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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营利组织论文(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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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营利组织论文篇二

  解析非营利组织与非营利法人

  内容摘要:“非营利”是指不向任何提供资助者或组织成员分配利润,并不意味着一定不能盈利或开展经营性活动。非营利组织的主要特征除“非营利”外还包括:不以追求利润最大化为最终目的;不隶属于政府部门,在大陆法系国家,应依私法成立。具备法人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即成为非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属于私法人,可以分为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

  关键词:非营利组织,非营利法人

  随着国内民间组织的不断发展,关于非营利组织的研究日渐增多,研究者对非营利组织的理解也越来越接近其真实含义。本文将对国内外关于非营利组织的定义作比较详细的梳理,并澄清一些误解。

  一、解析“非营利组织”

  (一)“非营利”的含义

  对于“非营利”的内涵,诸多国内研究者已经做出了解释,认识趋于统一。“非营利”是指此类组织不向任何提供资助者或组织成员分配利润。与之对应,非营利组织的会计报表中没有应付利润或分红派息的项目。由此可知,非营利组织不存在“股东”、“投资人”的概念,只有“资助者”或称“资源提供者”。

  “非营利”并不意味着一定不能开展经营性活动。许多国家允许非营利组织从事经营活动以获得收入,但是其所得收入要用于本组织从事的事业。“非营利”也不意味着组织的员工实行低薪,事实上许多世界著名的非营利组织在薪酬上并不亚于跨国公司。部分研究者还进一步分析了“非营利”与“非盈利”、“非赢利”的区别。

  需要指出的是,“非营利”是非营利组织的关键特征之一,但是满足非营利的特征只是判定非营利组织的必要条件,而不是充分条件。国外一些隶属于政府的法人组织也满足非营利的特点,但它们并不是非营利组织。还有一些极端例外的情况,即极少数属于非营利组织范畴的机构也向成员分配收益。例如,《美国统一非法人非营利社团法》中提到,“消费者合作社向其成员分配收益,却不属于营利性组织。不根据特定的州法律或者联邦法律组织起来的消费者合作社,也应当从本法中得益”。

  (二)国内外关于非营利组织的定义

  非营利组织(nonprofit organization或not-for-profit organization,简称NPO),在国外的一些文章中常常与“第三部门”作为等价的词语出现。此外,对不同类型的非营利组织,还有多种类似的称呼,如“公民社会”(civil society)、“非政府组织”(NGO)、“志愿者组织”(voluntary sector)、“社会经济”(social economy)、“利他组织”(charitable sector)等等。

  “非政府组织”一词最初是在1945年6月签订的联合国宪章第71款正式使用的。该条款授权联合国经社理事会“为同那些与该理事会所管理的事务有关的非政府组织进行磋商做出适当安排”。1952年联合国经社理事会在其决议中将非政府组织定义为“凡不是根据政府间协议建立的国际组织都可被看作非政府组织”。在当时,这主要是指国际性的民间组织。

  “第三部门”的概念是由美国学者Levitt最先使用的。他把一大批处于政府与私人企业之外,从事政府和企业“不愿做、做不好或不常做”的事情的社会组织统称为“第三部门”(the third sector)。此后,这个概念在美国学术界被频繁使用。在美国,第三部门也常被成为“独立部门”(independent sector),这两个概念的内涵几乎完全重合,交替使用也不会引起误解。而在其它国家,还有不少与“第三部门”概念大同小异的概念。

  由此可见,非营利组织涵盖的范围比较庞杂。一般来讲,“非营利组织”是目前各国法律和联合国文件中使用最广泛的,也是一个比较规范的法律术语。因此,本报告将采纳这个术语来概括研究对象。对非营利组织下一个准确的定义确实比较困难,下面先梳理一下国内外关于非营利组织的定义。

  1.法律上的界定

  在世界各国的法律规章中,有关非营利组织的描述存在着一定的差别。美国法律中的“免税组织”不能涵盖所有的非营利组织,有许多非营利组织确实不具备免税资格,如某些互益性组织。日本的“特定非营利活动法人”则特指某些非营利组织,从定义中可以看出其条件并非所有非营利组织都可以满足。我国的“民间非营利组织”的“民间”二字带有明显的中国特色,“不以营利为目的”本身也没有解释何为“营利”,第二、三个条件互相之间涵义有交叉,也不是令人满意的定义。相比之下,俄罗斯的“非商业组织”更能涵盖大多数非营利组织的特征,但是“非商业组织”并不是一个世界上广为认同的概念。

  这充分反映了目前非营利组织在世界上的总体发展状态:林林总总,形形色色。英国一个委员会研究过非营利组织后得出了结论:“这些组织相互之间的差别好比蚂蚁与大象的差别,或者寄居蟹与鲸鱼的区别。”在此,有必要引述《美国统一非法人非营利社团法》中关于如何定义“非营利组织”的说明:“本法未定义‘非营利性’”。“值得注意的是,美国律师协会《非营利法人示范法》的起草委员会最终宣称,它无法对‘非营利组织’下一个令人满意的定义。该示范法包括了分别适用于三类非营利法人(公益法人、互益法人、宗教法人)的规则、规章和程序。该示范法没有对这三类法人下定义,而只是规定它们可以做什么和如何运作。”

  当然,上述几种定义都有共同之处,即认定非营利组织不以追求利润为目的,且利润不得分配给个人。

  表1中列举了不同国家的法律中对非营利组织的详细界定。

  资料来源:根据世界银行中文网站相关资料整理。

  2.统计方法上的定义

  联合国国民收入统计系统采用的方法是依据组织的资金来源加以定义。该系统将所有经济活动划分为五大类:金融机构、非金融机构、政府、非营利组织、家庭。非营利组织与其它社会组织的区别在于,它们的收入主要不是来自以市场价格出售的商品和服务,而是来自于其成员缴纳的会费和支持者的捐款。按这个系统的规定,只有收入一半以上来自捐款的组织才算作非营利组织。

  方便统计的后果是,以政府资助为主的非营利组织被划入政府,以收费为主的非营利组织则被划入了非金融机构,对它们的其它特性则完全不加考虑。这种定义使得全世界有许多的非营利组织都被排除在外。

  美国约翰-霍普金斯大学非营利组织比较研究中心曾统计了各国非营利部门的经费来源结构.

  资料来源:转引自郑国安等著,《非营利组织与中国事业单位改革》。

  从中可见,美国非营利部门接受社会捐赠的比例最高,也还不到20%。按照联合国的统计标准,这些国家的大多数非营利组织都要划入政府和非金融机构了!

  3.学者的定义

  许多国外学者在研究后给出了学术性较强的定义,现有文献中引述比较多的有两种:

  一是美国学者沃尔夫(Wolf)的定义,他认为非营利组织具备五项特征:有服务大众的宗旨;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组织结构;有一个不致使任何个人利己营私的管理制度;本身具有合法免税地位;具有可以提供捐助人减(免)税的合法地位。

  此定义可以说是学理上的定义,它说明了非营利组织应该是什么样的,但却难以涵盖事实上存在的非营利组织,比如美国税法501(C)第4条款涉及的组织同样享受免税政策,但公众捐赠不能减税,这就不符合上述第五个特征。另外,此定义没有明确非营利组织独立于政府部门的特点。

  二是由美国约翰-霍普金斯大学非营利组织比较研究中心推荐的,被称之为“结构-运作”定义。它的着眼点是组织的基本结构和运作方式。凡具有以下五个特征的组织可被视为第三部门的一部分:(1)组织性:意味着有内部规章,有负责人,有经常性活动。那些非正式的、临时性的、随意的聚会不能算作一个部门。(2)民间性:民间性意味着在体制上独立于政府,既不是政府的一部分,又不受制于政府。当然,这层意思不表示完全不要政府的钱,或者完全没有政府官员参加其活动。关键是非营利组织必须是民间性质的。(3)非营利性:意味着组织的利润不能分配给所有者和管理者。利润必须服务于组织的基本使命,而不能放到所有者和管理者的腰包里。(4)自治性:意味着各个组织自己管理自己,既不受制于政府,也不受制于私营企业,还不受制于其他第三部门组织。(5)志愿性:意味着参与这些组织的活动是以志愿为基础的。但这并不等于说,组织收入的全部或大部分来自于志愿捐款,也不等于说,工作人员的全部或大部分是志愿者。只要参与者是志愿的就算满足这个条件。

  这是在总结了许多非营利组织的共同特征之后提出的一种描述性定义,目前国际上也比较认同。此定义的不足之处在于,其中有些特征描述得过于模糊,容易产生一些歧义,例如志愿性本身就很难判断。同时,并非所有的非营利组织都能满足这五个特征。

  (三)非营利组织的主要特征

  通过比较、分析上述从不同角度对非营利组织作出的界定,可以看出,非营利组织应满足以下三个特征:第一,该组织不以追求利润最大化为最终目的;第二,该组织不隶属于政府部门,在大陆法系国家,应依私法成立;第三,该组织不向任何提供资助者或组织成员分配利润。

  这三个条件基本能概括非营利组织的特征。第一个条件表明了非营利组织与企业的关键区别,尽管企业也有其社会责任,但是追求利润最大化始终是其核心特征。第二个条件则强调了非营利组织与政府及政府所属机构的区别,在许多国家,政府有下属的独立法人从事公益事业,其功能与一些非营利组织类似,但是法律地位不同,有公法人与私法人的区别。第三个条件则强调“非营利”的特征。

  二、关于非营利法人

  顾名思义,具备法人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即成为非营利法人。非营利组织法人制度,即是指一系列法律法规确立的关于非营利法人的类别、成立条件、民事能力、变更与终止等外部约束条件的总和。理解非营利法人,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非营利组织不全是非营利法人

  不具备法人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当然就不是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的非营利组织大量存在于世界各国,它们虽然不具备法人成立的条件,或者主观上由于各种原因(比如规模不大,或者嫌麻烦)不愿意成为法人,但是在第三部门中也扮演着重要角色。非法人并不意味着“非法”,它们依然是合法组织。为此,美国律师协会还专门制定了《美国统一非法人非营利社团法》,以供各州参考。

  (二)非营利法人属于私法人

  在区分公、私法人的大陆法系国家,非营利法人是依私法成立的私法人。定义了非营利组织的国外法律,在大陆法系国家均属于私法。那些属于政府下属的独立行政法人或特殊法人,尽管也从事社会公益事业,具有类似非营利性质的特征,但是不能归入非营利法人一类。认识这一点非常重要,对我国事业单位改革方向的确定至关重要。

  (三)非营利法人可以分为非营利社团法人和非营利财团法人

  以人的组合作为法人成立基础的非营利法人,称为非营利社团法人,典型的组织如工会。以一定的财产的设定作为成立基础的非营利法人,称为非营利财团法人,典型的例子是基金会。某些类型的非营利法人,如研究机构,既可能是社团法人,也可能是财团法人,要看其成立的基础。

  (四)“非营利法人”在某些国家有其特定含义

  在某些国家,“非营利法人”不是一种大的类别概念,而是特指某一类具备法人资格的非营利组织。例如,在日本通常提到的“非营利法人”,一般是指《日本特定非营利活动促进法》中界定的“特定非营利法人”,并不涵盖其他公益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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