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社区管理论文
现如今我国的整个社会结构有着翻天覆地的变化,这都是受到了改革开放的不断加强的影响,同时市场经济得到了越来越大的发展空间,计划经济下那种单纯地提供居民居住的模式,早已经满足不了城市社区的发展,如今的城市社区已经发展成为了社会上各种信息聚集、融合和传播的中心点,是滋生各种社会问题的一个新的场所。下面是学习啦小编为大家推荐的城市社区管理论文,供大家参考。
城市社区管理论文范文一:浅析我国城市社区管理问题与对策研究
论文关键词:社区 社区管理 管理主体 管理信息化
论文摘要:我国自20世纪80年代开展城市社区建设, 至今我国的城市社区建设在各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随着社区建设的深入,社区管理问题也凸现出来,文章运用调查研究、文献资料分析法等方法分析了产生这些问题的主要原因及历史背景,针对各个不同的问题提出相应的解决的对策。
进入21世纪,我国各种经济成分的发展、国有大中型企业的改制、城市人口的增加等新情况均促使城市居民脱离了单位制的束缚,从而寻求不同的社会组织和生活方式,而且城市居民对生活质量的要求越来越高,加上居民利益的逐渐多元化,这客观上使城市社区在城市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日益增强,并凸现原有的城市社区管理已经滞后于城市社区的发展,因此,社区管理出现了诸多的问题,影响到了社区居民的正常生活。但这也为改进城市社区管理提供了契机,我们必须针对目前社区管理的实情找到正确的解决方案,推进城市社区的发展。
一、社区的概念
(一)“社区”一词的来源、发展及定义
“社区”一词是个外来词,由国外传入中国。这一词最早出现在德国社会学家滕尼斯在1887年出版的《社区与社会》一书中,传入中国是在1932年底,当时燕京大学邀请美国社会学家帕克来华讲学,他在讲学过程中用到“社区”一词。1933年费孝通等一批青年学者将“社区”一词译为我们今天所说的社区。
所谓社区,是指“在一定地域内发生各种社会关系和社会活动,有特定的生活方式,并具有成员归属感的人群所组成的一个相对独立的社会实体。”①
(二)中国社区的发展概况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在城市基层社会逐步建立了以“单位制”为主,以“街居制”为辅的管理体制。改革开放以来,伴随着经济体制的步伐,传统的单位制逐渐被打破,我国城市基层管理经历了从单位制,街居制到社区制的体制变迁。20世纪80年代,由于城市基层社会管理出现许多情况和新问题,单位制和街居制的管理体制难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我国开始引进“社区”概念并推进社区建设。1986年民政部首次提出了“社区服务”的概念,由此引进了社区概念,1991年,民政部又提出“社区建设”的概念,1998年国务院确定民政部在基层政权建设司的基础上设立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司,意在推动社区建设在全国的发展。2001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民政部《关于在全国推进城市社区建设的意见》,此后,我国大中城市掀起了社区建设的高潮,在此基础上全国各大城市纷纷进行社区建设的制度创新,目前已经形成了上海模式、沈阳模式、江汉模式等代表性的社区管理模式。
二、社区管理问题的提出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传统的单位制被打破,社会生活的形式和内容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出现了大量新的社会现象和社会问题、社会结构、社会功能,人们的生活方式和社会需求,社会组织间的相互关系等都日益趋于多元化,因此,社区制度被引入中国,但社区制发展还不成熟,产生了许多管理方面的问题。这些问题主要集中在这两个方面:管理主体方面,管理方式方面。
(一)关于社区管理主体的问题
在社区建设中,政府扮演者“掌舵人”的职能角色,要在宏观层面上对社区建设进行指导和监督,政府的各职能部门承担着社区各项具体的行政管理工作,因此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在社区管理中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但由于职能转变不到位,职责不清等问题的存在,影响了社区建设的发展。
(1)“政社不分”,对社区事务直接干预和包揽过多过细,导致政府角色、职能的越位和缺位。
在政府主导模式下,“政企分开”、“企社分开”观念已经被政府和企业接受,但在社区建设中至今未能较好地实现“政社分开”,政府对社区的许多社会事务进行直接干预和包揽,而不是指导与支持居民委员会。②“政社不分”导致了政府角色与职能的越位和缺位,一方面,政府在行政过程中超越了其应有的职责和权限,“以政代社”、“以政干社”现象较为突出;另一方面,政府未能扮演好自己的管理者角色,未能善尽自己应有的职责。
(2)作为政府派出机构的街道办事处“准政府”色彩浓厚。
在社区管理实践中,作为政府派出机构的街道办事处承担了越来越多的政府工作职能,同一级政府已经没有多大区别,整日疲于应付大量事务性工作,反而弱化了本应承担的社会职能,“准政府”色彩浓厚。
(3)“服务理念”和“以人为本理念”未得到较好的落实。
政府应当向社区提供公共产品等公共服务,但由于“服务理念”未得到较好的落实,对社区的服务做的不到位。而且在管理实践中,政府部门并不注重社区居民的真实需求,没有从“人”出发,没有做到“以人为本” 。
总的来说,在我国的社区管理中,政府仍然是主导者,街道和居委会在政府主导下展开社区事务的管理和进行社区服务,但新公共管理要求积极发展NGO来提供社会公共产品和服务,而在现实情况中,我国社区中的NGO的发展仍处于较低的水平。
(二)关于社区信息化管理的问题
信息化时代的到来,要求政府的政务运作方式也要进一步的发展。目前,社区的信息化建设普遍不足,主要表现在这些方面:政府对社区信息化建设投入的资金过少,或者对社区信息化的维护做的不到位,经常出现网络方面的问题;政府出台的政策相对滞后,跟不上实际情况的发展,导致政府财政支持的缩减;对信息化的管理仍采用原始的管理方法,使信息技术不能发挥其独特的优势;社区信息化建设主体单一,政府运营成本较高。其主要原因是:
1、社区信息化建设缺乏法律、政策上的支持。
目前,国家和地方的信息化发展很快,但信息化法律法规制定相对滞后,而且有利于信息化建设的政策也没有出台,对社区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等带来较大的影响。
2、缺乏专业的社区信息化管理人才。
随着社区信息化建设的深入,涉及的部门越来越多,系统建设规模越来越大,对政府从事社区信息化工作的人员要求也从仅要求技术背景向既懂技术又懂管理的复合型人才过渡。而目前国内这方面的人才属于紧缺状态,这从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社区信息化建设的进程。
3、企业参与社区信息化建设受阻。
“近几十年来信息技术的发展日新月异,各高新企业的新技术、新产品、新方案层出不穷,而大部分政府部门既缺乏建设资金,又缺乏精通信息技术的专业人员,更没有信息系统建设的实践经验,在社区信息化建设上有时显得无所适从。”③而企业作为社区服务的主体之一,并没有机会在社区信息化建设中发挥自己的力量。
三、解决问题的对策
通过分析我国城市社区管理问题产生的原因,我们必须针对这些原因提出针对性的解决措施,“对症下药”,解决这些“疑难杂症”,更好地推动我国的社区建设。
(一)努力发展社区多元管理主体
目前,我国社区管理的主体仍然是政府、街道办事处、居委会,社区的其他组织如NGO,它们的发展仍处于较低的水平,从西方国家的社区管理实践来看,NGO也是社区管理和服务主体之一,它能沟通政府与民众之间的联系,缓解社会冲突,所以必须加强NGO的发展,使其更好地为社区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以下就如何完善社区管理中的三方主体提供一些对策。
1、解决政府方面问题的对策
(1)在社区管理实践中坚持“政社分开”的原则,切实转变政府的社会职能,科学定位政府在社区治理中的角色。
第一,“政社分开”是目前的重要任务,要解决好政府与各组织之间的功能重叠问题,实现各自的职责分工,共同参与社区管理;第二,科学定位政府在社区管理中的角色、职能,使政府承担起宏观管理的职能;第三,政府在社会领域中转变职能,一要下放部分控制社会、管理社会的权力,做到“小政府、大社会”;二要加强对社会领域财政支持的力度。
(2)明确界定街道办事处的职权与职责。
从法律、制度上明确街道办事处的职权与职责,加强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治国的理念的培养,要求政府部门严格按制度办事,不属于街道办事处的事务,就不能以“行政命令”方式向下委派,而应该由自己解决,政府部门所要做的只是加强对社区管理的宏观指导和监督。
(3)加大政府工作人员的思想教育,深入学习“服务理念”和“以人为本理念”,坚持理论的实践,加强监督力度。
新公共管理要求政府改变传统的管理理念,树立“服务理念”,政府是社会的服务部门,政府从民众的利益、需求出发制定政策,对社会提供公共服务。在日常工作实践中,应该加强对政府工作人员的新的理念的宣传与培训,指导他们在工作中的实践,并建立监督机制,可以聘请民众担任监督员,对工作人员的执行进行监督,及时纠正错误行为。
2、加强NGO的培育和发展
首先,制订和完善鼓励扶持NGO积极参与社区建设的政策、法规,包括资金、项目、场地、税收方面的优惠政策等;其次,加大NGO人才的培养力度;最后,提供NGO良好的发展环境,增强居民对NGO的认同感。
3、社区管理主体间关系的协调
目前,在城市社区管理中,政府处于主导者的地位,对社区的事务仍有较多的干预和直接地包办,街道受到过多的行政干预,而居委会则成了街道的“腿”,社区自治受到限制。 将来必须改变这种状况,政府不再对社区事务进行直接的干预和包办,转而对社区进行宏观上的指导,街道办事处则负责对社区进行指导和监督,而不是向社区委派行政任务,而居委会则独立承担社区公共事务,社区真正实现自治,同时,要积极发挥NGO在社区服务中的作用。
(二)切实推进社区信息化建设
1、制定相关政策支持社区信息化建设。
政府应该加快制定信息化的法律法规的制定,出台相应的政策有效地支持信息化的建设,使信息社区建设有法可依,并且制定统一的标准,建设数据交换平台,实现数据共享。
2、引用和培养社区信息化管理的专业人才。
针对国内缺乏信息化管理人才的状况,可以从国外引进先进人才帮助社区进行信息化的建设,并带动国内信息建设人才的成长。在各个大学设置与社区信息建设、管理相关的专业,加大这类人才的培养力度,以满足国内的人才需求。
3、吸引企业参与社区信息化建设,减少政府的运作成本。
由于信息化非常强调技术性,一个政府部门无论从职能还是体制上,都不可能单独培养一个队伍来进行信息化系统的开发和维护。因此技术外包就成为政府在信息化建设中的重要手段。政府实行总体统筹负责制,对重大信息化应用工程,在招标的基础上按市场机制承包给企业来建设、运营,政府负责支付运营维护费用,其它费用在资源、政策外包基础上支持企业自筹。这样就可以节省政府信息化建设的成本,又能使企业加入到社区服务中来。
四、总结语
总的来说,我国推进城市社区建设的时间还不长,从总体上看还处于初步探索阶段,因此,问题也比较的突出。我们必须正视这些问题,不断的总结经验,找到城市社区管理的良策。针对目前的情况,我们必须努力发展社区多元管理主体,推动NGO在社区的发展,积极协调好政府与街道、居委会和NGO的关系,发展社区民主自治,增强居民参与社区事务的积极性,切实地推动社区的信息化建设,发挥信息技术在社区中的独特的作用。我们应该相信,通过这些措施的实施,能很好地推动我国城市社区的建设,改善社区居民的生活,构建和谐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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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社区管理论文范文二:社区管理存在的问题分析及对策
[摘要]现代城市履行社区管理职能是其重要功能,而社区管理职能主要是由居委会承担和完成的。但是,居委会历史和现实原因,在履行管理职能时有较多问题。不仅仅是硬件的匮乏、软件的缺位,更重要的还在于职实的背离性等,都使之产生难以摆脱的困惑。而要解决其根本问题,应从制度保障、工作方式转变、促进居提高等方面予以改善。
[关键词]居委会;居民自治;工作方式
一、当前居委会社区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一)普遍问题
居委会的职责、作用和地位说明了居委会在社区建设与管
理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是社区建设与管理的主体。但是,我国城市居委会目前存在的一些问题,使其不能很好地适应社区建设与管理的客观要求。
1.角色错位,社区居委会负担过重。作为居民自治组织的社区居委会,不是一级国家行政组织,没有行政权力来控制和推动社区的各项事业。而“自治”制度又不健全,行政权力对社区干预多,上级行政部门几乎都可以交任务、下指标给社区居委会,对社区提出要求,居委会的情况就是责任大、权利小、事情多、经费少、待遇低、力量弱,造成社区居委会的超负荷劳动。其具体表现有:
(1)居委会超权限、超职能、超量工作。《组织法》规定,居委会是一个群众性自治组织,而目前居委会所从事的工作是大大超出其权限和职能。如计生调查、经济普查、社区治安、社区卫生和疾病预防控制、社区消防安全等,这些都是政府职能部门的行政工作,这些工作是带有政府行政行为的,必须具有行政管理权和执法权才符合依法行政的要求。还有一些技术性和专业性很强的职能性工作,是必须具备专业知识、专业技能,并需配备专业工具的人员才可以胜任和完成的工作,很明显,本属于政府职能部门和专业单位的工作交由居委会去做,是无法完成好的。
(2)居委会承担了大量非“责”之责,并且是有责无权。目前各居委会内都挂满了各种各样的牌子,有治安责任人、计划生育责任人等,这些项目的责任人都是居委会的主任。政府、街道办事处,各职能部门有工作任务都往居委会派发,动不动就要居委会签责任状,使得居委会背负着沉重的压力。并且没有遵循权随责转、费随事转的原则,无权要担责,无费要做事。从法律的角度、从客观现实的角度分析,以居委会目前的性质地位和能力,要承担起责任、办好事确有难度。
(3)不合理的选举和考评制度。按照《组织法》规定,居民委员会向居民会议负责,居民会议有权撤换和补选居民委员会成员。但有关职能部门明确了居委会主任、副主任及其他居委会委员的工作岗位、工作项目和工作标准,这无疑是把居委会视作本部门的下属机构,把居委会主任及委员作为职能部门的员工,反映出目前有些政府职能部门的法制意识还是很薄弱。
(4)重视程度不够,社区应有的社会地位难以体现。一是居委会工作人员的待遇偏低,工作条件差。根据民政部的资料,各地居委会工作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普遍低于当地的最低生活保障水平。不仅如此,全国大约有3.6万个居委会没有办公用房,另有1.2万个居委会的办公用房不足10平方米,二者约占全国居委会总数的10%以上。二是居委会规模的设置滞后于社区建设与管理的现状。1989年颁布的《城市居委会组织法》规定,居委会的规模一般在100—700户范围内。这是根据当时城区的建筑状况和通讯手段而定的。然而,时至今日,高楼林立的居民小区比比皆是,原来几百盒的居住空间已经缩小为一两栋高楼;电话、电脑等现代化的信息交流手段已经普及,原来必须由居委会专职工作人员走家串户通知的事情,现在可以电话、电脑进行。但现在许多居委会并没有配备上相应的办公设施,造成工作效率很低。
2.居委会、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公司关系不畅。在居委会到底是“居民自治组织”还是政府“腿”这样一个双重身份还搞不清楚的时候,随着住房私有化,特别是新兴商品小区的迅速发展,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公司这两大社区管理主体在社区自治工作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同时,居民委员会与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公司这三个功能重叠的组织形式之间也面临着越来越多的矛盾与冲突。
3.社区参与严重不足。居委会的生命力在于社区居民的积极参与,居委会与社区居民关系的最核心体现也是社区居民参与。可见社区居民参与非常重要,因为人是社区建设中的决定性因素,没有居民的广泛参与,再丰富的物质资源也不可能得到利用。更重要的是居民比居委会更了解自身需要,有他们的参与,社区问题解决会更有效率。但是受主客观因素的影响,我国社区居民彼此间存在着一种严重的疏离感,居民对社区共同利益关心较少,社区意识不强,缺乏认同感和归宿感。而传统的参与模式过于狭窄死板,无法提高居民的认同意识。
(二)产生问题的主要原因
1.客观原因。随着城市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一方面企业深化改革,转换经营机制,企业的离退职工、下岗职工逐渐由“单位人”向“社区人”转变,同时大量农村人口涌入城市,流动人口增加;另一方面由于政府职能转变和“小政府”、“大社会”格局的形成,政府把更多的职能回归社区,越来越多的社会事务下沉到社会基层部门,考验着社区居委会的承接能力。
2.对社区居委会认识模糊。由于实际工作中,政府职能部门各级干部对社区居委会的性质、职能、作用认识模糊,认为社区居委会是政府的派出机构,没有把社区居委会作为一个居民自治组织来对待,漠视了社区居委会的法律地位,把给居委会发号施令、派放任务当作是理所当然的事,于是不管三七二十一,一级一级往下“批发”工作任务,一些本不该由居委会办的事情也压到了社区,使社区居委会大部分时间花在应付上级交办的任务上,大量挤占了用于社区管理和服务的时间。而对居民来说,居委会承担着大量的政府和行政性事务,很容易让他们混淆居委会的角色地位,因此,许多居民都不了解居委会的工作。再加之居委会与其他一些政府组织之间的定位模糊甚至错位,导致居民对居委会信赖度越来越低,就更没兴趣了解居委会了。
3.社区居委会和政府部门关系理论与现实的错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规定:“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同时还规定“不设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它的派出机构对居委会工作予以指导、支持和帮助。居委会协助其开展工作。”所有这些法律条文都表明,居委会是一个群众性的自治组织,不是国家的行政机关。在政府与居委会之间没有行政上的隶属关系,只存在着指导与被指导、协助与被协助的关系。但在现实中,却是居委会的行政性倾向特别明显,政府对居委会工作事务的干预包括了从人员配备等重要事务到居委会日常琐碎的宽广范围。
4.工作超标超限,浮于表面。当前很流行“××进社区”,把社区当作筐,什么工作都往里放。譬如,不少政府部门现在都热衷于搞什么“某某工作进社区”的活动,做到最后,这“某某工作”似乎真的成了社区居委会的主要工作了。还有的社区居委会因为做这样的“某某工作”有了成绩,成了学习的榜样,参观取经者纷至沓来,各级政府部门的检查也接连不断,一些社区居委会天天忙于迎来送往,介绍经验。而各政府部门往往带有任务观念,提要求、下任务到社区,立完牌子、放下资料、建完档案就完事。有时把工作进社区当作工作创新、上台阶的突破口,对社区居委会自身的承受能力估计过高,使社区居委会超标准超负荷工作。
与此同时,由于行政体制改革普遍滞后,县区级机构重叠,人浮于事的问题远未解决,造成了各职能部门职责不清。
5.工作方法不够科学。目前造成的社区居委会负担过重的
一个原因是社区管理的方法和技术比较落后,现在社区居委会简单重复的工作多、手工操作多、社区居委会人员大部分时间忙于填写报表、资料汇总等简单事务性工作,工作量虽然大效率却很低。办公设备利用不充分或不够用,有的居委会配备了多台电脑,但是会操作使用的只有2-3人,造成了办公资源的浪费;有的居委会由于条件所限,只配备了一两台电脑,就限制了工作的进行。
6.相关方面的法律制度不完善。我国现行的有关社区管理和居委会组织的法律法规还有许多立法上的空白,如社区居委会的法人资格问题,由于社区居委会的法人资格模糊不清,当遇到某些企业或团体侵害自己利益时,就不能用法律维护自身的利益,进而导致某些工作缺乏法律依据和政策支持,致使居委会的工作经常处于两难的困窘境地。
二、加强社区居委会管理的几点建议
(一)完善居委会组织的制度规范各地政府应根据当地自身
情况,依照《宪法》和《组织法》的原则,进一步规范政府与居委会双方的关系,规定政府对居委会授权事务的范围、限度,居委会自身工作的主要方式、方法,政府对居委会人力、物力方面的支持力度等问题,将指导性的法律,变为实际的可操作性强的各种规定、条款。
(二)减轻居委会不合理工作负担如前所述,居委会承担的下
派任务过重是居委会的突出问题之一。逐渐理顺政府组织与居委会的关系,切实减轻居委会的不合理负担,是强化居委会为民服务功能的一项重要措施。首先,各级政府组织要根据相关法律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明确居委会的工作职能,让居委会有权拒绝不合理的摊派性任务。其次,根据《居委会组织法》的相关规定,改变目前各职能部门直接向居委会布置任务的状况。凡是政府职能部门需要居委会协助完成的工作,都应当经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同意并统一安排,而不得直接给居委会布置任务。基层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向居委会布置工作任务时,要将交叉、重合的工作综合起来交由居委会协助完成。再次,可以采用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培育社会中介组织承担一部分政府布置的社区工作,例如人口普查等。
众多非政府组织的出现为政府职能下移和居委会减负二者的矛盾症结找到了一条解决的途径。公益性、志愿性、非营利性社区中介组织的介入,权随责走、责随事转到中介组织,不让居委会负担过重。
(三)增强对居委会工作多方面的投入和帮助
1.多渠道解决居委会工作经费问题。经费问题是保证居委
会独立性和群众性的前提。一方面,应该把政府资助居委会的措施制度化,即基层政府每月、每年给当地居委会多少钱的资助,应该固定下来,不因为一些不确定的因素发生改变,并且不与任何条件挂钩。
另一方面,居委会的经费来源也应该多样化,政府应该考虑赋予居委会接受社会捐助的资格,并对捐助居委会的个人、企业,给予税收等政策的优惠;国家和地方也可每年拿出一定数额的福利彩票公益金用于资助居委会开展社区福利性、公益性服务项目。同时,应该培育居委会的“造血”功能,兴办一些经营项目,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增强自身的经济实力。当然要始终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将其收入主要用于发展社区福利性、公益性事业。这样一来,居委会的经费不但有了可靠保证,经费的来源结构将得到优化。
2.进一步加强社区用房和服务设施建设。政府部门应该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并结合社区居民和实际居住人口的数量合理确定社区工作用房和公益性服务设施用房的使用面积。室内活动用房要有必要的活动设施和用品,并有一处面积较大的单体空间,便于居民开展集体活动。室外活动设施要有供居民开展健身、休闲等活动的场地和必要的设施。
(四)改进居委会的工作方式改进工作方式最有效的途径就是推动居委会工作的志愿者化和公益化。一方面,大量招募社区居民作为居委会工作者,让居民真正成为社区的主人;另一方面,还应该改革居委会工作的报酬机制,除了少数专业性的全职人员可以拿工资外,其他居委会工作人员的报酬应该津贴化。
(五)突出居委会“居民自治组织”的性质居委会的发展动力
来自于居民,应充分调动居民的参与热情,发挥居民自身的潜力,并动员其他社会力量关注居委会的建设,调整自治与完成政府交办工作的关系,才能把居委会建设成名副其实的居民自治组织。
1.各级政府在出台一些便民利民政策时,建议采取社区听证会制度,充分听取社区居民代表的意见,确保政策能切合实际,操作性强。
2.对社区的重大问题或事情,由居民自己决定,提出方法
意见。例如居委会主任、副主任以及委员候选人的提名和选举应当逐渐由社区群众自己来掌握,并对候选人的资格条件进行规定。其中,居住在本社区应当是首要的条件,因为只有居住在本社区,他才具备了当选社区自治组织管理者的基本要求,他才能够了解社区居民的实际需要并根据本居住区的特点与居民群众的实际要求,开展社区活动。
另外,真正由居民选举的管理者应向社区居民负责,其工作应由社区居民来监督和评价。
3.强调社区内有较大利益的群体在社区居民代表大会中的
代表性,让他们的利益诉求通过民主渠道进入居民自治的决策,进而进入政府的相关政策,使社区居民自治更有实效性,也有助于动员居民参加社区建设和民主自治。4.改革完善居委会考评制度,要把居民会议的考评结果作为衡量居委会工作的最基本的依据。5.居委会还应该采取各种有效措施扫除与居民间的沟通障碍。多组织社区活动大力培养和增强居民的参与意识和社区认同感。居委会工作人员也应多与群众进行联系,增加工作的透明度。
(六)理顺居委会与业委会、物业管理公司之间的关系1.在所有城市住宅小区都必须建立健全居委会组织。在目前业主自治意识、自治能力整体还比较低的情况下,居委会不能缺席,主要因为居委会是政府的影子,政府的意图和信息要通过居委会才能传达到社区,其重要职能也是身为企业的物业管理公司无法取代的。
2.提倡推行社区管理人员的交叉任职。由业主委员会主任、物业管理公司管理者在居委会兼任副职,或者担任社区议事班子主任、副主任。能使三个主体之间增进交流,加强沟通,形成合力,为建设文明社区搞好服务,提高居住区管理水平,同时,还可能及时化解矛盾,开诚布公地协调处理出现的问题。在一些地区探索试行并推广居委会、物业公司、业委会负责人联席会议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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