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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学免费参考论文

秋梅分享

  证券投资者是证券市场发展的基石,证券市场应提供保护投资者的适当架构与体系。下文是学习啦小编为大家搜集整理的关于证券投资学免费参考论文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证券投资学免费参考论文篇1

  浅析我国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发展的问题及对策

  随着我国私募基金的快速发展,对私募基金的研究也在不断深入。针对我国私募投资基金发展现状、存在问题及原因,我国学术界从各方面进行了相关探讨。

  高岚(2009)认为,我国私募基金的发展历程为:(1)20世纪90年代初,证券公司与大客户之间形成不规范的信托关系,券商受托理财业务成为私募基金的最初形式。(2)20世纪90年代中期,我国私募基金从规模上已超过公募基金。但是此时私募基金的问题也比较突出,如不规范、高风险、成分复杂等。由于我国对于私募基金无明确的法律依据,缺乏对其必要监督管理,所以难以保障私募投资者的利益。不少私募基金通过非常规的操作方式来达到操纵市场的目的,对我国私募市场造成严重冲击;(3)2001年至2005年,私募基金也随之转型调整,开始出现合法化的私募基金。(4)2006年以后,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逐渐趋于好转,私募基金也随之复苏,并表现出相当程度的活跃性。

  倪明(2010)进一步把我国私募基金的发展细分为了四个阶段:(1)萌芽阶段(1993~1995),大客户与证券公司之间慢慢形成了一种不规范的信托关系。(2)形成阶段(1996~1998),凭借着委托理财的方式,大量的投资顾问公司和咨询公司设立并且运作私募基金。(3)发展阶段(1999~2000),股票市场的繁荣导致私募基金的数量和规模快速增长,但是大多数是以违规操作手法获利。(4)分化调整阶段(2001至今),股市持续低迷导致大批私募基金出局,私募基金正逐步走向规范。而且政策方面也有所改动,逐渐允许证券公司、信托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等有限度地开展私募基金业务。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中国已经成为亚洲以至全世界最为活跃的潜力巨大的私募基金市场之一。伴随着新的公司法等法律的重新修订,为私募基金的法律地位提供了更为清晰的舞台。历尽二十几年的风风雨雨,我国的私募基金已经成为证券市场上一股不可忽视的力量。但是,相对于外国的基金产业,我国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起步相对较晚,故而很多方面不完善。

  首先,合法性模糊。目前,我国对于私募这种理财委托业务是否合法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因此,该理财方式及理财协议的合法性一直处于尴尬的境地,合作双方在交易过程中均存在一定风险,同时账户间不公平性的问题在交易过程比较普遍存在。私募基金走向合法化道路的制度建设,须能够充分考虑监管制度的长期与稳定,这就要求在目前的市场条件下,务必从中国资本市场的长期发展着眼,这也是私募基金合法化的核心原则。

  其次,运作不规范。其一,对于投资者和基金管理人的资格没有必要限制;其二,基金管理人为了吸引客户,盲目地想投资者保证最低收益;其三,基金资金来源不透明。实际上,私募证券基金的资金来源除了来自于个人或公司的合法化的自有资金外,还有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甚至还包括违规的挪用的公款及非法集资款等;其四,基金运营的高风险。首先,高收益是基金管理人吸引投资者的一个手段,但是对这伴随而来的高投资风险,资金管理人却讳莫如深。

  最后,监管机制、责任体系缺位。正是私募基金存在相当程度的隐蔽性,使私募基金高收益背后隐藏着较高的经营风险、市场风险和信用风险等风险。如果放任私募基金的不规范而不加强监管,则必定会导致私募基金市场的无序发展,并最终损害投资者的合法利益。监管理念、监管思路的不明确、是我国目前监管存在的主要问题。要形成完善的监管体系,就要首先明确私募基金的目标监管原则。

  我国私募基金出现的问题可谓是各方面作用下的结果,一味地堵不是好方法,唯一的方法就是疏导,为此应该采取有力措施使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暴露在阳光下,接受来自各方面的监督。法律法规也要接纳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对其职能已经作用加以规定,一确定其合法地位。最后,我国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起步晚于国外,那更应该对国外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进行研究,汲取有益营养,吸取教训。

  1、完善法律范围

  通过近几年的实践,关于要不要制定私募基金法的争议已经消除,社会各界都认为应该尽快制定出私募基金的法律,但是,在如何选择立法模式方面,尚存在较大争议。在具体立法的方面,我认为新的私募基金法律规定应该包括以下几个部分:私募基金的设立标准及募集过程,投资者、基金从业人员准入标准,私募基金投资范围、资金来源,私募基金的信息披露及监管体系以及包括违反私募基金规则的必要惩处等等。

  2、严格投资者资格

  在国内许多投资者的心目中存在一个误区,认为私募基金与其他常见的金融产品一样是一个面向大众的、门槛极低的金融品种。但是,事实并非如此。私募基金特有的隐蔽性等运作特点,决定了它只适合于某些拥有较强资金实力及风险承受能力较高的机构或个人,所以私募基金管理公司必须在前期对于投资者的背景进行了解,剔除一些不适合进行投资的人群,而不应该降低投资者的准入资格。

  3、完善内部治理结构

  不同基金产品拥有一个共同特点,就是基金资产所有权与管理权的有意识分离。具体的讲,由商业银行来负责基金托管与决算,由基金管理公司负责基金资产的管理运作。但是,由于我国基金托管人(即商业银行)地位的独立性较差,即容易受到基金管理方的施压影响,从而导致私募基金在监督基金管理人运作方面差强人意。为了保护基金持有人的权益,政策监管方面应进一步强化基金托管人的监督权,规定私募基金的托管人不得自行担任,而是由合法化的托管方进行风险承担;此外,还需强化商业银行基金资产托管人的权力及职责。

  4、完善监管体系

  要有效保证基金的规范运作和保证投资者的切身利益,必须要有一个健全、完善的证券投资基金法律体系。首先,我国政府要实现对证券投资基金发起设立、投资运作和退出机制的全过程监管,需要加快私募基金专业性法律体系建设。其次,加快行业自律监管。建设行业自律组织是加速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发展的重要保障。

  证券投资学免费参考论文篇2

  浅论我国证券公司提升杠杆率的路径

  随着我国证券监管部门对券商负债率管制的方式,国内各大券商纷纷通过扩大负债规模的方式来提升经营杠杆,以期达到提高净资本收益率的目的。本文将探讨在现有政策条件下,国内券商提升杠杆水平的途径和理论最大杠杆水平。

  一、国内券商提升杠杆率的途径和政策限制

  目前,我国券商的主要债务融资渠道包括:短期融资券、公司债券、次级债、短期公司债券和收益凭证等。各债务融资工具的相关政策规定如表1:

  根据以上政策,我们可以确定证券公司利用各类债务融资工具可获得的最大负债额度,从而可以计算证券公司理论上的最大杠杆率。此外,证券公司的杠杆水平还受到《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的限制,表2显示了该办法中与证券公司杠杆率有关的内容。

  二、国内证券公司的理论最大杠杆率

  我们将结合券商风险控制指标和各类债务融资工具政策,分析如何在政策允许的条件下,利用各种债务融资工具来最大限度的提高券商的杠杆水平。由于不同资产规模和业务类型的券商在净资本、净资产、负债以及可利用的融资工具上存在差异,为了考察在不同的净资本/净资产水平下,券商充分利用债务融资可以获得的最大杠杆水平以及为了分析和计算的便利性,我们给出如下假设:

  (一)在政策规定的融资规模上限以内,所有券商都可以利用表1中的债务融资工具进行融资,除此之外无其他融资渠道;

  (二)在不违反政策规定的债务融资规模上限的前提下,所有券商会最大限度的提高杠杆水平,且不考虑融资成本和财务风险;

  (三)在计算杠杆率时,设净资产等于1;净资本/净资产分别取0.4、0.5、0.6;短期融资券、公司债券、短期公司债券和收益凭证的融资规模取政策规定的上限;次级债为短期次级债,无长期次级债;

  在以上的假设下,我们计算出了券商在现有政策环境下可获得的最大杠杆率水平以及各债务融资工具的最大融资规模,计算结果见表3:

  上表计算过程的思路及分析结果如下:

  1、根据《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要求,净资本/净资产必须大于40%。因此,我们选取净资本/净资产分别等于0.4、0.5、0.6、0.7、0.8这五种情况来考察不同净资本/净资产水平下,券商可获得的最大杠杆率;

  2、由于短期融资券、公司债券、短期公司债券和收益凭证这四种工具的融资规模有具体的净资本或净资产比例限制,而次级债融资没有具体的比例限制因此,我们将短期融资券、公司债券、短期公司债券和收益凭证的融资规模取最大值,然后通过调整次级债的融资规模来使杠杆率最大化。

  3、将短期融资券、公司债券、短期公司债券和收益凭证的融资规模加总得到“前四项负债合计”,我们发现净资本/前四项负债合计,净资产/前四项负债合计均满足风险指标监管要求。因此,可以通过次级债融资来继续提高杠杆率。次级债融资需满足“净资本与负债的比例、净资产与负债的比例等各项风险控制指标不触及预警标准”这一原则。因此,我们将在不同净资本水平下,按照净资本/负债(>9.6%)和净资产/负债(>24%)的预警标准,分别计算相应的理论负债上限(计算公式:理论负债上限=净资本/9.6%,或理论负债上限=净资产/24%),并且按照两种理论债务上限值孰低的原则来选取最终的债务上限。

  4、通过计算发现,在不违反次级债融资政策的前提下,不论净资本水平如何,最终能够获得理论债务上限是4.17倍。同时可以获得不同净资本水平下,次级债的融资上限(计算公式:次级债务=理论债务上限-前四项负债合计)。

  5、券商的理论最大杠杆率为5.17倍(计算公式:杠杆率=(理论债务上限+净资产)/净资产)。

  三、结论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发现在满足现有债务融资政策规定的条件下,券商可获得的理论最大杠杆率是5.17倍。此外,我们发现次级债这一融资工具具有充分的灵活性,在其他债务融资工具的融资规模受限的情况下,可以利用次级债融资最大化券商的杠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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