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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学前教育的公益性论文(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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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试论学前教育的公益性论文篇二

  《试论学前教育的公益性》

  摘 要:公益性是教育的根本性质,也是教育的基本属性。学前教育是以公益性为其根本性质的,但是我国学前教育在公益性方面存在很多问题,最为突出的是公益性不明显,而市场化倾向严重。针对我国学前教育中公益性尚未完全体现的问题,本文提出应该明确政府的职责,发挥学前教育的公益性作用,促进学前教育的可持续发展。

  关键词:学前教育;公益性;可持续发展

  中图分类号:G612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2-7661(2015)14-299-01

  一、学前教育的公益性概述

  教育是一项具有公益性的事业,这是上世纪对教育价值的判断,但是利益的多元化格局让教育的面貌发生了较大的变化和改变,虽然人们得到了更多的受教育权利,但是教育的公益性成为了当前人们普遍关注的问题。

  首先,学前教育是属于公益性的社会产品。社会产品中包括了公共产品,这种产品具有收益和效用的非排他性与消费的非竞争性,这就说明教育的服务是为所有人占有与享用的,它的主体是社会中的个体,不限于某个体,因此,教育是具有公共性的公共产品。但是教育的每个阶段的公益性程度有很大的区别,其中完全的公益性是义务教育,这种教育是由国家提供的面向全体公民的教育,它具有强制性,受教育者完全不需要承担教育经费。而对于学前教育来说,相对投入成本要高,竞争性大,消费者需要担负额外较大的教育成本,因此,这与学前教育的公共产品属性不相符合。

  其次,学前教育的公益性以追求教育的公平为价值所在。学前教育追求的教育公平的价值体现在学前教育的起点、过程以及结果的公平性上,其中最为重要的是起点的公平性。学前教育属于基础教育,不同类型的学前教育机构可以让不同年龄和个性的儿童接受教育,追求教育的公平。一是目前学前教育普及程度明显的提高,尤其是国外一些国家已经将学前教育纳入了义务教育体系;二是学前教育对促进社会公平的发展具有补偿作用,主要体现在对于一些因为出生和生长环境不利的儿童减少社会分层的影响,因此学前教育是以追求公平为教育的价值。

  最后,学前教育具有非营利性的特点。教育的本质是育人,是促进人的发展,它关系到一个国家和民族未来的发展。我国“教育法”中规定任何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开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关于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指导意见”中也强调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教育机构。学前教育是教育发展的基础阶段,它也应该以儿童的发展为主要目的,而非营利,应该传递出价值观念和人文关怀,强调儿童的人格尊严与独特的主体。

  二、目前我国学前教育公益性存在的问题

  目前我国学前教育的主要问题集中在教育的公益性、公平性以及非营利性三个方面。

  首先,学前教育入学难是大问题,这是学前教育公平性不够的表现。幼儿入学难的问题与政府在学前教育公益性上的责任具有直接的关系,一是政府未能够充分承担办学的责任,致使幼儿园的办园数量下降,二是贫困儿童的学前教育权利和机会未能够实现,没有立法的保障,学前教育的补偿性已经是世界学前教育发展的趋势,应该通过立法来保障贫困儿童的受教育权利,我国在这方面还需要长期的探索与实践。

  其次,学前教育公共性没有得到充分实现,导致学前教育的入学费用高。入学难的问题会导致入学贵,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公办幼儿园的数量和比例减少,尤其是优质的公办幼儿园的教育资源更是短缺,导致很多家长为了抢占优质资源而抬升了公办幼儿园的入园费;二是一些家庭经济条件好的家长无法进入公办幼儿园之后会选择进入高价的民办幼儿园,这样学前教育的质量以及儿童的人身权利无法得到保障。导致学前教育入学贵的原因有很多,其中包括政府的投入不够、需求大,但是最主要的原因在于政府对学前教育的投入偏低,导致家长要承担很大一部分学前教育的费用。

  最后,学前教育市场化严重,导致非营利性特点未能实现。由于政府对学前教育的投入不足导致很多幼儿园不得不面向市场,市场的竞争让幼儿园不得不按照市场的规则运行,普遍以营利为目的,而家长成为学前教育的买单者,儿童成为家长与市场之间最大的受害者,学前教育的质量根本无法得到保障。虽然学前教育发展过程中并不排斥吸收社会力量,但是社会化并不是无政府主义,而是需要政府为学前教育提供可持续发展的政策及经济支持。

  三、政府在学前教育公益性中的责任

  我国学前教育的公益性以及公平性未能充分实现的主要原因是由于政府责任的缺失,因此,保障学前教育公益性以及公平性的特点应该进一步明确政府的职责。

  第一,加强学前教育法律保障。法律是保障学前教育公益性最为有效的手段,这已经在世界发达国家得到了证实,美国就提出了让所有儿童都能够接受教育的学前教育项目,并以法律的形式确保了儿童获得高质量教育的公平机会。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政府开始重视学前教育的法律制度以及基础教育的地位,但是还没有采取行动,没有相关的法律体系,尤其是缺乏学前教学公益性方面的法律制度,为此,我国应该尽快确立学前教育的法律保障体系,保障学前教育的公益性,并规范学前教育公益性发展中政府的职责,使学前教育得以可持续发展。

  第二,政府应该加大对学前教育的投入力度,为实现其公益性的属性提供条件。政府的财政支持是保障学前教育公益性发展的物质基础,一是政府应该加大对学前教育的资金投入,推动学前教育的普及;二是对贫困儿童政府应该制定专门的政策,加大对弱势儿童的专项投资;三是对目前的学前教育结构政府应该进行投入结构的调整,重点放在普惠性的学前机构上,并且加大对非公办幼儿园的投入力度。

  第三,为实现学前教育的公益性政府应该加强对学期教育进行定期的质量管理。学前教育的质量管理是实现其公益性的基本途径,因此,政府应该重视和加强对学前教育的质量进行监督和管理。一是制定出高质量的学前教育早期教育方案;二是完善学前教育教师资格制度和培训制度;三是规范和完善我国学前教育的办园标准,严格规定和执行幼儿园准入制度。

  参考文献:

  [1] 李 辉.中国学前教育财政投入体制改革的困境[J].中华女子学院学报. 2012(04)

  [2] 彭正梅.论我国幼儿教育经费财政投入体制[J].经济研究导刊. 2013(17)

  [3] 崔世泉,袁连生,田志磊.政府在学前教育发展中的作用――来自经济学理论和实践经验的分析[J].学前教育研究. 20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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