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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产管理论文(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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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有资产管理论文篇二

  国有资产管理模式分析

  摘要:国有资产有两种存在形式,一是经济资产,二是物质资产。国有资产最大特征就是这两种资产所有权都属于国家,即以国家的形式掌控。国有资产是国家存在的保障,是国家统治机器物质基础,没有这个基础,国家所要履行职能就不可能得到实现。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国有资产的作用显得尤为重要,不仅可以克服“市场失灵”,也可以对经济活动经行干预。国有资产不仅可以维护市场的正常运行和经济均衡发展,纠正市场运行的“偏差”也可以提供私营企业不愿提供的公共产品和服务,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在此基础上,国有资产对市场经济的作用很大,是我国市场经济运行的保证。

  一、国有资产管理存在的弊端

  其一,国有资产缺少实质上的所有者。依照我国现有的管理制度以及相关法规,不管是在中央还是地方,都无法在法律层面上找到国有资产的实质所有人,即缺少法律主体。我国目前对国有资产的管理实行国有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管理,企业自主经营的体制。从客观上来说,国有资产的所有人是很明确的,所有人即全体人民。但是归之于实际,这就出现了逻辑上的错误。因为这会出现一个问题,人人都是所有者,但同时人人又都不是所有者,在“人人”这个内部,没有人来为国有资产负责。这就在实际层面导致我国国有资产的实质所有者缺失“出资人缺位,责任主体不明”。在我国政府内部,有七个部门宣称是国有资产终级所有者,也宣称对国有资产负责,这七个部门包括财政部、人事部、组织部等。在此基础上形成了一个有趣的现象,财政部负责国有资产的财政,人事部负责国有企业的人事,导致国有资产内部权力分散,各负责各的,在实质上造成国有资产所有者主体多元化但是对于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却不承担明确的责任,形成事实上国有资产无人负责的局面,缺乏一个明确的人格化的代表来履行国有资产所有者职能。

  其二,国有企业职能不明。政府是国家经济体系的公共管理员,其主要职能是给社会提供相应的基础设施和社会服务。只有把国家资产的所有权和经营权分来来管理,才能提高我国政府对国有资产的管理效率。国家可以设置专门的政府机构来管理国有资产,这个机构的主要职责就是代表全国人民监督资产经营和对所有权进行管理。这里对国有资产的经营只是起监督的作用,实质的经营权则交给相应的企业自身这个主体。但是在现实情况中,也就是在我国现有体制之下,代表全国人民进行管理和监督的机构,并不是专门的政府机构,而是相关中央部门和各级地方政府。这些管理者未将所有权和经营权经经行细分,在管理和监督的情况下,往往又对企业主体所进行的经营活动进行干涉,造成国有企业职能不明。这就是现实中所说的政企不分。即政府的权利和企业的权利没有很好的分开,而政府往往抢了企业应有的权利,导致企业则成为了政府相应行政机关的附属物。在此情况下,党和政府对此状态进行了多次改革,但实际效果还是不够明显,国有企业的职能还是不够明确。

  其三,条块分割,流通不畅。我国国有资产庞大,而且分布的地域也非常广,这导致中央部门以及地方政府所管理的国有资产可能会存在重叠。在现实中经常看到,相同的国有企业,只是所属的部门不同或者所属的地域不同,就会出现相互竞争,相互牵制的情况。相互牵制这种情况很常见,在有的地方也很突出,例如,部门保护主义,地方保护主义,关起门来,不与外界联系,这就是恶意竞争,违反了竞争的法则。竞争一方面可以促使国有企业相互之间兼并联合,使我国国有企业不断壮大,另一方面也可以不断提升自身的竞争力,这些对我国国有资产管理和发展都很有益处。条块分割,流通不畅是我国国有资产自身的一个大问题,如果不能彻底处理好部门与部门,地方与地方之间的关系,将阻碍我国国有资产的管理,不利其做大,做强。

  二、国有资产管理模式

  其一,分级代表。这是新时期国有资产管理模式的核心内容。新时期国有资产的管理方式,首先就要明确国有资产的所有人,必须在法律层面找到一个实质所有人,而这个所有人就是国家。在国有所有的基础上,国家政府机构再建立相应机构来履行出资人职责,并拥有相应的所有者权益,但是在另一个层次上,也要做到权力和义务的完美统一,不可偏废。分级代表既是将这个机构分级来建立,不仅在中央部门建立相应机构,在省级,市级地方政府也建立相应的机构,以实现分级代表。这些分级机构不仅拥有管理相应企业的财政权利,对于人事以及组织也有权利进行管理。这种分级代表机构的建立,是我国新时期国有资管理模式的核心,不仅明确了我国国有资产管理的主体,以及相应权利和地位,也明确了不同层次出资人的出资范围。根据现有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对关系到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大型国有企业,重要基础设施和重要自然资源等领域的国有资产及国有企业,由中央部门履行出资人职责,这个中央部门专指国务院。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由国务院确定、公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对由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以外的国有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其中,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企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公布,并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其他由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企业,由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确定、公布,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其二,分层运营。国有资产的管理,也涉及到管理效率的问题,而分层运营则能最大限度的解决好国有资产管理效率低下的问题。在一定层面上而言,国有资产的所有人,都拥有一个消极拥有者,就是全国人民,虽然其是国有资产真正的所有人,但是并不在其中发挥效用,因此是消极的所有人。在此基础上,则需要一个 “人“来代表全国人民发挥相应的效用,而政府就是这个”人“的最好选择,也是各国通用的法则。但是,随之而来的就会造成企业职能不明的问题,因为政府作为国有资产所有权代表,如果直接实施对国有资产的控制,往往就会形成政企不分,不仅造成企业职能不明,也会造成国有企业运行的低效率。世界各国为了应对这个问题,想了很多相应的办法,但是突出的共同特征就是:分层运营,既建立”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国有控股公司――具体国有企业”三层运营模式,也有“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授权经营的企业集团”两层运营模式。这些已有的经验为我国推行的分层运营模式提供了很好借鉴作用,同时也为我国解决国有资产管理效率低指明了方向。

  其三,分类监管。这是我国新时期进行国有资产管理的前提。我国国有资产类型各异,企业性质也各有不同,如果采用统一监管措施,必然带来管理上的不便。对国有资产的监管,要根据不同类型的国有资产制定相应的监管策略,分类监管要求做到不同对待,对不同国企的管理,要结合客观实际,以实际情况为标准,进行有效的管理。分类监管,也指对国有资产的内部监管,以解决“条块分割,流通不畅”这个问题。对个地方政府的国有资产分类监管,协调发展,在制度上和法律上明确国有资产之间不能相互牵制,各自为政,应该有整体的思想,发挥整体性,为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做出贡献。分类监管是我国新时期国有资产管理模式的重之之中,必须努力实行,提高我国国有企业的整体竞争力。

  三、国有资产管理模式完善措施

  其一,明确责任主体,建立国有出资人制度。在首要层次上,国有资产的有序发展,是控制权和所有权进行分离,在次要层次上,由于国有资产的性质,出资人容易缺位。在此基础上,建立国有出资人制度,明确责任主体已成必然。

  其二,对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进行有效的考核,分出优劣,从而调动经营者的劳动积极性。国有资产在新的社会形式下,必然不断提高其安全性,这就要求不断提高其增值能力,这也是对国有资产进行管理的出发点。在所有权和控制权明晰之后,必然对国有资产的经营状况进行审查,分出优劣,才能促使经营者有效地对企业进行相应的管理。只有这样,我国的国有资产管理,才能具备良好的发展方向,提高我国国有资产的竞争能力。

  其三,建立国有资产收益预算制度,切实维护国家所有者权益。对国有资产的收益进行有效的管理,是我国国有资产管理的一项重大要求。如果长期弱化对收益的管理,将对我国国有资产的发展带来非常不利的影响。一方面会使我国国有资产大量流失,不符合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客观要求,另一方面也会对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带来很大的阻碍作用,如果国有资产不能顺利履行对市场经济的调节作用,我国的市场经济制度也难以顺利开展。国有资产是我国经济健康、良好发展的必要保证,其调节作用,不可忽视,国有资产收益预算制度的建立,将大大提高国有资产这方面的能力,彼此长期重视。

  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前景大好,人民生活水平明显提高,这和我国国有经济的建设和发展有着密切的联系。但是如何更好的管理我国国有资产是一个长期需要党和政府去思考的问题。只有处理好这个问题,我国国有资产的管理才能迈上新的台阶,也只有这样,我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才能取得更大的成就。

  参考文献:

  [1]刘玉平:《国有资产管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2]杨淦、邓聿文:《国有企业改革与国有资产管理》,中国言实出版社2003年版。

  [3]郭复初:《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问题研究》,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4]王鸿国:《国有资产管理体系构建论――经济与法律视角的制度分析》,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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