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保险的毕业论文
我国保险业发展至今,经营主体越来越多,竞争越来越激烈,特别是入世之后,更是要与外国众多强大的保险公司竞争。下面是学习啦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保险的毕业论文,供大家参考。
关于保险的毕业论文范文一:工伤保险与人身损害赔偿适用关系分析
摘要:工伤保险赔偿与人身损害赔偿是工伤救济制度中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两种救济方式,二者之间的使用关系一直是法学界研究的焦点。本文简要分析了工伤保险赔偿与人身损害赔偿之间的差异性,提出了构建我国工伤保险赔偿与人身损害赔偿适用关系的主要思路,旨在为完善我国工伤救济制度提供参考。
关键词:工伤保险;人身损害;赔偿;适用关系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现代工业文明逐渐提升,这就对工伤保险赔偿提出了较高的要求,构建合理的、科学的工伤赔偿制度是当务之急。但就目前来看,相较于人身损害赔偿而言,我国工伤保险赔偿水平还比较低,这种差异性造成了工伤保险赔偿与人身损害赔偿之间的困境。基于以上,本文简要探讨了工伤保险赔偿与人身损害赔偿的适用关系。
一、工伤保险赔偿与人身损害赔偿的差异性分析
相较于人身损害赔偿而言,工伤保险赔偿体现了国家公权力的干预性,工伤保险赔偿超越了私法的范畴,二者之间存在比较明显的差异性。
(一)法律关系方面的差异性
工伤保险赔偿体现了行政法律关系的色彩,其适用于劳动法、工伤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其中包含了工伤保险法律关系和劳动法律关系。而人身损害赔偿则体现的是一种侵权的法律关系,其适用于民事侵权法,体现出了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平等性[1]。
(二)构成要件的差异性
对于人身损害赔偿而言,其主要针对的是对于职工存在的违法行为,必须要有违法行为对职工权益损害的事实,对于工伤保险赔偿而言,其不强调违法行为是否存在,用人单位只要正常缴纳工伤保险,不管用人单位是否出现违法行为都会对工伤职工进行赔偿。
(三)功能的差异性
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障体系中的重要内容,其主要关注的是对工商损害的救济,其并不注重对用人单位的追责,在工伤损害出现之后,用人单位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或只需要承担部分赔偿责任,而工伤保险的经办机构则支付全部或大部分的工伤保险待遇,这样就实现了用人单位工伤损害赔偿风险的转移。人身损害赔偿是一种私法范畴内的赔偿,当权利人的权益遭到第三人侵害时,其能够对不法行为进行追责,让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并将这种赔偿转移给权利人,从而平衡双方利益,其主要功能在于对不法行为的制裁,同时能够提醒第三人要注重对职工权力的保护。
(四)赔偿范围与标准差异性
工伤保险赔偿的初衷是对工伤职工基本生存的保障,其赔偿范围主要是针对物质损失的,而不包括精神损失,人身损害赔偿则针对的是违法行为对职工权益侵害的赔偿,其中既包括物质损失又包括经济损失,因此人身损害赔偿的范围更加宽泛,赔偿标准更高,且赔偿的金额也更大,两相对比而言,人身损害赔偿的数额要远远多于工伤保险赔偿[2]。
二、合理构建工伤保险赔偿与人身损害赔偿的适用关系
工伤保险赔偿与人身损害赔偿有着一定的差异性,这种差异性是导致工伤救济出现混乱以及困境的重要原因,这就需要构建更加科学、合理的工伤保险赔偿与人身损害赔偿的适用关系。
(一)在用人单位无过错时采用取代模式
对于由于职工自身的原因或意外情况发生导致的工伤事故来说,可以采用取代模式,用人单位无过错,则不能够对用人单位进行责任的追究,因此不能要求人身损害赔偿,只能要求工伤保险赔偿。从工伤救济的角度来讲,用人单位无过错则工伤救济的主要目的是填补损害,而不对用人单位进行侵权责任的追究。在职工受到工商损害之后应当直接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申请领取工伤保险赔偿,以此来保证受害人经济救助的及时性,对于用人单位来说,由于其本身对于工伤事故无过错,且正常缴纳工伤保险费用,则可以实现责任转移,将赔偿责任转移到社会,这就大大降低了用人单位的经营风险。
(二)在用人单位存在过错时采用补充模式
由于用人单位的过错导致的工伤事故可以采取补充模式,工伤职工在依法获得工伤保险的应有赔偿后有权利向用人单位所要工伤保险赔偿与人身损害赔偿之间的差额部分金额以及精神损害赔偿。用人单位过错导致的工伤事故指在现实相对普遍,例如用人单位监管落实不到位、指导失策、强迫劳动等引起的工伤事故均属于用人单位过错,从本质上来讲指的是用人单位主观上片面追求经济利益而不注重职工安全的情况,针对这种情况,可以采用补充模式。此外,针对用人单位忽视劳动安全的行为,应当发挥制裁作用。
(三)在第三人侵权时采用兼得模式
在存在第三人侵权而导致工伤发生的时候可以采用兼得模式,职工既可以获得工伤保险赔偿,同时能够向第三人索要人身损害赔偿,这两种赔偿是相互独立的,也就是说工伤职工有权获得双重赔偿,但需要注意的是,此种情况下工伤职工所遭受第三人的人身损害必须要获得相关工伤认定,且工伤保险赔偿与人身损害赔偿之间不产生竞合关系。
三、结论
综上所述,对于工伤职工的赔偿是对职工生存权利的维护,就目前来看,我国关于工伤保险赔偿和人身损害赔偿的关系上还缺乏统一的、科学的处理方式,本文简要分析了二者之间的差异,并针对用人单位有无过错、第三人侵害以及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等四种条件提出了针对性的工伤保险赔偿与人身损害赔偿的关系构建思路,旨在为完善我国的工伤赔偿提供参考。
[参考文献]
[1]张新宝.工伤保险赔偿请求权与普通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关系[J].中国法学,2007,02:52-66.
[2]徐乐.工伤保险与人身损害赔偿竞合分析[J].法制与经济(中旬刊),2009,01:45+47.
关于保险的毕业论文范文二: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断保问题分析
摘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企业职工未来退休生活的重要保障。但是由于职工观念意识淡薄以及企业重视程度不够等原因,西宁市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断保问题普遍存在。需要政府、企业以及职工等各方人员的共同协作,才能保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正常缴纳。
关键词:西宁市;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断保问题
1.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断保原因分析
企业养老保险的断保问题是指企业职工在达到退休年龄之前,停止缴纳养老保险费用,养老保险账户始终处于封存状态。目前西宁市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断保的职工人数数量庞大。深入西宁市各企业调查发现,多方面的原因共同作用才导致养老保险断保问题的普遍存在。首先,职工缴纳养老保险的意识淡薄。企业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时,企业为其缴纳职工养老保险,职工个人养老保险账户生成,但是,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后,企业职工,特别是年轻职工认为自己还很年轻,离退休年龄还很早,缴纳养老保险耗费自己手头流动资金,完全没有继续缴纳养老保险的意识。其次,缺乏对养老保险制度了解。领取养老保险金的最低缴费年限为15年,只要交够15年并达到退休年龄就可领取退休待遇。很多企业职工对政策解读不够,错误地以为只要交够15年即可,以后无需再交,但是这部分职工还没到退休年龄,放弃继续缴费,导致其养老保险账户变成了空账号。最后,企业漏缴或少缴现象严重。企业是缴纳职工养老保险金的主体,为职工缴纳职工养老保险金是法律规定企业必须完成的责任,企业通过为职工缴纳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金,来履行合同法所规定的义务。但是在西宁市企业中养老保险的漏缴少缴现象十分严重,主要有:
①西宁市规定企业每年7-9月上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缴费基数必须按照职工本人的真实工资确定,若缴费基数低于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或高于300%,就必须按60%或300%作为缴费基数。某些企业为了减轻缴费负担,在填报花名册时,故意按最低缴费基数上报(如2015年为2890元),经常会出现企业在申报时新增人员的名册上缴费基数都是很多2890元,低于实际工资,无形中降低了缴费基数的总和,也少缴了相应的养老金。这种少缴养老金的行为造成了国家社会保障资金的缺失,也严重损害了企业职工的利益。
②部分企业经常以经营不景气为由,拖欠职工的养老保险费,或是只缴纳当期的养老保险费,而对以往的欠费置之不理。这一现象直接导致企业职工的个人养老保险账户出现欠费情况。欠费后职工本人无法办理转移、接续等基本养老保险业务,从而无法缴纳将老金,职工养老保险账户被封存,造成养老保险断保现象。
③少部分企业长期亏损,企业负责人“跑路”,企业无人管理,相关工商注销手续无人办理,职工另谋出路后,养老保险无法转移关系并继续缴费,而社保局人员也无法解决此类问题,从而造成了断保情况的发生。
④某些企业为了节约成本,干脆不给职工缴纳职工养老保险费完全无视劳动法规定的义务。当有相关机构稽查时,为了应付检查缴纳了养老保险,本应只扣除个人8%的比例,而单位却将个人8%的比例连同单位20%的比例(共28%)全算在个人的账上,直接从工资扣除,使个人承担了本不该承担的部分,加重了参保者的负担,职工缺将此误解为政策规定。较大的养老保险缴纳负担,影响了部分参保者的积极性,甚至有些职工选择停缴,形成断保。
2.解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断保问题措施
第一,要严格审核企业上缴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加大稽查力度,让企业按照真实基数缴纳养老保险费。对拖缴、欠缴的企业,如拖欠时间过长,按一定的比例收取滞纳金,并进行强制性手段,维护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对于企业负责人要进行多部门全程监管,坚决杜绝漏网之鱼。
第二,由于企业长期欠费而使参保者无法转移续交的情况,社保经办部门经过核实以后,政策上可以考虑继续续交或转移,尽量避免出现空账户。对于企业违规向员工多余收取养老金的行为,或是不给员工缴纳养老保险的行为,应该依法予以查处。
第三,建议适度降低自由职业者职工养老保险缴费比例以及企业的社保费率。很多自由职业者本身无稳定工作,收入有限,缴纳的费率多半还要承担统筹部分,与企业职工只需缴纳自己账户部分相比,自由职业者缴纳养老保险的负担较重。所以应适度调低自由职业者的缴费比例,而对于很多企业来讲,职工各项社会保险的总费率是很大的一项负担,去年国家已普遍调低企业的工伤、生育费率,但养老保险占得比重较大,企业需要承担职工工资20%的养老保险费,企业的养老保险费率应适度调低,减轻企业负担,增加其缴纳职工养老保险的积极性。
第四,政府应做好宣传工作,让养老保险这项惠民政策深入人心,从观念上改变大家,让断保的尤其是年轻人及时补缴并按时交纳养老保险。建议只交15年就断保的参保者,应从长远出发,按照多缴多得,参保时间越长领得越多的原则,有条件多缴,坚持缴,享受更好地养老待遇。同时应督促企业补齐所欠养老保险,不再让欠费信息困扰要续交养老保险的参保者们。
3.结语
西宁市养老保险缴纳过程中由于企业职工意识淡薄,对相关缴纳制度认识不足,企业存在少缴漏缴等不合理行为,造成了本市养老保险缴纳的断保问题十分严重。建议相关部门对养老保险的缴纳过程进行严格监督,同时在政策上降低相关费率,减轻职工与企业负担,增强其缴纳养老保险的积极性。
参考文献:
[1]卢延平.企业养老保险断保人员情况调研[J].当代经济,2013(06)
[2]刘亚民,赵彦斌.养老“断保”忧思录[J].当代矿工,2012(12)
[3]宋晓梧.中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1.
[4]李娟.我国基本养老保险逃费问题及治理对策探讨[J].科技信息,2009(20)
[5]于国祯.养老保险缴费中断的原因及对策[J].劳动保障世界,201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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