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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游人员管理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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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加强导游管理,提高导游服务质量是进一步提升中国旅游业竞争力的关键所在。下面小编给大家分享一些导游人员管理论文,大家快来跟小编一起欣赏吧。

  导游人员管理论文篇一

  导游人员管理法规制度刍议

  [摘 要] 导游人员管理法规制度的制定和实施,推进了导游人员管理的法制化进程,这些制度在稳定和维护导游秩序、维护 旅游 者合法权益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立足于导游人员管理法规制度的 分析 和 总结 ,从导游人员管理法规制度中的导游人员资格 考试 制度、导游人员的计分与年审制度、导游证注销的规定等方面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 导游人员 计分管理 年审管理

  我国从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了《导游人员管理条例》,从2002年1月1日起施行了《导游人员管理实施办法》。这些制度的 内容 在逻辑性、可操作性,以及前后一致性方面尚存在不足和欠缺之处。

  一、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制度报名条件的修订意见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的第三条和第五条有待完善,其中第三条规定的导游人员资格考试的条件较为宽泛,但在领取导游证时却提出了限制性条件,这种规定是不符合情理的。因此,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应增加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为具备条件。另外,受过刑事处罚的,过失犯罪的除外和被吊销证的应列为不具备导游人员资格考试的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应列为导游人员资格考试的必备条件。导游人员资格,是指从事导游职业,在导游活动中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人员应具备的条件、身份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具体指精神病人(包括痴呆症人),无民事行为能力,具体指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包括痴呆病人)。从导游人员资格的工作性质、职责和工作内容来看,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显然不具备在导游活动中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人员应具备的条件、身份。

  2.受过刑事处罚的,过失犯罪的除外应列为不具备导游人员资格考试的条件。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犯罪分为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 社会 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故意犯罪是指行为人在故意的心理状态下实施的犯罪,是犯罪构成要件中主观方面的一种心理状态。导游是一种以提供服务为内容的工作,应该始终保持主观上关心他人、服务他人、与人为善的心理状态。因此故意犯罪的这种主观恶意的心理状态不符合导游人员的应具备的条件、身份。

  3.被吊销导游证的应列为不具备导游人员资格考试的条件。由于被吊销导游证的人员在进行导游活动中有过不良记录,并且该记录一般表现为违 规、行为的情节严重,表明该人已经不适合继续从事导游活动。为保证导游人员素质,加强导游员队伍建设,理应不再具有从事导游工作的资格。因此这一条款应加在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必备的条件中。

  二、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制度中的补充

  1.关于身体健康条件的补充。导游资格考试报考人员身体健康的条件中加入不得患有传染性疾病,不得具有精神病史的规定。

  2.关于参加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必备条件的补充。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参加导游人员资格考试:(1)被处以2年内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导游人员资格考试,期限未满的;(2)被处以终身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导游人员资格考试的。针对这一补充条件的补充条款:应试人员有作弊等违纪行为的,视情节、后果分别给予警告、确认考试成绩无效、2年内或终身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导游人员资格考试的处理。

  三、对于导游人员计分 管理制度的修订意见

  1.对于累计扣分的处理意见。以导游人员计分管理中扣除8分的情形为例,在导游人员计分管理制度中对扣除8分的情形如下:(1)拒绝、逃避检查,或者欺骗检查人员的;(2)擅自增加或者减少 旅游 项目的;(3)擅自终止导游活动的; (4)讲解中掺杂庸俗、下流、迷信 内容 的;(5)未经旅行社委派私自承揽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直接承揽导游业务的。

  假设导游员甲某在同一次导游活动中既擅自增加旅游项目,又讲解掺杂庸俗、下流、迷信内容,参照扣除8分的情形可以做出以下判断:(1)扣除8分;(2)一次性扣除10分;(3)累计扣除10分;(4)其他。

  我们可以对以上判断进行 分析 :(1)对于扣除8分这种处罚结果,显然不符合公平原则,也就是说对于导游员甲的惩罚力度不够。(2)对于一次性扣除10分的处罚结果,导游员甲将面临着不予通过年审而丧失下一年从业的资格。参照导游人员计分管理制度中一次性扣除10分的情形,导游员甲在违规情节的严重性和危害性方面还达不到一次性扣除10分的程度。因此这种处罚结果的惩罚力度过重。

  2.对于累计扣除10分的处罚结果,导游员甲将面临着暂缓通过年审的处罚。而暂缓通过年审的,必须通过培训和整改后,方可重新上岗。因此这种处罚比较符合导游员人员管理的目的和初衷。

  3.其他:情节严重的吊销导游证。通过以上的分析不难看出,计分管理制度在量罚标准上存在着不足和可以商榷之处。

  三、对于导游人员年审管理制度的修订意见

  导游人员年审管理制度中对于导游员的年度考评等级为通过年审、暂缓通过年审和不予通过年审三种。其中对于不予通过年审的情形没有做进一步的规定和说明。导游人员计分管理办法中规定未通过年审继续从事导游业务的扣除10分。这种处罚结果是不令人满意的。对未通过年审的导游员扣除10分,10分从何而来?如果再扣除10分的话又成为未通过年审,是否就意味着没通过年审还是可以从事导游活动呢?反正只是扣分而已。

  因此,对于未通过年审的处理应该做进一步的说明:

  1.对于未通过年审的导游人员,年审单位不得输入下一年的初始分值,导游证扣押在登记所在地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该导游员不得在下一年度从事导游活动。

  2.未通过年审的导游员在得到未通过年审的通知之日起一年内,须参加相应的培训和整改,经培训单位认定合格者可在一年期满后重新上岗。自接到未通过年审通知两年期限内仍达不到导游人员的标准和要求的,由注册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请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导游证。

  参考 文献 :

  [1]国家旅游局:导游人员管理条例,1999

  [2]国家旅游局:导游人员管理实施办法,2002

  [3]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全国司法 考试 报名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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