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工商行政管理论文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承担市场监管职能的重要职能部门。下面是学习啦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工商行政管理论文,供大家参考。
工商行政管理论文范文一:工商行政管理下老人消费权益保障思考
摘要:
经济的增涨,促使老人的消费理念发生了重大的改变,市场消费群体中老年人占据着很大的比例。但是老年人的消费权益却受到了制约,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能就是保护消费者权益。本文主要研究的是工商行政管理视角下老年人消费权益保障。
关键词:
工商行政管理;老年人;消费权益保障
引言
随着我国老年人口的不断增加,老龄消费市场也在逐年扩大,当老年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的时候,自然会导致消费市场的紧缩,没有消费,也就没有市场。保护老年消费者的权益已经不仅仅是消费者个人的事情,它和经济的发展以及社会的稳定息息相关。
一、老年人消费权益保障中所存在的问题
1.维权意识较弱
据了解,老年人因生理原因如:老年人普遍存在身体机能退化、器官衰弱等现象,导致七成以上的老年人不能够准确的对商品进行真伪的辨别,我国老年人消费市场中比较集中的是保健品,保健品与药品的区别主要是根据批准文号判断的,但是老年群体对于这些方面了解得少,使得老年人容易受不良商家欺骗,即使当老年人意识到受骗时,也很少采取维权措施,对商品拍照、与商家对质等[1]。
2.维权渠道有限
当老年人的消费权益受到侵害时,有的老年人会选择去维护自己合法权益。但是在我国相关的法律不够健全,没有专门针对老年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时如何维权的相关法律,以及在我国市场上,因为商品的特殊性,使得企业之间出现垄断的现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作用范围比较有限,对待不同的问题有可能采取相同的解决办法,同时因为消费市场的商品品种多种多样,致使行政调节无法作用在一些个别的非生活消费品上。
3.经营者不合法经营
当老年人购买到问题商品时,商家不但不给予退还,有的还对老年人进行威胁和恐吓。老年人的知识结构和接受新事物的能力无法和年轻人进行比较,使得有些商家利用这个漏洞,故意设置一些消费陷阱,让老年人陷入进去,让老年人需要付出大量的成本进行消费者权益维护,这就会迫使一些老年人直接放弃维权。
二、老年消费者权益保护有效措施
1.提高老年消费者维权意识
加强对老年人维权教育,可以通过开展一些维权活动,让老年人参与到其中,在活动可以是维权座谈会,在座谈会上上大力宣传维权渠道,这样可以加强老年对侵权行为的认识。加强老年人维权渠道的宣传,这样当老年人的消费权益受到制约时,老年消费者就会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让老年人明白维权是一项合法的权益,是每个公民可以享受的权力[2]。当老年人消费权益受到侵犯时,老年消费者要善于利用相应的设备获取证据。例如,通过拍照以及录音的方式,进行取证,当自己在维护权益时,这些都可以提供有力的证据。服务到老年人的生活中,选取一些老年人维权成功的案例在座谈会上进行宣传,让老年树立维权意识。
2.拓宽维权渠道
通过建立老年人维权的专门通道,比如在12315的服务平台设立老年人消费维权专线。专线服务人员和通道服务人员必须是经过专门的培训针对老年人维权方面,这样老年人在维权过程中就可以获得维权详细信息以及享受细节服务。还可以建立老年消费者投诉快速处理机制,这可以保证一旦获得老年人消费权益受到侵害信息时,机制可以迅速采取帮助老年人维权措施,让维权更加及时,以及帮助老年人进行维权活动[3]。此外,还可以通过建立老年消费者维权投诉站,投诉站可以与老年消费者维权的相关法律援助部门相结合,投诉站的服务人员可以是志愿者,这样就可以降低维权过程中的支出成本。志愿者可以收集和整理老年人在消费中遇到的侵权问题,针对这些问题提出解决办法,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构汇报,在行政部门的帮助下,有效的解决。把收集的资料整理成册,这样有利于当出现类似的问题和现象时,可以采取相同解决办法进行处理,节约维权中花费的时间。定期针对总结工作,及时发现不足,改进工作进步,更好的保护老年人的消费合法权益。在一些大型商场和农贸市场设立老年人专用消费服务通道,让老人在购买商品时获得优先权。解决老年人行动不便的问题,节约老年人购买的时间。协调导购人员真实具体的解释产品的相关数据,解决老年人对部分商品不了解带来的不便。一旦出现导购员欺骗老年人消费的现象时,要进行严肃处理,监督商家做好售后服务。
3.加强对经营者的教育
经营者的道德缺失往往会出现消费者维权行为。工商行政部门以及相关部门要通过开展商家座谈会的方式来对经营者进行教育。商家和企业都是主张长期发展和盈利来经营的,如果商家不诚信经营那它将会永远失去自己的客户,秦池就业在勾兑白酒之前,在我国市场还是很有名,并且发展的也非常好,但是在勾兑白酒新闻一倍报道出来,它的销售额立即下滑,并走向了倒闭的道路。这可以商家充分意识到规范经营的重要性。同时,还可以选举一些优秀商家,评定为“老年人满意示范店”,店铺的录用是要通过老年群体推选出来的,同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其进行考核和保护。这些店铺可以为其他店铺做树立榜样,使得其他店铺自觉的向它们看起。对这些店铺也可以适当的进行奖励,并作宣传,让更多老年人来这些店铺进行消费,这样可以有效保障了老年人的消费合法权益。
4.加强市场监督
对于老年人相关的消费品生产企业进行严格的管理,但使企业的生产经营规范合理,让企业的社会责任感更加强烈。对一些受老年人好评的品牌商品,政府部门要给予扶持和保护。严查侵害老年人合法消费权益的商家,当发现商家侵犯了老年人消费合法权益时,进行严肃处理甚至是给予停业处理。
三、总结
工商行政管理视角下,老年人消费合法权益粳稻有效的保障,使得社会发展更加和谐。因为老年人是一个非常特殊的集体,所以应该给予老年人足够的保护,使得老年人感受更多的来自这个社会的关怀。
参考文献:
[1]寻舸.我国农村居民公共消费现状及改善对策[J].商业时代,2012,13:12-13.
[2]崔戡石.工商行政管理视角下老年人消费权益保障的思考[J].经济视角(中旬),2012,05:111-112.
[3]张琨,姬春生,郑光勇.美国老年人金融消费权益保护经验及对我国的启示[J].武汉金融,2014,03:33-35.
工商行政管理论文范文二:产学研用协同创新与工商行政管理职能研究
摘要:
产学研用协同创新是建设国家创新体系和提升国家综合竞争力的必然选择。在产学研用协同创新各参与主体的合作过程中,存在市场秩序、权益保护、政策法规等多方面的问题或冲突,限制了产学研用协同创新的绩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实施职能转变和监管创新,更加科学合理地规范和促进产学研用协同创新可持续发展。
关键词:
产学研用;协同创新;监管;政策
在当前知识经济加速发展和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背景下,产学研用协同创新已经成为科技经济社会发展创新的主要范式。产学研用结合,实施协同创新,能更好地匹配创新需求与创新供给,优化创新资源配置,改进创新组织运行效率,提升合作创新绩效。国内外创新实践表明,产学研用协同创新是科技、经济、教育及市场用户之间良好合作、共同推进知识创新和科技进步的有效路径,也必将在我国创新型国家建设和自主创新能力提升中发挥关键性作用。因此,推进产学研用协同创新已成为我国从中央到地方各级政府的重要任务。产学研用协同创新的活动过程,是经济、科技、教育和市场深度融合互动的过程,涉及的主体众多,利益复杂,风险较大,因此需要建立和维持合理的运行机制和契约模式,通过“制度”规范和约束各参与主体在协同创新体系中的行为,更好地实现创新目标。在这一过程中,除了直接负责协同创新管理的部门和产学研用协同创新组织之外,作为我国主管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工作的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也应主动参与协同创新的组织、协调和监管,通过自身行政职能的发挥,为国家创新体系建设贡献力量。
1产学研用协同创新基本含义及其运行特征
产学研用协同创新,是当前学术界和创新实践中非常受关注的一个提法和领域。国内外学者对产学研用协同创新进行了较为全面和系统的探讨,当然更多的研究并非直接提出产学研用协同创新这一概念,而是围绕与之相关的一些概念和领域进行研究,比如产学研合作创新、协同创新、合作创新、开放式创新等。关于产学研用协同创新的含义,尚未有一个明确和公认的界定。从发展脉络来看,产学研用协同创新最初起源于熊彼特的创新理论,后来则集中于技术创新领域。20世纪90年代,著名学者Et-zkowitz提出了大学—产业—政府三者密切合作开展创新的著名三螺旋理论(TripleHelix),强调了创新主体的多元化及其合作的必要性。到2003年,美国学者Ches-brough提出了“开放式创新”这一概念,将技术创新从企业内部拓展到了一个包含企业外部各环境要素的开放体系,形成了产学研用协同创新的概念框架。我国学者陈劲则提出了产学研战略联盟的概念,探索了产学研用协同创新的诱发机制和模式选择问题。中国产学研合作促进会副会长李健则较早提出产学研用结合的思想,认为产学研用结合进行协同创新是产学研合作的升级,更有利于创新资源的优化组合与创新绩效提升。纵览国内外关于产学研用协同创新的研究成果和观点后,将其定义为:在平等自愿的前提下,产、学、研、用各方主体以市场机制为主导,通过共同参与、互补合作、共享收益、共担风险而形成的合作创新过程。产学研用协同创新相比传统的产学研合作,具有较为显著的进步与优势,超越了一般意义上的产学研合作模式,具体来讲,其具有如下几个方面的基本特征:
1.1以市场机制为主导
从某种程度上来说,传统的产学研合作存在较为浓厚的政府主导色彩。在产学研合作产生之初,其主要目的是为了解决教育、科技与经济发展之间的脱节问题,因而政府主管部门通过行政力量,拉拢和组织大学、科研机构和企业进行对接,实施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等活动,达到促进科技经济共同进步的目的。然而,市场经济体制在我国逐步建立和完善,传统的行政主导方式已失去根基,符合市场机制要求的合作创新模式和体系应运而生,这就是产学研用协同创新。产学研用协同创新是由不同的市场主体通过市场机制的引导和协调作用,形成的平等互惠的合作创新体系,各主体之间的互动行为属于市场“交易”行为,从“交易”的发起、过程到结果,都褪去了传统产学研合作的行政色彩,更多地体现出市场契约色彩。
1.2以知识创造与扩散为主线
产学研用结合进行协同创新,在本质上就是进行知识创造与知识扩散。因为,任何创新,首先都离不开新知识的发现、创造、生产和扩散。产学研用协同创新归根结底是以技术创新为目的,而新技术的表现形式即为新知识。因此,在产学研用协同创新过程中,知识创造与扩散是一条贯穿创新全过程的主线,尤其需要指出的是,这里“用”的参与,不仅是指新知识在用户端的应用,也包括用户参与创新活动过程。
1.3以“协同”为保障
产学研用协同创新中的“协同”,是这一合作创新组织形式的突出特点。根据协同学理论,所谓“协同”,就是指就是“1+1>2”的效应,协同效应是指不同参与主体在资源共享和利用中产生的整体效应。产学研用协同创新,就是为追求各创新参与主体在利用创新资源中的整体效应,提升创新绩效,这一协同过程具体包含了战略协同、知识协同、文化协同、组织协同等内容。任何协同创新组织的建立和运行,都应以能否实现协同效应为标准。当前我国高校正在组建的“2011协同创新中心”,也都以协同效应为目标和运行的保障。上述几个方面的特征,是产学研用协同创新显著区别于传统产学研合作组织的方面,也是其确保创新功能和绩效的关键所在。只有凸显和充分利用这些特征,才能使产学研用合作组织实现协同创新目标。
2产学研用协同创新在市场
运行中存在的主要障碍作为一种市场新生事物,产学研用协同创新组织和创新活动在参与市场体系中,既为市场带来了新的活力,丰富了市场主体的内容和表现形式,同时也为市场运行带来了新的挑战和压力。
2.1政策法规冲突
产学研用协同创新是一种较为新型的跨领域、跨组织合作形式,涵盖经济、教育、科技、市场等部门和领域的运行问题,涉及的相关政策法规较为复杂。由于各部门制定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在调整各部门行为主体关系的独立性和专门化,导致对于产学研用协同创新这一跨领域、跨部门合作组织及其行为的调整缺乏一个综合性、高层次的政策和法律法规体系,而根据各部门制定的政策和法律法规进行调节,不仅不能合理维护各合作主体的合法权益,甚至还存在许多部门之间相互冲突的现象。如产业经济部门制定了鼓励创业的政策,而科技教育部门则又出台了限制教育科研人员创业的相关规定,这明显不利于这种跨界组织的顺畅运转。又如,我国经济法中规定,公司设立中,无形资产所占比重不得高于20%,而现代高新技术领域,尤其是创意产业领域,无形资产是最为重要的资产形式,如果按照不超过20%的标准,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这一领域的产学研用合作发展。
2.2知识产权纠纷
产学研用协同创新的主线是新知识的创造与扩散,于是,产学研用协同创新过程中新知识的归属和收益成为一个不容回避、争议颇多的问题。产学研用协同创新,是由各参与主体通过密切合作、优势互补,发现、创造和扩散新知识的过程,那么,在这一合作过程中产生的新知识及其他无形资产,其产权归属如何确定?这一问题在产学研用合作创新主体中广泛存在,其产生的原因是复杂的,既有各自所属单位和部门的规定和限制的因素,也有合作创新体系的契约因素,此外也有相关政策法规不完善的原因等。从一定意义上说,知识产权是产学研用协同创新的核心关键资产,如何分配这类核心资产,是产学研用合作组织需要重点解决的难题,也是产学研用协同创新能否取得成功和持续发展的关键。
2.3中介服务缺乏
产学研用协同创新,是市场机制下的合作创新模式,其相关活动必须按照市场规则和手段进行。但当前我国市场机制处于初步建立和进一步完善发展阶段,许多方面与成熟的市场经济还存在一定的差距。对产学研用协同创新来说,一些相关专业服务机构和平台仍显缺乏,中介服务尚不能满足合作各方的需求,导致产学研用结合的难度和紧密度受到限制,交易成本增加。比如投融资服务、技术成果交易展示平台、法律咨询服务等中介市场,都较为缺乏,影响了产学研用协同创新的深度发展。
2.4市场秩序失范
产学研用协同创新,作为一种新的创新形式和组织形态,在现代市场体系中属于一类较为特殊的市场主体。在相关产学研用协同创新运行的过程中,需要良好的市场秩序作保障,包括公平交易、市场诚信、登记注册、消费者权益保护等。然而,在实践中,由于我国市场机制自身不完善,加之产学研用协同创新组织的松散性,导致许多市场秩序方面的问题发生,如假协同创新、不公平竞争、不平等合作、“用”的权益遭到侵害等现象屡见不鲜,既损害了市场主体的利益,也危害了产学研用协同创新合作组织的顺畅运行与持续发展。产学研用协同创新面临的上述问题,有多方面的深层原因,比如我国科技经济和教育管理体制条块分割严重等。但从市场监管与调控来看,也有值得思考和改进的空间,尤其是作为国家市场监管与行政执法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通过转变和优化自身行政职能,强化立法监管,来解决这些困扰产学研用协同创新发展的问题。
3促进产学研用协同创新的工商行政管理职能思考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我国政府进行市场立法、监管,维护市场秩序和调控市场运行的主要职能机构,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机制建立和完善过程中扮演了重要角色。作为新兴的市场主体和运行模式,产学研用协同创新为市场体系带来了活力,同时也受到市场体系中不完善的制度的限制。因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提升对新形势下市场体系中新事物、新现象的认知水平,转变和优化自身行政职能,更好地为产学研用协同创新持续发展提供良好的环境供给。
3.1全面提升对产学研用协同创新的认知
传统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对市场主体的识别和管辖方面,往往拘泥于各种类型和规模的企业、事业单位、政府机构等,对于这些市场主体的性质、规模、经营范围、行业特征、监管事项等,都较为了解,监管和调节具有程序化色彩。然而,产学研用协同创新,作为政府鼓励和市场自发形成的新型创新活动组织,在很多方面具有与现行监管市场主体截然不同的特点,比如创新组织的联盟特征,这就要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从新的视角和高度认识产学研用协同创新组织,准确识别和界定其在市场体系和国家创新体系中的角色和定位,从而更好地制定服务和监管模式。
3.2不断完善政策法规体系
政策和法律法规体系,是产学研用协同创新组织在运转中最为基本的行动指南和依据。由于我国现行科技、经济、教育和市场管理体制存在的诸多问题,导致对于产学研用协同创新的指导和管理存在许多政策和法律法规方面的空白、重复以及冲突现象。比如对于高校校办企业的监管,教育部、科技部和中组部等部门就有多方面的冲突,具体如:中组部规定,高校行政领导不得担任企业法人,而在研究型大学中,创办校办企业的往往是担任一定行政领导职务的知名教授,其作为核心技术的所有者和创业的发起者,同时是校办企业的法人,这就存在教育部与中组部规定之间的冲突。因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在充分了解国家现有关于产学研用协同创新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基础上,仔细研究比较各部门政策法律法规之间的一致性与冲突性,寻求内在的法源和法理依据,对自身部门的现行政策和法律法规进行适时修改和完善,既与更高层次的政策和法规保持一致,同时也减少不必要的冲突,使其更有利于产学研用协同创新的运行和发展。
3.3切实转变自身行政职能
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要求政府切实转变传统的行政职能。在产学研用协同创新大力发展的背景下,作为政府监管市场和宏观调控的主体,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也应进一步审视自身职能,从服务于创新型国家建设的战略高度,切实推进自身行政职能转变,改进和优化现有职能,补充和发展创新要素市场监管所需职能,从而提升为产学研用协同创新提供全方位服务的能力和水平。
总之,产学研用协同创新已经成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尤其是创新体系建设中的重要形式,社会各界包括政府部门都应逐步形成和建立与之相适应、充分服务于创新型国家建设体系的良好氛围和支撑体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市场机制的维护者和市场秩序的管辖者,同时也是各市场主体的裁判员,理应通过改革和创新,推动产学研用协同创新发展,更好地实现创新型国家建设目标。
参考文献
1温兴琦.战略性新兴产业产学研用协同创新研究[J].科技进步与对策,2013(12)
2何郁冰.产学研协同创新的理论模式[J].科学学研究,2012(2).
3陈宝明.我国当前产学研结合中存在的若干问题与政策建议[J].中国高校科技与产业化,20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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