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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教育教学督导论文怎么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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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就目前的小学教育情况而言,提升教育质量是继续教育的重要目标,而教学督导工作是有效提升教学质量的重要手段。下面是学习啦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小学教育教学督导论文,供大家参考。

  小学教育教学督导论文篇一:《 关于教育督导与教育行政关系论析 》

  教育督导是教育督导组织及其人员对下级玫府、下级教育行政机关和所属学校的教育、教学、管理工作所进行的检查、监督及指导话动。教育行政是国家为贯彻教育方针政策,执行教育法规,实现培养目标,而对教育系统进行的计划、组织、控制等一系列有目的的连续话动,是对教育资源进行合理组合,使之有效运转,以实现组织目标的协调话动过程。处理好一者之间的关系对于充分发挥教育督导的职能和作用,促使政府正确履行教育职责,实现教育行政管理的科学化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从我国教育事业发展的现实状况出发,处理好教育督导与教育行政之间的关系是做好教育督导下作的前提和有力保证,对于充分发挥教育督导机构的监督、检查、评估、指导作用,切实加强教育事业的宏观管理. ,不断提高教育行政管理.的科学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价伯和意义。

  1.明确分工,各负其责

  教育督导机构是山同级政府授权少并代表政府执行教育督导任务的行政监督机构,教育行政部门则是同级政府领导和管理.教育事业的行政职能机构,两者都是在同一政府领导下,根据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法规,行使各自职责,使教育更好地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二者的工作对象,都包括下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在工作目的、和工作对象基木一致的前提下,教育督导机构还有督导下级政府教育下作的任务。因此,在教育行政管理.系统中,应根掘各自机构性质、职责的不同,明确分工,做到各负其责

  教育督导机构专门负责监控,行使国家督导教育的权力,对下进行监督、检查、评估、指导,对上进行反馈、参谋,其下作内容是广泛的、综合的,但不参与日常行政下作的推动和执行。教育督导行政属指导性行政,而非指令性行政。它对被督导单位所需解决的问题,通过‘督导报告”提出评估、指导与督办意见和建议,而非自接行政处置。所以,教育督导行为要寓“督”于'‘导”之中,使‘督”与‘导”结合,体现指导性为主。而教育行政部门则是行政管理.机构,在教育管理.系统中,专门负责决策和执行任务,行使国家管理教育的权力。在管理、教育的过程中,教育行政部门虽然也要对下检查、指导,但这种检查、指导往往是单项的,是为本部门的决策和组织实施服务的自我反馈和自我调节,体现指令性为主。

  由于教育督导机构和同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性质、任务、职责范围不同,工作的角度、内容和方式也不同,因此可以通过划分彼此职责,做到明确分工,各负其责。比如贯彻实施《义务教育法》,实施九年义务教育下作,一者都要列入主要下作日程。教育行政部门,要从实际出发,对一此重大问题,进行决策,制定实施规划及措施,解决经费、校舍、设备、师资、教育质量等问题。而教育督导机构则要依掘《义务教育法》和《贯彻执行(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以及地方政府的实施办法,着重对下级政府、下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执法情况进行检查、评估,发挥监督指导作用;对上级教育行政部门、上级政府部门,教育督导机构要综合系统地进行反馈,对实施九年义务教育的现状、主要经验和存在问题提出督导报告,为领导进一步决策提供依掘。这样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各尽所能,互相支持和配合,才能获得好的整体效益。

  2.统筹安排主动协调

  在明确分下的基础上,教育督导机构和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在下作上仍不可避免地发生交错重迭的情况,这主要是因为在教育若理体制改革过程中,决策、执行、监督的职能作用还没有理顺,一些部门的职能转换还没有提到下作日程上来,科学的教育管理系统还未形成。在这种情况下,各级教育行政机关负责人和教育督导机构负责人,要对全而下作进行统筹安排,主动协调,既发挥督导机构的专门性、综合性、系统性、客观性,又发挥教育行政各部门的主动性、创造性,做到殊途同归,共同实现教育目标。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在制定教育规划、计划时,要根掘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的职责划分,与同级督导机构负责人统筹协调,明确教育督导机构和教育行政各部门的下作任务、人员分工、日程安排,尽量避免重复和交叉。在研究重大决策时,教育行政部门要重视听取督导机构的意见,把研究决策的过程作为互通情况、统一认识的过程,努力做到统一安排、统一行动。在综合评估学校时,要统一方案和标准,不搞政出多门。对督导评估意见,协调各主管领导做到认识一致。督导评估后,对督导过程中发现的经验,教育行政机关要统筹安排各有关职能处(科)室总结推广或表彰奖励。对一此需要解决的具体问题,教育行政机关要责成有关职能处(科)室分下合作,积极进行解决。对一此重大问题或倾向性问题,教育行政机关要认真研究,采取措施,做出决策教育行政机关要建立必要的规章制度,确保教育督导机构负责人和同级教育部门主管领导经常联系,做到信息畅通,紧密配合,互相支持,团结协作。

  3.互相尊重,密切配合

  督导机构和同级教育行政部门虽然职责小同,但业务下作范围都涉及到办学方向、办学目的;领导班子、教职下队伍建设;推进教育改苹,提高教育质量;改善办学条件;行政、则务、后勤的管理.等等。为了避免工作中的重复和交叉,防i止基层负担过重,提高督导工作的实效性教育督导机构在开展督导下作时必须和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密切配合,形成互相尊重,互相支持,共同参与的和谐合作局而。为此,在督导下作中应做到:

  第一,教育督导部门在督导检查前应与教育行政部门沟通信息,交流工作计划和安排,努力做到在工作内容和时间上不重叠。

  第二,教育督导部门应主动邀请同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职能处(科)室负责同志参加督导检查工作。这样既能发挥他们热悉情况、业务内行的优势,也便于对督导检查内容的评估,便于统一认识。对教育行政机关有关职能处(科)室组织的一此单项的调查研究、工作检查、交流经验等话动,教育督导机构也要派人参加,使督学有更多的机会全而了解情况,发挥督学的作用,并于对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给以必要的支持。

  第三,对于包括口头的或书而回复意见、督导报告、督导通知书等督导检查的结果,教育督导部门要主动听取同级教育行政部门主若领导及有关职能处(科)室负责人的意见,力求取得认识上的一致,以形成正确的督导意见、 第四,教育督导机构和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对各自了解和掌握的基层工作信息和动态,对一此重大的或带有倾向性的问题的评估与分析意见及准备采取的对策,要定期互通情况,交换意见。

  客观说来,教育督导与教育行政的关系问题是一个有待研究解决的问题,直接关系到教育督导作用的发挥,关系到教育管理的效率,关系到教育方针政策和法规的贯彻执行。而我国教育督导制度恢复重建的时间还不长,教育法制建设还在不断完善之中,加之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我们对许多问题的认识还处于探索阶段,这就决定了我们对教育督导与教育行政之间关系问题的认识和处理也必然要经历一段时间的摸索,只有在实践中才能逐步找到妥善解决和处理的措施和策略。

  参考文献

  「1]李帅军,穆岚.教育督导的理论与实践,北京:中国档案出版社,2003.

  「2]黄威.现代教育督导引论.广州:广东高等教育出版社,1998.

  「3]李索敏.教育督导学石家庄:河北大学出版社,1996.

  「4]顾明远.外国教育督导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1993.

  「5]江铭.中国教育督导史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 .1994.

  小学教育教学督导论文篇二:《 关于教育督导的认识与思考 》

  论文关键词:教育督导 认识 思考

  论文摘要:文章从教育誉导的涵义及其历史沿革、教育督导的地位与作用等既定认识出发,提出了对教育督导的理解和看法,并结合我国教育誉导现状,就进一步完善我国的教育督导制度作出了一些思考。

  关于教育督导机构隶属所涉及的问题是:教育督导室是直接隶属于各级人民政府还是隶属于教育行政部门?事实上,该命题必然牵涉到教育督导机构的体制、地位、性质及其职能的确立,并直接影响其作用的发挥。印象中的教育督导室似乎是一个可有可无的养老机构,总是被一些退居二线或认为不太中用的.‘闲”“老”人员把持着。为什么会有这样的印象?究其原因,笔者认为主要有两点:其一是我们自身对教育督导这一领域的浅白无知;其二是我国现行教育督导制度本身确实有待进一步完善。那么,什么是教育督导?它的历史渊源及其在教育管理中的地位和作用如何?新时期,我国的教育督导制度如何完善和发展?本文将就以上的问题展开分析。

  一、对教育督导及其历史沿革的认识

  教育督导,顾名思义,就是对教育的监督和指导。不同的社会、时代和文化背景,人们对教育督导的理解和把握不同。我国古代就非常重视对学校教育的视导和督察,但这种教育督导在本质上与现代教育督导有所不同。在“官师合一,政教合一”的我国古代社会,统治者为维护自身的统治,历来重视教育问题,直接干预教育活动,教育督导是其控制教育的重要手段。特别是隋唐以后,教育督导制度直接同科举制度联系在一起,主要是帮助帝王“督率教官代导诸生”和监督弹劫考试中的舞弊行为。简言之,我国古代的教育督导重在“监督”,主要是为统治者服务的。而现代教育督导特别是西方教育督导主要重视对学校教育的指导,旨在提高教育的效益和质量,促进学生的发展。就美国而言,18-19世纪时把教育督导看作是一种“监督”(Inspection),2D世纪以来则把督导理解为“视导”( Supervision ),并且不同的时期对“视导”的理解与把握也不同。如2D世纪60年代主要强调教育视导在课程方面的作用;70年代则重视教育视导在管理方面的作用;80年代,教育视导所关注的是对教学的管理,以适应教育法治建设和社会公众对教育的需要。这说明把握教育督导的概念要考虑社会和经济因素,其内涵是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发展的。

  依据我国国家教委1991年颁布的《教育督导暂行规定》,近年来出版的教育督导著作大致这样来解释教育督导的概念:’‘教育督导实质上是一种行政监督和管理的重要职能,是国家对教育实行监督和指导的有效机制和有力手段,也是现代教育管理体系必不可少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特定涵义是指县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给所属的教育督导机构和人员代表本级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对下级人民政府的教育工作、下级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和学校的工作,依据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法规,按照督导的原则和要求,运用科学的方法,进行监督、检查、评估、指导,并向本级和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报告教育工作情况,提出建议,为政府的教育决策提供依据。”对这一定义,笔者认为过于偏狭。因为它过分强调了教育督导的行政性,易忽视其专业性;重视.‘督政”,易忽视“督学,’;重在‘.监督”而非“视导”,且缩小了教育督导组织存在的范围,并把督导的目的局限在‘.报告建议,为政府的教育决策提供依据”上。笔者比较赞同黄藏在其所著《现代教育督导引论》中给教育督导所下的定义:教育督导是由教育督导组织及其成员根据教育的科学理论和国家的教育法规政策,运用科学的方法和手段,对教育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评估和指导,以期促进教育效率和教育质量提高的过程。笔者所理解的教育督导是一种行政性和专业性并举,但以专业性为重,“监督”和“视导”职能兼具,但以“视导”为主,督政与督学相结合,奉行民主、科学、法治的工作方式,以提高教育效率和教育质量为旨归的专家式管理支持系统。它对上能起到“参谋”和’‘反馈”作用,对下能起到“监督”和.‘指导”作用;既在政府或行政领导身边,又扎根于教育行政和学校之中;既在教育行政部门之内,又能够跳出教育行政部门之外;既明上义,又知下情;既有理论,又有实践;既能掌握教育现状,又能前瞻教育的发展和变化。并且,教育督导不仅是指各级政府设立的教育督导机构,也包括学校内部建立的督导机制。关于建立学校内部督导机制,湖南未阳一中对此已经作出了很好的探究和实践。

  教育督导古而有之。我国西周时就有“天子视学”,随后视学制度沿袭发展,又扩至“王亲视学”、“学官视学”,但真正建立起教育视学制度是在宋代。宋代设立了专门的官职与机构,设有提举学事司,“岁巡所部,以察师儒之优劣,生徒之勤惰”。元代设提督学校官,明清时中央任命各省提学官(清称提督学政、学政),民国时(1996年后)改称视学人员为“督学”。新中国成立初期也在各级教育行政机构设立督导室或视学室,但在20世纪50年代后期教育督导工作被削弱停滞;1997年9月,邓小平提出恢复重建教育督导机构,教育部设立了视导员,着手恢复教育督导制度;1986年《义务教育法》颁布,原国家教委设立了督导司,全国教育督导机构随之建立起来;1991年4月,原国家教委颁布了(教育督导暂行规定》,各省市也相继颁布了一系列教育督导规章,教育督导工作逐步规范和发展;l卯7年党的十六大提出依法治国、加强监管部门,教育部在机构改革中将督导办独立设置,以后中编办又批复原国家教委教育督导团更名为国家教育督导团,带动各级政府在机构改革中普遍成立了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强化了督政职能。就国外主要是西方的教育督导而言,其教育督导制度是在18世纪后才建立和发展起来的。机器大工业生产引发了个人和社会对教育的极大需求,而由社会团体和个人经办、处于自然发展状态的教育不能适应工业社会发展的需要,这就要求国家介人教育,加强对教育事业的管理和投人,由此,教育督导制度得以建立。该制度旨在强化国家对学校教育的监督和指导,提高教育质量和效益。由于各国的政治和文化不同,因此教育督导制度也不尽相同。相对而言,笔者比较推崇英、美的教育督导制度。英国是率先建立现代教育督导制度的西方国家。英国政府自1939年首次任命皇家督学,到现在已形成了相对稳定、比较成熟的中央和地方两级制度并行的全国教育督导网络。女皇督学团和地方教育督导机构并非从属关系而是合作关系,二者相互补充。中央督导不负直接的管理责任,而地方督导组织则重视视导后的改进工作以及对教师的指导与帮助、校长的提拔与任命、教育资源的分配等非视导性工作。女皇督学团面向全国,向教科大臣负责。地方督导机构主要负责本地区教育督导工作,向地方教育局和教育委员会负责。这种两级并行的教育督导网络将宏观督导与微观督导统一起来,可以将“督政”和“督学”落到实处。

  英国教育督导的职责和范围是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变化的,现在教育督导的范围已扩大到初等教育、中等教育、职业教育、成人教育等整个教育事业,涉及学校管理、课程、教学生活、师资培训等各个方面,对整个教育事业产生巨大影响。英国的教育督导工作是相对独立的。女皇督学团虽设在教科部内,但有其业务上的独立性,督学提出的报告内容教科大臣不得搜改,督学团决定自己的工作程序和方法,不受教科部干预。英国的学校教育具有自由、自治等特性,所以,英国的教育督导机构形成了传统,即教育督导人员不仅是官员,更重要的是专家,是给教育管理部门提专家建议的人。其性质在很大程度上是专业性的,教育督导组织及其人员对教育工作没有直接的权力,但因为信誉及其评价的准确性、建议的适用性、对教育情况了解的透彻性,使之权威性极强,从而能对学校教育发展产生巨大影响。我国1卯7年后教育部将督导办独立设置,并改原国家教委督导团为国家教育督导团,在这一点上似乎与英国的教育督导制度趋同。

  因此,笔者认为英国教育督导组织的专业性值得我国教育督导机构借鉴和学习。美国的教育管理中没有教育督导概念,教育督导一般称为教育辅导。虽然辅导工作遍及各级各类教育,但是没有一个统一的教育辅导制度,也没有一个全国统一的教育辅导机构。就教育辅导范围来看,州和学校承担着大部分辅导工作,联邦的作用相对较小。笔者认为这和美国地方分权的教育制度相关。在近2印年的历史进程中,美国的教育督导形成了合作、民主、全面并富于哲学性的特点,强调辅导人员之间、辅导人员和被辅导人员之间相互合作;重视被辅导人员的积极参与;督导范围广泛且注意从教育问题的研究中发现一般教育规律和原则,用以指导教育督导工作和教育活动。总的来说,美国的教育督导不重权力,主要重视专业性,重视教育指导的效果,重视微观方面的视导。因此,美国的教育督导制度值得我们注意,可借鉴之处在于:教育督导组织不仅是指政府设立的专门督导机构,同时学校也承担着大量的教育辅导责任,教育督导工作强调合作、民主、全面,这就使得微观督导尤其是督学更实在。另外还有一些全国性的学术团体,如美国教育协会下属的辅导及课程发展协会以及全国学校评估研究会等都以推动教育辅导或实施教育辅导为宗旨,开展教育辅导工作,这说明除了政府和学校,不妨大力发挥民间学术团体的教育督导作用。无论是督政与督学的偏重之争,还是视导与辅导的称谓之变,论及教育督导的作用,笔者认为可以用以下十六.个字作一个较为全面的概括,即“监督检查、考核评价、调查研究、指导服务”。教育督导是教育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教育管理是教育决策、教育执行和教育监控三部分的整合。教育督导是架设在决策与执行之间的桥梁,使教育管理系统处于动态平衡之中。管理系统如果奉行“决策一执行一监督”单轨运行模式,决策部门或行政机构既管决策、执行,又管监督评价,无异于让其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决策是否正确,执行是否得力,显然难以获得一个准确、真实的结论。管理系统如果奉行“决策一执行”、“监督一评价”双轨并行的模式,则决策正确与否,执行得力与否,就不再是决策或行政机构说了算,“监督一评价”系统可以提供客观、真实的反馈和指导,从而是管理更加科学有效。

  二、对进一步完薯我国教育督导制度的几点思考

  1.关于我国教育督导机构的定位问题,一直存有争议,人们的认识也很模糊。1卯7年,中编办批复原国家教委督导团更名为国家督导团,带动各级政府在机构改革中也将原有的教育局督导室更名为政府教育督导室。此举意在强化教育督导机构的督政职能,也确为落实我国基础教育依法治教之所需。但据笔者看来,教育督导组织的名称虽然变了,其实质并未有多少变化,各级督导机构似乎处在督政无权、督学又无力的尴尬状态。鉴于我国上世纪80年代实行“分级办学,分级管理”后教育管理权限下放的实际状况,加强对各级政府进行依法办学、依法治教的监督责任重大,因此,笔者赞同教育督导机构在隶属关系上受各级政府的领导和上级督导组织的指导,人员编制、职数、经费单列,但不赞成将其完全从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剥离出来,成为一个与教育行政部门并行的权力性行政机构。完全的剥离虽然有利于教育督导主要是督政工作的开展,然而却失去了督导的真正含义,况且与教育行政部门难以协调,也不利于督导目标尤其是督学指导目标的实现。就我国目前的教育管理情况来看,国家和省一级政府的教育督导机构位高权重,应当侧重宏观督政职能;市、县包括学校一级的教育督导机构在督政方面确实勉为其难,应当侧重微观督学指导〕

  2从教育督导的范围看,我国各级教育督导机构名义上为政府督导室,但仅限于对基础教育的督导,这与当今终身教育思潮影响下正在形成的大教育格局不相适应。应当进一步拓展教育督导的范围和领域,加强对成人教育、职业教育、特殊教育、高等教育等各种类型教育的督导,督导的内容也应涵括管理、课程、师资培训、教学等教育的各个方面。

  3.严格选聘教育督导人员,加强督导队伍建设。教育督导工作比一般的教育行政和学校教育工作更具有专业性、复杂性和艰巨性,其素质要求和任职条件要高于一般的教育行政人员和教师的任职条件。然而长期以来,一些政府和行政部门的领导对此认识不足,把那些工作水平一般或行将退休的老弱病者安排到教育督导机构中。教育部长卸任以后一般就任国家总督学,一些校长或教育局长二线之后就到督导室,从中央到地方,莫不如此。而国外教育督导人员的选聘条件与操作则非常严格,从学历、教育实践经历、规划和组织才能、表达能力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思想活跃程度、个性品质等各方面考察,公开进行选聘,并且对督导人员的年龄也作了严格规定,一般在曳}一49岁之间。相比之下,我国督导人员的任职标准还待提高,特别是专业知识标准和专业能力标准要提高,并且要限定身体和年龄标准,以引}一45岁之间、身体健康为宜,以便能够承担经常深人基层开展督导工作之艰巨任务。应采用公开招聘和选拔任命相结合的方式确定督导人员,并加强对现有督导人员的培训工作,着力打造一支专家型的专业督导队伍,为我国教育督导工作的有效开展提供人员保障。

  4.加强教育督导理论研究,创新督导工作机制。总的来说,我国的教育督导理论研究是比较滞后的,无论是研究人员还是研究成果都较少。在人们对教育督导的性质、任务及其定位等基本问题还模糊不清的情况下,尤其需要教育督导理论研究来帮助人们橙清认识、统一思想,为教育督导工作的开展提供认识基础和理论指导。从创新教育督导工作机制而言,应加强教育督导立法工作,着力健全督导程序、督导报告、督导公报等制度,应用现代技术手段开展督导工作,使得督导程序科学,督导报告、督导公报权威而公正,并且做到经常化。

  5.充分发挥学校和社会学术团体在教育督导方面的作用。教育督导并不仅限于各级政府设立的教育督导机构。湖南来阳一中的研究实践告诉我们,在学校内部建立教育督导机制是可行而且有效的,它能够将“督学”落到实处,变重“结果”为重“过程”,教育指导效果明显。应倡导一些教育学术团体发挥其专业、权威、公正的特点,积极开展教育督导研究,象美国的一些教育学术组织一样,以推动教育辅导或实施教育辅导为宗旨,共同参与政府组织的教育督导工作。

  小学教育教学督导论文篇三:《 浅谈我国教育督导制度的现状及发展对策 》

  论文关键词:教育督导 队伍 制度

  论文摘要:教育督导是在长期的教育管理实践中逐步形成和发展起来的对教育、教学和管理活动进行检查、监督、评价和指导的一种基本制度,是现代教育管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教育督导作为教育行政过程中的一个不可缺少的环节,经常地、系统地进行教育督导活动,是各级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改进教育行政管理工作和教育、教学活动,提高教育质量的重要手段。

  当前,教育督导在国际上已作为一种普遍通行的强制的手段,被广泛运用于现代教育的科学管理之中,而且已经愈来愈成为一些发达国家现代教育制度日臻完备的重要标志。我国的教育督导制度才正式恢复重建,在实践中探索发展。

  一、我国教育督导制度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1、主要成绩:自恢复、重建教育督导制度以来,教育督导工作已取得了可喜的成绩。主要表现在:第一,各级领导提高认识建立教育督导制度的必要性和紧迫性;第二,各地根据自己情况,建立了教育督导机构;第三,拓宽和深化教育督导内容,初步探索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督导的新路子;第四,制订关于教育督导工作的一些法规与制度;第五,开展了多方面的教育督导评估工作;第六,注重实践经验,使督导与科研相结合。

  2、存在问题:二十多年来,我国教育督导工作虽然不断地得到加强和改善,但只是初步打开了局面,发展不平衡,还存在一些困难和问题。依然是传统教育督导指导下的教育督导,偏重于行政视察和监督,具体表现为:注重督导政府对教育经费的投入,忽视督导政府对教育的统筹规划、政策导向、信息服务和育人环境创设;督学队伍良莠不齐,少数督学的政治理论素养、科研能力、分析能力和文字能力难以适应现代化督导工作的需要……随着我国教育发展战略地位的落实和教育督导地位的提高,这种传统的教育督导观已难以适应现代教育督导的需要,必须确立政府与学校主体责任。“督政”与“督学”兼顾、督导主体与督导对象平等合作,教育督导队伍专业化等现代教育督导观。

  二、我国教育督导制度的发展对策

  1、进一步提高对教育督导重要性的认识

  由于我国恢复教育督导制度的历史不长,人们对教育督导的认识还有一定差距。为此,必须进一步加大教育督导工作的宣传力度,全国及各省的权威期刊要经常刊登教育督导的文章与信息,以便使更多的人了解教育督导,进一步关心和支持这项新的事业。

  2、建立专业化的教育督导队伍

  首先,要建立教育督导资格证书制度,严把教育督导人员入口关。教育督导资格证书制度的建立是教育督导队伍专业化的必备条件,而教育督导资格证书制度在我国几乎还是空白。因此,必须尽快建立我国教育督导资格证书制度,以及在何种情况下取消其资格等做出明确具体的规定。这是建立专业化教育督导队伍的基础和前提。

  其次,要形成教育督导人员专业意识,加强教育督导人员自身建设。以主人翁的态度提高自身专业素质,进而促进教育督导队伍的整体建设。

  再次,要建立有效培训机制,重视教育督导人员培训工作。在培训内容方面,应区分不同从业人员的需求,提供相应的教育基本理论、教育督导理论、教育管理理论、教育政策与法规等方面的帮助。

  3、进一步加强教育立法,强化依法治教的意识

  教育督导是政府依法监督教育的行为,因此必须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我国自恢复教育督导制度以来,教育督导工作主要是进行各级督导机构的建设和对基础教育的督导检查,与此同时,规范督导行为的立法工作也有进展。1995年《教育法》明确规定国家实行教育督导和评价制度,为加强教育督导法规和规章制度提供了法律依据。但是,教育行政部门的执法意识还有待进一步加强。必须彻底改变传统的教育管理观念和模式,建立健全教育行政执法职能工作部门,提高教育行政执法队伍的素质和水平,不断增强教育行政部门自觉履行教育行政执法的意识和能力。

  4、实施科学合理的教育督导方式

  第一,形成性督导与终结性督导相结合。形成性督导即对中小学校教育过程的督导,其主要目的是,在中小学校实施教育的过程中,边施教边督导,及时发现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改进工作教育目标;终结性督导即对中小学校教育结果的督导,其主要目的是了解中小学校教育目标和管理目标实现的程度,为教育行政部门实施奖惩提供依据。这种督导不能改进本期工作,只能提供本期工作结果的反馈信息,但它对下一期工作的改进和提高具有借鉴和指导意义。鉴于形成性督导与终结性督导各有优缺点,在对中小学校的教育督导中,要把两种形式结合起来。教育督导除了考察学校教育活动的结果,还要考察其活动的过程及原有基础,从而准确地判定督导评估对象的进展。

  第二,静态督导与动态督导相结合。静态督导就是对学校的已有条件和已经达到的实际水平的督导,如,对学校的校舍、设备、经费、现有领导结构等的评估;动态督导就是对学校正在发展的运动状态的督导,如,学校的发展规划、学校现有条件的运用和管理、各项工作的筹划和安排等。静态督导和动态督导在现实中都是不可或缺的,应该结合起来进行。如果不进行静态督导,就难以看出学校的教育活动的实施背景及其客观价值的大小,就会影响督导的客观性和准确性;如果不进行动态督导,就难以看出学校的发展和被督导对象的人为努力程度以及积极性的大小。

  第三,定期督导与经常督导相结合。定期督导是以中小学的教育周期为时限进行的督导;经常督导则是在学校工作进行中,随时组织专项的督导。为使学校教育督导工作正常、持久地开展,并取得相应的成效,在教育督导的过程中,应将两者有机结合。平时可不定期地进行一些经常性的定期进行全面综合督导。定期督导工作结束后,要在一定范围内公布督导结果,帮助学校总结经验,汲取教训,研究改进措施。

  总之,我们深信,通过不断的探索实践和优化改革,我国的教育督导制度定能更加完善,我国的教育督导工作定能真正地走上协调稳步的发展之路,定能真正促进教学教育质量的提高。

  参考文献:

  [1]廖其发.当代中国重大教育改革事件专题研究[M].重庆:重庆出版社,2007.

  [2]刘冬梅.发达国家教育督导制度的比较与启示[J]1.河南师范大学学报,20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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