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社会责任有关论文范文参考
公司的社会责任是指在公司追求最大限度的自身利益和股东利益的同时,还应当承担起不断增进不特定社会利益的责任。下文是学习啦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公司社会责任有关论文范文参考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公司社会责任有关论文范文参考篇1
试论公司自治与社会责任的平衡
[摘要]自由是公司的天性,可以说,无自由则无公司。公司作为私法主体,其在法定范围内的自治是其应有的权利。西方公司几百年的发展史证明了公司自由的来之不易,也体现了自由乃公司的特性。我国公司的历史虽然短暂,但随着市场经济的完善,给公司更大的自由空间是大势所趋,新修订的公司法就体现了这一点。但自治不等于放任,公司自治并非于社会秩序无关,在社会化大生产的条件下,应注重公司的社会责任的承担。
[关键词]公司自治 权利 新公司法 社会责任
一、公司自治的阐述
1.公司自治的理论根源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其调整主体包括公民,法人以及其他主体。在民商合一的体制之下,私法领域通行的原则,自应适用于公司。这其中,最根本的当属私法自治原则。所谓私法自治,就是指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主要由自然人,法人和其它经济组织在法律规范的范围内以自由的意志自主决定,其它任何机关和私人不得非法干预。公司作为私法上的主体,必然也要奉行私法自治原则,公司自治是私法自治在公司法领域的延伸,是公司作为市场主体理应享有的权利。
另一个角度讲,自治原则是对人的意志自由本质的尊重,自由意志是适格之民事主体的本质。自由意味着责任,即一个具有自由意志者应能认识并承担自己行为的后果。自由与责任的这种联系隐含着行为能力的概念,而行为能力的概念又隐含着理性人的假设。公司就其基本特点而言,是不同的智力主体与财产主体相互融合为一体的组织形式,是其成员意思的升华结晶和内在统一,因此,公司有能力为自身谋益,且有能力承担风险,换言之,公司能承担责任,故理应享有自由。
2.公司自治的内涵
有学者认为,公司自治主要指公司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享有自主构建公司制度,自主管理和自主经营,不受他人非法干预的自由。我国法学泰斗江平先生认为,公司的自治包含着三层意思,第一层意思是他必须是独立法人,包括公司法中的公司和股份合作制的公司,能够做到真正的经营自主,自负盈亏,第二层意思是现代企业是章程企业,它靠章程来维系,第三层意思是自治企业要独立于政府。
笔者认为,公司自治是指公司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其自身制定的章程所享有的独立自主处理公司内外部事务并排除他人非法干涉的权利。
3.公司自治的要件
江平先生的论述(见上文)表明了他认为公司的自治须满足三项要件,即独立的法人,章程企业和独立于政府,还有学者认为,公司自治包含两项要件,即公司的人格独立和法制保障。
笔者认为,公司自治应该包括以下几个条件:
1.法律条件。
法以公正、稳定的态度,依据规律性的安排和制度设计,凭正当、理性的手段来调整社会关系的各方面。具体到公司自治,需要法首先对公司的自治权利进行规定,作为公司的权利赋予公司;其次,法要努力排除其他社会力量对公司施加的不当影响和非法干预,同时法还要克服自身对公司进行过多干预的倾向。
2.人格条件。
公司人格独立是公司自治的基本前提,近代私法的特色首先在于承认所有的人的完全平等的法律人格。无论是在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也无论持何种法人本质论,或作何种表述,在对公司法人人格制度法律特征的认识是基本一致的。
公司法人格是指公司一经合法成立,其本身就是法律所认可的“人”。作为社会团体,是一种兼具人合性和资合性的组织。人合性方面,表现为公司人格与组成公司的成员的人格相互独立;资合性方面,表现为公司独立拥有和支配财产,其所拥有的财产是其人格独立的物质基础。
3.章程条件。
从西方国家的经验看,治理企业外部靠法律,内部依靠章程来制约。公司章程就其性质而言,是公司的自治规章,是公司成员达成的必须遵守的一项和议。
关于章程的地位和作用应当有以下几点认识:
第一,有限公司的章程必须全体股东签字方能生效,股份公司的章程由发起人制定并在创立大会上通过。
第二,章程是公司的宪章,是公司组织和行为的最高准则。章程不应当是格式的。公司的登记机关不能要求公司登记时都必须使用格式章程,标准章程。
第三,章程应该是公开的,任何人都可以查阅。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会涉及第三人的利益,尤其是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因此,章程必须允许任何人查阅。
二、公司法对公司自治的表达
(一)西方国家公司立法对公司自治的表达
1807年,法国颁布资本主义世界规范公司的第一部商法典,德国最早的公司立法出现在1861年的旧商法中,1807年纽约州颁布了第一个公司的立法,允许私人组织公司,这是美国最早的公司立法。
公司出现早期阶段,需要国王特许才能成立,此后,经历了自由资本主义时期的开放,垄断时期的再严格,晚近一段时期,又出现了再开放的趋势。从这一趋势中,不难看出,这一过程不是简单的重复,而是螺旋形的上升,公司自治的本性也逐步得到了确认。
(二)我国新旧公司法对公司自治的表达
1.旧公司法对公司自治的限制
公司是大规模的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催生物,在中国缺乏与之相适应的经济基础。另外,由于中国特定的历史背景和立法者在认识上的局限,旧公司法诸多弊端也在所难免:
(1)企业法人财产权性质不明确。旧公司法对企业法人财产权是什么性质的权利并没有界定,使得公司自治的前提人格独立难以真正实现。
(2)旧公司法重强制性规范,轻任意性规范;重实体性规范,轻程序性规范。在我国旧公司法中,存在大量的强制性规范。强制性规范越多,则行为的条框越多,结果使得行为失去了原本的追求。
2.新公司法则鼓励公司自治
现代公司法的定位不是管制公司,而是帮助提高经营绩效。公司法不仅应着眼于除弊,更要立足于兴利。除弊的立法使命很重要,但应该为兴利服务,而不应该凌驾于兴利之上。
新公司法进一步扩张了公司与股东的自治空间,尊重公司与股东的自治,大幅减少了行政权和国家一直对公司生活的不必要干预。从规范形式上看,提高了民事规范、任意规范、促成规范、赋权规范和保护规范的比重,审慎拟定了强制规范,适度减少了禁止性规范。
三、公司自治与社会责任
公司自治,是公司作为私法主体的应有权利,它的确认和实质化必然会引发个体逐富的观念和行为,个人创造力活跃,也促进公司利益的增长。但是公司自治并不等于放任,还需对其进行合理的规制,强调公司的社会责任的承担和社会利益的保护。原因在于:
(一)公司是社会化大生产的产物。
经济的 发展,将整个世界的经济联为一体,你中有我,我中有你,难以分开,夸张点说,公司的兴衰关系到整个世界的经济神经。在此种情况下,必须对公司的行为进行规制,避免因个体的行为导致整个社会的不安定。
(二)公司是市场经济的微观主体,是经济的细胞,公司利益的来源在社会,公司的衰落也会影响到人民的生活,公司关系到国家的实力,关系到个体的经济利益,所以,应该强调公司的社会责任。
综上,强调公司的社会责任是必要的。新公司法也强调了公司的社会责任,这是值得称赞的。本文作者认为,可以在以下几个方面增加社会责任的力度:
第一, 法律的层面,应该完善公司立法,积极吸取发达国家的先进经验,同时注意本国的学术成果,从法律上保证公司的自治地位,同时对公司违反法律的行为给予适当的惩罚。
第二,具体制度上:
1.建立股东派生诉讼制度。
通过这个制度,保护小股东的利益,对公司进行间接的制约。这一条已经在新公司法中确立,关键的问题是如何保证这个制度实施,完善相关制度,保证司法的正当执行。
2.引入揭开面纱原则。
这个制度,有助于制裁公司或其员工利用有限责任原则损害社会利益,当出现违法行为时,可以直接要求违法责任人承担责任。需要注意的事,应该确定合理的条件,防止滥用,对公司造成不当的影响。
3.建立公益诉讼制度。
即当公司的行为有损于社会利益时,并且没有合法事由时,可以由相关人员提起对公司的公益之诉,要求公司对违法的行为承担责任,对社会损失进行补偿。但是,诉讼主体,起诉事由等条件要规定合理。
参考 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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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社会责任有关论文范文参考篇2
浅论跨国公司在华社会责任弱化问题
【摘要】跨国公司的到来不仅为我国带来了大量的资本、先进的技术和管理经验,也推动了我国的改革和 经济 发展。但是,近年来在华投资的跨国公司 企业出现了社会责任弱化的倾向。这既与我国相关的 法律制度和监管体系的建设不完善以及过于追求经济发展的制度安排有关,也与跨国公司摒弃职业操守过度逐利的功力心态有关。为实现跨国公司与我国的互利发展,我国需要采取相应的手段和措施予以调整。
【关键词】公司社会责任;相关利益者
一、跨国公司社会责任的含义
“公司社会责任”概念是美国人谢尔顿于1924年最早提出的。随着相关国际贸易理论的发展,近年来,企业社会责任价值观更是受到人们的广泛关注。实际上,关于如何界定企业社会责任,理论界并没有一致的定义和普遍认可的范畴。按照世界可持续发展委员会的解释,企业社会责任概念是“在特定的法律框架、社会规范和经营环境下,企业在履行其基本经济职能的同时需要从企业长期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出发,自觉、主动地采取符合社会目标和公众利益、适应社会预期变化的各种社会行动方案,为社会发展做出积极贡献。”这种观点更容易被人们所理解,因为其将“可持续发展”与“利益相关者理论”很好地结合起来。
一般来说,跨国公司的社会责任主要涉及三方面的内容,即对股东的经济责任、对非股东利益相关者的社会责任、对环境的责任。对东道国来说,跨国公司的社会责任主要在于跨国公司对非股东利益相关者的社会责任及对环境的责任。
二、跨国公司在华社会责任弱化的表现
1.少数跨国公司及其人员在我国行贿,违背良好的公司操守
中国的商业贿赂现象时有发生,破坏了公平竞争和正常交易秩序,影响企业的生产、技术进步和产品质量的提高,妨碍了经济健康发展;同时商业贿赂破坏了市场资源的合理配置,为假冒伪劣产品大开方便之门,最终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另外商业贿赂也成为滋生贪污、受贿等经济犯罪的温床。
2.一些跨国公司在我国滥用市场和知识产权优势地位限制竞争并涉嫌垄断
跨国公司在华投资最密集的行业主要集中在国家政策重点鼓励的产业市场前景广阔的基础 工业或垄断性较强的行业,如微 电子、汽车制造、家用电器、通讯设备、办公用品、仪器仪表、制药、化工等行业。较高的市场集中度与进入壁垒通常是垄断行为发生的结构性前提。从近几年的统计数据来看,跨国公司在华子公司的工业总产值占行业产值的比重有不断上升的趋势,这足以说明跨国公司的总体市场地位在不断上升。
在轻工、化工、医药、机械、电子等行业,跨国公司子公司所生产的产品已占据国内1/3以上的市场份额。跨国公司正是凭借其技术优势、品牌优势和规模经济优势,构筑起较高的行业进入壁垒,可以长期地把价格提高到完全竞争水平以上以获得巨额垄断利润。跨国公司垄断行为的发生已经具备了一定的结构性前提。在已经存在跨国公司结构性垄断的条件下,一些跨国公司利用价格优势进行低价倾销以实现垄断,一些跨国公司对并购或合资的中国企业的品牌实行打压,一些跨国公司利用资金和技术实力进行排他性经营,还有一些跨国公司采取价格同盟、价格歧视、拒绝交易等方式实施垄断行为。
3.某些跨国公司在我国侵犯劳工权利以及工资标准偏低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跨国公司直接或间接地侵犯劳工权益的情况已变得越来越严重。一些跨国公司在中国的海外子公司的生产经营中,存在侵犯劳工权利的现象也并不少见。具体表现在:延长工作时间,压低工资;强制劳动,限制人身自由;无视劳动安全,缺乏基本的劳动条件保障。此外,侵犯劳工权利的做法还表现在侵占工休日、虐待、工伤、医疗救治不足等方面。
4.违反中国法律,奉行双重市场标准,不能给予我国消费者知情权与选择权
2006年3月,国际环保组织绿色和平对卡夫公司提出批评,指责其奉行双重市场标准,在欧洲市场不使用转基因原料,而在中国市场大量销售含转基因成分的食品,这种行为侵犯了中国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又如雀巢金牌成长奶粉碘含量超标事件曝光后,浙江省工商局就将检查结果通报给雀巢公司,并给了该公司15天的时间,让其对情况进行说明,或者申辩。但雀巢公司在此期间既不说明情况,也不申辩,更谈不上整改。
也就是说,雀巢公司对自己产品碘超标的情况“隐瞒”了15天,而且没采取任何对消费者负责的补救措施。这个事件暴露了一家拥有百年 历史的跨国公司,对于中国消费者健康的漠视。此外宝洁公司SK-Ⅱ、强生公司婴儿油、联合利华“立顿”速溶茶、东芝笔记本电脑、三菱帕杰罗汽车等事件,都让我国的政府、公众和媒体对这些知名品牌在遇到危机事件的时候非常拙劣的行为表现感到气愤。
更有甚者,有些公司还试图掩盖事实真相,甚至还对中国和国外消费者采取了不同的做法,这些跨国公司辜负了中国消费者的信任。同时正是对不同市场所采用的不同态度,使中国的消费者看到了一些进入中国的跨国公司利益驱动下的真实面目。
三、我国应对跨国公司社会责任弱化的对策
改革开放以来,出于引进外资、带动地方 经济增长的需要,我国一些地方政府对待外资 企业,特别是对待跨国公司的态度实在过于宽容,不仅在审批、征地、税收方面给予一系列“超国民待遇”,而且对于外资企业的一些违规行为、侵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也一再忍让纵容;对外资企业的产品质量、服务水准的要求,往往比对国内企业的要求还要低。
纵容外资企业的结果,就是让外资企业觉得 中国市场是一个不规范的市场。长此以往,必然是我国的利益受到损害,所以解决这些问题是迫在眉睫的事情,我们认为应该采取下列措施消除或者减轻这些危害:
1.政府既要通过理念的引导并通过 法律的强制来约束跨国公司承担社会责任
(1)政府应积极倡导企业社会责任的理念,引导跨国公司主动承担社会责任
目前我国很多方面对于企业责任的主流认识,是强调实现资本所有者利益的,认为企业的责任就是追求利润最大化,而忽略了企业对利益相关者尤其是劳动者所应承担的责任。这就需要从根本上转变观念,但是,理念的变革并不是容易的事情,在这个过程中,政府的作用极为重要,因为在中国,理念变革往往是自上而下,而不是自下而上。
(2)政府应通过完善立法、严格执法来强制跨国公司主动承担社会责任
国家要重视企业社会责任法律法规的建设,特别要加强劳动保护、社会保障、安全生产、消防、职业卫生、工****利、以及工会等方面的法律法规。
对于中国来说,当前推进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主要目标既然是促使企业遵纪守法,那么,政府无疑在其中居于主导地位,因为促使企业遵纪守法是政府的职责。政府“完善法规、严格执法”是推进企业履行法律责任最基本、最重要的手段,政府有能力也有义务来按照法律程序实行强制措施。
2.以中国传统的道德规范来约束跨国公司主动承担社会责任
现在西方社会对其企业的社会责任要求,主要体现在道义责任层面。例如,社会公众要求跨国公司不购买“血汗工厂”的产品,就是一种道义要求,因为法律并无此规定。从企业自身角度来讲,一个企业需要可持续的 发展,因此必须兼顾到方方面面的利益才能够得到长远发展。
尤其是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们对环境、社会问题日益重视,不注意环保和违反社会、道德底线的企业即使没有被政府或监管部门惩罚,也会因为投资者和消费者的不满而在市场上受挫,丧失竞争力。更有甚者,公司在社会责任方面的过失常常会使它们被诉之公堂,沉重的诉讼负累不仅对企业本身造成经济上的创伤,亦严重影响了企业的公众形象。所以在中国要加强中国传统的道德规范的宣传来约束跨国公司主动承担社会责任。
3.建立跨国公司社会责任评价体系
履行公司社会责任作为实现公司好公民形象的条件,需要将公司社会责任作为一个制度化、规范化的管理体系,有明确的计划、有专门负责部门、有一定的经费保障、有可操作的规范化的管理程序。
从目前对跨国公司社会责任的分级模型中可以看出,单纯从基本社会责任评价跨国公司在华的经营行为有失偏颇,我们需要从基本社会责任标准、中级社会责任标准和高级社会责任标准三个方面来评价跨国公司的在华社会责任履行情况,从而全面了解跨国公司在中国的社会责任履行状况,这不仅是提升跨国公司国际竞争力的要求,也是实现我国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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