工人员的管理教育,建立外来务工人员档案,完善用工制度,加强管理约束,定期组织开展业务工作和法律法规方面的学习培训。
4.半封闭式管理实现大学城出入有效监管。在大学校园出入区域设立门卫,严防外来人员进入大学校园作案。大学城师生员工须随身携带教师证、学生证、或校园卡等有效证件出入大学城,对其他临时出入人员应该做好登记。统一发放的大学城车辆通行证,对其他社会办事车辆校园做好登记,并凭临时卡出入。
5.规范大学城周边旅馆业、出租屋监管。街道、村委会、工商、公安、城管等部门联合开展出租屋、旅馆业专项执法整治,坚决打击黑旅店、非法出租屋蔓延现象;摸查当地旅馆经营情况,限期要求其办理相关工商登记、持证经营,逾期未办理的予以取缔;规范旅馆、出租屋消防、安全设施配备,杜绝治安、消防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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