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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中历史论文格式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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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历史的定义不同历史学家根据自己的理解都有着自己独特的感悟,这些感悟或与时代相关或与治史准则相联系。小编整理了初中历史论文格式范文,欢迎阅读!

  初中历史论文格式范文篇一

  评析历史解释论

  摘要:民法理论大致可分为两类:解释论和立法论。在大规模立法即将结束之时,解释论对法律的发展显得格外重要,因为法律不经解释不能适用于具体案件。有不同的法律解释方法,在解释法律的过程中应更多考虑当前社会现实对法律的需求,而不是立法者在法律制定时对当时社会现实的反应。

  关键词:解释论;立法论;社会需求

  民法理论大致可分为两类:解释论和立法论。民法的解释论,是通过解释既存的民法规范而形成的理论,其目的在于正确地理解和适用民法规范。民法的立法论,是围绕如如何设计出合理的民法规范或者如何改进既有的民法规范而发表的见解、观点和理论,其目的在于指导或影响民事立法实践。在大规模立法行将结束之际,通过解释论来研究民法逐渐为诸多学者所认可。但就解释论方法如何运用这一问题存在诸多争议。解释的目的在于还原立法的本旨,解决法律规范之间的冲突,弥补法律的漏洞。但解释并不意味着对法律规范可以进行任意的解释,以自己的论述需要来对法律规范的内涵进行延伸和扩展。

  有的学者否定我国《合同法》采用物权行为,其理由在于“笔者曾参与讨论、起草了合同法的立法方案,参与草拟了合同法草案的学者建议稿,数次参加了合同法草案的讨论会,从未见闻过法制工作委员会及其民法室主张过物权行为理论,相反,在讨论过程中倒是表明合同法不采纳物权行为理论。”笔者认为,就这一证成自己观点的理由而言,很难说其是一种解释法律规范的科学方法。

  一方面,这一论证方法有点类似于历史解释的方法。所谓历史解释,系指探求立法者于制定法律时所作价值判断及其所欲实践的目的,以推知立法者的意思,而为解释的方法。因此,立法史及立法过程中所参考的一切资料,遂成为历史解释的主要依据。而立法史及立法过程中所参考的一切资料,如果从科学客观的角度出发的话,应由专门的立法机构将其所参考的立法资料予以正式发布。。

  另一方面,法律在施行之后就获得自己独立的生命。这就是说,立法原意可能会随着时代及周围情事的变化而发生变化,此时,准确地来说,发生变化的并不是立法原意本身,而是解释者从其客观需要出发对立法原意在概念的射程范围内进行合理阐发。基于这一点,历史解释可以分为主观历史解释和客观历史解释。主观解释论强调探询立法者的立法原意,这是一种强调尊重和忠实于立法者通过法律文本表达的立法原意的解释论,亦称为形式的解释论。客观解释论则着重发现法律文本现在应有的客观意思。客观解释论认为,法律是社会的产物,法律解释必须符合实际的社会生活。

  因此,在以历史解释的方法对法律规范进行解释时,就需要面临这一问题,究竟是应当保持对立法者原意的最大遵循,还是应根据时空等因素的变化对立法者原意进行延伸和扩展。一般认为,立法者的意思并非指立法者当时的意思,而系指依当时立法者处于今日所应有的意思,所谓的历史解释,应依据社会现有的观念,就立法资料的价值予以评估,而不能以立法当时社会所存在的观念予以评估。即使探求立法者主观的意思,而不对立法者的意思做现代化和客观化的阐发,也需要面临究竟什么是立法者的主观意思?什么是立法者?在立法过程中,针对某一争议的立法问题和立法规范,通常会存在不同利益诉求者之间的争议,立法规范本身也面临着一个妥协的问题。此时,究竟什么才是立法者真正的意思,如何探寻此种情形下立法者的原意也存在较大问题。况且,解释者在探寻立法者原意时,如何摆脱解释者本身所具备的“前见”也存在较大争议。

  通常认为,民法规范是裁判规范,而非行为规范,因此正如苏永钦所言,民法规范既不必使知之,也不必使由之。所谓行为规范,即法条或法律规定的意旨在于要求受规范之人取向于它们而为行为。然若法条或法律规定的意旨在于要求裁判法律上的争端的人或机关,以其作为裁判的规范进行裁判,该规范便是裁判规范。正因为民法规范本身所具备的裁判规范的性质,所以通过探寻立法者的原意以否认物权行为似无必要。就国内目前反对物权行为的观点和学说而言,主要论据还停留在基尔克所作的论述。但物权行为这一理论因其理论的抽象性和高度逻辑性,其可分为分离理论和无因理论两部分。从比较法上来看,德国同时采纳了分离理论和无因理论,但瑞士却只采纳了分离理论,未采用无因理论。从物权行为的实践来看,物权行为的采纳使法律行为这一提取公因式的做法更具正当性。同时,物权行为理论也有利于解决合同效力待定所带来的问题。此外,其有利于明晰《物权法》中关于登记或交付这一行为的性质,也可以更有力地证成“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的效力”。而且,在现有的论述中,法官的素质不够高,法律行为的理论很难为普通民众所理解,这二者也构成了反对物权行为理论的理由。裁判规范的性质也决定了,普通民众是否能理解不应成为论据之一。《德国民法典》与《法国民法典》的区别之一在于语言是否晦涩难懂,前者的逻辑性和抽象性极强,而后者则极具生活气息。就我国法律继受的传统而言,逻辑性和抽象性有利于维持法律的稳定性,同时也保持法律不失其活力。在我国现阶段,法官队伍素质不高或许可以成为论据之一,但如果伴随着法治进程的发展,法官队伍的素质必将不断提高,如果真有那么一日,拒绝物权行为的论据恐怕就完全等同于基尔克当年的论述。

  参考文献:

  [1] 韩世远:“民法的解释论与立法论”,载《人民法院报》2005年5月18日B1版。

  [2] 杨仁寿:《法学方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62页。

  [3] [德]弗朗茨·维亚克尔:《近代私法史——以德意志的发展为观察重点》(下),陈爱娥、黄建辉译,上海三联书店2006年版,第451-454页。

  [4] 徐光华:“刑法解释立场的历史考察——主观解释论之提倡”,载《河北法学》2008年第2期。

  [5] 杨仁寿:《法学方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62页。

  [6] 黄茂荣:《法学方法与现代民法》(第五版),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14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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