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科证券投资论文(2)
本科证券投资论文篇2
我国商业银行资产证券化的思考
资产证券化最早出现在美国,多年来这一市场的规模不断扩大,产品种类也日趋丰富,证券化市场逐步走向成熟。然而2008年美国次贷危机的爆发,进而引发了全球性金融危机,在这种情况下我们不得不对资产证券化进行反思。和发达国家相比,我国资产证券化起步比较晚,从1992年海南三亚市开发建设总公司开始房地产证券化起,直到2005年中国建设银行才以信贷资产为支持,发行了第一期资产证券化产品。由于发展时间短,目前国内这一市场还很不成熟,如何理解资产证券化的优势和风险以便在未来发展中合理运用这一金融工具,是亟待思考的问题。
一、我国商业银行资产证券化存在的问题
从我国商业银行发展资产证券化的历程及现状分析,目前我国商业银行试行资产证券化主要存在的问题:
资产证券化主要集中在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和不良资产证券化。入池资产的选择范围较小,品种单一,属于较简单的资产证券化产品。而在美国等发达国家,MBS产品多样,类型繁复,既有简单易行的抵押过手证券,又有表现形式多样化的担保抵押证券,还有发展成熟的剥离式担保证券。
(一)市场法律障碍较多
我国目前还没有建立资产证券化所需要的专门的法律,大部分法规都是临时性的,法规颁布级别不高。而要妥善解决资产证券化过程中所涉及的会计、税收问题又是能否成功证券化的关键,证券化资产的合法性、赢利性和流动性,投资者的风险控制都需要强大的立法作为保证。其次《公司法》、《证券法》对发行债券的条件作出了严格限定,但目前的SPV很难满足法律规定的条件。
(二)缺乏资产证券化风险管理意识
尽管资产证券化有助于商业银行解决贷款期限错配风险并充实资本金,但仍然会增加银行经营的系统性风险。资产证券化作为一项重要的金融创新,本身就具有虚拟性、杠杆性、复杂性、连锁性以及系统性等特点,但其“双刃剑”的作用会使银行风险管理的难度加大。我国资产证券化业务刚刚走上起步阶段,商业银行目前关注的重点主要放在了如何利用该创新工具转移信用风险上,忽视了我国资产证券化市场基础十分薄弱,缺乏监管经验和相关法律、会计制度保障等现实情况。
(三)中介服务机构不完善
资产证券化涉及到多家中介服务机构,其中资产评估机构和资信评估机构是最重要的中介机构。然而,在我国资信评估业还属于新兴行业,信用评级制度不完善,证券评级业整体运作不规范,没有一个统一的评估标准,难以做到独立、客观、公正地评估,甚至可能为了推行证券化肆意美化资产,随意提高其信用级别。资产评估和资信评估业还远不能满足资产证券化对它们的要求,必然影响资产支持证券的市场接受程度,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影响资产证券化的顺利进行。
二、对我国商业银行资产证券化的建议
(一)加强资产证券化的风险防范
风险与盈利是共存的,再二者的博弈中,商业银行为自身发展就需要需求一个针对自己来说风险相对较小而盈利相对丰厚的交点,这是一个复杂艰难的选择。我国商业银行资产证券化的风险不仅包括其作为发起人的风险也包括现代金融环境中作为投资银行的风险。我国应强化资产证券化活动的系统性监管:要从基础资产的产生到资产池的评估,再到证券的发行和交易的全过程进行监管。目前,我国银行、证券和保险分别由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行驶监管职能,不利于对资产证券化活动进行系统性、全过程监管。银、证、保三家机构应建立协调和对话制度,定期、不定期地就监管中的一些重大问题进行协调,研究对策,使资产证券化活动各环节的监管到我,防范风险于未然。
(二)加强资产证券化市场建设及监管
制定与之相配套的健全的法律法规体系是资产证券化得以健康发展的重中之重。政府应当根据资产证券化运作的具体要求及金融市场发展的特点出台一部资产证券化的法律法规,并对现有的与实施资产证券化有障碍的法律、法规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还应该改革税法,对不良资产证券化予以税收优惠,豁免特殊目的公司和信托机构缴纳实体所得税,避免对投资者、发起人和特殊目的实体的双重征税,对于发起人在不良资产证券化过程中因折扣销售而产生的损失应从应税收入中扣除。为今后开展各类资产证券化业务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三)建立和完善信用评级制度
只有完善信用评级制度及其运作,才能使资产证券化顺利进行,降低证券化成本。规范金融中介机构的运作势在必行。对于目前我国的一些金融中介机构,政府应当出台相应的规章制度进行规范,杜绝信用评级工作中弄虚作假、乱收费等道德风险的发生同时,可以考虑设立专业从事证券化信用评级服务的机构,或选择国际上运作规范的具有较高资质和声誉水平的金融中介机构,参与到我国的资产证券化业务中来,以建立一个客观、独立、公正、透明的信用评级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