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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科技论文1500字(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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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学科技论文1500字篇二

  论科技法与科技道德的关系

  【摘要】现代科学技术的加速发展给现代社会带来了新的契机,人类迈入了以科学技术为主导的科技时代。在我们享受科技发展给我们带来的巨大成就时,也必须清醒地看到矛盾所在:科技发展应用与道德的激烈冲突。这就需要科技法律与科技道德进行协调,本文旨在分析科技法与科技道德的关系。

  【关键词】科技法;科技道德;关系;启示

  随着科技的加速发展和广泛的应用,科技与道德的矛盾日渐凸显,并且其影响正从深度和广度两方面不断增强和扩展。因此,正确认识科学技术与道德的关系,使科学技术与道德和谐发展,已成为我们面临的一个十分紧迫急需解决的现实课题。

  一、我国现存科技法律体系

  科技法学是以研究科学技术法及其发展规律为主要对象的一门独立的法律科学,科技法学研究的对象是科学技术法及其发展的规律,它包括科技法律和科技法制等几个大的方面,我国目前科技立法主要有三部综合性科技法律分别是《科学技术进步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科学技术普及法》。专门法律包括《专利法》、《农业技术推广法》,行政法规有《科技成果奖励条例》、《自然科学奖励条例》、《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等十几部行政法规,政府部门规章:《关于加强与科技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等若干规定。

  二、科技道德的作用

  科技道德是如何使伦理道德规范运用到涉及科技活动的现实中的具体问题的规范。科技道德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科技道德是一种社会意识形态,有利于提高科技工作者的职业道德

  从科技道德的内容上说,科技活动本身和科技活动者的职业道德是密切联系的。通过科技道德方面的要求,促使科技工作者树立正确的科研态度,努力提高科技工作效力,加深对科技工作的热爱。

  (二)科技道德能够有效地调节科技活动的内部关系和相关外部关系,在科技活动中,科技管理部门能够定立相应的制度、法规,用于调整科学技术活动的内部外部关系,但是,制度法规不是万能的,科技道德作为科技活动的内在维度,是人们内心伸出的职业立法。

  三、科技法与科技道德的关系

  (一)科技法与科技道德的联系

  科技法是科技道德最有效的传播手段。科技道德可以分为两大类:第一类最低限度的道德,所谓最低限度的道德是社会有序化要求的科技道德,是社会要维系下去所必不可少的。第二类是指无私、博爱等有助于提高人类生活质量、增进人与人之间密切关系的原则。一般来说,最低限度的道德通常会上升为法律,通过法律制裁或获得奖励的方法得以推行。而第二类较高要求的道德,一般是不适宜转化为法律的,若一并转化为法律,就混淆了法律与道德。

  科技道德是评价科技法的一种标准和推动力量,是科技法的补充。失去科技道德为基础的科技法,便成为一种“恶法”,是无法获得人们的尊重和自觉遵守的。此外,科技道德对科技法的顺利实施起到了保障作用,科技工作者职业道德的提高,科技成果使用者的科技道德观念的加强,都对科技法的顺利实施起到积极的作用。

  科技道德和科技法在某种情况下还会出现相互转化。某一些科技道德,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就会逐渐显现出来,变成为对社会非常重要的并有被经常违反的危险可能性,科技立法者就有可能将这些科技道德纳入科技法的立法范畴。相反,也会有一些行为退出法律领域而转为科技道德范畴调整。

  (二)科技法与科技道德的区别

  1.调整内容不同

  从纵向看,科技道德调整的不仅是人们的外部行为,还包括人们的内在动机和内心活动,它要求人们热爱科学、尊重科学、追求真理、实事求是、维护真理并运用科技造福人类等。科技法调整的是科技活动领域的社会关系;从广度上看,由科技法律调整的,一般也由科技道德调整。

  2.要求不同

  合法性与合理性的问题,在我们评价一项科技活动是否合法时,参照的是最低限度的科技道德原则。将科技道德分为“追求的科技道德”和“义务的科技道德”,“义务的科技道德”就是最低限度道德原则,它是科技活动的道德底线,一旦触及最低限度道德原则,科技活动就丧失了合法性,这样的活动就会被禁止甚至接受法律惩罚。“追求的科技道德”是科技工作者要努力达到的目标,即使科技活动目标未完美的达到,也不会触及合法性。人性尊严原则、无害人类利益原则被视为义务的科技道德原则。人性尊严原则是指科技活动中必须尊重人性尊严、人的隐私和自由等基本权利。无害人类利益原则是指科技活动不得对个人以及整个社会带来伤害,包括实际伤害结果,预期可能性伤害结果,在科学技术研究开发的前沿领域,如核武器和核能源、转基因食品、试管婴儿、克隆技术人类基因研究、人体实验等,对人性尊严和利益伤的害具有相当大的不确定性,往往成为科技活动合法性判断的敏感地带,需要审慎地加以对待。

  如果参照追求的科技道德原则去评价科技行为是否合法,势必导致大量的科技研究开发行为被禁止,或者说由于苛刻的评价标准使科技工作者对前沿科研问题望而却步,这就违背了《科学技术促进法》最初的促进科学技术研究开发的目的。当然,如果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人员违背了追求的科技道德原则,其最终的结果将会导致对人性尊严原则、无害人类利益的原则的违反,此类行为也应被评价为非法或被禁止。

  3.实施方式不同

  科技法是靠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而科技道德的实施主要是借助于传统习惯、社会舆论和内心信念来实现的。

  四、结语

  科技发展的双重效应突出了科技道德的必要性,随着科学技术的进一步发展,道德与科技结合得更加紧密,科技道德已日益成为社会生活的一个重要方面,它对科学技术的进步和健康发展有着积极的意义;科技领域的人际和谐需要有正当的科技法予以调整和引导。完善我国科技立法,加强科技道德的建设,有助于构建和谐社会。

  参考文献:

  [1]杨波.安康捷.论科技对构建和谐社会的作用[J].广州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05(4).

  [2]吴国振.科技法在我国的现状与体系建设问题[J].科技法制,2004(2).

  [3]薛现林.科技法律制度建设应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协调的新理念[J].求索,20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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