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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中国近代史的大一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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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的近代,是一个急剧变化加速发展的过程,翻天覆地的大变化,即所谓“亘古未有之巨变”。下面是学习啦小编给大家推荐的谈中国近代史的大一论文,希望大家喜欢!

  谈中国近代史的大一论文篇一

  《浅述中国近代百年宪政史》

  [摘 要]近代中国宪政之路异常曲折。在追求宪政的路上,有林则徐、魏源、袁世凯、段祺瑞、孙中山等人为追求宪政的一次次努力。近代中国的宪政史可以说是一部为强国理想奋斗的历史,一部夹杂着屈辱与不懈奋斗的悲壮史。

  [关键词]近代中国;宪政;民主;独立

  一、中国社会宪政化的源泉:鸦片战争

  鸦片战争昭示的不仅是典型的现代与传统两种社会体系的冲突,而且揭开了西方与东方两大文明体系在中国冲突的序幕。正是在两大文明的撞击中,中国艰难地开始了宪政化的历程。

  林则徐是中国睁眼看世界的第一人,他在《四洲志》中辑录了一些关于美国政治制度的资料:“君国大事,关系外邦和战者,均由议会定之,设所见不同,则三占从二。升调文武大吏,更定律例,必询谋和同。”这些介绍虽然过于简单,但已接触到了西方近代宪政制度的最核心的一些东西:实行议会制,少数服从多数,元首任期制。魏源的《海国图志》在林则徐的《四洲志》的基础上编写而成,对西方民主、宪政制度的记载比《四洲志》更详尽。该书已经涉及到了议会的地位,议会与国王的关系,议会、国王与各级官员之间的关系,议会与国王的权利界限等制度。关于美国,作者表达了对美国宪政制度的向往。

  鸦片战争使得一部分如林则徐魏源先进的中国人开始抛却“天朝上国”的幻想,开始睁眼看世界,在与西方人的交流中接触到了西方先进的宪政制度并且著书立说介绍引进,为后来对西方宪政制度的进一步理解打下了基础。

  二、中国立宪的初次尝试:甲午战争与百日维新

  在近代国际环境中,对中国宪政化历程起决定性作用的是1895年的甲午战争。甲午战争及1895年的《马关条约》是近代中国宪政化进程的转折点。甲午战争最终使中国社会进入宪政化阶段。甲午战争对中国体制内外刺激之大,远远超过鸦片战争。这场战争中国被一个过去视为属国的小邦所击败,而这个小邦从事现代化改革甚至比中国还晚约20年。而且,这场战争中国人是被西方人之外的黄种人击败的。

  1898年6月11日,在遭受了甲午战争惨败的打击之后,在维新派的极力劝说之下,在经过长时间的思想和人事准备之后,清光绪帝毅然下诏“明定是国”实行变法。可以说,甲午中日战争对中国的宪政化历程起了决定性作用,而百日维新则是中国立宪的初次尝试。

  戊戌变法的中心内容之一是体制内的开明派与维新派精英集团合力进行的推动宪政化的运动。在这场运动中资产阶级改良派向清政府提出了“立宪法,开国会”的要求,第一次把资产阶级改良的政治理论运用到政治实践。随之在一系列的内忧外患的压力之下,镇压维新运动的当权者被迫开始了全方位开放,君主立宪作为一种政治和变革思潮在中国开始兴起。“变法”、“新政”和德日宪法模式的抉择。立宪、官制改革、责任内阁制、中央及地方准议会的建立及试验这一系列新观念和新事物在眼花缭乱之中纷纷在中国社会登场。

  由于以慈禧太后为首的顽固派的阻挠和光绪皇帝和康有为自身的局限性,维新运动昙花一现,“立宪法,开国会”也只停留在口号上,没有真正实施。但是“百日维新”也取得了一定的成就,光绪皇帝规定的“许官民上书言事”是“百日维新”在宪政建设上所取得的最大成就。“百日维新”是中国以日本为参考下的立宪的初次尝试,但在顽固派的阻扰下,中国失去了实现宪政的绝好机会。

  三、抵制革命的幌子:清末预备立宪

  “百日维新”失败以后,中国的宪政历程并未终止。逃亡海外的康有为、梁启超继续鼓吹君主立宪制,而以孙中山为代表的资产阶级革命派坚定的走从暴力推翻满清建立民主共和国。

  清政府在内外交困的形势下,抛出“预备立宪”的丑剧,派出五大臣出国考察,不久颁布《钦定宪法大纲》。虽然清政府只是把它作为抵制革命维护自身统治的幌子,“一曰皇位永固,二曰外患渐轻,三曰内乱可弭”、“使我满洲朝基础永久确固,而在外革命党亦可因此消灭。”但是《钦定宪法大纲》第一次将宪法作为政治统治的合法性来源,使得中国在通往宪政的道路上又前进了一大步。可是这种纯粹的“皇族特权”当然不会被人民接纳,也无法挽救穷途末路的腐朽清王朝,辛亥革命爆发后,四面楚歌、风雨飘摇中的清政府发布了近代中国的第一部成文宪法――《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该“信条”同样声明“大清帝国皇统万世不易”,“皇帝神圣不可侵犯”,但是与《钦定宪法大纲》相比,皇权得到一定削弱,国会权威有较大提高,

  “皇帝之权,以宪法规定者为限”;“皇帝继承顺序,于宪法规定之”;“宪法由资政院起草议决,由皇帝颁布之”;“宪法改正提案权属于国会”;“内阁大臣由国会公举,皇帝任命”;“皇族不得为大臣及其他国务大臣,并各省行政长官”;“皇帝直接统帅海陆军,但对内使用时,应依国会议决之特别条件,此外不得调遣”;“年度预算,须经国会议决”;“国务裁判机关由两院组织之”。以历史的眼光看,《宪法重大十九信条》是一部比较中立、平衡的宪法,含有“虚君共和”的因素,宪法文本规定的国会之地位,足以与皇权分庭抗礼。

  四、中国宪政路上的短暂春天:辛亥革命的成功与《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颁布

  辛亥革命推翻了2000多年的君主专制制度,使得“天赋人权、自由平等、民主法制”的观念深入人心,古老的中华民族站在了新的历史阶段,开始新的征程。

  南京临时政府颁布实施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是众多宪法中最具民主性的宪法之一,它的制度模式仿效美国模式,其民主性体现在“主权在民”的宪政原则和程序性规范两个方面。《临时约法》规定:“中华民国由中华人民组织之”;“中华民国之主权,属于国民全体”,这种“主权在民”的宣示,从根本上否定了“主权在君”、“主权在国”等反民主的政治原则以及世袭君主制的合法性。其次,从内容上看,该法的主要部分是涉及参议院、临时大总统、副总统、国务员、法院组成及选举的程序性规范。虽然迫于当时的情势,有“因人设法”迁就个人的迹象,但是总体上并未规定任何个人和团体的“先定”统治地位。《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使命止于中华民国政府正式成立之时,1913年国会成立,正式的制宪才被提上议事日程,此时袁世凯早已就任正式大总统。先选总统并成立政府,后制订宪法,这决不是一个简单的顺序问题。早在美国革命时期,潘恩就指出宪法必须先于政府由人民制订,否则先成立的政府必定干预制宪,谋取“私利”。潘恩的话不幸在中国得到验证,事实上袁世凯不仅篡改宪法,而且最后完全抛弃宪法复辟帝制。袁世凯当政期间,产生过《天坛宪草》和《中华民国约法》,前者因无法满足他的权力欲望而被其废弃,后者是在袁世凯直接干预和授意之下制订的,史称“袁记约法”,它的真正宗旨就在于增加总统权力,削弱议会对总统的牵制,完全是满足其私欲的“作弊”之作。袁世凯的称帝以及后来的军阀混战是中国的宪政之路戛然而止,中国再次与机遇失之交臂。

  五、结语

  近代中国的发展处处是血与泪,悲伤与苦难伴随着古老的中华民族。中国人一次次的在最关键的时候错过了发展的机会。中国近现代历史上出现过两次难得的机遇,曾经“闪现”出培育“健康”宪政的契机:一次是辛亥革命之后,另一次是抗日战争胜利之后。这两次机遇性的时刻,有许多共同或相似的历史迹象,对宪政的“生长”是适合的,例如,都存在几种势均力敌的政治势力,政治上呈现出一定的均势状态;都出现了掌控着较强政治权力,也享有较高政治权威的“强权人物”。如果这些强权人物能够将其势力真正地用于推动中国宪政的发展,那么他们一定会名垂青史(而不是贻害于历史)。可惜的是,他们都逆历史潮流而动,将其有限的政治权威和合法性用于追求反民主的专制独裁政体,从而耗尽自己的政治资源,最后都落得身败名裂、遗恨万年的可悲下场。他们的失败,并不能完全归咎于客观的历史文化背景,有意图地追求“极端”的个人、集团和阶级的政治权势,是使得他们“权欲熏心”,无法把握历史机遇的主观原因。

  百年中国宪政史昭示人们,容忍不同的价值取向,分享共同的政治利益,协商解决政治冲突,是宪政制度走向健康成熟的最终途径,而极端的党派利益和意识形态,则是宪政发展之大碍。

  宪政在中国的发展历程表明,宪政所面临的关键问题在于它如何才能与社会、与民众的生活息息相关,如何才能引起民众真正关注,如何成为权力的制约而不是工具并值得人们奋不顾身的捍卫与服从。

  [参考文献]

  [1]张生.中国法律近代化论集[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

  [2]徐祥民.中国宪政史[M].青岛海洋大学出版社.2002.

  [3]王文博.宪政文化与近代中国[M].法律出版社.1997.

  [作者简介]张伯灿(1965―),浙江绍兴人,浙江震天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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