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公共事业管理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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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公共事业管理论文全文
摘要: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现有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难以有效应对农村日益严峻的社会风险和满足农民迫切的社会保障需求。特别是受金融危机的影响,使本已十分薄弱的农村社会保障雪上加霜,农村社会保障的形势不容乐观。面对当前的严峻形势,我们应未雨绸缪,进一步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防止引发新的社会矛盾,酿成社会危机,实现农村的可持续发展。本文深入剖析了农村社会保障存在的问题,提出在农村社会保障管理、立法、资金筹集等方面的农村社会保障对策,指出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完善对农村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作用,充分发挥农村社会保障“安全网”和“稳定器”的作用,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以期维护农村社会稳定,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同时为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提供一定理论指导。
关键词:农村社会保障;问题;对策
“三农”问题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因素,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未来一个时期解决“三农”问题的新政策目标。《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的文件指出,“十一五”时期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打下坚实基
础的关键时期,是推进现代农业建设迈出重大步伐的关键时期。由于历史原因我国城乡之间在生产水平、收入水平和生活方式等方面存在现实的差别,城乡的“二元结构”和不平等的“国民待遇”严重限制了农村城市化的进程,农村社会保障的滞后也成为制约我国全面实现现代化的瓶颈。
而目前我国国内正处于工业化、城镇化深入发展的重要时期,人民生活总体上达到小康水平,但我国仍有数量庞大的农业人口,农村贫困人口有4000多万,农村的贫困问题不容忽视。党的十七大确立了到2020年绝对贫困现象基本消除、人人享有基本生活保障的目标,提出了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的要求,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进程中,在以工促农、以城带乡、统筹城乡发展的重要阶段,在当前遭受国际金融危机冲击、大量农民工返乡、农村居民收入增长放缓的形势下,农村社会保障的形势更加严峻。
因此,健全和完善现代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成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基础和铺垫。切实加强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不仅十分必要,而且显得非常紧迫。
1 农村社会保障的内涵
1.1 农村社会保障的概念及内容
农村社会保障是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它是指国家为了保持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对农民在年老、疾病、伤残、失业、遭遇灾害、面临生活困难的情况下,由政府和社会依法给予物质帮助,以保障农民的基本生活的一种社会制度[1]。
实际上,我国并不存在现代意义上的农村社会保障,农村社会保障的社会化程度很低,家庭保障和土地保障在很大程度上替代着社会保障。家庭保障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亲戚之间的相互帮助,是一种最原始的社会保障。土地保障是指农民把土地不仅作为生产资料,还作为生存保障资料,通过土地耕种的收益来维持生存。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家庭规模缩小,人均可耕地减少,家庭保障和土地保障的功用减弱,迫切需要建立完善社会保障制度。
目前我国农村社会保障的项目包括农村社会救济、社会优抚、农村五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少数地方推广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最低生活保障
1.2 健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意义
对于中国农村建构什么模式的社会保障制度,学术界进行了很多探索,为中国农村构筑完善可行的社会保障制度提出了不少有价值的建议。不过这些建议大都建立在解决应急问题上,虽然可以解决燃眉之急,但缺少全盘考虑。健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可以使中国农村公民的社会保障实现公平待遇,而且有利于实现土地流转和增加农业投入,对实现以效率为基础的现代农业也大有帮助。学术界对公平与效率的一直处于两难选择。健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对实现公平和效率的对接具有一定的理论指导意义。
随着工业化、市场化的发展,中国社会由“行政主导型的二元结构”转变为“市场主导型二元结构”,面对固化的制度(二元结构)和市场失灵,农村公民面对着更多的生产生活风险,传统家庭保障模式已经难以为继。生产社会化使农村公民的生、老、病、残等事故已不再完全是私人性质的风险,而是一种社会风险,因此国家构建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是一种适时和必然的选择。切实做好新时期的农村社会保障工作,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推进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以及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需要。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有利于扩大内需,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增加农民收入,保障公平性,维持农村稳定。要实现党的十七大确立的到2020年绝对贫困现象基本消除、人人享有基本生活保障的目标,我们任重而道远。因此,当前谈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2 当前我国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现状及主要问题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发展和深化,我国与国际社会的联系日益密切,社会经济各方面都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正如火如荼的展开,农村社会保障也有了很大的发展,我国目前已建立了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基本框架,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制度也取得了显著的成效,但就整体而言,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尚处于探索阶段,现有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离农村和农民的需要仍有很大差距,许多制度尚未成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局限性十分突出,具体来说有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2.1 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不健全,覆盖面窄
农村社会保障除传统的社会救助、优抚保障外,其他社会保障基本全无,至今仍未建立真正意义上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农民承担天灾人祸的能力难以乐观,有的甚至弱不禁风。目前农民最迫切需要的社会保障仍十分薄弱。有资料显示,30%的城镇居民享有80%的社会保障,而70%的农村居民只享有20%的社会保障。近年来,虽然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已经在全国大部分农村地区推广实施,农民的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得到了一定的缓解,但与农民的需求仍有较大差距,农村社会保障乏力、形式相对单一的状况没有从根本上改变,大多数农民还无法享受到其他社会保障[2]。且长期在农村实行的“五保户制度”等社会救助和社会优抚应保未保的现象普遍存在。
在农村劳动力转移过程中,一部分农民处于社会保障的真空状态。改革开放以来,农村大量的剩余劳动力纷纷涌向城市,对城市的经济建设做出了突出贡献。目前我国约有2亿多农民工,但他们却被排斥在城市的社会保障体系之外,成为城市化的牺牲品。可以说,他们没有任何保障可言,他们干的是最险、最苦、最累的活,而人身权利、经济权利、甚至生命都得不到保障。游离于城镇社会保障体系之外的农民工,成了城市中最脆弱的群体,这与他们为城市所做出的贡献极不相称。当前,
金融危机使农民工大量的失业返乡,农民工的处境更加艰难,亟需为其建立基本的社会保障制度。
2.2 管理体制混乱,效率低下
目前,我国农村社会保障管理呈现出政出多门、各自为政的局面,城乡分割、条块分割、条块之间既无统一的管理机构,也无统一的管理办法。如优抚安置和社会救济归民政部门管理,养老保险归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管理,医疗保障归卫生部门管理,形成了“多龙治水”的管理格局。管理体制的不顺,造成现有的农村社会保障项目虽然不多,但具体制定政策、掌握政策和执行政策的机构却不少。由于这些部门所处地位和利益关系不同,看问题的角度不同,工作中经常发生摩擦和矛盾。有的项目谁都争着管,从中受益;有的项目又谁都不愿意管,相互扯皮[3]。
此外,农村社会保障管理水平的低下,还集中体现在保险基金的管理上。按照国际上通行的做法,保障基金的征缴、管理和使用三权分立、互相制衡,以保证基金的安全性、流动性与收益性。但是,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基金在大多数地方是征缴、管理与使用三权集于一身,缺乏有效的监控监督,致使基金的使用及保值增值等面临诸多风险。有的将社会保障基金借给企业周转使用,有的用来搞投资、炒股票,更有甚者利用职权贪污农民缴来的“养命钱”,从而造成基金大量流失,严重影响基金的正常运转,并在农民心中造成极坏的影响。因此,亟待对农村社会保障进行科学规范的管理和监督。
2.3国家责任缺失,不公平性突出
现代社会保障制度的责任主体是国家和社会。而作为我国社会保障体系两个有机组成部分,国家在城镇社会保障和农村社会保障构建中承担的责任却相去甚远。在国家的立法推动和资金支持下,现阶段城镇已经初步建立起比较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而在农村,在生活着9亿农民的农村,国家却以财力有限、农民有土地保障和家庭保障等为借口,除了提供一些最低水平的具有应急性质的社会救助外,将广大农民拒之于现代社会保障的门槛之外,这充分显现了社会公平机制的扭曲。由于政府责任的缺失,城乡差距不断扩大、不同社会群体的差距不断扩大,现有的农村社会保障仅仅能够解决农村保障对象的生存问题,无法从根本上解决社会公平和发展问题。
2.4农村社会保障资金严重缺乏,筹资渠道不合理
农村社会保障的资金来源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参保农户自己集资,二是政府的财政拨款,筹资渠道相对单一。由于农民生活水平普遍较低,因此参保的集资数目就十分有限了,主要还是要靠政府财政支持。但我国农村人口众多,基数过大,政府财力有限,仅仅靠财政拨款来解决农村社会保障问题是不可能的。这就需要一部分社会投资,主要是来自企业单位投资。在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农村,乡镇企业的发展本身就很困难,再鼓励他们进行当地农村社会保障的投资,这种可能性也较小。对于城市大众型企业,没有政府政策上的支持,自愿投身于这种公益事业的就更少了。资金的严重缺乏阻碍了农村社会保障的推进。我国政府用于社会保障的比例是世界最低的。中央财政用于社会保障的支出占中央财政总支出的比例,加拿大为39%,日本为37%,澳大利亚为35%,我国只有10%左右,而这10%的投入绝大部分给了城镇职工。由于长期以来国家对农村投入过低,农村社会保障资金的重要来源实际是依靠传统农村的集体补助和投入。但改革开放以来实施的土地家庭承包经营制使集体经济力量受到严重削弱,特别是贫困地区的财政能力和集体经济实力有限,已无力承担当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资金。
2.5 立法进程缓慢,农村社会保障无法可依
我国现阶段社会处在发展变革之中,由于经济体制转型,原有的农村问题依然存在,新的社会问题如老龄化、看病难看病贵、失地农民问题、农民工问题等又日渐突出。但现有的法律保障制度尚不健全,主要依靠行政规定,立法进展缓慢,国家缺少完整的社会保障法律体系。从目前我国农村社会保障立法的状况来看,一个突出的表现是立法层次低、立法主体混乱、立法层级无序。我国政府自1998年开始设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但迄今还没有一部专门涉及农村社会保障工作的基本法律,在国务院已经制定的条例中,也极少涉及规范社会保障制度的法规。虽然我国过去在农村社会保障工作方面形成了一些法规、条例和规章,但多是单项的,功能单一,缺乏力度,没有形成有机的法规体系,而且地区不同,内容亦有所不同。由于农村社会保障尚未立法,更没有形成法律体系,使得目前农村社会保障工作处于无法可依、无章可循的境地
3 构建我国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对策
3.1 建立与我国国情相适应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
当前我国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属于发展中国家,各地的经济发展极不均衡。不同地区农村集体和农民个人的经济能力悬殊。在这种情况下,要建立统一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是不现实的,只能根据各地经济发展状况,因地制宜,形成各地区层次不同、标准有别的社会保障制度。首先,完善作为社会保障最后防线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对那些因为疾病、灾害或缺乏劳动能力而造成生活困难的贫困人口提供帮助,以保证他们的基本生活。在确定最低保障标准时,应根据保障基本生活需要及政府和社会的承受能力制定制度化的标准。
其次,促进农村新型合作医疗的可持续发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筹资水平应该和经济发展水平、农村居民收入水平相适应。并实现和经济增长的同步、同比提高。使之明确、规范、制度化,可以长期保持稳定;因地制宜,结合实际,不断完善合作医疗方案,改善农村医疗卫生服务条件,提高农村卫生服务质量,满足农民群众的医疗需求。
第三,率先实现农民工社会保障的城乡一体化,促进农民工就业。农民工是我国工业化、城镇化过程中的一个特殊群体,金融危机使大量农民工失业返乡,给他们的带来很大的影响。为此,我们需要高度重视与这一群体相关的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当前农民工群体内部已经发生了分化,建立适合农民工特点的社保制度,必须坚持分类指导。对完全市民化或城市归属意愿强烈或有正规和稳定就业的农民工,可直接纳入城市社保体系。对回流性强的农民工,要保障其在城市的基本生存,要以较低标准和流动账户来实现回乡后的保险转换。对一般流动性较大的农民工,可设计“便携式”个人账户,降低参保门槛,建立社会统筹部分随个人账户转移的制度,提高参保积极性。这些举措有利于解决农民工的后顾之忧,实现农民工城乡之间的自由流转,促进农民工就业[4]。
3.2 规范农村社会保障的管理,强化监督
农村社会保障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农民投保的热情不高,与农村社会保障管理体制不规范有密切关系。因此,要使农村社会保障事业健康发展,就必须在强化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制衡机制上下工夫。首先,加强农村社会保障管理机构建设,建立全国统一、权威的农村社会保障管理机构。其次,完善农村社会保障的监督体系,这是农村社会保障制衡机制的主要组成部分。农村社会保障的监管是指各有关方面对社会保障经办部门的管理过程和管理结果进行评审、鉴定,以达到社会保障政策的落实与目标的实现,确保各有关方面的合法权益,提高社会保障管理效益。再次,加强农村社会保障机构队伍建设。通过内部提高职工素质和外部引进专业人才的途径,努力塑造和培养一支适应专业化、现代化、市场化管理需要的专业队伍。
3.3强化政府责任,促进社会公平性
政府在推动农村社会保障发展,促进社会公平方面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政府介入社会保障领域的首要和基本的目标是进行收入再分配,追求社会公平,以维持社会可以接受的收入分配差距[5]。城乡居民收入不平等和社会地位不平等是中国社会的主要问题之一,甚至有可能是一系列不平等问题中最主要的问题。只有通过政府强有力的组织,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调整社会经济政策,特别是国民收入分配与再分配政策,才能防止收入差距继续扩大。同时政府应当利用其强制权明确社会保障的权利义务关系,矫正市场失灵,并将由此造成的社会影响降至最低程度。我国国家与社会并没有完全分立,农村社会保障应当与城市社会保障一样是由具有普遍性的国家而非由特殊性的农村社会来承担的。尽管国家有时只是“虚幻的共同体形式”。但是,在普遍认可国家是民主的国家、代表的是全体劳动者利益的基本前提下,就无法放弃国家对维护社会保障的第一主体责任。
3.4 建立多元筹资渠道,完善筹资机制。
是否具备足够的资金,是农村各项社会保障制度能否正常运行的关键,也是能否满足广大农村居民各种社会保障需求的经济基础。鉴于我国的国情和经济水平,现阶段农村社会保障基金的筹集必须贯彻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合理负担的原则。从国家的角度,必须体现政府的财政责任,因为国家是农村社会保障的责任主体。鉴于国家财力有限,国家承担的这部分资金可通过开征社会保障税、发行国债和社
会保障彩票、征收个人所得税、利息税、遗产税、证券交易税以及部分国有资产和国有企业收益,包括上市公司国有股减持的部分所得中解决[6]。
由于存在地区差异,各省(市)可自行决定地方各级政府对现行个人账户提供配套资金的比例和数额。从农村集体经济的角度,集体也应承担一部分农村社会保障资金。集体承担的部分主要来自乡(镇)村办各种企业的利润及集体经济的积累等。对于经济发达地区,集体补助是不成问题的;而对于集体经济力量比较薄弱、乡镇企业又少的地区,集体补助还是问题,在这种情况下,各级政府应克服困难,多方筹资,尽力扶持。最后,针对农户缴费难的问题,可以采取“实物换保障”的办法,根据不同的对象采取不同的方式。这样,可以有效解决农村社会保障资金短缺的问题,加快农村社会保障建设的步伐。
3.5加强农村社会保障法制建设,使农村社会保障有法可依
要使农村社会保障制度走向规范化的道路,必须加快制定符合农村实际情况的法律法规。但我国至今还没有出台专门的社会保障基本法,从而使社会保障工作在农村的开展极其缓慢。那些作为目前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主要法律依据的行政规章之间缺少必要协调,不能形成配套的法律体系,导致实践中有许多问题无法可依。
当前应尽快就农村社会保障的基本范围、保障对象、保障待遇和标准、参保者享受的权利和义务等方面制定完善的法律,使广大农民的社会保障工作,做到有法可依。与此同时,建立健全农村社会保障的法律监督和实施机制也是推进农村社会法制建设的必然要求[7]。我国现行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中法律监督机制薄弱,主要体现在缺乏对农村社会保障基金筹集和运营的监督,导致保障基金的管理混乱,违规投资和违规使用基金现象在一些地区大量存在。
4 结语
农村社会保障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内容,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建立和谐社会的需要,是实现农村稳定的重要保证。进一步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对于扩大内需,拉动经济发展,尽快摆脱金融危机对我国的影响,实现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扎实推进社会主义型农村建设,都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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