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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教育浅析论文(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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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区教育浅析论文篇二

  《发挥社区教育功能助力社区矫正工作实施》

  摘要:我国已经确立了社区矫正法律制度,这项针对符合条件的罪犯实施的非监禁矫正改造制度,旨在矫正罪犯的犯罪心理和不良行为习惯,让其早日回归社会,为社会所接纳并回报社会。社区矫正是一项特殊的司法活动,社区教育与社区矫正有区别,也有共同性,应该有意识地将社区矫正融入到社区教育的一般活动中去,充分发挥社区教育的功能,以社区教育助力社区矫正。同时应注意社区矫正的司法特殊性,加管教育管控,创新社区矫正的方式,顺利实施社区矫正工作,取得社区矫正效果。

  关键词:社区矫正 社区教育 助力 创新 管控措施

  2011年2月25日,十一届全国人大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确立了社区矫正的刑法制度,明确了对判处管制、缓刑以及假释的罪犯依法实施社区矫正。2012年1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制定了《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该办法对社区矫正的实施机构,具体环节的操作做了较为详细的规定。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将第二百二十八条修改为第二百五十八条,修改为“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至此,我国从立法上确定并进一步完善了社区矫正的法律制度,社区矫正工作依法实施。

  社区矫正虽然是对被判处刑罚的犯罪分子的改造,属于司法执行制度,但社区矫正工作主要在社区进行,应纳入社区教育的一项重要工作,与社区教育不可分割,我们应注重研究如何发挥社区教育功能,更好地实施社区矫正工作,将二者有机统一起来,通过有效的工作对社区成员(包括已犯罪在社区改造的人员)进行教育引导、提升,达到训化改造,素质提高,凝聚人心,和睦相处,共建和谐的目的。

  1 社区教育和社区矫正的区别与联系

  社区教育的概念,目前尚未有一个统一的,权威的界定,社区教育的内容广泛,包括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社会教育、青少年教育、老年人教育、妇女教育、农民教育、技能培训教育等等,社区教育与其他教育在内容上,有交叉重叠,对社区教育可以从不同方面和角度来界定,但无论从哪方面界定社区教育,社区教育都离不开社区教育的对象、内容和方式、功能。由此,我们可以形成较为统一的认识,特别是1999年1月国务院批转了教育部制定的《面向21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对社区教育作了明确的目标规定“开展社区教育的实践工作,逐步建立和完善终身教育体系”,之后,《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第二十八章加快教育改革发展,都对社区教育有所论述。各省市还成立了专门的社区教育组织机构,制定条例、明确社区教育的任务,综合以上规定,我们认为社区教育是指在一定的区域内,充分利用各类教育资源,旨在提高社区全体成员整体素质和生活质量,促进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教育活动。

  社区教育,首先是一个区域性的含义,即社区教育以不同的居民居住区为界域,而且是居民相对集中的聚居地。社区有地方特色,呈现不同文化习俗,价值观念,生活习惯等,社区教育要因地制宜。

  其次,社区教育利用社区各类资源,而不是象单一的教育机构,要建立专门的场所,添置设备,配备人员编制,社区内的学校、机关、企事业单位的教育资源应当共享,为社区教育服务。

  其三,社区教育的对象是社区居民,社区居民非以职业身份为划分,而以居所为界定,凡在本社区内居住的居民均成为社区教育对象。包括常住人口和暂住人口。社区居民的身份在农村较为单一,多数为农民,在城镇,特别是新开发的社区,居民的身份结构复杂,各类人员都有,这给社区教育带来便利,可以利用各类人才资源,同时又给社区教育带来困难,因为人员复杂,教育实施多样,要求高,困难也就大。

  其四,社区教育的功能:提升居民的整体素质和生活质量。从素质来说,社区教育包含文化、政治、伦理、身心健康、生活技能等方面素质。从生活质量来说,包含营造社区人文气息,优美环境,邻里和睦,文化生活,价值认同,人心凝聚,安居乐业等。社区教育功能是广泛而具体的,要政府正确指导和支持,社区干部积极开展,社区成员广泛参与来共同完成。

  其五,社区教育的最终目的是促进区域社会经济发展,达到建设学习型社会,构建和谐安定的社会。

  社区矫正,指将符合一定条件的罪犯安排在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不良习惯,促使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的决议》的附件一部分用语说明)。从该界定来看:

  其一,社区矫正的对象是:符合一定条件的罪犯,罪犯是经人民法院审判,判决有罪,应当受刑罚制裁的人。社区矫正的对象是这样的罪犯:①被判处管制刑的。②被宣告缓刑的。③被暂予监外执行的。④被裁定假释的。⑤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重点的对象是符合上述条件情况下,对于罪行轻微,主观恶性不大的未成年犯,老弱病残犯以及罪行较轻的初犯,过失犯等。

  其二,社区矫正的地域是社区内,将符合社区矫正的罪犯,放到社区内进行矫正。犯罪前,他们一般就是本社区成员之一,犯罪后,被刑法处罚,放到社区来改造。要在社区内生活,接受改造。当然,也就成了社区教育的主要对象。

  其三,社区矫正机关和参与者及协助者,依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条规定,“司法机关负责指导管理,组织实施社区矫正工作”,“人民检察院对社区矫正各个环节依法监督,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和重新犯罪的社区矫正人员及时依法处理”。可见,司法机关、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为社区矫正的专门机关,他们只是分工不同。

  依照《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在社区矫正机构的组织指导下参与工作。有关部门,社(居)民委员会,社区矫正人员所在单位,就读学校、家庭成员及监护人,保证人等协助社区矫正机构进行社区矫正。”可见社区矫正是一项多部门、单位人员、综合参与的教育改造活动,与社区教育密不可分。

  其四,社区矫正的主要内容是矫正犯罪心理和不良习惯。方向是心理上的矫正,要进行思想教育,感化活动,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克服不良心理。另一方面是克服、纠正不良习惯,进行文明礼仪,规范的教育。

  其五,最终目的是让其回归社会,通过社区矫正达到教育改造的有效目的,能重回社会,作为一个对社会没有危害的正常人。

  2 社区教育助力社区矫正

  从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知道,社区教育与社区矫正在地域、对象、教育内容、功能、人员参与等方面是密不可分的。社区教育的本质就内含社区矫正,而且可以助力社区矫正工作的实施。

  2.1 社区教育帮助社区矫正人员提高认同感。社区矫正人员因为受到法律制裁,从身份来看,在矫正期限间,还是一个罪犯。一些社区居民对他们存在歧视、担忧、甚至恐惧的心理,社区矫正人员也存在自卑、悔恨、焦虑,难以合群的心理。双方不能很好的相融,认同感没有很好的建立,必然导致防范、戒备、甚至敌视,憎恨的心理,不利于社区矫正工作。社区工作者,自愿者及教育人员等应当通过社区各种教育活动,主动或有意识请社区矫正人员参加社区活动,通过各种教育、文化、文艺活动,让他们在活动中建立相互沟通、互信的关系,取得相互认同感。

  2.2 社区教育培养社区矫正人员生活情趣。社区矫正人员之所以走向犯罪的道路,有不少人员是因不良的生活情趣导致的,如痴迷网游,赌博,酗酒,黄秽之物等,浸淫其中,必致心变,有外因诱使之下,极易做出违法行为。特别是青少年,心智未全,观念未固,易被腐蚀,引诱变坏。学校、家庭、社区应齐抓共管,营造良好的生活环境和氛围,引导社区成员向健康、阳光、有品味的生活发展。

  2.3 社区教育有利于社区矫正队伍素质提高。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必须配备一只专业的干部队伍,这支队伍由司法、检察、公安、社区、学校、企业事业单位及志愿者组成。他们的专业水平,敬业精神,协调配合能力的提高十分重要。教育队伍不行,配合力量不足,很难达到社区矫正的目的。社区矫正队伍的建设,一靠经费保障,二靠组织宣传,三靠教育提高素质。作为政府指导和工作职责的社区教育,理应承担队伍教育之任务,社区教育要着力于教育队伍的素质提高,这才能抓住根本,取得效果。

  2.4 社区教育可增强社区矫正的影响力度。社区教育通过广播、电视、报刊、板报、宣传册及读报、讲故事、说书、歌唱演出等活动,提高社会影响力,对社区矫正实施正面影响,另一方面可以通过社区矫正的宣传、教育影响其他社区成员,形成舆论正气,辨别是非美丑,促进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与落实。

  2.5 社区教育创新社区矫正方式。社区矫正在我们之前的观念中,不是一种教育改正活动,而是以专门改造方式出现,如“改造黑五类”,和对一部分人的批斗,群众专政,是以划线站队、斗争、对立的政治立场和态度对待认为应该改造的坏分子,使他们不能“乱说乱动”,“批倒批臭”,永不得翻身,从而达到消除异己分子,纯洁群众队伍的目的。这种简单划线、斗争,打到的不利于改造人,矫正人的不良心理和习惯,不是科学的矫正教育方法。

  从现行的社区矫正法律制度看,着重于对矫正对象心理和行为的纠正,目的是要让他回归到社会,而不是把他们清除出去。社区矫正应当融入到社区教育之中,通过社区教育来创新社区矫正。开展法制教育,公民道德教育,文明礼仪教育,技能提升教育,文化素质教育等,同时可以将社区矫正对象,聘为志愿者,参与人,甚至某种专项活动的教师,让他们感到了受到尊重,认可和社会肯定,树立改正错误得信心,提高社区矫正的效果。

  3 社区教育与社区矫正过程中要注意几个问题

  社区教育是终身教育的重要平台和载体,是现代社会发展,知识不断更新,从而提出对人的受教育的不断要求,是普遍性的,而社区矫正是司法执法活动,是特定性的。因而如何更好地将普遍性的社区教育和特定性的社区矫正予以结合,必须注意如下几个问题:

  3.1 组织管理上,社区矫正应当成立监管小组,制定工作职责,定时召开工作会议。

  3.2 建立矫正对象谈话,汇报制度,定人定期与社区矫正对象进行谈话,了解情况,并让他们写心得和思想汇报。

  3.3 要建立一套矫正对象的矫正过程档案。将他们的表现,包括群众评议,活动记录,谈话内容等记录建档,以便查询、考察。

  3.4 参与活动的记录。参加学习活动,公益劳动,帮困活动,听讲座情况,参加心理咨询等等。从每一个具体活动中体现矫正对象的变化过程。

  3.5 推荐就业。让他们参与有酬劳动,保证生活来源,消除后之忧。为了提高矫正对象的就业能力,可以通过技能培训,让他掌握一技之长。同时积极与社区内单位联系,落实就业,以业矫正是最好的方式。

  3.6 考评和表彰制度。必须建立对社区矫正对象的考评制度,可以由监管小组考评,也可以由就业单位考评,还可以由社区居民考评。考评优良者应给予记分和表彰。让矫正对象获得社会肯定,激励自我,增强回报社会的信心和决心。

  3.7 建立一套对矫正对象有效管控制度。毕竟社区矫正对象在心理上和行为上有瑕疵,有伤痕,甚至个别矫正对象积习难改,有可能“旧病”复发,重新犯罪,危害社会。采取管控措施是必要的,包括物控、人控,如限定一定区域活动,安装监视探头,特殊时期的活动时专人监管,外出请假和限制制度等。

  让社区矫正融于社区教育之中,让矫正对象感到了平等,共同参与,与人沟通,克服心理障碍,又通过社区矫正的特殊司法程序的手段,加强矫正对象的管理和制约,这样必然能有力地推动社区矫正工作顺利实施。

  参考文献:

  [1]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J].2012(4),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2012年3月11号,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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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法论从[C],2002年版.

  [5]黄之龙.《关于推进社区教育内涵发展的行动策略与实践思考》[J].中国社区教育,2010[1].

  [6]厉以贤.《终身学习视野中的社区教育》[J].中国远程教育,2007(5).

  作者简介:吴发水(1961-),男,福建建瓯人,副教授,法学博士,研究对象(教育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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